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4日
编者按
今天—— 2025年12月14日—— 著名宪法学家何华辉先生百年诞辰纪念会暨第三届“何华辉法学奖”颁奖大会于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行。会上颁发了第三届“何华辉法学奖”优秀成果奖,发布了著作《何华辉学术人生》并召开了何华辉先生学术思想研讨会。法学学术前沿推送韩大元教授撰写的《 何华辉宪法学的脉络与特色 》一文,向老先生致敬!
同时,武汉大学法学院今天发布了“永远的怀念——纪念何华辉诞辰100年”的视频,请点击前往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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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华辉宪法学的脉络与特色
作者: 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转自“明德公法”微信公众号,内容来源于韩大元、肖峻峰、王炜煜编著:《何华辉学术人生》,武汉大学出版社2025年版,第1-19页。
目录
一、何华辉宪法学的精神构造
二、何华辉宪法学的学术特色
三、何华辉宪法学的学术传承

何华辉(1925.11.07-1996.1.17),湖南益阳人,我国杰出的宪法学家与政治学家。
何华辉先生是新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是武汉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学科的奠基人,也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创始人之一。他是一位 “以学术为生命的、特立独行的真正的学者” ,是一位“唯学术是从,唯真理是依”的正直的学者。以何华辉名字命名的 “何华辉宪法学” 已成为新中国宪法学学术传统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体现了新中国宪法学的多元性与内在特色。他与其他老一辈宪法学家共同在新中国社会变迁中构筑了宪法学的学术体系、课程体系与教材体系,展现了宪法学人的使命、责任与追求。何华辉宪法学内涵丰富,体系完整。本章拟在梳理何华辉宪法学脉络的基础上,提炼其学术特色,并以此纪念何华辉先生100周年诞辰。
一、何华辉宪法学的精神构造
一个伟大的宪法学家,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始终以宪法理念作为一生的追求。何华辉先生将宪法学学术视为生命,其中既有其内在的精神动力,也离不开特殊的时代基因。他刚直不阿的学者品格,正源于他的 求学经历与国家宪法变迁所处的特殊社会环境 的双重塑造。
1925年11月7日,何华辉出生于湖南益阳一个小作坊主家庭。1943年,18岁的何华辉考入湖南省立第一中学(现为湖南省长沙第一中学)。该校创办于1912年5月12日,是一所百年名校,素有民主、爱国、敢想、敢说、敢做的传统校风,首任校长是符定一。该校曾培养出毛泽东等一批伟人。当时,该校招收中学毕业生50名,开设普通科3班,招收高小毕业生150名。报考该校普通科的有2000多人,经过考试录取了150名,前来报考的青年中,毛泽东名列榜首。1912秋,毛泽东退学,选择自修之路,但从学缘关系上看,何华辉与毛泽东可称为校友。
1945年,张梅荪继任校长,他在教育中鼓励学生“有理的服从,无理的反对”,营造出追求自由的文化氛围。何华辉深受这一文化熏陶,度过了中学生活,他刚正不阿的性格或许正是在这段中学求学过程中培养而成的。
1946年,何华辉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早在1924年,北大法律学系就开启了宪法学的专业教育,当时的“宪法”课程由王世杰先生讲授。20世纪40年代,北京大学法律系名师云集,时任校长胡适倡导自由与民主,校园里洋溢着自由主义气息与爱国民主精神。短暂担任北大法学院院长的钱端升还曾开设“新民主主义论”课程。费青和楼邦彦教授均为擅长比较宪法的著名宪法学家,费青在当时担任北大法律系主任,楼邦彦则于1947年和1948年开设“宪法原理”(法学院政治系)课程。此外,法律系的“宪法学”课程由后来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张志让先生讲授。
或许是命运的巧合,张志让先生也是何华辉挚友许崇德在复旦大学本科期间的宪法老师。张志让先生讲授的“比较宪法”课程使许崇德萌生了对宪法学的兴趣。许崇德在回忆这段经历时曾说:“一接触宪法这门学科,初识国家根本制度、根本大法的重要性,就情不自禁地产生了一种探索民主宪政的求知欲。”吴家麟先生是1947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的,1951年毕业后与何华辉一起到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法教研室攻读研究生。回顾北大求学经历时,吴家麟提到他在北京大学读书时对张志让教授讲授的宪法学很感兴趣,并担任了“宪法学”课程的课代表,与张志让教授的接触很多。在张志让教授的鼎力支持下,他组织了北京大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学生宪法学研究讨论小组,研究国外先进的宪法制度,这加深了他对宪法学这门学科的兴趣。
194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成立后,张志让先生长期担任副院长,还作为兼职教授在北大法律系开设了“新哲学”“比较宪法”和“宪法原理”(法学院法律系)课程。在讲授“比较宪法”课程中,他学贯中西,阐述苏联宪法及英、美、法三国制度的异同,讲课内容新颖,要言不烦,受到学生们的欢迎。
当时,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北大法学院对旧课程体系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例如,从1949年下学期起,法律系停开“比较宪法”等课程,但仍保留“宪法原理”“苏联法律研究”等课程。何华辉在北大读书的五年,正值新中国法律秩序的转型期,剧烈的法制与社会变革给他带来了新的冲击。可以说,大学教育对有志于从事学术研究的学生产生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何华辉后来选择国家法(宪法)作为研究方向,同时长期深耕比较宪法学,或许与他在宪法学者云集的北大法律系所接受的宪法教育有关。
1951年,何华辉从北京大学毕业,随后被选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研究生班,成为较早的一批研究生。当时研究生班上有30余名学生,何华辉担任班长,这批学生毕业后大多成为新中国第一批法学教师。当时的人大校长吴玉章曾担任延安宪政促进会理事长。首任法律系主任何思敬是新中国为数不多的一级教授,曾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被毛泽东誉为“全国第一流的法学家”。
当时的人大法律系专设国家法教研室,主要聘请苏联专家授课,开设的课程主要有“中国国家法”“苏联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行政法”“财政法”等,这些课程在内容上多属于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的范畴。为了适应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教研室还以专题形式讲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等内容。杨化南担任法律系主任期间兼任国家法教研室主任,组织学生编写教学大纲和相关辅助性资料。人大法律系两年的国家法学习,对年轻的何华辉学术成长助益良多,在这里他还结识了一生的挚友许崇德,留下一段学术佳话。
