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在法律尤其民商事法律领域,“善意”并非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道德评价,而是贯穿民事法律行为、关乎权利义务分配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它精准衡平了静的安全(权利人的既有权益)与动的安全(交易中的合理信赖),是现代民商事活动高效有序运行的基石。
纵览《民法典》全文,“善意”常以如下三种情形出现: 一是 “善意相对人” ,主要出现在代表、代理等领域(如法典第61条、第171条等)。 二是 “善意第三人” ,主要集中于物权变动场景(如法典第225条、第403条、第641条等)。 三是“ 善意取得 ”情形 (如法典第311条、第312条等)。此外,还有诸如善意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第460条)、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免除(第986条)等特殊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在《民法典》之外,其他法律尤其相关司法解释也有不少涉及民商事领域的“善意”规则,如《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善意人合理审查的界定、举证责任分配等。
上述“善意”规则,共同构成了民商事领域层次分明、系统完善的“善意”规则体系。为便于直观了解,我们对《民法典》进行全面查阅,梳理汇总出22处涉及“善意”的规定,并附关联法律、司法解释等关联条文 ,形成如下“一表通”(点击图片可放大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