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湖北高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编者按
案例,是法官用法律智慧雕琢的艺术作品。 湖北省法院开设专栏推介优秀案例,每一则都在法律与生活的交融中引发共鸣。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本期刊登的3号案例意义特殊——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勇法官、杨钦云法官助理 撰写的杨某伟故意伤害、杨某平正当防卫案,不仅 入选“两高一部”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而且 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 ,为司法实践立起清晰标尺。
生活里,我们常遇到这样的误解: “双方动手”就默认为“互殴”,“准备工具”就断定是“逞凶”。 可当不法侵害突然降临,普通人哪有时间规划“完美避险”。 当拳头砸来,下意识的反抗难道只能被简单贴上“以暴制暴”的标签? 在罪与罚的迷雾中,左右为难的都是有血有肉的普通人。
我们期待这则案例能冲破偏见与误认, 让“正当防卫条款”真正成为有温度、有力量的生命盾牌。
张勇,硕士研究生,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三级高级法官,1件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正当防卫典型案例。曾获评2021年度武汉“最美退役军人”。
杨钦云,法学硕士,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三级法官助理。合作撰写的《关于毒品犯罪的新挑战及审判实践应对》《袭警罪适用现实困境及出路探析——以w地区司法实践情况入题》发表于《武汉审判》。
杨某伟故意伤害、杨某平正当防卫案
——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
【关键词】
刑事 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准备工具防卫 准备工具斗殴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伟系被告人杨某平胞弟,住处相邻。2016年2月28日中午1时许,杨某伟、杨某平坐在杨某平家门前聊天,因杨某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狼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明(殁年45岁)指责,兄弟二人与彭某明发生口角。
彭某明扬言要找人报复,杨某伟即回应“那你来打啊”,后彭某明离开。杨某伟返回住所将一把单刃尖刀、一把折叠刀藏于身上。十分钟后,彭某明返回上述地点,其邀约的黄某、熊某强、王某持洋镐把跟在身后十余米。彭某明手指坐在自家门口的杨某平,杨某平未予理睬。彭某明接着走向杨某伟家门口,击打杨某伟面部一拳,杨某伟即持单刃尖刀刺向彭某明的胸、腹部,黄某、熊某强、王某见状持洋镐把冲过去对杨某伟进行围殴,彭某明从熊某强处夺过洋镐把对杨某伟进行殴打,双方打斗至杨某伟家门外的马路边。熊某强拳击,彭某明、黄某、王某持洋镐把,四人继续围殴杨某伟,致其头部流血倒地。彭某明持洋镐把殴打杨某伟,洋镐把被打断,彭某明失去平衡倒地。杨某平见杨某伟被打倒在地,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冲向刚从地上站起来的彭某明,朝其胸部捅刺。杨某平刺第二刀时,彭某明用左臂抵挡。后彭某明受伤逃离,杨某平持刀追撵并将刀扔向彭某明未中,该刀掉落在地。黄某、熊某强、王某持洋镐把追打杨某平,杨某平捡起该刀边退边还击,杨某伟亦持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参与还击。随后黄某、熊某强、王某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彭某明身有七处刀伤,且其系被他人以单刃锐器刺伤胸腹部造成胃破裂、肝破裂、血气胸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另杨某伟、黄某、熊某强均受轻微伤。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6)鄂0106刑初9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杨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杨某伟、杨某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468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及被告人杨某伟、杨某平均提出上诉。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7)鄂01刑终331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彭某斌、胡某梅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予以准许,并于2018年5月8日作出(2017)鄂0106刑初80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杨某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杨某伟、杨某平提出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鄂01刑终698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宣告被告人杨某平无罪。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杨某平的行为 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二是杨某伟、杨某平与彭某明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杨某伟一方事先准备工具, 其行为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
首先,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可见, 正当防卫的意图既包括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括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本案中,彭某明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某平,面对挑衅,杨某平未予理会。彭某明与杨某伟发生打斗时,杨某平仍未参与。彭某明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某伟并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头部流血,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某平持刀刺向彭某明。杨某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杨某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彭某明被刺后逃离,黄某等人对杨某伟的攻击并未停止,杨某平继续追赶彭某明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其次,关于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本案中,彭某明与杨某伟兄弟二人并不相识,突发口角,彭某明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某伟回应“那你来打啊”,该回应不能认定杨某伟系与彭某明相约打斗。为防卫可能发生的不法侵害,准备防卫工具的,不必然影响正当防卫的认定。杨某伟在彭某明出言挑衅,并扬言报复后,准备刀具系出于防卫目的。彭某明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冲至杨某伟家门口拳击其面部,杨某伟才持刀刺向彭某明胸腹部,该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再次,关于防卫过当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彭某明空手击打杨某伟面部,杨某伟此时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持刀捅刺彭某明胸、腹部等要害部位,杨某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杨某伟的防卫行为并非制止彭某明空手击打的不法侵害所必需,从损害后果看,彭某明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系杨某伟所致,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杨某伟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而言,杨某伟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主观上持故意,但对于造成死亡结果系过失,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出评价。杨某伟的防卫行为过当,且具有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综上,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杨某伟有期徒刑四年,并宣告被告人杨某平无罪。
【裁判要旨】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其行为在实践中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认定相互打斗中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二者界分的关键在于 考察行为人的动机是防卫还是斗殴。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6刑初9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7年2月7日)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刑终331号刑事裁定(2017年6月20日)
重审一审: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6刑初804号刑事判决(2018年5月8日)
重审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刑终698号刑事判决(2018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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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行为,属于“正对不正”;而相互斗殴则是互相加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不正对不正”。显然,二者具有根本不同的属性。
