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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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法院:历史、现在与未来

作者:陈增宝,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二级高级法官,第三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
来源:《法律适用》2026年第1期“法官说法”栏目,第108-129页。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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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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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数字法院的由来和历史沿革
二、数字法院的时代价值和现实动因
三、数字法院的建设理念与目标样态
四、数字法院的变革维度及其实施路径
五、数字法院的未来展望
摘要
在数字时代,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前沿技术为深入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全方位赋能司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动因、时代机遇与无限可能。数字法院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成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有效抓手和强大动力。不同以往的信息化建设,数字法院是以“数据驱动”为本质、以全流域智能化为目标,以统一平台化为基础,从工具属性迈向制度变革,不断向着“技术赋能+模式变革+制度重塑+认知升级”一体化的现代化法院新样态迭代发展。未来,随着司法模式的数字化变革、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司法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体系的完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司法数据安全保护的强化,我国数字法院建设将深刻地转向司法方法论的变革和革新,为人类司法文明史勾勒出更加美好的发展图景。
关键词
数字法院 价值理念 数据驱动 模式变革 目标样态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随着现代科技迅猛发展、数字中国总体战略在司法领域深入实施,“数字法院”建设已成为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载体、有效抓手和强大动力。202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数字法院建设”,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在实践探索的同时,数字法院建设亦日益成为数字法治领域备受关注的重大理论命题,涌现出一批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前瞻性的高质量研究成果。这些成果为数字法院的深化建设与有效实现提供了有力指导,但相较于学界对智慧法院建设已有的丰硕研究成果,目前数字法院还处于“实践探索走在理论研究前头”的大发展阶段,在规律性认知、系统性思考和体系化的理论建构方面仍有较大提升空间,需要更多学者予以关注、参与和研究。笔者不揣浅陋,拟结合自身曾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司法改革主管部门工作的实践体会,以数字法院建设亲历者、参与者和观察者的综合视角,聚焦数字法院的历史、现在与未来维度,对其发展沿革、价值理念、目标样态、变革路径以及未来展望进行一些纵向分析与总结提炼,供理论与实践参考。
一、数字法院的由来和历史沿革
(一)数字法院的由来
虽然有关数字法院的概念萌发较早,但最早系统性提出并在省域层面创造性实践的系浙江法院。2021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方案,第一次系统性提出了建设“全域数字法院”这一全新命题,开启了浙江法院全面推进“全域数字法院”建设的全新发展路径。2023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数字改革赋能”的工作目标,并于2023年4月印发《上海“数字法院”建设方案》。随着实践探索的深入,浙江、上海等地以数字法院赋能审判工作现代化的经验做法逐步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与推广。2023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在全国大法官研讨班上提出尽快真正形成全国法院“一张网”。2024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要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以数字法院助力提质增效,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明确了数字法院建设的发展目标。2025年2月,“数字法院”写入《意见》。2025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再次提出:“数字法院赋能提质增效。推动全国法院在‘一张网’、一个平台办案办公,促进信息系统集约集成、业务标准统一规范。研发应用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系统,推动科技创新与司法工作稳慎融合。”
