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5日

关于刑法教义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脉络,陈兴良教授的论述颇多,但较为分散。在2006年发表的 《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 一文中,陈兴良教授提出了刑法知识中的去苏俄化这一命题,以此作为我国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形成的起始。[1]此后,在2011年发表的 《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 一文中,陈兴良教授认为,我国刑法知识面临着转型,这一转型的方向就是走向教义学的刑法学,即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如果说去苏俄化是对我国刑法知识的一种批判性思考,那么教义学化就是对我国刑法知识的一种建设性思考。[2]不难发现,陈兴良教授以“去苏俄化”作为我国刑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形成的发端,认为我国刑法知识的苏俄化与教义学化系对立排斥的关系,并以我国刑法知识的转型推导出走向教义学的刑法学这一结论。其在2017年出版的 《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第2版) 一书[3]中指出,在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的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我国刑法都是一种注释刑法学。这里的注释刑法学,就是一种没有教义的刑法学。其又指出,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的刑法学,是以苏俄刑法学为基础的。在苏俄刑法学中,存在以政治话语代替法理判断的缺陷,是一种学术水平较低的刑法学,也是一种教义含量较低的刑法学。[4]其中,“教义含量较低的刑法学”说明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的刑法学中,还是具有教义的成分或因素,而非“一种没有教义的刑法学”。不难发现,陈兴良教授的以上论述存在自相矛盾、不甚严谨之处。此外,其在该书中继续指出,刑法教义学的发展,可以按照1997年刑法修订作为一个时间上的标志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1997年刑法颁行,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5]虽然陈兴良教授在该书中并未明确指出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刑法学研究是否包括了刑法教义学,但从其如上表述来看,似乎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刑法学研究也包括了教义学的内容。在2017年发表的 《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纪念1997年刑法颁布二十周年》 一文中,陈兴良教授指出,“1997年刑法的颁布,为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轫提供了可能”;“探讨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轫,不能不论及1997年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所带来的刑法理念的深刻变革。”[6]按照此处的表述,则我国刑法教义学“发轫”于1997年刑法的颁布,不包括1997年刑法修订之前的刑法学研究。在2019年发表的 《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 一文中,陈兴良教授指出,我国刑法学是随着1979年刑法的颁布而重建的,在过去的40年中,我国刑法学经历了由注释刑法学到刑法哲学,再演进为刑法教义学这三个阶段。在我国1997年刑法颁布以后,随着德日刑法教义学的引入,我国刑法学界开始接受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并以我国刑法规范为中心,进行教义学分析,由此形成我国教义刑法学的知识形态。[7]从中可知,其以1997年刑法颁布作为中国刑法学教义学化的开端。2022年,陈兴良教授在为王莹副教授 《中国刑法教义学的面向:经验、反思与建构》一书作序 中指出,“我国刑法教义学的进程起步于上个世纪和本世纪之交。”[8]与之前的相关论述相比,此处陈兴良教授对中国刑法学教义学化的起步时间交代较为模糊。若结合其在2017年与2019年两文中的观点来看,其所言的“上个世纪和本世纪之交”应该指的是1997年刑法颁布这个时间节点。
[1] 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5期,第20页。
[2] 参见陈兴良:《刑法知识的教义学化》,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第27页。
[3] 《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该书的第一版出版于2012年,陈兴良教授指出,第二版并没有对该书内容进行更多的增补,第二版其实只是一个重印版。故而,笔者行文中虽然引用的是该书2017年版,但该书中的观点实际上代表着陈兴良教授在2012年第一版的观点,特此说明。
[4] 参见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0-22页。
[5] 参见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学术史)》(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5-27页。
[6] 陈兴良:《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纪念1997年刑法颁布二十周年》,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第4页。
[7] 参见陈兴良:《注释刑法学经由刑法哲学抵达教义刑法学》,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3期,第565-583页。
[8] 王莹:《中国刑法教义学的面向:经验、反思与建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序一第2页。
以上内容节选自笔者于2023年撰写的《当代中国刑法学教义学化的历程——学术史的考察》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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