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法律实务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7日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24 )冀 0132 刑初 144
公诉机关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慧,女, 1981 年 4 月 27 日出生,大学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现住石家庄鹿泉区。因涉嫌聚众淫乱罪,于 2023 年 10 月 11 日被元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4 年 3 月 27 日经元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2024 年 5 月 24 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某某,河北 某某 律师事务所律师。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刑诉〔2024〕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慧犯聚众淫乱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杰、检察官助理时 某 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元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3月份左右至同年7月份,被告人魏某慧因其丈夫杜某东(已判决)同性恋取向,授意其丈夫组织他人同自己发生性关系,杜某东到石家庄市极地娱乐会馆消费期间,让范 某 洋(以判决)为其介绍该会馆男性有偿陪侍人员,分别在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场××公寓以及杜某东家中同魏某慧以及杜某东聚众淫乱。
公诉机关提交了范某洋微信截图、范某洋提供杜某东微信转账截图、李 某 冬与范 某 洋提供微信聊天记录、陈某名与范 某 洋微信聊天记录、证人冯某兴、时某天、陈某名、王某博的证言、被告人魏某慧的供述和辩解、另案同案犯杜某东、范 某 洋、李 某 冬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聚众淫乱视频资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魏某慧系聚众淫乱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淫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慧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魏某慧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被告人魏某慧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慧系自首,认罪认罚且正处于哺乳期,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慧系聚众淫乱活动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慧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慧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慧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 某 桥
二O二四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陈 某 琦
书 记 员 闫 某 博
转自:月旦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