1953年,何华辉从人大研究生毕业后,被分配到武汉大学法律系任助教,自此与珞珈山结下一生之缘。1954年,他与吴德峰等人合著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这是他参与编写的第一本宪法学著作。1955年,他与张懋合作完成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或许是命运的巧合,时任武大校长李达是党的一大代表,曾两次赴日本留学并接受宪法教育。《共同纲领》颁布后,李达撰写了大量宣传文章。作为第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李达曾参与1954年宪法草案的讨论,发表了不少宪法方面的论文。作为李达校长的学术秘书,何华辉参与撰写了多部专著和多篇论文,例如,1956年以李达名义出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不少章节由何华辉执笔撰写。何华辉无论身处何地,总会与宪法相关的人和事不期而遇,让他感受到宪法学的学术魅力。
在武汉大学任教期间,他主讲“国家法”“苏联国家法”“人民民主国家法”“资本主义国家法”等课程,其课程内容大体与人大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的教学安排相似,与中国人民大学的宪法教育保持着一定的学术关联。但在1957年开始的“反右”中,充满着学术理想的何华辉被划为右派,被发往八里湖农场接受劳改,度过了20多年蒙冤受屈的日子,直到1979年才被改正,恢复在武大法律系的教学研究。
从何华辉先生的成长经历中可以看到,无论环境如何变化,埋在一个人内心中的宪法情怀和学术基因是无法改变的。不同大学的学术风格与传统共同构成了何华辉宪法学多元脉络的学术源流,他 始终坚守的学术理想 塑造了何华辉宪法学 浓烈的人文精神 与他只 服从真理的品格 ,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学术遗产。
二、何华辉宪法学的学术特色
如何概括何华辉宪法学的学术特色是值得学界深入研究的课题。何华辉宪法学的内涵十分丰富,涵盖宪法学基础理论、基本范畴、方法论、宪法与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政权建设、选举制度以及宪法学教材体系等多个领域。同时,何华辉还为中国宪法学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宪法学者。
武大法学院的同仁以及何华辉的弟子们,撰写了不少总结何华辉宪法学的学术脉络与特色的论文,也出版过相关的著作。这些资料为我们深入感悟何华辉宪法学精神与传统提供了宝贵的学术素材。
根据目前有限的阅读和认识,笔者认为何华辉宪法学的学术特色主要体现在六个领域,即基于人权的人本主义宪法学、基于核心范畴的宪法学基础理论体系、基于规范的实定宪法学逻辑、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土宪法学、基于多元文化价值的比较宪法学与基于学者社会责任的宪法理论普及。
(一)基于人权的人本主义宪法学
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界部分学者冲破学术禁区,以学术责任与勇气高举人权旗帜,向沉寂的社会传递了富有人文气息的人权价值。1978年,李步云先生发表了被誉为“改革开放后法学界思想解放第一篇论文”的 《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979年发表了 《论我国罪犯的法律地位》 等涉及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文章。1979年10月26日刊登在《光明日报》的 《略论人权问题》 一文否定人权,不承认社会主义国家有人权问题。当年何先生以敏锐的学术眼光与学术勇气针对这一观点发表了《也谈人权问题》一文。可以说, 《也谈人权问题》 一文是改革开放后较早以人权为主题的论文,具有标志性意义。在该文中,何先生不仅指出《略论人权问题》的作者对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几种误解,同时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并不反对人权的命题。
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下,学界对人权只能批判,任何肯定人权价值的学术主张都面临巨大压力和政治风险。发表该论文对经历20年右派生活的何先生来说是需要政治勇气的。实际上这篇文章在法学界起到了解放思想的作用,给沉寂的学界带来新鲜的学术自由风气。该文最早论证了马克思主义并不反对人权的主张,鲜明地提出“ 无产阶级一定要在不断地维护人权的斗争中朝着消灭阶级的终极目标胜利前进 。”在论文中,何先生不仅澄清了人权问题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人权问题与消灭阶级的关系等基本问题,更是有理有据地批评了当时在人权问题上存在的不正确的认识。他提出:“人权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否抽象地提出人权口号,是否会模糊我们的旗帜,引起思想混乱,而在于是否能够对它给予阶级分析,是否把它与消灭阶级的战略任务联系起来。如果明确了人权是具有阶级性的,明确了人权问题与消灭阶级的关系,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维护人权的斗争置于消灭阶级的要求的范围之内,我们所提出来的人权问题就非常具体,我们的旗帜就非常鲜明,我们的思想就非常清晰。”对人权价值的追求与捍卫贯穿于何先生的学术人生,从人权出发最终回到人权,彰显了人本主义宪法学的底色与风格。
1980年,中国法学界又开展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的讨论。针对学界对法治与人治的不同观点,何先生与马克昌、张泉林一起发表了 《实行法治就要摒弃人治》 的论文。文中主张法治与人治是两种治国的方式,必须划清两者的界限,提出资本主义社会不可能实行真正的法治,而社会主义社会能够实行法治且必须实行法治。法治与人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何先生强调法治、反对人治的背后实际上蕴含着对人权价值的捍卫。
1983年,何华辉承担了统编教材 《宪法学》 第十章“资产阶级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撰写工作。这部分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属于比较“敏感”的问题,也是不好把握的理论命题。1982年宪法刚刚颁布,学术界的思想解放程度有限,各种学术禁区仍存在,“人权”一词还没有成为共识性的学术概念。基于对宪法、法治与权利价值的追求,他在该章第一节讨论了资产阶级的人权和公民权。针对当时学界对“人民”和“公民”二词的混用现象,他认为“从特定的意义上说,人权实质上就是公民权”,并从历史的维度梳理了资产阶级人权口号的提出及其意义。对“二战”后的人权与宪法发展问题,他认为《世界人权宣言》的重要意义在于把平等、自由、安全、财产等传统的基本人权概念规范化,从此人权问题便超出了一国范围,成为国际问题,人权规范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领域。20世纪80年代初,国内法学界对人权与主权、人权与国际关系等问题缺乏关注与研究,何先生以开阔的学术视野,详细考察国际人权公约,并就人权规范的国际化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对于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他把资产阶级各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的规定分为五大类,即财产权、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与参政权。
1988年,在 《比较宪法学》 第二章第二节“基本人权原则”中,何先生系统地论述了人权概念的产生、基本人权在宪法规范中的体现,并分析了人权问题的国际化趋势。何先生进一步明确了人权的定义:“人权即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民即是国家的主权者,自然应该成为享有人权的主体”。在何先生看来,人权不仅仅是理论概念,更关乎国家发展,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
