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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延期审理审批表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延期审理审批表


案号




案由




立案日期




组庭日期




申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要求延期的期限:


要求延期的理由: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委员会
审查意见



仲裁委员会主任: 年 月 日


备 注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延期审理审批表说明


一、 本文书是根据《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第 三十一条 的规定制作的。


二、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


三、 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人仲案字[ ]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