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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德和衡律师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2025年元旦这一天,在凛冽的寒风中,笔者踏上了北去的高铁,去会见一位因涉嫌诈骗和商业贿赂被逮捕的北京籍民营企业负责人。之后的8个月,从滴水成冰的寒冬到万物复苏的春天,再到烈日炎炎的盛夏,笔者先后13次往返于北京和内蒙古某地,密集会见当事人和约见检察官,反复审阅案卷和打磨法律意见书。皇天不负苦心人,该案先后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的最后一天,笔者最终与检方谈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年近花甲的当事人在被羁押超过8个月后恢复了自由,返回北京与家人团聚。回顾这一案件办理中跌宕起伏的整个过程,有很多值得思考和总结的地方。

一、 简要案情

2017年,北京某投资公司(下称A公司)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中标内蒙古某市特色小镇PPP项目。随后A公司和该市文旅公司共同成立了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C公司)作为特色小镇项目的SPV(特殊用途公司,即特定项目公司),最后,A公司与该市政府签订了PPP协议。

2018年,A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某国有建设公司(下称D公司)为工程第一标段的总承包方,之后,D公司与某民营工程咨询公司(下称E公司)签订了《某特色小镇项目施工第一标段智慧照明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由此,该项目启动运行。在该智慧照明工程前期协商阶段,时任A公司副总的Z某会同公司其他高管与E公司负责人X某商定,经过初步成本核算,E公司在该工程上的概算毛利润约5000万元人民币,在工程决算后的整体收益中,15%归属A公司。2021年初,Z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2021年春夏,E公司认为突发的疫情导致成本高企,原估算的收益大幅缩水,遂提出与C公司协商重新评估承包价格,最终经考察,双方重新确定了分包价格并签订了补充协议。

2024年,在当地对部分重点工程的审计中,发现上述特色小镇项目后期重新确定的分包价格中,比照财政评审价格,多项费用显得畸高,且远高于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审计部门遂将此线索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由此案发。当年秋季,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Z某等人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在调查中又发现,Z某有收受其他合作公司巨额款项的商业受贿行为,在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最终以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二、 争议焦点和笔者的意见

经笔者反复审阅案卷并多次会见当事人Z某,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是Z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应该说,双方在财政评审价格为限的基础上协议确定的这些事实,本质上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合作分享的范畴,在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体而言,智慧路灯项目后期单价上调前后,Z某早已从A公司离职,后续事宜其既不知晓,更未参与,要求其对离职后的公司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有悖基本常识。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一是错误地将A公司与E公司之间事前的利润分成协商视为诈骗,二是错误地将智慧路灯项目后期单价调整的结果归责于并未参与调价工作且早已离职的Z某,三是错误地将PPP项目未来20年内当地政府一方可能预期分批支付的回购款项,视作Z某等人诈骗的对象和金额。因此,笔者判断该罪的认定存在重大争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Z某构成诈骗罪。

二是现有证据能否认定Z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现有证据中,除“行贿人”证言外,未见有其他证据印证,Z某亦否认这一事实。同时,亦未见Z某利用职务便利为D公司谋取利益的任何证据,此外,本案存在犯罪主体适格的问题,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并不是适格主体,而本案相关事实即使存在也是典型的单位行为。因此,Z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起诉意见书的认定同样不能成立。

三、 该案的办理经验

基于以上有理有据的剖析和论证,经过13次的奔波往返,8个月的奋战,最终换来了检方对某作出了酌定不起诉决定。

总结下来,该案带来的思考和经验如下:

(一)细致阅卷,吃透案情

吃透案件,是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从业者的基础工作,而在必要的会见频次基础上的认真反复阅卷是具体工作方式。需要强调的是,这一环节没有任何捷径可走,必须下足功夫去审查,去抠细节,而魔鬼往往隐藏在细节中,而细节往往决定着案件的成败,对律师而言,这项基础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和侥幸。接手这个案件后,才发现卷宗有一百多册,全部打印出来厚度超过一米,需要逐页审查。在办案过程中,笔者和助理在审查期间整体阅卷共三次,对于局部重点部分,则反复加以更为细致的第四遍、第五遍审阅,彻底挖掘出所有的重点和争议点,为此制作的阅卷笔录高达5万余字,把所有的主要问题以及相应的各类证据(含有罪证据和无罪、罪轻证据)全部列明并逐一剖析,同步形成针对性辩护意见,最后汇集所有的“点”后分段拼接,形成完整的法律意见。可以说,没有下足了功夫的阅卷工作,就无法提炼出精准的辩护意见,这是所有办案工作的基础。

(二)精心打磨法律意见书

笔者始终认为,法律意见书综合体现了律师对法律和政策的精准理解,对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的高度概括和客观阐述,对语言文字和论证逻辑的纯熟运用,对人性的深刻洞察。总得来看,法律意见书代表着律师的脸面,体现着律师的形象和水平,没有理由不予以最大化的重视。一份出彩的法律意见书应当具备观点明确、言之有据、重点突出、逻辑严密、论证有力等要素,同时要求格式规范、言简意赅,用最短的篇幅说清问题,避免冗长繁复的长篇大论。

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大部分情况下检察官是通过审阅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来参考决策的。因此,一份扎实的、论点明确、论据翔实、论证有力的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绝不可或缺。在实践中,得益于在检察机关多年的系统性历练,特别是笔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养成的对文字材料高标准的要求习惯,对自己在这方面的能力还是有自信的。坦率地讲,无论是曾经做检察官还是现在做律师,律师同行中给笔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有较高法律政策水平的法律意见书并不多见,多数水准平平,相当一部分差强人意,很难想象这样一份文书可以说服检察官法官这样的裁判者。