(二)浙江“全域数字法院”的发展历程及其成效
浙江“全域数字法院”这一重大命题的实践探索和改革发展,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从1996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成第一个计算机局域网信息系统至今,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早在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就以高瞻远瞩的视野作出“八八战略”和“数字浙江”建设等重大战略部署。在这些战略的指引下,浙江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先后推出“四张清单一张网”“‘最多跑一次’改革”“政府数字化转型”“数字化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举措。此背景下,浙江法院持续深化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在网络司法拍卖、矛盾纠纷在线多元化解等方面作了大量探索。特别是,2017年8月设立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开创了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实现“立案、调解、审判、执行全流程在线”,让老百姓“一次都不用跑”,为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积累了先发优势。
201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信息化建设存在的系统碎片化、用户体验不佳、重复建设、数据壁垒等问题,以解决系统碎片化为突破口,统筹各级法院集约建设、协同联动、共建共享,在全省启动实施“平台+智能”战略,以平台化整合、智能化改造的方式,着手建立全省法院统一的办案办公平台,致力打造智能办案新模式,并于2020年起全面推行“无纸化办案办公”改革。
2021年2月,中共浙江省委召开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提出“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努力打造‘重要窗口’重大标志性成果”。此背景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启动实施“全域数字法院”改革,于2021年3月向全省法院印发了《关于推进建设“浙江全域数字法院”重大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了以“平台化+无纸化+智能化”三步走,打造“全业务平台通办、全时空泛在服务、全流程智能辅助、全省域资源整合、全方位制度变革的信息时代司法运行、组织和管理新模式”,实现互联网法院新模式从“风景”到“全景”等目标任务。通过整合业务系统,实现全省法院在同一平台上办案办公,有效解决分散式系统带来的数据汇总不及时、不准确、不标准等问题,为从立案到执行的全业务场景提供强大支撑,电子诉讼应用率超92%。通过建设“数字法院大脑”,以“数据+算法+模型”手段,激活平台中累计但未能有效应用的123亿条司法数据资源,赋能各类业务场景,体系性推进覆盖5大方面的119项制度创新,打造了凤凰金融智审、共享法庭、执行“一件事”改革、司法公正在线、虚假诉讼协同智治等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积累了“智慧管案、管事、管物、管人相贯通”“系统分析V字模型拆解法”“一地研发、全域共享”等可复制可推广的方法论,实现了理念、实践和制度的全域创新,产生了强有力的典型示范效应。“浙江全域数字法院”成为继“互联网法院”“移动微法院”之后的又一张浙江司法“金名片”。
(三)法院信息化的历史沿革
“数字法院建设既是此前信息化、智慧法院建设的延续,更是在此基础上的迭代升级。”因此有必要对法院信息化的历史脉络进行梳理回顾。
1.法院信息化1.0版(1996—2010年)
1996年是我国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元年。在当年全国法院通信及计算机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作了总体部署,标志着司法领域正式开启信息化转型进程。该阶段的政策演进呈现出将计算机网络系统定位为工具的导向。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首次提出“建立全国法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信息技术定位为提升办案效率的辅助工具。2010年“覆盖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管理的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形成”,标志着信息化1.0版建设的基本完成。
2.法院信息化2.0版(2011—2015年)
2012年3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推进信息技术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广泛应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系统编制《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3—2017)》,标志着信息化建设从分散探索转向顶层设计。这一阶段,法院信息化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得到高度重视。截至2015年,我国法院构建了“办公内网、法院专网、外部专网、互联网和涉密内网”五大网系的基础支撑体系,建成了以互联互通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实现了从“技术工具”到“数据治理”的思维跃迁。
