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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 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适用于本办法;
二、 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考勤、休假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一章、 日常考勤管理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时间的相关规定,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35小时,每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第三条、 公司上班时间为:9:00-17:00,其中11:45-13:00为就餐、午休时间。
第四条、 在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固定的工作时间长度的前提下,特殊岗位员工,经总经理审批后,可以有条件地自行选择固定的工作作息时间以代替标准上下班时间。
第五条、 行政人事部下属的行政人事文员为公司考勤日常管理直接责任人。其考勤管理工作职责包括:依据制度规范对全体员工打卡出勤情况进行监督;客观、准确记载考勤;办理各类请(销)假手续并妥善保管各种休假凭证;对考勤记录进行统计并向人事主管提供分析数据。每天9点半前应对当日到岗情况及前日出勤情况进行数据统计汇总。
第六条、 每月26日,由行政人事部下属行政人事文员对上个工作月度(上月26日——本月25日)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均有义务配合其统计工作,出示各类与考勤有关的证明材料。第七条员工于上班时间外出公干,须征得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行政人事部行政文员进行登记后方可离开公司。若无法在公司下班返回公司,应向行政人事文员提前告知后再行外出或于办事过程中电话告知。
第七条、 迟到:超过上班时间10分钟仍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一、 员工当月累计迟到三次以上者,每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二、 无特殊事由且未履行临时请假手续迟到超过60分钟,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八条、 早退:提前于下班时间30分钟内离岗者即为早退。
一、 员工当月累计早退三次者,按旷工一天计算。
二、 员工当月早退累计超过三次以上者,每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
三、 无特殊事由且未经履行临时请假手续早退超过60分钟,按旷工半天计算。
第九条、 旷工:未按考勤制度规定的流程和要求提交请假申请或请假申请未获批准即擅不到岗者即为旷工。此外下列行为也视为旷工
一、 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的;
二、 员工在工作调派中未按规定时间到岗的;
三、 违反治安法律、法规被公安部门拘留,或因打架斗殴、违纪致伤造成缺勤的;
四、 非特殊事由或未经临时请假以致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时间超过60分钟的;
五、 当月迟到、早退超过3次,每3次计旷工一天。
第十条、 迟到、早退和旷工的相关罚责:
一、 迟到及早退每次罚款30元;月度迟到、早退次数达3次以上(含),每三次按旷工一天计算;月度迟到、早退次数累计达六次以上(含)者,扣发当月50基本工资,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 旷工除扣除缺勤当日薪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21.75)外,另加罚款:旷工半日罚款100元;旷工一日罚款200元;月度旷工累计达两天以上(含)者,扣发当月50基本工资,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月度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达到五天者(含),公司将予以辞退。

