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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湖南高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劳动者收到公司聘用函后,

因有诉讼记录、“背调”不合格被取消录用。

面对此种情形,

劳动者该怎么办?

请看今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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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立即联系“背调”公司了解情况,“背调”公司称张先生存在诉讼记录,故“背调”公司给张先生黄灯评价。张先生向“背调”公司提出异议,表明诉讼记录是张先生曾因被骗取钱财而发起的维权诉讼,张先生在维权诉讼中是原告,且该维权诉讼为民事诉讼,因此,该诉讼记录给张先生黄灯评价属就业歧视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此后,“背调”公司向某软件开发公司发送修改了“背调”结果的邮件,表示由于案件仅涉及民事诉讼,候选人的诉讼地位为原告和上诉人,程度较轻、风险较小,建议候选人的“背调”结果可以由黄灯转为蓝灯。张先生再次联系某软件开发公司表达希望入职的意愿,某软件开发公司仍以原理由拒绝录用。

张先生认为,某软件开发公司因其存在民事诉讼记录而拒绝录用属就业歧视,侵害了其平等就业权,同时造成其重大损失,遂诉至法院,要求某软件开发公司赔偿其搬家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软件开发公司经与张先生沟通后向张先生发出聘用函,张先生据此有理由相信某软件开发公司将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为此,张先生搬至某软件开发公司附近居住,并向原工作单位提出离职,后某软件开发公司又以张先生入职“背调”结果不符合录用标准为由拒绝录用张先生,某软件开发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诚信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存在违背诚信原则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张先生跨省搬迁、生活成本增加,综合考虑本案证据显示的张先生支出的房租、误工费、停车费、交通费,并结合后续张先生入职其他公司的工资报酬酌定的失业赔偿,法院酌情判处某软件开发公司向张先生赔偿13200元。

法院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诚信是劳资关系的基石,诉讼记录本身并非拒绝录用的正当理由。 在招聘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在发现求职者曾有诉讼记录后,便单方面取消已发出的录用通知。此种行为不仅可能触碰法律红线,还会给用人单位自身带来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场中要遵守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了诚信原则,要求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本案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包含聘用职位、聘用薪资等内容的聘用函,其意为向劳动者表达将要聘用劳动者的意思表示,由此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特殊信赖关系,劳动者据此作出职业选择,并积极为入职做准备。而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录用劳动者,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事诉讼记录本身并非用人单位拒绝录用劳动者的正当理由 。诉讼作为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是解决纠纷的司法途径,更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劳动者若因行使诉讼权利而被拒绝录用,等于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使得劳动者在就业与维权之间进退两难。用人单位录用标准应基于岗位需求对劳动者相关职业技能、工作经验等进行考察,而民事诉讼是当事人对其民事权益受损状况采取的救济方式,并非用人单位拒绝劳动者的正当理由。 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应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

用人单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主要包括从原单位离职后的工资收入损失、经济补偿、为入职新单位磋商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费、体检费以及放弃入职其他单位的机会损失等。本案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送聘用函,劳动者为后续履行劳动合同而搬离原住处,重新租赁房屋、车位等支出了一定费用。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聘用劳动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劳动者的损失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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