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1日
案情简介
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双方共同投资制作电视剧,乙方投资100万元,甲方到期支付投资款和利润。现到期之后甲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款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案件发展过程
2009年1月7日
A公司(甲方)与B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制作某电视剧,A公司负责独家发行,B公司投资其中100万元;其中50万元B公司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以支票形式支付给A公司,另外50万元汇入A公司指定的王某的账户;A公司需要在投资到账12个月之内将投资款及税后利润15万元支付给B公司。
2009年1月
2009年1月7日,A公司王某作为收款人领取B公司的50万元转账支票。
2009年1月8日,B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向王某转账共计50万元。
2008年12月9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州分局作出京工商通处字(2008)第D4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A公司营业执照;A公司债权债务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023年11月29日
B公司向北京市仲裁委提起仲裁,北京市仲裁委于2023年11月29日受理了本案。
案件焦点
1
王某个人收取首笔50万元支票能否视为A公司收款?
虽然合同约定首笔50万元应由A公司收取,但实际由王某收取符合交易实际情况。鉴于王某在合同签署页代表A公司签字,且合同明确指定王某收取第二笔50万元款项,因此B公司向王某出具首笔50万元转账支票具有合理性,王某收款行为应视为代A公司收款。
2
B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向王某支付剩余50万元能否视为代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仲裁庭认定,林某作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支付行为无需特别授权委托书。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01
合同签订时林某即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
02
仲裁申请时林某仍担任该职务
03
仲裁申请书由林某签署
因此,林某向王某支付50万元的行为应视为代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仲裁结果
01
A公司向B公司返还投资款100万元及利润15万元,共计115万元
02
A公司向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03
A公司承担B公司律师费
04
仲裁费用由A公司承担
文/北京岳成律师所事务所
北京总所 李冉律师
李冉律师
专业领域:民商领域,包括婚姻、家庭类,合同类,侵权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