3.法院信息化3.0版(2016—2020年)
2016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6—2020)》首次提出建设“智慧法院”战略目标并将网络化、阳光化、智能化确立为主要特征,旨在为信息时代的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智慧法院超越了以往单纯的技术应用,开始催生司法数字化转型的系统性研究。2017年,全球首家互联网法院在我国浙江省杭州市挂牌成立,推动诉讼模式从“物理空间”向“数字空间”转变。2020年,人民法院以数据为中心的信息化3.0版建成,初步形成以全面覆盖、移动互联、跨界融合、深度应用、透明便民、安全可控为特征的智慧法院体系。
4.法院信息化4.0版(2021年至今)
2021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21—2025)》确立了“五化”建设目标——“全方位智能化、全系统一体化、全业务协同化、全时空泛在化、全体系自主化”,标志着法院信息化建设从单一应用转向系统生态重构。202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一张网”的战略构想,随后,这一构想写入2024年《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要求“加强全国法院一体化办案办公平台建设,实现司法数据实时汇聚、政法业务依法协同、智能技术充分运用”。2024年10月,经过1年多的开发建设,全国法院“一张网”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内蒙古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上线试运行。“一张网”建设由此成为法院信息化4.0版的标志性工程,标志着数字法院建设在全国展开。2025年2月,《意见》第23条对“加强数字法院建设”进一步作出高规格、战略性的顶层设计,并提出“建设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实现全国法院‘一张网’、一个平台办案办公”等部署要求。
二、数字法院的时代价值和现实动因
当今时代,以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前沿技术正在全方位、深层次推动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和政府治理方式发生深刻变革,这也为司法领域以数字化思维方式助力“提质增效”、赋能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历史机遇。数字法院作为数字时代司法变革的产物,应运而生。
(一)以数字化改革促推人民法院中国式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党的十八大以来,信息化成为我国推动社会转型发展的重要国家战略之一。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以坚强的战略定力,作出了坚定不移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等战略部署,开启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面对前所未有的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党的二十大报告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最强音。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式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院现代化的概念特征具有溯源性和相承性,其内涵本质是一脉相承的。而从现代化的话语内涵来看,数字化、智能化是智能时代和智能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当代世界主要国家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新时代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特征。因此,法院工作现代化必须置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大背景下谋划推动,是充分适应数字经济社会生产生活和现代科技文化需要,涵盖理念、制度、机制、方法和手段的全方位现代化,是有能力为人民群众公正、高效、权威地化解矛盾纠纷的现代化。据此,数字化、智能化也就成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步骤和核心内容,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数字化改革也就成为人民法院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护航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更好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答之题”。正是在这样背景下,数字法院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战略的基础设施和关键举措应运而生,数字化改革成为通向人民法院中国式现代化的“路”和“桥”。
(二)以互联网方式塑造数字时代司法新模式
