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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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445
■兰陵法院 :中间人主导借款且持有借条,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2024年7月1日,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李某借款200万元,李某随即联系朋友钱某商议借款事宜。钱某同意借款,并按照李某的指示将款项汇入王某提供的账户中。王某收款200万元后,按照李某的指示出具了借条,借条中载明“今借到钱某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小写:200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使用期限2024年7月1日到2024年7月5日,借款人王某……”同时,王某将自己名下一处房屋抵押给钱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考虑到借款费用过高,借款当天王某便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转账共计200万元,并取回借条,同时要求钱某解除对其名下房屋的抵押登记。但李某收款后,仅向钱某返还了部分款项,钱某以此为由拒绝解除抵押登记,故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某向李某还款的行为是否对钱某发生效力,即李某代收案涉借款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
本案中,通过已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借款始终是李某作为中间人全程主导协商、指示出具借条等,李某的这一系列行为已形成代理权的外观,即李某系钱某的代理人,钱某系被代理人。此外借款完成后,钱某将借条交付李某持有,且未明确告知王某还款路径,客观上再次强化了李某的代理人地位。王某作为借款人,在李某持有借条且全程代理借款流程的情况下,依据交易习惯将款项归还给李某,符合常理。故法院认为,王某将案涉款项返还李某并取回借条的行为无过失,对钱某亦有法律效力。鉴于王某已将案涉借款返还完毕,案涉债权消灭,法院判决钱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王某解除不动产房屋的抵押登记。宣判后,钱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三强三优
■ 荣成 法院 :巧解千万元执行困局,激活企业发展动能
当评估价值 6600 万元的 12 层商业综合体面临司法拍卖,当 20 余家商铺 生计悬于一线,荣成法院以 57 天的精准执行,完成了从 “ 拍卖危机 ” 到 “ 重生转机 ” 的司法突围 ,不仅保住了城市黄金地标的商业脉搏,还提出了 “融资解困”“分证处置”等执行新思路,为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写下生动注脚。
这场突围战破解的不只是债务难题,更是 “ 活封活扣 ” “融资解困” “ 分证处置 ” 等创新举措背后 善意文明执行理念, 荣成法院运用司法智慧找准法理情的平衡点,在千万债务的复杂局面中书写了“守护与重生 ” 的法治答卷,为困境企业的救治提供了既具司法力度又有民生温度的范例。
■济南市济阳区 法院:“法院+保险”联动新机制,激活纠纷化解“加速度”
近日,济阳法院通过“诉调对接+保险理赔”机制,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从调解到理赔款到账仅用一周时间,真正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零跑腿”。当事人李某某委托其代理人专程到济阳法院为杨名峰法官和平安产险济南中心支公司驻济阳法院诉调工作站送来锦旗,对法院公正高效调解案件和保险公司积极理赔表示衷心感谢。
截至目前,济阳法院在前期平安保险公司已经入驻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情况下,又与人民保险公司、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联系,开展入驻工作。下一步,济阳法院将继续扩大合作保险公司范围,优化在线调解和理赔功能,积极推进保险理赔向前延伸,加大调解力度,形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解纷合力,切实将矛盾纠纷吸附在基层、化解在诉前。
■枣庄市山亭区 法院:法治开学礼来啦!
为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进一步助推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9月3日,山亭区人民法院干警走进枣庄市第十八中学,举办了以“亭安童行 护未成长”为主题的法治报告会,为全校2000余名高一师生送上了一份特别的法治开学礼。
活动中,法院干警运用生动有趣的语言、贴近生活的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与青少年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
活动结束后,师生们意犹未尽,纷纷表示,此次法治报告会也是“开学法治第一课”,贴近同学们生活,比课本知识更鲜活,不仅丰富了法律知识,更增强了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是一次非常及时且有意义的活动。
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5】446
■临清法院 :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吗?
刘某堂在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组合保险,该险种保障项目为按照《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意外身故、伤残给付每份保险金额30000元。2023年7月,刘某堂之女刘某被驾驶小型汽车的孙某颖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要求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约定赔偿意外伤残保险金30000元未果,诉至临清法院。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30000元,根据《条款》约定,家庭成员意外身故、伤残的应按照伤残等级的比例赔付伤残赔偿金,原告所主张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应按照其伤残等级系数乘以保险金额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虽向法院提交的《家庭成员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条款》中就意外伤残保险责任的约定内容进行了字体加粗,但该条款属于上述民法典规定的对投保人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经法院进一步核实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的方式,保险公司既未举证证明投保过程中曾向被保险人提示上述特别约定之内容,也未举证证明曾以人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向被保险人说明该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就前述免责条款内容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该约定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残赔偿金3万元。
视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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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