第二章、 假期管理
第十一条、 请假管理办法:
一、 员工申请各类假别(事、病、婚、丧、产、年假)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附件1),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文员处留存。
二、 请假时间不足3天的,需提前1个工作日提交申请,由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逐级审批。
三、 请假时间达超过3天(含)的,需提前1周提出申请,分别由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逐级审批。
四、 部门副经理以上(含)员工请假均须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五、 员工因病或遇紧急事务需请假且无法提前申请时,需在当日上班时间前以电话方式向部门分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六、 各类假别申请以半天为最小时间单位,申请者应于《请假申请表》上注明请假时间,不足半天的以半天计算。享受年假的员工可优先以未休年假或调休冲抵事假、病假,应于《请假申请表》上注明。
七、 员工请假理由不充分或休假有碍于工作正常开展时,审批者可不予准假、酌情缩短假期或责令改期请假。
八、 公司员工请假期满后仍不能到岗上班且无法亲自到公司办理续假手续的,应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人事部提交续假请求,由行政人事部指派工作人员代其办理审核手续。待其休假结束后应第一时间至行政人事部补办续假手续。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申请续假未获批准且未到岗者,以旷工计。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二条、 事假管理:
一、 员工因私人事务需要本人处理,按规定时间申请且经相关领导批准的休假,称为事假。
二、 事假需提前一天至行政人事部办理请假手续,如实填写请假申请表,并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及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不可预见的特殊情况,须在请假当日上班前向部门负责人(分管)口头请假,于归岗当日至行政人事部补办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三、 事假申请以天为时间单位,最少半天。
四、 员工请事假将扣发告假期间的薪金,事假期间薪金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之和作为基数标准执行,即事假扣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21.75事假天数;月度事假超过5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五、 事假可用有效年假冲抵,但不可透支,超过部分按基本薪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标准扣发。
六、 员工全年累计事假不得超过30天,如有超出,视为员工自动离职,公司可依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确因特殊情况且由总经理批准的不在此范围之内。
第十三条、 病假管理:
一、 员工因病或非因公受伤需要离岗治疗休养而产生的休假,即为病假。
二、 员工申请病假除按规定履行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外,另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医疗机构开具的医疗证明和病假条,否则请假期间待遇均按事假标准计算。
三、 公司正式员工自转正当月起,每月享有一天的带薪病假,超过一天的病假,病假期间的扣款按月度固定工资70的标准予以扣除,即病假扣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21.7570%病假天数。月度病假累计达7天,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四、 如因病情突发无法预先办理病假审批手续的,可于病休当日即时电话申请,并于病假届满后携医疗机构的医疗证明和病假条等至行政人事部办理销假手续。未能提供相关医疗证明的,缺勤期间以旷工计。
五、 全年员工病假累计或连续达30天以上的,相关待遇按医疗期标准执行。
六、 医疗期: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公司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按员工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确定。医疗期计算从员工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1.医疗期的期限: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医疗期为6个月。
2.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内按请假员工基本工资80%的标准计发生活费。若生活费扣除社会保险、公积金后剩余金额达不到武汉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当年度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3.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可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婚假管理:
一、 公司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二、 公司员工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三、 婚假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不累计不顺延。
四、 员工属再婚的,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但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
五、 外地员工需要在外地成婚的,除婚假外可视路程远近情况适当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以往返4天为限;
六、 正常情况下,婚假应一次休完,不累积、不延迟。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给假,可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分两次休完。
七、 申请婚假除按相关流程填写请假申请表外,需出示员工本人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并提交相关复印件。
八、 婚假及路程假期间,员工薪资照常发放。
第十五条、 丧假管理办法:
一、 员工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含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子女]去世,公司给予员工丧假。
二、 丧假给假标准3天。
三、 员工直系亲属在外地死亡需要员工异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时间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以4天为限。
四、 丧假期间,员工薪资照常发放。
第十六条、 产假、护理假管理:
一、 公司女职工怀孕生产,可向公司申请产假。
二、 生产员工属正常生育的,产假假期一般为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三、 员工生产属晚育的,可增加产假30天。
四、 妊娠未满12周流产的,产假15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2天。
五、 产假含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不累积、不顺延。
六、 护理假:男性职工因配偶生产且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10天护理假。
七、 员工申请产假及护理假,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医疗机构相关诊断证明,逐级上报,经部门分管领导认可,并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八、 员工申请产假、护理假,除填写请假单外,另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等生育证明材料,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
九、 产假、护理假假期间员工生育津贴由公司按照社保投保缴费工资的标准先行垫付,待员工返岗工作后提供相关证明协助公司办理生育津贴报销手续,报销款项不再支付给员工。
第十七条、 年假管理:
一、 员工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自次年起可享受年假待遇。
二、 连续工作满一年(含)未满十年者,每年带薪休假时间为5天;连续工作满十年(含)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带薪休假时间为10天;连续工作满二十年及以上者,每年带薪休假时间为15天。
三、 员工申请年假原则上应不影响公司或部门工作正常开展为前提。各部门员工申请年假应先行填写《请假申请表》,经部门经理、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部门副经理以上(含)级别员工申请年假均由总经理审批。
四、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病假累计超过30天、工伤假超过90天及旷工累计达3天的员工,当年不再享受年假。
五、 对个别工作表现、绩效较差或未完成生产任务的员工,其所在部门分管领导有权取消其年假待遇,并上报行政人事部备案执行。
六、 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不计入年假。
七、 员工申请年假如与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间隔或相连,则连续休假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否则公司可不予批准。
八、 年假自员工享有休假资格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不累计、不顺延。
九、 自员工具备申请年假之资格日起一年内,员工请病、事假可优先以年假予以冲抵。
十、 年假期间,薪金待遇及各项福利照常发放。
第十八条、 一般情况下员工薪资构成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与其当月出勤情况挂钩;管理序列员工如当月出勤天数少于15个工作日,则绩效工资也与出勤情况挂钩,扣除缺勤日的绩效工资。
第十九条、 员工提出辞职时,在辞职通知期内,员工不得申请事假、年假、婚假、产假、陪产假等休假,如在离职之日尚存应享假期福利,由公司按月度固定薪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标准对未休假期进行折算后随离职工资一并发放。

第三章、 加班管理
第二十条、 加班:
一、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员工每周标准工作时间为40小时,经统计每周工作时间未超过此标准的不视作加班;
二、 员工经批准在超出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时长达两小时以上的,以及经批准在休息日继续工作的,可作为加班进行提报。
三、 各部门员工须充分利用7小时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的,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表》(附件2),按权限审批后方可计算加班。《加班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交行政人事部备案,作为统计加班的依据。
四、 员工日常加班,由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节假日加班,需经总经理审批。
五、 员工在填写《加班申请表》时可自主选择调休或计发加班工资。选择以调休方式冲抵的,应安排在加班日起半年内调休完毕,半年内未调休完毕的,视为自动放弃调休。
六、 加班人员申请调休,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表》,于备注栏中注明调休,由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并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加班调休每次以一天为限,不可连续调休。
七、 员工平时加班,按每月固定薪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津贴)的150%计算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按固定薪资的200%计算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固定薪资的300%计算加班工资。
八、 员工加班次日,其所属部门经理应对其加班情况进行核查,若有敷衍未达到预期加班效果的,其加班工时不计、扣发加班薪酬。
九、 加班时间以每班不超过12小时,全月不超过36小时为原则。
十、 员工每周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的认定应以公司考勤记录为依据。由行政人事部人事主管对照考勤记录对员工加班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加班虚报等情况,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扣薪100—200元的处罚。
十一、 部门副经理以上(含)级别员工,因其薪酬待遇与整体工作目标挂钩,故不再计算加班工时。

第1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订并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
请假申请表

申请人

部门

申请时间

请假类别
□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年假□其它
请假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请假事由

分管领导签字

行政人事部签字

总经理审批




请假申请表

申请人

部门

申请时间

请假类别
□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年假□其它
请假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天
请假事由

分管领导签字

行政人事部签字

总经理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