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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案例是延续法治生命的常青藤,是推进法治文明进步的资粮和抓手,也是考察法治建设、发展、改革、成效的样本和视角。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剖析和总结提炼的案例法学理论,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为执法提供规范指导,为司法提供裁判参照,为法学教育提供鲜活素材。以创新发展案例法学理论为目标的指导案例,以其具有的解释性、示范性和确定性等特点,在弥补法律空白、推进法律解释及法律适用统一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如何创新发展案例法学理论,推动案例法学研究和案例法治实践,推出更多具有价值引领的指导案例,推动案例法治建设发展,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创新发展案例法学理论,推动案例法学研究与案例法治实践。

案例法学理论是案例指导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案例指导制度运行成本相对低廉,但对我国法治进程影响巨大、成效明显,提高了全社会以及整个民族的法治化水平,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诉讼以及审判运行的方式,提升了司法实际成效,拉近了司法与社会的距离。创新发展案例法学理论,推动案例法学研究与案例法治实践,可从两个维度出发。一是从案件本身出发。通过分析重大疑难、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及良好社会价值引领的案例,发现和总结情理法融合的裁判规则,研究如何将具有指导价值的个案裁判逻辑提升为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裁判规则。一方面为后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准确、清晰的通用审判准则,并为其他案件提供明确、可供参考的裁判思路;另一方面也为法官准确适用法律提供可借鉴的司法逻辑。二是从案例法学理论出发。通过将法律规范和法学学说应用到案例阐释当中,补充和完善成文法的不足,更好地促进法律解释的统一,从而保证法律适用的公平性,最终实现案例法学以案释法和以案教学的目的。案例法学理论作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案例法治实践,其价值和生命力在于对现实和实践的引领。从本质上来说,这两个维度是融合在一起的,尤其体现在疑难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疑难案件的审理首先是找法的过程,找法过程中形成的裁判规则,成为连接法律规范和案件事件之间的桥梁,成为今后裁判类似案件的指引,成为案例法治规则的渊源。

努力实现案例法治目标,推动案例法学理论与个案办理深度融合。

法律是灰色的,唯有案例之树常青。只有活生生、时时发生的案例,才是延续法治生命的常青藤。以案例法治为目标,通过创新发展案例法学理论,形成从案例法学理论到案例指导制度集成效果,建立体系化的案例指导制度来服务案例法治实践。首先,案例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导向,需要司法机关源源不断地产出代表司法公正的案例,同时也需要在现实的案例中提炼公正的裁判规范。而案例法治又反向要求案例法学理论创新发展,适用法律要与时俱进。当社会矛盾激化外化为典型案例时,司法人员能够依照法律规范和指导案例,做到依法及时公正处理案件,真正实现案例法学理论创新发展,案例指导制度落到实处,案例法治向前推进。其次,案例法治的建设既需要案例法学相关研究内容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要求,以使案例法治具有可靠性,更需要数量足够丰富的案例资源以期待司法机关在可预期性、可预测性和稳定性等方面下功夫,以实现案例法治实践更具有真实性、普适性。这就要将案例作为案例法学理论创新与案例指导制度改革的源泉和主要阵地,在个案的办理中寻找具有普适性的裁判逻辑与规则,以使案例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同作为执法办案过程中的出发点、落脚点、着力点,真正实现每一个司法案例均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及时回应司法实践需要,推出更多高质量的指导案例。

疑难复杂案件中体现的法理和司法智慧,是案例法学理论创新发展的基石。如何将案例中的司法经验、司法智慧、裁判规则、裁判经验提升为法学理论,将相关案件提升为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指导案例,非常值得我们思考。

一要及时回应司法实践的需要。面对疑难案件,必须作出裁判。在许多疑难案件的裁判过程中创制的裁判规则推动了法治的进步。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第303号李宁组织男性卖淫案的裁判文书,对法律规范中卖淫的含义和主体进行了拓展,确立的裁判规则契合卖淫的本质含义并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该案例对法律规范中卖淫的主体和含义作出的解释成为经典的裁判规则。又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王力军非法经营再审改判无罪案确立的对经营行为是否严重扰乱市场作出的裁判规则,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审判起到指引作用。此类案例,无论是否成为指导案例,均应当成为司法实践的指引。

二要拓宽入库案例、指导案例的发现途径。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发现司法实践中具有创新裁判规则的案例,均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向最高司法机关推荐。如果司法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社会价值引领的案例,可以优先交由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处理。下级法院若发现正在审理的案件具备入库案例、指导性案例的潜力,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提出移送申请;上级法院同样有权依职权对下级法院审理的具有指导性案例价值的案件进行提级管辖。目前,我国的入库案例、指导性案例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选定,下级法院逐级上报相关案例。虽然这一机制在保障司法统一性和权威性上起到了重大作用,但案例的筛选权力较为集中,渠道相对单一,无法充分反映地方法院的司法智慧和多样化的基层审判经验。因此,笔者建议引入更为广泛的遴选渠道。各级人民法院、法学会、高校、科研机构等均应有机会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具有典型性、指导意义的案例。

三要优化案例反馈机制。目前,指导案例的发布程序较为封闭,社会公众和司法实践的参与有限。笔者建议,在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前引入社会反馈机制,设立公开征询阶段,广泛听取法官、律师和学者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其官网上公布拟发布的案例,允许社会各界对其进行讨论和评价,从而确保所选案例的广泛适用性和合理性。此外,发布后的案例应定期接受司法实践的检验。如果在实践中发现某个指导案例存在误导性或者不再适应社会发展变化,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废止,确保指导案例的“动态调整”,形成过时案例的“退出”程序与机制。

四要推进智能分层检索。目前的类案检索系统难以做到科学有效案例检索,规范性尚有不足,存在选择性检索情况。智能检索系统是有效运用典型案件的方法,其分两步走,第一步通过核心关键词检索缩小案例应用范围。第二步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影响因子作为分层指标,如共犯的数量、证据证明的程度、黑恶势力犯罪与一般案件,进一步辅助法官在判案时借鉴相似案件的处理方式。这种分层检索系统基于案例库、法律法规以及历史判决,能根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推荐合适的指导性案例,提升法官裁判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并且,智能分层检索系统能够自动分析案件特征,并与案例中的关键法律问题进行匹配,从而推荐适用的可借鉴的案例裁判逻辑或法律条款,从而提高裁判效率,确保裁判统一。最后,通过信息技术推动案例研讨的数字化与智能化。借助线上平台,法律界人士可以远程参与案例研讨,跨区域交流意见,及时探讨新案例或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方法,从而推动案例指导制度的学术化和科学化。

案例法学理论创新发展与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不仅是为了回应司法实践的需求,更是为了构建一个与中国法治环境相适应的改革路径。案例法学理论作为中国特色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案例指导制度体系化构建与案例法治实践创新发展,其价值和生命力在于对现实和实践的引领。创新发展案例法学理论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案例指导制度,推进案例法治发展,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确保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作者:梁健 侯佳欣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责任编辑: 屠少萌 |联系电话:(010)67550734 电子信箱:pinglun@rmfyb.cn

新媒体编辑: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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