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海淀律师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9日
作者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姚均昌
2026
2026年的第一个假期已经结束,13个法定节假日已经过完1个。提起假期,您可能想到的是常见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病假、事假等。您知道吗,在职场中,还有很多其他假期。本文中,律师为大家归纳总结了日常工作中会遇到的各类假期及其管理方法,以供参考。
育儿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三周岁前,每人每年享受五个工作日的育儿假;每年按照子女满周岁计算。夫妻双方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调整延长生育假、育儿假的假期分配。女方自愿减少延长生育假的,男方享受的陪产假可以增加相应天数;夫妻双方享受的育儿假合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职工在休育儿假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提供子女的医学出生证明;若职工担心个人信息泄露拒绝提供子女医学出生证明的,用人单位则可以不批准其休育儿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老年保障制度和措施。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的护理假。据此,子女带薪护理老人,需满足2个条件,一是“独生子女”,二是“老人需要护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批和处理。
痛经假
痛经假的概念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明确: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日的休假。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痛经假”规定。然而,为了保障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部分地区已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通过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对痛经假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北京、安徽、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余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如《北京市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女职工患痛经,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生产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在经期休息一天,算作劳动时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休息1至2天;(二)对其他工种的女职工,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每月发放一定的卫生用品或者费用。《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安排至少10分钟工间休息;(三)经医疗机构或者妇幼保健机构确诊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1至2日的适当休息。
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此可知,目前关于丧假问题已经不再区分企业的性质,这是考虑到中国的历史传统和伦理道德,百事孝为先。
同时,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员工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至于丧假的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予以明确。那么,什么样的亲属关系才能休丧假呢?根据中国的民族传统和实际情况,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是包括在内的,那么其他亲属呢?在北京,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丧假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公婆与岳父母死亡时,职工也应享受丧假待遇,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丧假。
带薪年休假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一定期间的带薪休假。根据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为工作日,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则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新入职的员工也可能享有休年假的权利,只要职工能证明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可,这里的12个月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情形。但是,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①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②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③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④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⑤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但在当年度内又出现上述②③④⑤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休假,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做好考勤记录。
同时,HR朋友还应当记住以下三个公式:
一、新入职员工年休假天数计算: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离职员工年休假天数的计算:员工离职时,当年度未休年休假的,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资,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年休假工资。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如果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得扣回。
三、未休年假工资的计算方式:计算未休年假工资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乘以未休年假天数再乘以200%进行折算。
注意: 上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最终是额外再乘以200%,而不是300%,因为其中的100%是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正常劳动所得。
此处要特别提醒的是:月工资的标准中是不含加班费的,这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有所不同。年休假应由用人单位进行统筹安排,员工请事假时也可用年假替代;当安排员工休年假却遭到拒绝时,应让员工提交书面的拒休说明,否则仍需安排休假。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所谓的工伤假,也就是咱们常说的“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需根据伤情来确定。
目前多数省份均已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的长短,不是所有工伤都是12个月;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停工留薪期的福利待遇问题,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若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按因工死亡处理享受全部的工亡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职工若进入停工留薪期的,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对于多部位、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如果员工所受伤害未被列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确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未满,但经工伤医疗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终止停工留薪期。若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继续治疗的,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其工伤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但不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病假工资。最后,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尚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前,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家长会
在北京地区,根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教育局、北京市人事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职工参加学生家长会可作公假处理的通知》【〔80〕市劳资字第311号】的规定,为了使学生家长与学校配合,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教育,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的职工接到学校召开家长会的通知书后,可持通知书向所在单位领导请假,经批准后,可作公假处理,工资照发,评奖不受影响。
这一政策既解决了职场爸妈参加家长会的后顾之忧,又体现了单位对职工家庭生活的关怀。不过要注意,这个规定只适用于北京地区,其他地方的职场爸妈如果也想享受这个政策,要去咨询一下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工需提前向单位出示学校通知,经领导批准后履行请假手续,无需使用年假或事假。
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依法探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根据原《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
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交通运输工具的发达和通信等即时工具的广泛运用,探亲假已经名存实亡,作为曾经的历史产物已不再具有可操作性,且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未对探亲假作出明确规定,故,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享受探亲假不违法,无需承担责任;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享受探亲假的,就应当予以兑现。
路程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若为探亲假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由此可知,在上个世纪,由于交通工具的匮乏与速度的迟缓,无论员工是婚丧假还是探亲假,都需要有一定期限的路程假,以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随着科技水平的突飞猛进,经济生活水平的不断攀升,乘坐飞机、高铁,驾驶私家车等快速交通工具对于百姓来讲已经稀松平常。所以,路程假也已经随着交通工具的快速进步而流进历史的长流之中。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员工休假已不存在路程假一说。
社会活动假
所谓社会活动假,是指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视为正常出勤。比如,行使选举权或者被选举权;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参政议政;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等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院陪审员;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基层工会非专职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担任集体协商代表期间,参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加兵役登记等应征事宜和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等。职工因参加社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一般视为正常出勤。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或者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加集体协商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的社会活动假时,应当列明其具体的活动类型。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所以,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单位已无需支付其工资(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员工若是出庭为单位作证,暂不说证明力的大小,单位应视为正常出勤)。
如果是员工本人作为原告或被告出庭诉讼,是为了其自身个人利益而参与诉讼活动,并不是为履行公民义务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社会活动,单位无需支付其工资。若员工作为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为此,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这是原则。若员工不是参加法定的或规定的社会活动,而是其他的活动,应按事假处理。最后,员工因故参加社会活动的,应当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如邀请函、通知函等,无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可按旷工处理。
来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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