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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身智能法律专题 | 之五:具身智能产品应用场景下常见法律风险

科技应用
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11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11 日

来源:环球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作者:姚平 | 闫世晔 | 赵姝(谢睿欣、符馨予对本文亦有贡献)

审校:钱媛媛

引言

近年来,随着机器人与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的飞速发展,“ 具身智能 ”成为学术界和产业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领域,更是 被喻为“AI的下一个浪潮” [1] , 2025年则被称为“具身智能规模化商用元年” 。然而,具身智能产品作为集成一系列前沿科技并依托复杂供应链的智能终端,其在规模化商用发展过程中,相关企业必将面临技术、资金、人才、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壁垒等多方面的竞争与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 环球推出“具身智能法律专题”系列文章,从法律视角全面梳理具身智能产业的科技企业、投资者可能面临的各类法律挑战,并针对相关法律问题给出应对建议 。希望该系列文章,可以助力具身智能企业在这一波科技浪潮中行稳致远、拔得头筹,同时为具身智能产业的投资者提供投资风险参考。

本文将剖析具身智能产品在具体应用场景下的常见法律风险,帮助具身智能企业提前预防。

往期回顾

一、具身智能产品的常见应用场景

具身智能产品的应用场景非常多元,包括但不限于: [2]

应用类别具体应用场景(示例)
工业制造智能化生产线、精密操作、智能物流与仓储、智能配送等
商业消费智能零售与客服、智能驾驶汽车/无人机、医疗健康、教育、文娱等
家庭服务智能家政、智能家居、智能陪伴、智能安防等
极限环境宇宙探索、深海探索、极地科考、危险作业、军事应用等

本文将探讨具身智能产品在工业场景及民用场景(包括上表的商业消费和家庭服务类)下的常见法律风险。

二、关于具身智能产品的技术标准问题

当前,由于缺乏通用标准认证平台,硬件接口、通信协议、数据格式等缺乏统一规范,不同厂商的机器人本体构型与软件架构互不兼容,具身智能难以跨本体,制约其规模化应用 [3] 。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研发成本与运营难度,也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更关键的是,标准空白使得产品安全隐患难以得到有效管控,从数据泄漏风险到产品运行故障引发的安全事故,都可能对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如何通过参与立法、推动行业标准制定与实施,以及如何在国际标准制定中占据一席之地、取得话语权,已成为具身智能企业必须直面的法律挑战。

关于技术标准问题,具身智能企业需关注如下几方面:

第一,具身智能企业需要精准把握国内政策导向与基本法律框架。

当前,我国正高度重视人工智能及相关领域的规范发展,多部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相继出台,为行业发展划定了基本方向。企业应自行组建或聘请专业的法律与技术团队,深入研究《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新一代人工智能伦理规范》等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自身在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市场推广等环节的法律边界。在参与立法过程中,企业可通过行业协会、商会等平台,积极向立法机关反馈行业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与诉求。例如,针对具身智能产品在工业场景与民用商业场景中不同的技术需求,提出差异化的标准立法建议,推动法律条文更贴合行业实际发展需求。

第二,在推动行业标准制定与实施时,企业面临的首要法律挑战是如何平衡自身技术利益与行业整体发展。

部分企业可能因掌握核心技术,倾向于将自身技术方案作为行业标准,以获取竞争优势,但这种做法可能引发垄断争议,违反《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企业需在法律框架内,以开放、协作的态度参与标准制定。一方面,积极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共同开展技术标准的研究与制定工作,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公正性;另一方面,在标准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标准要求,避免因规避标准而引发法律纠纷。同时,企业还需关注标准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若行业标准与法律规定存在冲突,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推动标准的修订与完善,确保标准的合法性与可执行性。

第三,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取得话语权方面,具身智能企业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法律环境与竞争格局。

国际标准制定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技术水平、利益诉求等诸多因素,企业需要具备全球化的视野与专业的法律应对能力。对此,我们建议:

首先,企业应主动加入国际标准化组织,如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等,积极参与相关标准的工作组会议与投票环节。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需深入了解国际标准制定的规则与程序,以及其他国家的立场与诉求,避免因对规则不熟悉而错失话语权。