信息技术革命推动着整个社会从生产工具到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这场革命从根本上改变了人类生产、生活、消费、学习和工作方式,人类活动的领域重心也逐渐从线下向网络上迁移,信息传递的渠道和载体从实体走向虚拟,工具和平台的实质性进化重建了整个社会的服务架构。在数字化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治理模式的发展与内在构造的调整,客观上都冲击着传统司法治理格局。这最直接的表现在于,“物理与网络并存交融”的空间下,人们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需求发生了巨大变化。加快构建模式场景化、规则确定化、高效便捷的司法组织运行新形态,成为塑造数字时代司法新模式、打造互联网司法高地的必然要求。例如,随着大量电子商务类纠纷的出现,一方面,电子证据的虚拟性、脆弱性、隐蔽性、易篡改性成为当事人维权痛点和法院审查难点;但另一方面,在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中,通过同步共享电子商务纠纷主要事实信息,大大减少了案件事实争议,司法审查重点也从“事实审”转向“法律审”。这种从表象到实体的变化,意味着“互联网司法”作为综合体,成为一个“跨越技术、组织、程序、实体等不同领域的综合性概念”。数字时代司法新模式不仅要求技术工具层面的提质增效,更要求在业务流程、诉讼规则和组织架构上开展深层次的变革。数字法院建设作为一场自上而下发起的司法变革性工程,方法论上体现为“一地研发、全域共享”,具有统筹规划、上下联动、内外协调、整体推进的强大优势,其是构建数字时代司法新模式、塑造数字社会法治秩序的关键路径。
(三)以数字化、智能化服务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新时代,公众对司法的需求发生重大变化,除了最基本的公开、公平、公正与程序性权利的保障,公众对司法运行模式的期待更为多元和个性化、精准化。特别是,进入数字时代,人们的诉讼活动进一步突破时空限制,对于跨域立案、远程庭审、在线阅卷、在线公开等可视正义层面的司法需求日益迫切,这一变化要求人民法院及时更新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司法治理方式,推动司法服务场景从时间线单一、场景封闭、全人工推进、程式化向跨时空交互、场景开放多元、人工智能参与度高、线上线下双轨融合的方向转变。这也是法院推进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彰显互联网独特的“泛在性、通用型、低成本”便民优势,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体现司法改革为民导向的新型方式。
(四)以技术赋能强化司法正义供给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提升,诉讼案件呈指数级增长。人民法院收案数量从2013年的1300万件涨到2018年2500万件再到2024年的4600万件,案件进入“超载”时代。从司法供给方式上看,人们进一步要求突破相对程式化、交互方式单一的诉讼庭审和司法服务模式,对实现透明可视的“场景化正义”提出了新的需求;从司法供给内容上看,在司法资源相对有限性前提下,如何通过技术赋能强化司法正义供给,更好地从效率和质量上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解纷需求成为法院信息化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与需求导向。例如,如何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上诉案件移送效率、降低诉讼解纷成本,如何通过全方位质量监管提升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等。运用数字化改革来增强司法正义供给的方式和内容,切实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成为了司法系统性制度革新的必然选择,也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全要素、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监督提供了无限可能。
三、数字法院的建设理念与目标样态
数字法院是智慧法院不断向“技术赋能+模式变革+制度重塑+认知升级”一体化迭代发展的现代化法院新样态。随着数字法院建设赋能司法现代化的效果日益深化,需要深度思考的问题是,数字法院所建构和发展的新兴司法形态反映了何种奠基性、规范性的价值期待?这需要从以数字正义实现更高水平公平正义的目标出发进行深度探索。(一)坚持一体化、开放式、智能化的迭代发展理念1.数字法院是智慧法院持续迭代的产物相较于“智慧法院”而言,“数字法院”更加注重诉讼流程的再造、诉讼制度的变革与法院组织架构的重塑。进一步说,要深刻理解“数字法院”的价值内涵及其与“智慧法院”的关系,必须把握智慧法院建设与数字法院建设之间的拓展与升级关系,理解技术赋能司法从“信息化”到“数字化”的阶段变革,从“工具属性”到“制度变革”的进化规律。在智慧法院阶段,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构建系统集成的开放、共享、智能的司法运行模式,推进司法流程、诉讼模式的在线化、集成化和开放性,提升法院“数字辅助”司法服务水平。数字法院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了全方位、深层次、系统性变革,包括“线上—线下”双重司法空间的全覆盖,司法审判程序、司法决策输出、司法监督管理的全面覆盖,积极融入社会治理的跨层级、跨部门的领域全覆盖。从模式与制度变革的理性层面考量,数字司法是方法论层面革新与司法本体论底层变革的综合体,进一步对司法权基本特征进行突破和优化,包括对公权力关系的重构、对司法公正性的提升、对司法终局性的强化等,真正实现了对传统审判权运行方式、法官办案方式、司法监督方式、院庭长管理方式的深刻改造,带动审判质量和效率发生重塑性变革。