1993年3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被写入宪法。何先生带领的团队最早系统地研究宪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拓展了宪法学的研究领域。1995年,何先生承担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的“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项目,不仅设计了课题的整体研究框架与思路,还直接指导博士生的撰写工作。当书稿已完成并正在进行修改时,何先生不幸去世。根据其遗愿,由李龙教授继续负责该书稿的修改工作。最终,由何华辉、李龙共同主编的 《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一书于1997年出版,该书第四章专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权保障”一节,深入分析了人权与市场经济的关系,并明确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权保障”这一重要命题。
或许是受到该课题理念的启发,该书第四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人权保障”的撰写者赵世义教授,成为国内较早提出经济宪法基本框架与方法论的学者之一。尽管何先生未能亲眼见证该书的出版,但他关于人权、市场经济与法治之关系的思想已通过学生的学术传承,得到延续和发扬,成为新中国经济宪法学的思想来源之一。
何先生专门论述人权的论文数量虽不多,但人权作为一项崇高的价值,是他从事学术研究的灯塔,为他的整个学术人生注入深厚的人文价值。他在谈到“八二宪法”规定基本权利的意义时指出, “这次宪法草案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如此完备、明确的规定,我们在实践中应当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来珍惜它、捍卫它” 。作为宪法学者,他真心希望中国宪法发展,希望宪法学发挥作用,让共和国土地上的人民享有宪法保障的自由、尊严与和平生活。
(二)基于核心范畴的宪法学基础理论体系
何先生十分重视宪法学学科的基础理论,系统地提出中国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与理论框架,有力推进了宪法学的中国化进程。同时,他提炼出宪法学的基础概念与核心概念,以构建能够回应实践需求的宪法学知识体系。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何先生始终立足中国实践,将宪法文本与宪法实践有机融合,从基础性概念入手,建构宪法学知识体系。在20世纪50年代的作品中,他提出宪法、国家与法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过渡时期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原则、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等范畴。20世纪70年代,他又进一步提出人权与基本权利、法治与人治、分权与民主集中制、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等基础范畴。20世纪80年代,何先生的学术研究进入鼎盛阶段,他进一步完善已有的基础范畴,并根据“八二宪法”的实践,提出新的宪法学范畴。在1983年的 《法学知识手册》 中,何先生担任宪法卷的负责人,选录了60个宪法学的标识性概念,其中包括宪法监督、责任内阁制、个人自由、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弹劾权、审计权、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等。在 《宪法与民主制度》 一书中,何先生提出多个核心概念,包括人民共和国、权利与自由、国家元首、代表机关、宪法规范的准确性与鲜明性等。1986年,他在与许崇德先生合著的《分权学说》中提出民主集中制与“三权分立”的基本范畴,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民主集中制、‘议行合一’制。我国虽然存在着立法权、行政权等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的事实,但并不实行‘三权分立’或者‘五权分立’”。在他看来,“民主集中制应是比‘三权分立’处于更高的历史发展阶段上的民主理论和政治原则,具有更加伟大的生命力”。当时,“分权”“民主集中制”等概念主要属于政治学的范畴,多采用政治学的研究方法。何先生在学术范式上实现了政治学与宪法学的融通,将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引入宪法学,拓展了宪法学的研究领域,也为比较宪法学体系的建构提供了概念史基础。在 《比较宪法学》 一书中,他提出宪法概念、宪法历史、宪法分类、宪法结构与宪法文本体系、宪法的基本原则等研究范式,丰富了宪法基本理论,完整地构建了宪法原理的范畴体系。
1988年何先生在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成立30周年的纪念刊物上发表了《中国宪法的特殊性》一文,用中国宪法的核心概念阐述其独特之处。这篇论文介绍了多个核心概念,如社会经济制度与基本经济政策、国家性质与人民、民主集中制与国家组织原则、社会主义原则与“一国两制”等,有助于国外读者理解中国宪法的历史背景与体系结构。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还没有颁布,香港还没有回归,国际社会对“一国两制”理论普遍较为陌生,香港社会也对回归后能否保持繁荣与稳定存在着不同看法。此时,急需中国宪法学者回应国内外对“一国两制”的合理关切。在这篇论文中,何先生把“一国两制”作为中国宪法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重要特色,对此进行了学理解读。他认为,“‘一国两制’概念的提出,是基于中国革命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宪法》中‘一国两制’的规定是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最佳例证”。在一个主权国家内能否允许两种不同制度和平共存,是人类政治文明史上从来没有遇到过的问题,也没有现成的理论范式与答案。何先生从宪法的视角,明确提出:“谈论实行‘一国两制’和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关系问题,也应该以 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 作为最主要的标准。”同时,他敏锐地观察“一国两制”所蕴含的丰富的宪法学原理,提出“一国两制”为宪法学研究提供了新的课题。何先生生前关于“一国两制”的著述虽不多,但对宪法与“一国两制”之间的关系提出了精辟的学术观点,为“一国两制”理念的国际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
他对宪法学基本范畴的研究始终坚持历史与逻辑的统一,通过系列研究不断完善特定概念,使宪法学概念获得新的学术动力。例如,民主概念的宪法化是何先生构建宪法学基础范畴的重要标志之一。对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关注贯穿在何先生的学术人生中。除 《宪法与民主制度》 外,何先生的其他作品中也包含不少与民主相关的论述。在1954年与吴德峰合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中,第二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精神”,第四节标题是“我国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精神”。他将民主定义为:“所谓民主,按其本来的含义讲,就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只有在人民的国家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才能具有真正民主主义的特色。”该书将宪法中体现的人民民主精神概括为,“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确认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确认公民广泛的、真实的民主权利”。何先生的这段论述是当时宪法学者对民主观念(包括宪法与民主关系)的最早研究。