其次,企业要注重技术创新与专利布局,以技术实力支撑国际标准话语权的争夺。具身智能领域的国际标准往往与核心专利紧密相关,企业若能在关键技术领域拥有大量专利,不仅能在标准制定中提出更具竞争力的技术方案,还能通过专利交叉许可等方式与其他国家的企业达成合作,提升自身在国际标准制定中的影响力。但同时,企业也需警惕专利侵权风险,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对自身专利与他人专利进行全面排查,避免因标准采纳的技术方案侵犯他人专利而引发法律诉讼。 这方面,可以从几家具有丰富的国际标准提案和标准必要专利布局经验的国内头部通信企业处学习经验。

再次,企业还可借助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力量,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政府在国际标准制定中具有重要的协调与推动作用,企业可通过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诉求,推动我国在国际标准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行业协会则可组织企业开展联合攻关与国际交流活动,提升我国具身智能行业的整体竞争力,为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关于具身智能产品的数据合规问题

具身智能产品在运行中可能会收集海量用户数据,从生物特征到行为习惯等,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共享等环节稍有不慎,便可能触碰《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引发用户隐私泄漏风险与监管处罚。

(一)个人信息保护

对于向个人用户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具身智能企业,其在用户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很可能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行为,需要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20)《敏感个人信息处理安全要求》(GB/T 45574-2025)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来完成个人信息全生命周期的保护与合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集前对个人信息主体的充分告知并取得明确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采取技术和制度上的保护等(包括但不限于加密传输、权限管控、隔离存储、去标识化展示、个人信息匿名化、个人信息保护的审计、评估及记录等工作)。

对于不涉及向个人用户提供服务的具身智能企业,其训练数据来源可能会有自采集的真实数据。如果真实数据中涉及个人信息,也需要在采集之前完成清晰的告知同意,并按法律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如企业还将个人信息用于模型训练的,需要一并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如不能获得个人信息主体对于模型训练的明确同意,则建议将该个人信息彻底匿名化后再用于训练。如果训练数据来源是采集的网络数据,则需要注意采集数据过程中如涉及他人著作权作品、个人信息或商业秘密时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与保护,使用爬虫技术时严格遵守目标网站的Robots协议及相关许可,保持数据采集活动的合规性,防范不正当竞争风险,避免陷入任何侵权纠纷或受到监管处罚。

(二)网络与数据安全

除了个人信息保护外,企业还应当按照《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以及《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合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加强网络数据安全防护,建立健全网络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加密、备份、访问控制、安全认证等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数据免遭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完成数据分类分级,完善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处置网络数据安全事件,防止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等。

(三)算法备案与大模型备案

如果具身智能企业提供的服务中涉及算法服务、深度合成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同时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企业需要完成算法备案和大模型备案/登记。

1. 算法备案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要求,算法服务提供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以及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如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应当依法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备案系统完成算法备案,并应当在其对外提供服务的网站、应用程序等的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我们理解,具身智能终端在感知、决策等模块会涉及使用算法,如果企业服务本身满足上述属性的,则需要在服务上线前完成相应的算法备案。

目前,实践中对“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理解较为宽泛,聚焦到具身智能的应用场景下,如果企业通过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或通过本体搭载的软件系统向不特定群体提供上述服务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聚焦到具身智能的应用场景,如涉及向C端用户提供服务的,需要特别注意是否已经涉及“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例如提供多模态交互功能的教育机器人等产品。

2. 大模型备案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具有舆论属性和社会动员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需履行大模型备案和开展安全评估的义务。实践中对于通过API接口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已备案模型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由地方网信办开展登记。已上线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应在显著位置或产品详情页面公示所使用已备案或登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情况,注明模型名称、备案号或上线编号。

如果具身智能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涉及自研大模型或者调用其他大模型能力来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或功能相关服务并满足大模型备案或登记条件的,应按照法规要求完成大模型备案或登记。