在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发展路径上,数字法院是全景式、一体化、开放式、实践性的现代化法院新样态,并伴随数字技术的升级而不断迭代发展。2.数字法院的本质是“数据驱动”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资源和战略性资源,也是重要生产力。数据作为产生智慧能力的知识信息载体,在与司法有机融合后, 有力推动了法院数字化改革、智能化提升的代际跃迁。换言之,数字法院建设之所以能带来司法代际的重塑和转型,其基础核心动力在于“数据的驱动”,其发展方向和显著特征是智能化。从浙江“全域数字法院”的建设经验来看,数字法院建设可以分三阶段推进,分别是“平台化整合”“无纸化改革”“智能化赋能”。通过沉淀、汇聚、清洗、加工、挖掘司法数据,可多维度提供各项通用化智能服务、“数助”审判监督管理服务和国家治理决策参考服务。叠加无纸化改革促推全流程网上办案,让更多卷宗资源转化为运用于“司法智能化”的基础数据资源,数据资源“共享性”效能进一步激发,卷宗的使用方式从“纵向链路的单一使用”转向“横向并联的共享使用”。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应用更加周延,沉淀的卷宗数据等进一步被智能化解构和要素化析出,司法卷宗从“纸质化”到“电子化”再到“资源要素化”,诉讼资料的功能逐渐从阅卷对象跃迁为多谱系的兼具独立性和关联性的重要司法资源。法官的审理裁决与司法监督等变得更具动态交互性——法官有更充足的数据资源和机会调整、重组能掌握的司法信息,并据此形成更精准的司法裁判逻辑,推进对审理、监管过程的数据化、清单式指引,引领、反哺、优化和创新现有的司法工作方式,重构出数据驱动下的智能辅助司法新模式。3.数字法院的核心在于司法制度的数字化变革数字司法为司法的改革转型提供了重要动因、机遇与空间,所带来的司法基本特征变迁则意味着对其底层逻辑和全局体系的重构。这清晰地指向数字法院建设应当及时从技术理性向制度理性跨越,回应技术带来的包涵理念之变、模式之变与机制之变的“全场景、重塑性”制度变革。这种制度重塑不再是简单地将数字化应用场景叠加到传统司法机制上,它的演进路径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最大程度地把传统司法工作模式流程全面改造为适应数字经济社会的新样态,实现诉讼规则的变革;二是通过技术改造程序,逐步推进对实体裁判模式的再规则化。如通过人工智能辅助模块的嵌入,法律事实认定的算法模型化、司法裁判的可计算化等特征日益明显,“人工智能辅助+集约化书记员+自然人法官”逐渐成为新的审判团队模板,做出裁判的工作方式和思维模式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二)坚持“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数字正义价值1.数字法院与数字正义内在发展逻辑的契合性曾有学者提问,“结果思维”下,社会究竟需要的是法院还是正义?从某种程度上说,法院是人们获取正义价值的场所,而公平正义才是永恒的追求。在数字时代,随着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的蓬勃兴起,司法机关需要解构和重组新的正义形态,实现对纠纷解决机制的颠覆性突破。在此背景下,数字正义理念应运而生。作为数字化时代司法与技术深度融合发展的产物,数字法院建设与实现数字正义之间密不可分:数字法院建设为确保公正、提高效率等目标消除了许多难题和障碍,为塑造数字正义实现路径提供了建构条件和内在驱动力;而数字正义天然蕴含的“可视性”“场景化”等价值内涵,为数字法院建设勾勒了发展方向。与此同时,技术与司法融合互动层次不断多元化,数字正义具体形态不断动态发展,价值内涵更加丰富:其既是数字技术理念、机制、思维与司法生态不断深化融合的过程,也是法治逻辑和技术逻辑互构碰撞的过程。2.正义实现场域和方式的结构性跃迁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介入强化了数字认知、数据驱动与制度重塑,推动了司法场景、司法公开、司法效率的协同性变革,改变了传统程序正义的实现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数字正义成为了数字技术应用的理想状态和价值导向,逐渐以“数字化”的方式展现出“接近正义”“场景正义”等新形态。在司法公开层面上,司法程序运行过程和具体内容的展示更具即时性、交互性、精准性,司法公开范围进一步拓展到诉讼流程节点、司法审判过程、司法结果监督的全时空、全链条,丰富和发展了“可视正义”形态。在司法场景层面上,司法网络化的普适性发展推进了纠纷解决场景从物理空间更迭为“虚实共生”“虚实孪生”的多元空间场景,从内在本体意义上拓宽了社会公众实现公平正义的新场域。在司法运行机理层面上,形成了技术与审判深度嵌套、相互促进的集成性、系统性、开放性司法智能化生态系统,切实提升了技术赋能司法提质增效的能力,促推实现更高质量的司法正义。如互联网法院“以互联网方式审理互联网案件”的审判模式创设,将公平正义的实践场景从传统物理空间搬上了虚拟网络空间,公平正义的实现方式进一步走向平台化、网络化、智能化。3.正义实现核心要素的实体重构数字正义是指导和约束人类开发、设计、应用数字技术的价值准则,在司法领域,随着人工智能大模型发展与司法数据资源的深度挖掘和使用,人们运用技术赋能司法的方式逐步从对司法程序的“智能化”改造转向了对实体裁判模式的“智慧化”改造。从现实条件来看,在实体裁判模式的建构层面,“人工智能辅助”的出现与发展,在司法逻辑、审判经验、司法心理等之外让正义要素增添了可计算的特质,而且随着技术与司法融合程度的加深,技术规则介入法律规则的权重日益加大,“技术法律化”的现象让个案裁判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技术性和个性化特征,为探索实现数字正义提供了新策略。与此同时,从法治需求来看,数字技术不仅仅是实现数字正义的手段,数字技术带来的司法变革也是数字正义框架下需要研究的重要客体。数字正义蕴含着不同于传统正义的数字诉权平等分配、算法决策公开透明、数字鸿沟有效填补、数据驱动正当基础等丰富的价值内涵,这与传统司法模式的底层逻辑产生了不完全兼容现象。