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京都刑辩研究中心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8日
武倬戎
企业如何避免“环评造假”刑事风险?——从全国首例环评师挂靠案说起
环评造假不仅严重扰乱环评行业秩序,还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对环评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在全国首例环评师挂靠案中,被告人通过伪造环评工程师的签字,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导致近千份环评文件均为伪造,涉及上百个行业。最终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
一、案例分析:全国首例环评师挂靠案
2020年9月,林某某等人在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注册成立了J公司和Y公司,专门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环评工程师靳某某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在J公司,收取挂靠费,但未实际参与环评报告的编制和审核。最终,林某某等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案例警示企业,环评造假行为不仅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还会对企业的声誉和经营造成严重影响。企业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确保环评工作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的设立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各类专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能够依法、依规、真实地履行职责,防止虚假证明文件对社会造成误导和损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十条第一款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作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特殊主体(如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行为导致的虚假文件被用于项目审批或其他用途的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环评造假行为中,环评工程师挂靠、伪造签字、编造虚假数据等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三、企业如何避免环评造假的刑事风险
(一)严格审查环评机构资质
企业应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环评机构,并对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在选择环评机构时,企业应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核实。例如,可以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环评机构的资质信息,确保其具备合法的环评编制资格。
(二)确保环评过程的真实性
企业应确保环评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环评报告的编制应由具备资质的环评工程师亲自参与,企业应要求环评机构提供详细的环评工作记录,包括现场踏勘照片、数据采集记录等,以证明环评工作的实际开展。同时,企业应避免使用“挂靠”环评工程师的资质进行环评报告编制,以防范严重的刑事后果。
(三)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环评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可以设立专门的环保部门或岗位,负责环评工作的监督和审核。同时定期对环评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环评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
企业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及时提供环评报告及相关资料。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检查时,企业应如实提供环评工作的相关记录和数据,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此外,企业还应关注生态环境部门发布的环评机构信用信息,避免与信用不良的环评机构合作。
(五)加强员工培训与教育
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环保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通过定期组织培训和讲座,让员工了解环评造假的法律风险和严重后果,引导员工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四、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辩护思路
首先需要审查构成要件符合性,在主体方面,如果行为人并非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那么不符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特殊主体要求。如果行为人只是普通员工,未参与环评文件的编制或审核,不应被认定为犯罪主体。即使行为人属于中介组织人员,但如果其所在机构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的环评资质,那么其行为可能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应以其他相关罪名或行政违法处理。在行为方面,如果行为人并未参与伪造、篡改环评文件,或者仅是协助而非主导行为,那么不符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要件。例如,行为人仅是按照上级指示进行正常工作,对文件的真实性并无主观故意。另外,如文件内容并未导致环评文件整体虚假或误导性结论,只是存在某些错误或不准确之处,那么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例如,数据采集中的轻微误差并未影响环评结果。
此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要求“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如果虚假文件未被用于实际项目审批,或者未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那么不符合犯罪结果的构成要件要求。项目审批过程中,虚假文件在提交前被发现并纠正,或者虚假文件未成为关键因素,其他合法文件也足以支持项目获批,则无法证明虚假文件与最终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违法性方面,如果行为仅违反了行业规范或内部管理规定,但未违反《刑法》或《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明确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则不应认定为犯罪。此外,在环评工作中,某些数据采集或分析可能存在合理误差范围,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合理误差,而非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则不应认定为违法。如果虚假文件未被用于实际项目,未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或市场秩序造成实际损害,未对环评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扰乱,并未影响其他合法环评机构的正常运营等情形也不应认定为犯罪。
在有责性方面,行为人仅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文件出现错误,而非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则应认定为过失行为,而非犯罪。此外,如果行为人是在被误导或胁迫的情况下参与行为,如被上级欺骗,误以为文件内容真实合法,则可因缺乏有责性而出罪。如果行为人是新入职员工,未接受过专业培训,对于环评专业知识掌握有限,无法判断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则不应认定为有责性。行为人因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而采取的行为,如在自然灾害发生导致数据灭失的情况下使用替代数据,也可称为责任阶层的辩护基础。
五、结论
环评造假行为不仅损害了生态环境,也破坏了环评市场的正常秩序。企业应从选择合法环评机构、确保环评过程真实、加强内部合规管理、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以及加强员工培训等方面入手,避免环评造假的刑事风险。通过这些措施,企业不仅能够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还能为保护生态环境贡献力量。
武倬戎,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英国谢菲尔德大学社会学硕士。从业十年,担任律师工作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受复合学科背景影响持续关注社会结构与行动,在处理案件时通常考虑更广泛的社会因素,尊重多元文化,结合社会问题研究法律规定并制定案件策略。致力于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确保每一位客户都能得到符合其特定需求的策略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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