在Z某案件的办理中,法律意见书从最初的起草到不断充实完善,再到不断打磨,直到三易其稿,形成了一份1.5万余字、有理有据、全面翔实、情理法相结合的法律意见书呈递检察机关,对本案的结果有着不可替代的正面意义。结案后,据办理该案的检察机关某领导反馈,这是他见过的最好的一份律师意见,值得他们的检察官学习。对律师来说,来自职场对手的褒扬是最好的证明。

(三)良性沟通,有效互动

在律师办案过程中,书面意见是重要的沟通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与检察官的当面沟通依然不可取代,口头沟通和书面意见沟通结合起来效果才会达到最佳。口头沟通可以带来直观的诚意,律师不卑不亢,带着立足于事实、依托于证据的辩护意见,会极大地增加裁判官员对律师的认同和好感,至少可以打消对方的疑虑甚至敌意。Z某一案,笔者很庆幸遇上了一位个性温和、公道正派且善于倾听的中年检察官,他有着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扎实的业务功底,有耐心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自我辩解和律师的意见。在数次约见他的过程中,只要他有时间,都会就案件的很多细节与律师做一番细致的交流。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该检察官以及主管副检察长都表现出了高度的责任感和谦逊得体的态度,双方都秉持着坦率和坦荡的原则,加之笔者的前检察官身份,让彼此的沟通从无障碍,并从一开始就在良性有效的轨道上运行,双方充分做到了彼此理解,互相尊重,最大化地求同存异,最终形成了一定共识,为这个案件的最后公正妥善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在适当的时候做必要的妥协

对律师而言,办案中一味死磕其实最容易,但这样做的话,对当事人而言未必是最好的方案,最终的结果可能也不会太理想。做律师,难的是在适当的时候能够运用经验和智慧做适当的妥协。Z某案件,就侦查机关认定的诈骗罪,笔者认为纯属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能成立,对此笔者坚决予以否认并强势回击,这一点绝无任何妥协的可能,一旦入罪,以侦查机关认定的数额计算,笔者的当事人起刑就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这是当事人和笔者均无法承受之重。而对于另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事,虽有所谓“行贿人”的证言,但该证言作为唯一的直接证据,翻遍案卷并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笔者的当事人亦断然否认,也就是说证据链并未闭合且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对此,检方虽有保留意见,但案件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未能收集到更多证据,如据此起诉,显然难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起诉条件,检方对此也有一定认知。正是由于本案证据体系存在的这一无法弥合的重要缺失,被笔者精准抓住并作为与检方谈判的重要“筹码”。经过三番五次的“拉锯”,在审查起诉期间届满的倒数第二天,笔者与检方终于达成妥协,检方以当事人认可部分涉案金额为条件,换取对当事人酌定不起诉(即相对不起诉)的结果,经笔者与当事人协商,其接受这一结果。次日,该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走出大墙恢复了自由,至此,该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四、该案带来的思考

回看这个案件,笔者感触颇深。刑法的意义,在于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让无罪的人不受错误追究。笔者坚持认为,现有事实和证据根本无法证实Z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是无辜的,是被错误追诉的,而让一个无辜的人错误背负犯罪标签,会给其余生乃至无辜的家庭和亲人,尤其是会给其子女带来深远的负面影响并伴随一生,杀伤力无疑是巨大的,是所有人都无法承受之重。笔者作为一名曾从业二十余年的检察官,始终认为刑法应保持必要的谨慎,所谓囹圄空虚,方为盛世,对一个和平稳定发展的大国而言,关人绝非越多越好。与此同时,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最后也最严厉的手段,无疑应当具备必要的谦抑性,也即只有在事实和危害后果达到民事诉讼等救济手段无法解决的前提下才能介入,而不是轻易即升格到刑罚论处的高位,造成普通人动辄得咎的境地。另一方面,在改革开放步入深水区、社会矛盾较为复杂尖锐的当下,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在法律范围内体现执法者的善意,是一个有利于各方的选择,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体现出了应有的担当。这些意见和话语都通过法律意见书和当面沟通,给到了检方,事实上也对他们形成了较大的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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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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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忠

高级权益合伙人

张忠,原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批员额高级检察官,山西大学法律硕士,曾就职于区、市、省、最高四级、五地检察机关22年,其中从事公诉工作11年,从事侦查监督工作11年。

在检察机关工作期间,主办、参办、督办、指导了上千件各类重大复杂疑难职务犯罪案件(含部分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以及非法集资、证券、洗钱、走私等经济犯罪案件;主办或参办制定了数十件重要法律法规、重要司法解释、重点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文件;参加了连续四届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十佳业务标兵竞赛的组织、命题、评选和主持;与他人合著《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及《配套典型案例》等;多年连续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等单位编写年度《中国反洗钱报告》《证券期货犯罪典型案例》《非法集资典型案例》等。

2018年5月因个人志趣专长原因辞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职,随后加入腾讯公司任四级专家、高级研究员,负责互联网犯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对。2019年1月加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历任顾问、高级联席合伙人。2020年1月晋升为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兼刑民交叉业务部主任,2021年1月晋升为副总裁、高级权益合伙人,2021年7月补选为中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党委委员至今。

手机:13810784348

邮箱:zhangzhong@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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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敏

权益合伙人

刑民交叉业务中心执行总监

xiangmin@dehehe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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