1979年,他发表了 《试论社会主义民主的几个理论问题》 一文,阐述了对民主问题的系统思考,并思考如何将民主纳入宪法体制,构建宪法下的民主机制。1981年1月3日到5日,他作为第一批外地专家学者参与了宪法修改座谈会。在讨论宪法第一条“国家性质”条款时,他曾建议我国的国家性质采用“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表述。尽管这一建议没有被采纳,但以“民主国家”的表述替代长期以来使用的“无产阶级专政”更具时代内涵,体现他对民主价值的独特思考。1983年他发表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 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一文,解读“八二宪法”规定的民主条款。在纪念“八二宪法”颁布10周年时,他发表 《社会主义民主旗帜的伟大胜利——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十周年》 论文,总结并展望宪法上民主原则的意义与发展。
何先生在1982年与许先生合著的 《宪法与民主制度》 是有关民主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体系化成果。1982年2月,现行宪法的起草与讨论尚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同年4月,宪法草案正式公布之前,两位先生合著的《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率先出版。尽管全书只有200多页,但其中对于民主制度的论述是相当体系化的,体现了1980年宪法修改后人们对于新时期宪法秩序与民主生活的向往,显示出宪法学人对于国家制度建设与人民民主生活的深刻思考。
该书结合相关的宪法规范,侧重对宪法与民主制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展开论述。作者在该书的说明中谈到:“因为宪法尚在修订之中,许多问题不易科学地预测。凡书中涉及的对于某些具体制度的看法和设想,均属作者个人的学术上的见解,是否适当,应以即将公布的新宪法的规定为准。”两位先生一向非常重视宪法文本,主张即便是有作者不满意的一些条款,一旦宪法通过也要尊重文本,进行以文本为基础的诠释。或许正是出于避免与通过后的宪法文本出现不一致的顾虑,两位先生于1981年6月写成书稿后,选择在1982年12月宪法颁布前将该书出版。
在《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中,作者将民主定位在国家制度层面,以历史、文本与实践三位一体的框架,将民主纳入宪法概念与范畴,系统地勾勒出宪法上的民主形象与概念体系,并赋予其比较宪法元素。两位先生系统地考察了宪法与民主关系的历史演变,论证了“宪法是以民主事实为根据,并且是随着民主的发展而发展的”,认为“近代意义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和民主制度紧密相连的,是民主制度的确认和法律化”“宪法是以民主事实为根据,并且是随着民主的发展而发展的……社会主义宪法是最高类型的宪法”。如今看来,这些命题似乎已成为共识性的概念,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重申民主常识是十分必要的。
该书十章的安排是以民主的逻辑体系展开的,并不是专题性内容的整合,特别是围绕民主制度设置了“人民共和国(一)”“人民共和国(二)”这两个核心章节,系统性地探讨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系统地分析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此外,该书对国家元首、代表制的原理与代表机关的组织结构、宪法规范性与明确性等主题的分析体现了作者深邃的学术眼光与深刻的思考,也回应了20世纪80年代民众对重建民主制度与宪法秩序的期待。
(三)基于规范的实定宪法学逻辑
何华辉宪法学致力于构造基于规范的宪法学逻辑。 在何先生看来,宪法学的核心使命是基于宪法文本合理诠释其中蕴含的规范内涵,并以此回应实践中的宪法问题。基于对宪法最高性与规范性的坚守,何先生认真对待宪法文本,善于运用宪法文本展开理论命题。在他看来,宪法学不同于其他学问的重要特点是 其通过具有规范性的宪法文本获取合法性与正当性。
仔细阅读何先生作品,可以感受到其中蕴含着宪法规范的逻辑与魅力。在20世纪50年代参与或者执笔撰写的论文和著作中,他就已经注重现实与规范的二元关系。尽管身处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他并没有放弃对规范价值的追求,而是在规范与现实世界中寻求宪法的核心价值。20世纪80年代是他的学术黄金期,在此期间他撰写了20多篇论文,撰写或者参编了10多部著作,包括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新宪法讲话》《学习新中国三个宪法的几点体会》《对我国政权性质宪法规范的历史考察》《略论我国一九七五年宪法》《国体的新规定 政体的新发展——读宪法修改草案的一点体会》《宪法名词解释五则》《我国新宪法同前三部宪法的比较研究》《中国宪法的特殊性》 等著述,其中体现了对宪法文本的诠释与学理分析。
他致力于探求宪法规范性与纲领性背后所蕴含的原理 。他虽承认我国宪法具有纲领性特点,但始终坚持规范面向的优位性与最高性。他认为“宪法规范如不明确,就会损害宪法权威,或者导致权威滥用”。针对学术界关于宪法规范与普通法律规范关系的争议,何先生既强调两者之间衔接的必要性,也关注这种衔接应遵循的界限,反对将“通过立法具体化宪法”的命题简单化。他认为“宪法确定某一规范的细节问题由普通法具体规定,这是十分必要又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的。但在规定依法处理时,必须使宪法规范与普通法规范密切配合、互相衔接”,并提出要保持宪法规范的连续性。在1954年出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何先生基于宪法文本结构对1954年宪法进行解读,第三讲关于序言,第四讲围绕总纲,第五讲聚焦国家机构,第六讲分析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第七讲关乎国旗、国徽、首都。对每一讲内容的诠释都融贯了制宪背景、内涵与实践,初步勾勒出新中国宪法解释学的框架与体系。基于“宪法贵在落实”的信念,该书第八章设立了“为宪法的贯彻实施而斗争”专题,强调“应该严格地遵守宪法、正确地执行宪法”,并提出遵守和执行宪法的标准与机制。
在对各国宪法规范的比较中,何先生提出如何对待宪法文本的问题,指出“关于宪法规范的比较研究,所涉及的是数以万计的宪法条文,内容十分繁杂”但正因如此,这方面的工作更能直接揭示宪法的本质,也显得尤为重要。他运用宪法文本学的原理,把多样性的宪法规范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比较研究资本主义各国宪法在同一本质下的不同表现形式;二是比较研究社会主义各国宪法在同一本质下的不同表现形式;三是比较研究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所反映的不同本质以及不同的与相同的表现形式。当时宪法解释学尚未充分发展,但在宪法实践问题的研究中,何先生合理平衡规范与现实,并将捍卫宪法权威视为学术研究的使命。
自从事宪法学研究以来,何先生基于对宪法最高性的坚定信念,高度关注如何维护宪法权威,将宪法规范落实到现实之中。在1982年何先生与许崇德先生合著的 《宪法与民主制度》 一书中,第十章专设“保证宪法的实施”议题,在介绍外国宪法监督制度之外,还分析了我国宪法实施的经验与教训,并提出强化宪法监督的建议,包括具体规定宪法监督的细节、设立主管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等。1982年他发表 《论宪法监督》 ,1994年与周叶中合作发表 《进一步强化宪法权威》 ,呼吁维护宪法权威,建立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讨论中,何先生特别强调:“宪法一经通过就成为全国人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应该具有极大的权威,不论是普通行为或颁发文件,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得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具体条文。”对何先生认真对待宪法文本问题,童之伟教授曾回忆道:“何先生在宪法言宪法,就像在商言商,宪法典怎么规定的他就说应该怎么办,而且对宪法文本尽量做左右平衡的理解。” 维护宪法效力的最高性,认真对待宪法文本是何先生学术的座右铭 。从这种意义上,何先生是实定宪法学的积极推动者与实践者,为新中国宪法解释学体系化做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
