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_仲裁中财产保全用
民事裁定书(仲裁中财产保全用)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财保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人于年月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申请人/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年月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说明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在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