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话题

来源:尚权刑辩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跨档减轻处罚”是刑事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情形,一般指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的,法院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的第二个档次判处刑罚。例如,在诈骗案中,被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但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量,法院宣告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档次内判处刑罚。对于该问题的处理结论,虽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观点渐趋一致,但主要围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当然解释原理以及立法目的进行论证,仍缺乏对刑法第63条第1款的体系性诠释,包括该款前段与后段关系,及其与免予刑事处罚关系。故而,有必要进一步明晰“跨档减轻处罚”的规范根据与规范边界,以助于减轻处罚规定的精准适用。

其一,刑法第63条第1款前段包括了“跨档减轻处罚”的情形。

该款前段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其概括规定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未对其中的“以下”进行具体限制。基于文义解释可得,前段中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既包括以法定刑为基准降一档的量刑幅度,也包括以法定刑为基准跨档的量刑幅度。再者,此种结论亦可与该条第2款形成体系协调。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两款规定的主要差异在于减轻处罚情节是否由刑法明文规定以及应否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两款中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应当作相同的理解,这也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值得一提的是,与第2款相比,第1款前段并未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为要件。因此,当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时,即便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的第二个档次判处刑罚,亦无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程序。

其二,刑法第63条第1款后段仅存在“降一档减轻处罚”的情形。

该款后段由《刑法修正案(八)》所增设,其规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可见,后段规定较前段规定更为明确,直接指向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的裁判活动。对于犯罪分子仅具有刑法规定的一个减轻处罚情节时,而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一般适用后段规定争议不大。当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时,而刑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是否仍须适用后段规定存在分歧。问题在于对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的理解。如果将“跨档减轻处罚”的情形归入“下一个”量刑幅度之范畴,从而适用后段规定,也能够实现罪刑均衡。但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下一个”量刑幅度之语义范围无法涵盖“跨档”的量刑幅度,二者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容关系,将“跨档”的量刑幅度解释为“下一个”量刑幅度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即便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应当受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因此,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对后段的适用情形作适当限缩解释,即刑法第63条第1款后段是以被告人具有一个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为模式之规定,并没有包含具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形。如此,便可与该款前段内容形成体系协调。

其三,“跨档减轻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的界分及衔接。

刑法第63条第1款前段“跨档减轻处罚”的根据包括“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的要件包括“不需要判处刑罚”。二者虽然都属于宣告刑之范畴,但存在互斥关系。详言之,在“跨档减轻处罚”的场合,即便法定量刑幅度已经是最轻(即最低)的一个量刑幅度,如劫持航空器罪的第一档法定刑,或者只存在一个法定量刑幅度的,如刑法第115条中放火罪的法定刑,司法者也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由于刑法第37条属于独立的免除刑罚事由,若满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司法者即可对犯罪分子免予刑事处罚,并不受限于刑法规定的具体免除处罚情节,以更好地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强调刑罚个别化,体现司法宽宥。据此,“跨档减轻处罚”与免予刑事处罚可形成衔接之势。犯罪分子虽然具有刑法规定的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但无减轻处罚之现实性,且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应直接适用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例如,被告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量刑幅度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再如,被告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法定量刑幅度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如上两个案例中,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所确定的法定量刑幅度是最轻的一个量刑幅度,而该法定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为单处罚金刑,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此时已无减轻处罚之现实性。但被告人却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应直接适用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而非依照刑法第63条第1款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作者:孔忠愿、王明森

THE END

更多内容欢迎关注

尚权刑辩

尚权 · 北京总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B座1703室

电话:010-58256011

值班 : 13011012097

邮编:100029

尚权 · 深圳分所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卓越城二期A座2104-2105
电话:0755-83181358

值班: 18118782488

邮编:518049

尚权 · 厦门分所

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1034号中外运大厦B栋1102室

电话: 0592-2080160

值班:18150908108

邮编:361010

尚权 · 合肥分所

地址: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88号蔚蓝商务港F座2006室
电话:0551-68998220

值班: 17318530757

邮编:230000

尚权 · 西宁分所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66号五矿云金贸中心B座12层

电话:0971-6115557

邮编:810001

法律工作 All-in-One
律页法律工具1
律页法律工具2
律页法律工具3
律页平台
律页法律功能1
律页法律功能2
律页法律功能3
开始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