(四)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土宪法学
何华辉宪法学是充满本土化色彩的学术体系,其从本国宪法历史、制度与实践出发,构建新中国宪法学话语体系,为我们思考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十分珍贵的思想资源。
何先生是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体系的奠基者之一 。代议民主是现代人类社会最基本与最重要的公共生活方式,不同国家都在本国的宪法框架与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发展适合本国的代议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政治体制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理念、规则、技术与运行经验构成了理解当代中国民主与法制的重要窗口。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艰辛探索长期奋斗的成果,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起来的全新政治制度,是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余年来,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职权、工作内容与工作程序日益完善,为中国政治体制的稳定与社会的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说,在当代世界民主制度体系中,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其丰富的实践与理论逻辑,为世界民主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自1955年与张懋合作出版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起,何先生将挖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国逻辑作为其学术研究的出发点。他在相关研究中论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一种组织公共政治生活的基本形式,并从逻辑上回答了人民与国家、人民与法治、人民与代表的关系,力求解释“人民对于国家的优先性”这一内在逻辑。
《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书主要是“研究代表大会制度的原理,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该书中,作者系统地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宪法意义,认为宪法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定“既可以充分地发扬人民的民主,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以发挥管理国家的能力;同时,又可以保证国家高度的统一与集中的领导,从而能够强有力地保卫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权利,以动员与组织广大人民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与社会主义改造的艰巨任务”。书中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什么成为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论证,尽管某些论证方式有所变化,但其基本原理依然具有现实意义。例如,该书第四部分提出进一步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议,强调“加强共产党的领导是进一步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性的关键”。作者认为,对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只有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开展工作,也只有共产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在组织与活动中正确地贯彻社会主义原则。但同时,作者也强调“加强共产党的领导,并不等于以党来代替人民代表大会组织,也不等于以党的领导来包办一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因为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政权机关,党与政权机关是有区别的,党不能代替也不应该代替政权机关”。这些论述对理解20世纪50年代宪法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系提供了学理支撑,丰富了当时我国宪法学的理论内涵。
在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 、1982年 《宪法与民主制度》 以及1983年 《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新宪法讲话》 等著作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始终是不可缺少的内容,成为介绍和研究中国宪法制度的标志性理论。1983年,吴家麟主编的 《宪法学》 是改革开放后第一本全国性的宪法学统编教材,编写者都是著名的宪法学者。何先生负责编写该书第五章“政权组织形式”和第十章“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于对这一话题的长期关注与研究,他对国家政权组织形式的原理的梳理非常完整。他认为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用以实现其行使国家权力的特定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政权机关”。这一定义此后长期影响着中国宪法学界和各类宪法学教材。在论述国家性质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时,除揭示后者的阶级属性外,他也指出二者所具有的共通性。他批评了围绕政权组织形式存在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研究国家问题,只要认清其阶级本质就可以,政权组织形式无关紧要;另一种观点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成了掌握国家权力的主人,根本不存在什么政权组织形式问题。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都是民主的。他认为这两种观点十分片面而且有害。
