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行政诉讼委托代理协议
(以下简称甲方)因 行政诉讼一案,委托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为甲方 行政诉讼案的第 审诉讼代理人。
二、 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 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六、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元。支付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审结止(判决、裁定或撤销诉讼)。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一方要求变更本协议条款,需另行协议。
甲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