四、具身智能产品开发、生产及交付链条的合同风险管控

在具身智能产品的开发、生产、交付全链条中,交易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义务的核心载体,而条款设计的疏漏可能引发履约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等多重风险。以下我们就各阶段的主要合同风险防范给出参考性建议。

(一)开发阶段的合同风险管控

对于复杂的具身智能终端产品,企业可能会委托第三方进行部分软、硬件的开发,而委托开发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需要企业格外重视。

1. 委托开发合同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具身智能软硬件产品具有一定的跨产品、跨企业复用性,此时委托方如果没有支付足够高的对价,则很难成为“强势的甲方”并约定委托开发中产生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属于委托方,其中可能会用到受托方的自有知识产权或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加工工艺技术成果。此外,开发过程中也会产生受托方服务其他企业所必须的技术成果。因此,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按照相关技术成果对各自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成果分为“委托方所有”“双方共有”“受托方所有”三个类别,并按需设计具体合同条款。

2. 委托开发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条款”

(二)生产阶段的合同风险管控

具身智能企业在生产阶段会涉及精密零部件加工/组装/测试/软件预装等代工环节,涉及代工合同。若代工合同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与验收流程,易引发合同交付质量的争议。例如,代工企业未按约定标准装配机器人传感器,导致产品在测试阶段出现精度偏差,制造商若未在合同中约定“先样件验收、后批量生产”的流程,可能面临批量产品报废的损失。此外,代工合同中也会涉及前述的知识产权归属及侵权责任条款问题。因此,代工合同需强化三项条款设计:一是质量标准条款,明确引用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约定具体参数(如传感器精度误差范围);二是知识产权保证条款,要求代工企业出具知识产权合规声明,承诺所用零部件/组件/材料/软件均为自主知识产权或有合法许可(出具必要凭证),若发生侵权,则承担最终的侵权责任,同时需承担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三是验收与追责条款,设定多阶段验收节点(如零部件验收、半成品验收、成品验收),对不合格产品约定返工时限与违约金计算方式等。

(三)交付阶段的合同风险管控

在产品交付阶段,物流运输与售后服务合同的条款疏漏也可能引发风险。具身智能产品多为高价值精密设备,若运输合同未约定“防震、防潮”等特殊运输要求,导致产品在运输中损坏,物流企业可能以“常规运输无责”为由拒绝赔偿。此外,售后服务合同中若未明确软件更新、硬件维修的责任边界,如“软件漏洞修复是否免费”“硬件质保期内故障维修的费用承担”等,可能引发消费者投诉或履约纠纷。因此,相关合同的条款设计需要考虑具身智能产品特性,切勿套用普通产品的常规合同。

综上,具身智能企业需以“全链条风险预判”为导向设计交易合同,针对不同合同类型聚焦核心风险点:委托开发合同侧重知识产权归属与侵权追偿,代工合同强化质量标准与合规保证,交付相关合同明确特殊要求与责任划分,通过精细化条款设计,将法律风险提前锁定,保障产业全周期的交易安全。

五、关于具身智能产品的产品责任问题

若具身智能产品因设计缺陷、制造瑕疵或算法故障等,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或侵犯他人其他权益时,企业将面临严格的产品责任追溯,如何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界定责任范围、证明免责事由,对企业而言是巨大挑战。

对于具身智能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通常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别:(1)如果是操作者个人过失伤人的,通常按一般侵权处理,操作者个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无人机操作不当伤人。(2)若因产品制造缺陷导致事故的,属于产品责任纠纷,产品制造商(即具身智能企业)需要承担产品责任。(3)如果涉及公共场所,可能会被归类为侵权责任纠纷中的经营者责任纠纷,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承担经营者责任。例如餐厅、酒店、养老机构等服务机器人发生伤人情况。

《民法典》中与产品责任相关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这意味着,如果具身智能产品存在缺陷且因此造成他人损害的,具身智能企业作为制造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具身智能产品通常结合了软件和硬件,当受害者受伤是由智能硬件和软件共同作用导致时,难以确定软件开发者、软件运营者和硬件制造商的具体责任分担,且在证据收集和使用上也与传统产品存在差异,在实际案件中难以有效收集和使用证据。