在他看来,忽视甚至否定对政权组织形式的研究是一种“左”倾错误思潮的产物,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破坏、社会主义民主遭到践踏的根本原因。在对不同类型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何先生系统地阐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从学理上论证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论证逻辑是:这个制度直接反映我们国家的阶级本质;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体现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它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即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这一论述从政权组织形式的比较中,合理定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方位,赋予其国家制度核心地位,至今仍具有学术价值,其中的基本观点也被主流教材采用。何先生还主张,凡属国家范围内的一切制度,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创建的,即使不由它亲自创建,也须经它亲自批准或它所授权的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他坚持历史主义观点,在强调优越性的同时,并不回避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建设性的学术态度客观分析问题,坚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伟大的顽强的生命力”。在1981年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中,曾就能否实行两院制问题有过讨论。何先生认为把一院制改为两院制比较好,提出的主要理由是:一是适应“四化”的需要,便于吸收各行各业的专家当人民代表;二是可以更加慎重、更加稳妥地决定国家的重大事务。两院可以互相配合、制衡,虽然也可能出现拖拉的现象,但这有利于改变一刀切的弊病,并可适当照顾到少数民族和地区的利益;三是有利于选民监督选出的人民代表。
1992年,何先生作为主持人完成了国家社会科学“七五”规划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其项目成果集中体现于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一书。这本书系统地展现了何先生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学理化、体系化的思考,为“人大制度学”的构建提供了原理支撑。在导论中,何先生写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主体的、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机关体系的核心的、实现人民的国家权力的制度。”在他看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新型的代议制度,它和西方国家的代议制度既有历史的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阐述中国代议制度的特点,进而明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具有的中国特色,显得十分重要。他从革命与专政、民主的内容与形式、三权分立与民主集中制等基本范畴出发,揭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并为研究地方政权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基本范式与方法论。
作为新中国培养的宪法学者,他善于 从本土经验中提炼原理,完整地提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范式,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践 。如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载体,已成为最具中国特色的宪法制度。何先生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所作出的学术贡献是不能忘却的。
(五)基于多元文化价值的比较宪法学
作为新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何华辉先生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历史定位、宪法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他对外国宪法学、比较宪法学的建立与发展所作出的原创性学术贡献已成为中国宪法学的标志性知识体系。他尊重不同文明形态中产生的多样化宪法文明,是 新中国比较宪法学的体系、范畴与方法论的奠基者。
根据1983年“申请培养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所载信息,何先生填写的学科和专业是宪法,研究方向是资产阶级国家宪法。何先生1982年9月招收的三位研究生的研究方向是资产阶级宪法和美国宪法。1982年到1984年,何先生开设了“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原则”“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国宪法”“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美国宪法”等课程。由此可见,在宪法学领域,何先生除研究中国宪法外,还将大量精力放在外国宪法的教学与研究上,并在系统研究中外宪法的基础上,开辟了“比较宪法”这一新的研究领域。对于何先生为何倾注大量心血于外国宪法、比较宪法研究,秦前红教授认为,这与他有熟练的外语技能及20世纪80年代初多次的出访经历存在关联,其背后更体现了他对民主与法治价值共识的追求。正是在对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比较中,他感受到对不同宪法文化进行比较研究的必要性。
20世纪80年代,中国与西方国家刚恢复法学交流。何先生凭借其学术影响力,参与了高层次的中外宪法学交流。1985年10月,他与马克昌先生一起到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访学,在两次演讲中阐述中国近代以来的宪法发展,并从比较的视野观察中美宪法的差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宪法实践的状况,他并不回避问题,而是客观地分析原因,向耶鲁大学法学院师生展现了坦诚开放的学者形象。受何先生的影响,耶鲁大学著名宪法学家费斯教授在《耶鲁国际法杂志》上发表了题为《两种宪法》(Two Constitutions)的论文,对中美宪法的历史及二者的言论自由条款进行了比较。在文中他特别提到:“何教授多次指出,尽管美国是一个年轻的国家,但它拥有一部非常古老的宪法。”费斯教授对中美宪法中言论自由的比较,引发了美国学界对转型时期中国法治与宪法的关注,也对中美宪法学交流产生了积极影响。
1986年,何先生赴荷兰讲学,六次学术讲座的题目分别是“人民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一国两制’和坚持社会主义原则”“人民中国的国家机关概述”“人民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人民中国的党政关系”和“人民中国法制建设的历史发展”。尽管目前还没能获取当时的讲稿,但这些主题都是当时宪法学的学术前沿,也是国际社会关注的话题。1987年5月,他应邀向“美国宪法200周年会议”提交了题为 《中美两国宪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的论文。
