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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_公告送达裁决书用_淄博市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公告送达裁决书用)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本委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和案由)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写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依照《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委人仲案字[ ]第号裁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15日内不服本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年月日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


附记: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公告送达裁决书用)说明




一、 本文书样本是根据《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 三十七条 的规定制作的。


二、 本文书样式供各级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人事争议案件后,对下落不明者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时使用。


三、 本文书应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四、 “公告方式及有关情况”栏,应记明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如系登报公告送达的,应记明登载的报刊名称、时间和版面,并剪贴报样;如系张贴公告的,应记明张贴的时间和地点。(存档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