对此,从具身智能终端企业控制自身产品责任风险的角度,我们建议:

  • 生产环节,做好终端产品各组件的合格检测,对于组装后的终端产品做好各种应用场景下的极端测试,确保达到质量安全标准后再投入市场,留存可追溯档案;
  • 在销售环节,对使用方提供明确的安全提示和操作指南,同时做好售后跟踪和保障服务,发现产品问题及时召回;
  • 如涉及外采软件、硬件组件,则需要在相关协议中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划分,以便后续出现问题时进一步分担责任/追责。例如,可以约定,如果是由软件缺陷导致的,软件开发者或运营者承担主要责任(明确比例);如果是硬件和软件共同作用导致损害时,应根据(法院或相关鉴定机构确定的)双方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害结果的影响大小来确定各自的责任比例。其中,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专业的技术鉴定来确定双方的责任份额,如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根据鉴定结果按照怎样的标准划分责任。

注释:

[1] 英伟达CEO黄仁勋在ITF World 2023 半导体大会提出“人工智能的下一个浪潮将是具身智能,即能理解、推理、并与物理世界互动的智能系统”。

[2] 部分参考《具身智能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甲子光年智库,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QAijqNa-wBJar429-2_KQ

[3] 参考《全国政协委员贺晗:加快具身智能通用平台和相关标准建设》,链接:https://www.gzbc.org.cn/index.php?a=index&aid=771&c=View&m=home

[4] 《“人工智能+”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风险防范(专利篇)》闫世晔,环球律师事务所,2025年05月09日

姚平

yaoping@glo.com.cn

姚平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学士和法学硕士学位。姚平长期专注于投融资并购、跨境投资并购、私募股权投资、产业重组与并购、公司治理及境外上市业务,并擅长基于多年法律实务经验、商业思维及沟通谈判能力为企业和投资机构提供全面综合和高质量的法律解决方案,涵盖交易方案设计、法律尽调、协议起草及谈判、监管审批及交割等非诉法律事务。姚平尤其擅长处理具身智能、半导体、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基础设施、汽车、新能源、消费等行业的非诉法律事务,且对于投融资并购领域的争议解决具有丰富的综合经验,目前担任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跨境投资并购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IPBA(环太平洋律师协会)跨境投资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一带一路和国际业务研究会委员。凭借其出色的法律服务能力,获评《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2021-2023年度公司并购领域推荐律师,以及LEGALBAND 2024年度商业律师20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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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世晔

yanshiye@glo.com.cn

闫世晔具有工科和法律的双重教育背景,先后取得了哈尔滨工业大学的电气工程及自动化和法学双学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闫世晔长期专注于专利、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等与技术有关的疑难复杂知识产权诉讼,并擅长基于其丰富的专利审查经验和知识产权诉讼经验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布局与保护体系建设、合规管理、尽职调查、风险预警、技术方案的规避设计、许可谈判等非诉法律服务。闫世晔尤其擅长处理人工智能、通信、半导体、电学、电化学、计算机、机械自动化、新能源、新材料等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法律事务,客户既包括国内外知名的头部科技企业、国央企,也包括拥有前沿技术的初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闫世晔代理的多个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凭借其出色的法律服务能力,连续多年被国内外权威法律媒体评选为“全球领先专利律师”、“中国优秀知识产权律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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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姝主要业务领域为网络安全与数据合规、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等领域,具有多年跨境并购及投融资业务经验。赵姝曾负责、管理来自不同国家的合规项目,对数据出境、企业全球化布局等方面提供合规建议。同时对SCC架构、欧美隐私盾体系理论、互联网个性化推送、欧盟数字竞争政策有相关研究。并为多家企业提供咨询服务,涉及房地产、银团贷款、TMT、教育和娱乐等领域。此外,赵姝曾代表海航集团及其境外子公司完成数十次境内外并购、投融资项目。并曾协助客户应对CFIUS(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及多个国家证券监管机构(FINMA(瑞士金融市场监管局)和 SEC等)关于收购交易的备案及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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