1988年,何先生应日本早稻田大学比较法研究所的邀请,为该所成立30周年纪念活动撰写 《中国宪法的特殊性》 一文,向国际社会介绍1982年宪法及其实践。何先生在论文中比较了中国宪法与资本主义宪法、中国宪法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差异,概括了中国宪法制度的特色。1992年12月,他参加了许崇德先生主持召开的“宪法与民主政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并作为主席团成员参与具体的组织活动。在会议上,他提交了 《进一步强化宪法权威》 一文,系统地诠释了宪法权威的原理,并对1982年宪法实施10年来的经验进行总结,鲜明地提出“宪法至上”的命题,建议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该研讨会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宪法学界举办的第一次大型国际研讨会,许崇德、何华辉等老一辈宪法学者展现了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宪法学者的学术风范,对中外宪法学交流产生了重要影响。通过这些国际交流,何先生积累了丰富的外国宪法与比较宪法文献,通过观察国际宪法学新动态,深感比较宪法的重要性。
在中国,比较宪法学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移植西方宪法理论的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较早建立的宪法分支学科。在这一研究领域中,何先生致力于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比较宪法学体系,进行了诸多创造性的研究工作。1986年,何先生与许崇德教授编写的 《分权学说》 出版,这是一本比较宪法学著作,提出了以比较的方法研究宪法问题的思路。在《 我国新宪法同前三部宪法的比较研究》《建立新的比较宪法学刍议》 等论文中,何先生探讨了中国比较宪法学体系的特点与学科的独立价值等问题。经过长期的学术积累与思考,1988年何先生编写的 《比较宪法学》 著作出版,该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内出版的第二部比较宪法学著作,填补了国内比较宪法学理论研究的空白,并在体例与内容以及方法论上进行了创新。该书集中体现了何先生的比较宪法学思想,奠定了他在比较宪法学领域的学术地位,成为高校宪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必读参考书,也被列入耶鲁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专业研究生的重要参考资料。该书的学术特色与风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比较宪法学的性质与学科地位。 合理地确定比较目的与比较价值是比较宪法学首先要回答的问题。学界关于比较宪法学的目的与价值长期存在争论。何先生认为,比较宪法学是宪法学和比较法学的分支学科,是一门“从比较对照的角度加深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研究和认识的科学”。按照何先生的理论,比较宪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但近代宪法产生以前“不可能建立一门独立的比较宪法学”,“只有在近代的宪法学、比较法学产生以后,才为建立比较宪法学提供了可能条件”。
二是建构了中国比较宪法学的体系与研究对象。 何先生从比较宪法学的规定性出发,论证了它的研究对象,即“比较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宪法原理的比较研究,一类是宪法规范的比较研究”。宪法原理的比较范畴中包括宪法的概念、本质,宪法的产生和发展,宪法的结构、分类,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宪法的作用与监督实施等。
他认为,对宪法原理的研究“有助于加强对宪法整体的理解,有利于促进对各国宪法的共性以及它们各自的特性的探讨,从而有利于把比较宪法学提到应有的理论高度,加深对宪法的产生、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论认识”。当时中国法学界对于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特别是宪法制度之间是否具有可比性的问题,还缺乏学术关注与共识,在学术理性与政治现实之间还存在着比较明显的紧张关系,属于具有一定学术敏感度的领域,对这个问题的探讨需要学术良知与勇气。在此背景下,何先生以学者的社会责任与良心,从学理角度论证不同国家宪法规范之间具有可比性的基础,从客观、理性的角度提出对宪法本质与形式进行区别的方法与原则。他认为,“在本质与形式的关系中,还有一种情况是两种宪法规范有着类似的调整对象,资产阶级宪政工作长期积累的经验中,有些可供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借鉴利用”。
三是系统地提出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 何先生认为,“比较宪法学的基本的治学方法是比较研究的方法”“要使比较宪法学真正成为科学,必须用唯物辩证法作理论指导”,并论证了唯物辩证法对比较宪法学研究的具体指导功能,如能够揭示宪法的本质,阐明宪法的实质内容与表现形式之间的关系,阐明宪法的历史关系。何先生对西方比较宪法学家的理论贡献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一个多世纪以来,西方学者运用比较方法开展比较宪法学的研究,确实在自己的研究领域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提出其历史的局限性:“但他们的成就和业绩,多局限在宪法形式的比较研究范围以内,尽管这些形式上的研究成果对比较宪法学的创建是十分必要的,但它毕竟没有反映出比较宪法学所应该揭示的宪法的本质特征,未能把这门学科建立在真正的科学基础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何先生在分析宪法历史关系时,强调了比较宪法学研究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即如何理解宪法历史发展的客观连续性。
他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从它产生以后,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两个阶段,即资本主义阶段和社会主义阶段,揭示这两个阶段的宪法的本质差异固然十分重要,但不能因此否认它们的历史联系。只有承认这种联系,才能探索出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在它们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共同的课题。这一论述表明了比较宪法学者对宪法共性与特殊性价值的认识态度,说明比较宪法学不仅满足于对不同制度之间差异性的认识,也需要根据本国情况追求人类已取得共识的公共性价值。
四是系统地提出比较宪法学的社会功能。 由于学者的学术立场不同,对比较宪法学的社会功能可能有不同的认识与归纳方式。何先生认为,建立新的比较宪法学的必要性在于它的实践性,并从两个方面分析了其意义:首先,建立新的比较宪法学有利于阐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其次,建立新的比较宪法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宪工作和行宪工作。他强调,比较研究外国宪法时,必须和本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不能生搬硬套,一定要使我国的立宪工作和行宪工作既反映社会主义所应该具备的本质特征,又具有中国特色。
何先生的 《比较宪法学》 “ 集他的治学思想,尤其是宪法比较研究思想之大成 ”,其学术价值受到宪法学界的普遍肯定,对中国比较宪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学术影响,已成为学习与研究比较宪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参考书。后辈宪法学者在成长过程中都从中汲取了学术营养。尽管这部著作于30多年前出版,但其中体现的专业化的宪法学知识、严谨的学科体系、丰富的学术内涵与理性的学术追求,依然为后辈留下了一笔宝贵的学术遗产。
(六)基于学者社会责任的宪法理念普及者
