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协议书_示范文本_2011年_浙江省
司法鉴定协议书
(浙司办20112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为做好《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的实施工作,现印发2011版《 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文本) 》,请组织司法鉴定机构自2011年3月1日起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司法鉴定协议书(小2号宋体,加黑,居中排列)
(示范文本)
编号: (编号:居左排列)
委 托 人 | | 联 系 人 |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委托日期 | | 送 检 人 | | ||
司法鉴定 机 构 | 机构名称: 许可证号: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 ||||
委托鉴定事项 及用途 | | ||||
委托鉴定 要 求 | | ||||
所涉案件是否已进入诉讼程序 | | ||||
委托事项是否曾经进行司法鉴定 | | ||||
检案摘要 | | ||||
鉴定材料 目录、数量及是否原件 | 检材: | ||||
鉴定资料: | |||||
鉴定费用及 收取方式 | □按照委托鉴定事项分项目收费: 鉴定 项目 □标准 □协议 项目 □标准 □协议 □特殊鉴定项目收费: | ||||
预计收费总计 元,人民币大写 元整。 | |||||
鉴定文书 发送方式 | □ 自取 □ 邮寄 地址: □ 其他方式(注明) | ||||
协议事项: 1. 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鉴定委托人同意或者认可: □ 应当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性负责; □ 因鉴定需要耗尽检材; □ 因鉴定需要可能损坏检材; □ 鉴定完成后无法完整退还检材; □ 检材留样保存3个月。 2. 鉴定时限:从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完成。 □ 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确需较长时间的,延长 个工作日。 3. 特殊情形鉴定: □ 损伤程度鉴定应当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 □ 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 □ 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 □ 需要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 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 □ 需要进行尸体解剖。 4. □ 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延长 个工作日。 □ 委托人要求鉴定人回避。被要求回避的鉴定人姓名 。 5. 鉴定过程中如需变更协议书内容,由协议双方协议确定。 | |||||
通知对方当事人到场情况及其他约定事项 | | ||||
鉴定机构履行《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规定的告知 义务情况 | | ||||
协议变更 事 项 | | ||||
鉴定风险 提 示 | 1.鉴定意见属于专家专业性意见,其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由于鉴定材料或者客观条件限制,并非所有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鉴定活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因此,鉴定意见可能对委托人有利,也可能不利; 4.委托人作虚假确认、承诺或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撤销已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 ||||
委托人 (机构)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 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 (签名、盖章) 年月日 | ||||
备注 |
说明:
1.文内为5号宋体。2.涉及选择项目的,确定后需将□涂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