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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淀律师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作者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

解海英

“年化8.2%的固定收益,到期还本付息”,这样的投资理财承诺听起来很诱人,但背后可能藏着法律风险。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就揭开了这类“稳赚不赔”项目的真面目。

案例介绍:

50万“投资” 到期难兑付

2021年9月,张某与浙江佳源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甬财03号资产项目认购协议》,投入50万元,约定预期年化收益率8.2%,存续期至2022年4月12日。协议还写明,若浙江佳源某公司未按期兑付,需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然而到期后,浙江佳源某公司仅兑付42070元本金,剩余款项迟迟未付。某集团公司和某物业公司虽承诺担保,却互相推诿。无奈之下,张某起诉要求兑付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法院判决拆解:

3个法律要点划重点

1.名为“理财”实为“借贷”,合同性质如何认定?

法院审理发现,该协议约定“保证本息固定回报”,张某仅追求固定收益,不参与实际经营,符合民间借贷“出借资金获取固定利息”的特征,因此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这意味着,此类“保本保息”的投资项目,一旦发生纠纷,可能被认定为借贷关系,不受证券法等金融监管法规保护,而是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

2.违约金“日万分之五”太高?法院有权调整

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年化约18.25%),但法院认为该标准超过法律限额,最终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目前约14.8%)。

提示:违约金并非约定多少就支持多少,若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可依法调减。

3.分公司担保有效吗?要看“善意”与否

关于某物业公司的责任问题,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公司的分支机构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决议程序的除外。

某物业公司分公司出具了《担保函》,但法院指出,公司分支机构对外担保需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因张某作为相关人员“应当知道”未经决议程序,不属于“善意相对人”,最终判决该分公司仅对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

这意味着,遇到分公司提供担保时,务必核实其是否获得总公司授权,否则可能面临担保无效的风险。

给投资者的3条硬核建议

1.警惕“保本保息”陷阱: 若协议明确“固定收益、到期还本”,可能被认定为借贷,需考察对方偿债能力,而非轻信“理财”包装。

2.细看违约金条款: 过高的违约金约定可能无法全额支持,签约时需理性评估。

3.核实担保主体资格: 公司分支机构、无资质主体的担保可能无效,务必要求提供总公司决议文件。

注:理财有风险,签约需谨慎!遇到类似纠纷,可保留协议、转账记录及担保函等证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京悦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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