何华辉宪法学不仅是由理论范畴构成的有机知识体系与框架,也是面向法治实践、弘扬宪法精神的实践宪法学。在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的同时,他积极参与法治与宪法的宣传教育工作,将普及宪法理念视为学者的社会责任与使命。他经常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干部和广大群众宣讲宪法知识,为塑造中国法治文化和构建新中国宪法教育体系贡献学术智慧。
在20世纪50年代,何先生编写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话》《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等著作。他一方面致力于构建新中国宪法学的学术体系,另一方面借助这些学术作品向社会普及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知识与原理。在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回应民众对新宪法秩序的期待,何先生与其他学者一道,将普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1982年5月宪法草案公布之后,何先生便在《长江日报》上连续发表多篇关于“宪法修改草案”学习的文章,为人们理解和学习宪法草案提供参考。例如,在 《为什么要修改宪法?——〈宪法修改草案〉学习(一)》 一文中,他提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一切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与依据,也是整个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1983年,他与邓波合作出版 《治国安邦总章程——新宪法讲话》 一书,系统地介绍“八二宪法”的修改背景、主要内容及基本知识体系。何先生在出版说明中写道,“为了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新宪法,使广大公民更好地理解新宪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从而提高遵守新宪法、执行新宪法、维护新宪法的自觉性”,力求体现理论性、知识性、系统性。该书第十讲专设“保证宪法实施 维护宪法尊严”专题,强调“要使宪法真正起到治国安邦的作用,关键问题在于贯彻执行,保证它的实施”。
1984年,何先生在《法学评论》发表了 《〈宪法学〉重点问题解答》 一文,分为上、下两篇。虽然是对一些基本概念的解读,但其中包含着何先生以学术话语传递宪法精神的努力。文章系统地解答了“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根本法”“什么是国家制度”“怎样实现和加强党对国家的领导”“怎样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为什么规定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怎样理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如何正确地行使公民权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最高国家权力是怎样体现出来的”“什么是三权分立”等基础性问题。这些问题虽属宪法学基础知识,有些甚至是基本常识,但对当时而言,仍需权威学者进行学理化的解读。何先生以通俗易懂的话语,向社会普及1982年宪法所蕴含的原则与内容,为公众准确理解新宪法提供了重要参考。
1985年上半年,何先生应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邀请,为全市法院系统的干部主讲了“宪法学”。为此次授课,他编写了一套教案,内容以中国宪法为主,同时涵盖宪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以满足法官学习宪法的实际需求。后来,根据一些参加法学专业自学考试同志的要求,该教案被整理编印成册,书名为 《宪法学提要》 。《宪法学提要》根据教学对象的特点,除导论外共设六章内容,分别是“第一章 国家制度”“第二章 经济制度”“第三章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章 国家机构”“第六章 国旗、国徽和首都”。在导论中,何先生提出“人民中国的宪法的历史发展”这一命题,以“人民中国”来命名新中国宪法,诠释了中国宪法的人民属性。在宣传1982年宪法时,何先生重点介绍了经济制度,系统地解读了宪法与经济制度的关系,论述了经济制度的基础原理、个体经济、中外合资经济、公民的个人财产、计划经济等概念。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上述经济制度的宪法表达存在一定争议,宪法学界对此的关注尚不充分。如前所述,构建经济宪法是何先生的学术规划,他对经济制度的学术造诣是学界公认的,也构成了其学术特色。
在普法教育方面,何先生曾主编 《大学生法律基础导论》 。然而,在1996年该书即将再版之际,何先生不幸逝世。在再版说明中,编者就主编何先生对该书的贡献给予了高度评价。作为面向大学生的法律基础导论,该书从法律、法制等基础概念出发,介绍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婚姻家庭继承法、刑法、诉讼法及律师、公证等基本法律制度。第一章“绪论”谈到现代社会与法的关系,以生动的语言阐述了人类生活不能脱离法制的原因。在论及法律与人才培养的关系时,作者指出,从人才培养来说,如果没有社会主义法律,如果没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人才问题只能是徒托空言。除介绍基本知识与制度外,这部普法教材还以前瞻性的视野,专门探讨了科技与人类生活的关系,以及技术革命为法制带来的新问题,提出的观点十分前沿且深刻。作者认为,历史上任何一次技术革命,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向自然界索取生产资料的技术生产方式,而且会深刻地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化。书中还讨论了器官移植、安乐死、脑死亡等国际社会关注的话题,以增强法律知识的趣味性、前瞻性,深化了读者对法制意义的理解。即便在今天看来,这些学术探讨与判断仍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三、何华辉宪法学的学术传承
何华辉宪法学的内涵十分丰富,涵盖宪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基本范畴、宪法学方法论、宪法与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比较宪法学等多个领域。
他是一位坚定的爱国者,心中充满了对祖国和人民的爱,这种家国情怀也深刻体现在他的宪法学研究之中。 在国家需要之时,他常能挺身而出、直言不讳,始终捍卫宪法的神圣尊严,这都源于他对祖国的无限热爱。
他是一位令晚辈敬仰的杰出宪法学家,其学术思想成为中国宪法学丰富的学术遗产之一。 他以宽容与包容的精神正视历史,积极投身于宪法学教学与研究之中,提出诸多创新的学术观点。
他是一位宪法理想的布道者和实践者。 在理想与现实的冲突中,他坚守内心的信念,即便是在逆境中也从未放弃希望。在他看来,做一名宪法学者,需要徘徊于价值与事实之间,要有直面现实的勇气与责任。何先生的难能可贵之处在于:“他始终不失赤子之心,淡泊自持,不为利锁名缰所困, 唯学术是从,唯真理是依 。”从他的第一篇学术论文、第一本学术著作可以看出,他的学术蕴含着实践理性,以学理影响实践,推动法治的发展。
他是智者,始终爱护学生,关怀年轻学者的成长,培养了一批优秀的宪法学者。 他对学生“深爱如子弟,凡有利于他们发展成才的事,他都尽心尽力;同时对他们的为人治学又要求极严”。面对那些因宪法现实而感到困惑的年轻人,他以高尚的人格和深厚的学识温暖大家,给人们希望。
何先生离开我们29年了。每当想起他,我们心中就有无限的感恩与怀念之情,同时深感宪法学者的学术责任与勇气。在纪念何先生100周年诞辰暨逝世29周年之际,我们应以老一辈宪法学者为榜样,坚守宪法学者的尊严、使命与责任,努力做一名无愧自己良知的学者,立志成为如他一般 “以学术为生命、特立独行的真正学者” ,以告慰何先生的在天之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