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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_淄博市_淄博市

淄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


案号: 人仲案字[ ]第号


案由:
讨论时间:
讨论地点:
出席委员姓名:
缺席委员姓名:
列席人员姓名: 职务:
记录人:
仲裁庭汇报案情、仲裁委员会讨论记录与决定: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说明




一、 本文书是根据《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第 二十一条 的规定制作的。


二、 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经仲裁庭合议难作结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实真相后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本笔录是供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时使用的。


三、 本文书的“案号”一栏填写本案“受理通知书”等仲裁文书的同一个编号:“人仲案字[ ]第号”。


四、 本笔录应如实记录讨论案件的全过程及作出的决定。仲裁庭汇报的案情可摘要点记录,有书面材料的部分可从略,另将书面汇报材料附后。


五、 参加讨论的委员会应分别签名,列席人员应写明姓名、职务。列席人员无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