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中,我方当事人作为甲方因为没有支付合同款而被乙方提起诉讼,当事人委托本所律师应诉,最终法院因乙方没有完全履行合同内容判决解除合同且我方当事人不用支付合同款,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经济利益。
案件发展过程
2023年10月9日
乙方公司人员进驻场地开展调研工作。
2023年12月29日
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XX采购合同》,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 甲方采购乙方XX软硬件服务,最终用户为某市卫健委,最终用户对合同产品享有永久使用权;
- 服务内容和验收明细以合同附件中《产品明细》、《服务明细》为准;
- 合同总金额600万元,甲方根据收到最终用户项目预付款同比例向乙方支付。
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4日
乙方工作人员在微信中与甲方工作人员沟通不再合作的事宜。
2024年6月11日
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主要载明:
- 双方之前签订《xx采购合同》,截止发函当日,乙方未按原合同约定完成相关服务,且于2024年5月24日明确向甲方表示乙方无法满足双方在原合同项下约定的需求,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原合同自2024年6月11日解除。
- 原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且通过甲方验收合格部分的内容,双方据实进行结算。
- 鉴于乙方明确表示无法满足甲方需求,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024年11月6日
乙方作为原告将甲方以及甲方股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甲方支付合同款以及违约金、甲方股东对甲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11月14日
乙方向甲方发出《律师诚意沟通函》,主要请求甲方支付合同款以及甲方告知甲方上游单位的验收情况。
2025年4月21日
甲方上游单位告知甲方:
因贵司供应商履行合同中擅自撤场,导致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并未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毕,且未达到验收条件,我司将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5年8月14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争议焦点
1.乙方是否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
01
2023年10月乙方进驻场地工作,2024年5月28日乙方开始沟通不再履行合同,2024年6月11日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
02
乙方依据与甲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和邮件往来证明项目各阶段完成工作的成果,依据项目最终实际使用方相关公众号的新闻报道证明项目所涉系统平台已经上线投入使用,完成合同义务。
03
甲方依据双方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乙方擅自撤场且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依据上游单位的说明以及政府暂停信息化建设相关文件证明项目平台并未实际建设完毕、项目并未实际验收合格,乙方没有履行完成合同义务。
2.甲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的效力以及后果
01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02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03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01
原告依据《公司法》第54条,要求股东承担甲方债务。
02
甲方抗辩现法院并未明确其债务,所以不应适用该款。
法院裁判要点
1.乙方主动退出履行合同,属于违约行为
乙方在2024年5月28日,因担心最终用户无法及时付款,而主动选择退出合同的履行,违反了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其举证的新闻报道并无案涉项目是由乙方独立完成内容,无法证明乙方履行完成合同义务。
2.甲方通知到达乙方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依据合同约定,“乙方未能按照交付合格的合同产品或服务的……延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6月11日通知解除合同,符合双方约定解除条款的约定,在通知到达乙方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且乙方主动撤场,甲方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乙方主张已经履行的部分,由于缺乏证据证明通过初验,所以不予支持。
3.因甲方不用承担债务,其股东也无责任承担
股东责任的前提是公司存在明确的债务。而本案中,A公司是否负有支付合同款的债务,本身就是本案需要审理的核心争议。在法院尚未认定A公司存在付款义务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法院裁判结果
一、《XX采购合同》解除。
二、驳回乙方其他诉讼请求。
文/北京岳成律师所事务所
北京总所 李冉律师
李冉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领域,包括婚姻、家庭类,合同类,侵权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