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案例4.“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案
【某地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渝01民初303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456号
【专家点评】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陈兵
本案是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的民事赔偿诉讼,判决结果向垄断行为人释放了强抑制的警示信号,也向垄断行为的受害人,即交易相对方给出了有效权利救济的释法指引。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固定或变更价格、分割市场、限制产销量、联合抵制交易等行为,限制、排除本应存在的市场竞争。这类行为不仅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破坏,更是直接侵害了消费者、交易相对人等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其中,合谋定价是垄断协议的典型表现形式,在学理上也被称为价格卡特尔。垄断协议的交易相对人所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即因垄断协议导致的多支出或少收入价款的损失;期待利益损失,即因该垄断协议导致本应获得却未能获得的利润,以及由此引发的其他业务或者财产损失。
垄断协议受害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难点在于证明合谋价格高于市场竞争价格以及具体差额数值。通常情况下,相关商品或者可替代商品的市场竞争价格难以举证。受害人损失认定不适宜简单套用民事侵权赔偿计算公式,需要结合经济学原理和一般市场交易规律,综合垄断协议所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地域市场、持续时间及具体行为方式、正当理由抗辩存否等多种因素,以及假定非垄断状态下的正常获利和(或)不必要损失来测定。本案在损失推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损失计量等方面作出精细的法理阐释和严谨的逻辑推理,深刻地把握了垄断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核心难点。
鉴于垄断协议通常具有高度隐蔽性,难以被发现和取证,本案也给受害人提供了一条有效进行权利救济的路径启示,即是积极运用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受害人可在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之前,优先考虑通过请求启动反垄断执法程序来固定关键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取证权限、专业能力和资源储备方面远胜普通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因此,掌握垄断行为线索的受害人可先行进行反垄断举报,待行政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以此作为核心证据提起“后继民事赔偿诉讼”。这一策略不仅能显著降低原告的举证难度和诉讼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也有助于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的协同配合,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由此可见,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中垄断行为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救济,更在于通过激励当事人主动行使权利,激活反垄断法的系统性实施机制,从而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两个维度更有力、精准地规制垄断行为。
案例5.“甲醛销售市场”横向垄断协议案
【湖北三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某化工有限公司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一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鄂01知民初335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知民终350号
【专家点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副教授 韩伟
本案涉及“双重分销”模式中购销合同相关条款在反垄断法上的定性问题。所谓双重分销,即某种商品的上游制造商除了向下游独立分销商供应商品外,同时在下游市场自行销售商品。人民法院将涉案购销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确定为分割销售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进而认定条款无效,该案对于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垄断协议类型的识别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在反垄断实践的惯常认知中,“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商品销售市场”等横向垄断协议更多见之于发生在同一层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当被诉行为发生在商品制造商和商品采购商之间时,人们往往会下意识地将被诉行为置于纵向垄断行为场景下进行分析。本案的亮点就在于破除习惯性思维误区,重新审视和思考双重分销模式下依然会出现横向垄断行为存在的可能性。反垄断法将垄断协议区分为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不同垄断协议的竞争损害机理存在区别,一般而言横向垄断协议的反竞争效果更为明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购销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定性与效力,由于案涉双重分销模式使得合同条款的定性分析面临一定的挑战。双重分销模式中,上游制造商与下游分销商之间同时存在横向和纵向关系,特别是上游制造商在下游销售市场与分销商之间亦存在横向竞争关系。本案中,人民法院刺破购销合同主体纵向关系的表象,聚焦双方在下游销售市场的横向竞争关系,进而对竞业禁止条款所具有的分割销售市场(客户划分)的横向垄断协议属性进行了精准识别。在此基础上,人民法院结合涉案商品(危险化学品)对竞争地域范围的影响特性,充分论证了竞业禁止条款的反竞争效果,妥善考虑了国家整体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公共利益,明确指出原则上应将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行为的规定作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终认定涉案竞业禁止条款无效。产权保障、合同自由以及有效竞争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三大基石,本案体现了竞争规则对合同自由的适度约束,展示了三大基石之间的辩证关系。
本案裁判规则对处理类案具有示范意义,同时,审理结果对于双重分销模式中垄断协议风险管控也具有警示作用,值得采用该商业模式的经营者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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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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