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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福建高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走在小区楼下

突然被从天而降的不明液体

泼得满身污秽

面对恶劣的高空抛物行为

在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

由谁来承担责任?

今天,一起来看看这起

涉及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6日晚,梁某途经鼓楼区某小区楼下时,被从该小区1号楼1单元方向泼下的不明液体淋湿全身。

梁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入户调查了1单元的各层住户,但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

梁某委托评估机构对受损皮包进行损失评估,并对衣物上的样本进行鉴定。

1号楼1单元共有7层,涉嫌泼洒液体的住户一共7户。后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单元所有住户及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并登报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梁某被建筑物中泼出的不明液体淋湿,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相关住户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依法负有补偿义务,故梁某请求可能加害的住宅的使用人支付相应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一层101室阳台安装有无法打开的封闭纱窗,结合其楼层位置,应排除其加害可能及居住人的侵权人身份。

根据视频显示,四层401室案发时仅有一名12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在家,且401室阳台并无水源,结合监控视频中液体泼出的距离,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可排除401室居住人系侵权人的可能。

其余住户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其作为加害人的可能,应当承担补偿义务。

关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

根据在案的《某物业公司收款收据》及有关材料,某物业公司仅对案涉小区业主收取若干卫生费,未有证据证明某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其他费用。仅收取卫生费的机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故梁某主张由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梁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

梁某委托评估机构对其皮包损失价格进行评估所花费的评估费1000元属于维权的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皮包损失价格估计为259元,法院亦予以支持。

对于梁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衣物上的样本进行鉴定的费用,据梁某自述,因样本问题无法鉴定,该费用理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

梁某主张各层住户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梁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梁某的上述损失1259元

由该小区1号楼1单元

除101室、401室以外的5户住户承担

法官说法

李榕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

法官提醒,“头顶安全”关乎生命财产和公共利益,容不得半点疏忽。广大居民不仅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同时要告诫、监督家庭成员及来访人员,坚决杜绝向窗外抛掷物品的危险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可能的加害人也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群众如不幸遭遇高空抛物,应第一时间报警,同时尽可能保护现场,记录抛物时间、位置、物品特征、目击者信息等关键细节,并固定相关证据,及时依法维权。

唐士亚

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近年来,随着城市高层住宅越来越多,高空抛物乱象频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254条,遵循公平责任原则,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作为责任主体,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相关人,均要承担法定补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并未机械扩大责任范围,而是通过精细化的事实调查,排除了101室与401室的责任:101室因封闭纱窗无法实施抛物行为,401室则结合未成年人在家、无水源及抛物距离等日常经验法则,形成完整的免责证据链,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的裁判原则。

在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认定上,本案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需实质履行管理职责,而非仅以收费主体身份承担责任,避免了对责任主体的泛化认定,为类似案件中界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提供了参考。

关于赔偿范围的界定,法院对受害人评估费、皮包损失等合理支出予以支持,体现了对维权成本的认可。法院对无法鉴定的样本费用、登报道歉及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其依据在于本案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根据相关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并不是侵权责任下的赔偿责任。法院的上述裁判遵循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避免了受害人不当扩大损失范围,判决于法有据。

本案的判决既彰显了法律对“头顶上的安全”的守护,又通过精细化裁判准确界定了各方责任。未来,需进一步结合科技手段与社区管理,如安装“防高空抛物监控”摄像头,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让高空抛物者无法遁形,让无辜者免于担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鼓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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