但是,正当防卫与相互斗殴都可能造成对方的损害,外在表现具有相似性,特别是在提前准备工具的情况下,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斗殴,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存在较大争议。
对此,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杨某伟故意伤害、杨某平正当防卫案(入库编号:2024-18-1-179-003)》的裁判要旨明确:“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其行为在实践中也可能表现为双方相互打斗,具有互殴的形式与外观。 认定相互打斗中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妥当界分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二者界分的关键在于 考察行为人的动机是防卫还是斗殴。 ”
该裁判要旨对相互打斗型故意伤害犯罪中正当防卫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成立正当防卫须行为人主观上有正当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正当化要素,即正当防卫意图。 凡正当防卫意图都必须以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为目的。
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相对抗时,就应认为具有正当防卫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意图既包含使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包含使国家、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也即防卫权不限于为自己权利才能够行使。
在本案例中,杨某伟系杨某平胞弟,当彭某明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某平挑衅时,杨某平未予理会。当彭某明与杨某伟发生打斗时,杨某平仍未参与。 由此说明,杨某平主观上没有伤害彭某明的故意。
后彭某明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某伟并将其打倒在地、致其要害部位头部流血时,双方的力量明显悬殊,处于情势紧急状态,此时杨某平持刀刺向彭某明的行为,系对杨某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出于防卫杨某伟生命权的行为,明显具有正当防卫意图,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虽然彭某明被刺后逃离,但黄某等人对杨某伟的攻击并未停止,杨某伟遭受的不法侵害仍在继续,杨某平继续追赶彭某明的行为亦属于正当防卫。
二、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的界分
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存在相互打斗案件中双方都有侵害对方的非法意图,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结果,因此不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由此否定正当防卫。
但是 互相打斗的行为不一定就是互殴,认定互殴必须以打斗双方事先存在斗殴意图为前提。 对于双方因琐事引发打斗,一方事先准备工具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行为还是斗殴, 区分的 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并没有将有准备的防卫行为排除在正当防卫之外。如果行为人预见他人将要进行不法侵害并做好防卫准备的情况下,若行为人的预见成为现实,即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时,不能因为行为人已经预见而否认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对方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 需要司法机关根据法律与事实作出判断, 而不是以行为人事先是否预见作为判断标准。
行为人事先做好防卫准备,能够说明行为人有防卫意图,不能当然推断行为人有相互斗殴的意图。 对于是否具有防卫意图,实践中需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围绕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取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准确把握行为人主观故意和行为性质,进而准确区分防卫行为和斗殴行为。
本案例中,杨某伟、杨某平兄弟二人与彭某明素不相识,因杨某平摸了经过其身边的一条狗,而遭到狗的主人彭某明指责,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摸狗行为本身并未严重到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彭某明在起因上有过错更符合社会公众的朴素认知。
面对彭某明扬言要找人报复时,杨某伟回应“那你来打啊”, 该回应的含义应置于正常生活场景下、结合案件起因进行解读,不能推定杨某伟具有相约打斗的故意。
杨某伟为防止彭某明不善罢甘休,再次滋事,提前准备刀具,但其并未有纠集人员、主动挑衅等行为,其准备刀具的行为应当认定具有防卫意图。随后彭某明纠集黄某、熊某某、王某三人持凶器回到现场,彭某明对冲突升级存在明显过错。
当彭某明带人持械返回现场,冲至杨某伟家门口拳击其面部时,杨某伟持刀刺向彭某明胸腹部的行为是 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还需指出, 在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时,不应事后以结果为导向要求当事人采取冷静理性、客观精确方式处理纠纷,而否定其防卫意图。
本案中, 当彭某明尚未对杨某伟等实施不法侵害时,杨某伟即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不可能对彭某明采取法律措施,杨某伟等做好防卫准备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私力救济,存在其合理性。
三、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以准确认定防卫过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 具体把握时,应当设身处地站在行为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结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本案中,彭某明空手击打杨某伟面部,此时杨某伟并非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却在反击时持刀捅刺彭某明胸、腹部等要害部位。
从行为强度看,杨某伟持刀捅刺的行为明显超出制止彭某明空手击打的不法侵害所必需的行为性质、手段、强度, 防卫行为强度明显高于必要限度。
从损害后果看,杨某伟的捅刺行为造成彭某明要害部位多处致命刀伤而亡,杨某伟的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杨某伟对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主观上持故意,但对于造成死亡结果系过失,故对其防卫过当行为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作出评价。
四、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防卫过当,首先要确定防卫人所触犯的罪名;在决定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以及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时, 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以确保刑罚裁量的准确和公正。
本案中,杨某伟的防卫行为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减轻处罚,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裁量刑罚。
杨某伟明知他人报案,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伟有期徒刑四年,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综上, 互殴与防卫之间存在对立关系,互殴可以否定防卫,而防卫则需要排除互殴。
双方互相打斗,不能一概而论认定为互殴,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围绕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取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进行综合判断是否具有防卫意图。
预先准备工具的反击行为,不能否定行为的防卫性,如果事先准备工具,在受到他人侵害的情况下利用事先准备的工具实施反击行为,则应当认定其行为具有防卫性。
学者点评
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司法制度等。兼任湖北省法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出版《反思与重构: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审判组织重构》等专著,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上发表多篇学术论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司法部、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多项课题。
正当防卫的条款一度被称为“沉睡条款”。而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外观上具有相似性,更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本案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这种以意图和动机为核心的综合审查标准,既 为类案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标尺,统一了类案处理的尺度,更从根本上厘清了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的边界。
法官在裁判中展现出对法律精神的深刻把握与对社会价值的精准引导,殊为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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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省法院研究室
编辑:晏诗怡、罗宁
审核:蔡继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