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法李建伟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13日

01
线上会议是时代发展的特征
随着信息技术的 进步 ,越来越多公司选择 借助 电子通信方式进行会议召开与表决。《公司法》第 24 条 亦 回应性地规定 :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召开会议和表决 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该条款明确了 公司线上会议的合法性,同时 也 允许公司通过章程作出例外安排。从公司治理的 角度看 ,以电子通信方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 , 不仅能降低会议成本 、 提升治理效率,还能极大方便股东参与, 推动股东积极主义 、 强化股东民主 。
基于 对《公司法》第 24 条的合目的性解释, 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类别股股东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清算组会议等会议的召开 与 表决 ,当然也可 采用 电子化形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02
线上会议的若干细节
(一)线上会议通知资料的保管
以 线上股东会 为例 ,公司 同样应遵守《公司法》第 64 条、第 115 条第 1 款关于股东会通知程序的规定 ,及时将会议时间、方式及审议事项等事项通知股东,并保存好相关通知资料以备存证。
考虑到线上会议的特殊性,公司应根据所采用的具体会议形式,及时将网络地址、会议软件链接、参会二维码等信息通知股东,避免因通知程序瑕疵 而 影响部分股东参会。此外,线上股东会的召开也须符合召集程序、主持人选定、提案审查等其他程序性要求,这些要求与线下股东会并无区别。
(二)会议录音录像与股东身份核验
线上股东会便于进行录音录像,而此类音像记录是证明会议已召开的最直观材料。因此,公司有必要将其作为重要会议资料妥善保存。
此外,考虑到线上形式的特点,实践中可能出现非股东本人代参会的情形,易引发争议。 为此,建议公司要求参会股东开启摄像头,以核验其身份,同时最好留存一张包含所有参会人像的画面 ,以作为股东参会的证据 。若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则应遵循《公司法》第 118 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三)保障股东的发言权
在股东会召开过程中,股东有权在主持人安排的程序环节中 , 就会议提案发表意见,或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与质询。因此,线上股东会不仅 需要 保障股东的表决权,也需保障股东的发言权。实践中,建议公司根据线上会议形式的特点, 合理设置发言机制 ,确保股东能够顺畅表达意见,以维护会议程序的合法性。
(四)签字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 64 条,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在线上会议情况下,公司应在完成会议记录后, 及时安排股东通过电子签名、邮寄纸质会议记录等方式履行签署手续 ,以确保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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