故在“卷宗数据化”“技术法律化”的支撑下,可以考虑在一定程度上将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进行要素化析出,运用算法计算和建模推理来辅助法官对案件进行信息处理、规则适用、事实判断等,通过精细化程序管控和定量分析促推实现“数据正义”与“计算正义”,提高数字时代社会公众的公平正义需求与法治供给之间的契合性与匹配度。(三)坚持司法为民的价值导向情感是人性中最为璀璨的光芒和任何技术都无法取代的色彩,在数字技术与司法改革深度融合、双向映射、共生演化的发展进程中,面对技术理性与司法温度可能存在的张力,无论技术价值怎样被凸显和放大,技术应用的最终价值目标都是为了通过质量变革和效率变革来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特别是可视正义的司法获得感,这离不开司法者在技术与法律的互动中积极展现出应有的司法智慧、情感温度与人性体察。这是有效避免和规制算法内生性风险、消弭各种应用性风险,使数字化改革成果平等惠及每一个案件当事人,避免技术不当使用对当事人公平参加司法诉讼的权利造成损害的内在要求。司法活动以设计的固定程序展开,随着数字技术在司法应用中的不断深入,以算法黑箱等为代表的算法技术内生性风险以及模型滥用等为代表的应用性风险可能会在司法运行中被进一步放大,因信息技术接入、使用及受益层面的结构性不平等导致的数字鸿沟等现象也可能在司法程序中出现。如平台化、在线化、智能化的司法服务一定程度上拉开或者扩张了不同年龄、文化程度、知识结构、地域的数字用户群体的诉讼能力差异;DeepSeek等人工智能模型在司法活动中的广泛使用,可能在庭前信息收集中给法官、当事人带来预判干扰;司法信息的公开进一步把庭审向外开放,舆论因素等是否会给程序公正与实体裁判带来不利影响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根本在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立场和价值取向,从司法为民、人本主义与技术伦理三个逻辑角度推进数字司法建设,尽量消除技术过度使用带来的“司法能力不平等”,打造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数字化司法服务体系,让技术应用能力不同的当事人在司法技术发展中享受同水平的公平正义。(四)坚持数字赋能与伦理守正的协调发展从司法人文主义立场看,我们在用智能时代的效率观和质量观推进“让司法更智能”之际,必须处理好数字技术的工具理性与改革的价值理性、技术的中立性与司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平衡问题,避免信息技术对司法尊严和庄重性的侵蚀,充分恪守“让智能更安全”的人本司法理念、价值原则和技术应用限度,在“变与不变”的动态把握中,实现“数字赋能”与“伦理守正”的协调发展。在司法平台化、数据化和智能化过程中,我们要认识到数字司法中人的因素与算法、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因素相互交织发挥作用,数字司法面向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往往兼具生物人和数字人的双重身份,故在维护数字正义与数字安全的价值平衡上,必须囊括司法数据安全利用、算法模型透明可靠、法官主体地位牢不可破等核心要素。如在对司法大数据进行挖掘使用和建模计算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识别和呈现不同社会主体的身份关系数据、社会情感数据、人格信息数据等,这就需要在坚持尊重和保护数字人格尊严的基础上开发和使用各类司法数据。又如针对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应通过法官全程监管和最终裁决的程序设计,确保法官主体地位,避免人工智能对既有司法程序和裁判逻辑进行有利于数字权力运行的私自改写,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四、数字法院的变革维度及其实施路径
数字法院建设作为数字时代的变革性产物,是一场系统性、重塑性的制度革命,已经呈现出并将进一步展现从“工具属性”到“制度变革”的代际跃迁。
(一)从“技术嵌入”到“模式变革”的发展模式
数字法院建设跨越了司法数字化改革的“奇点”,展现出从要素、工具创新向司法全过程、全领域创新拓展的趋势,深入影响到司法权运行本体,成为全方位贯穿法院工作的重要思维方法。从发展脉络上看,首先是跨域立案、在线庭审、移动电子诉讼等创新实现了在线司法服务模式的“泛在化”,诉讼模式从“线下主导”转向“线上线下融合”;其次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嵌入和平台一体化建设实现智能平台、技术应用、运行机制的全面贯通,逐步转向流程、裁判、管理全面智能化的司法运行模式;最后在立法层面将流程再造和模式变革的创新成果以制度和标准的形式进行固化和普适推广,实现数字司法的制度重塑。
(二)从“碎片化”到“体系化”的演进逻辑
在法院信息化建设初始阶段,建设目的往往在于通过技术嵌入破解特定领域的司法难题,而领域性特征明显的同时也意味着系统性谋划有较大提升空间。数字法院建设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将各地创新应用协调整合成一个复杂系统,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内网外网共享协同、有线无线互联互通”为基本要求,从“内部应用”到“多跨协同”,减少系统隔离、数据分散和重复录入,推进内部性、局域性、单一性的碎片化流程经验的量变积累向立案、分案、审理、判决等司法全流程的再造转变,为模式变革和制度重塑奠定基础。这种整合不是简单的N个“1+1”的缝合,而是协调性、系统化运用一个“底座式”的全生命周期司法平台、一站式的全时空在线司法服务通道,着力推动数字赋能方式从“阶段性、点状式、碎片化”向“全流程、全周期、系统化”转变,通过构建案件全生命质量管控体系,切实把司法管理从事后管理、分开管理、单项管理转向更加注重“管人、管事、管物、管案”深度融合的一体化、全流程、关联性管理上来,实现智能化、数据化、体系化的管理升维。如浙江“全域数字法院”建设,通过整合、升级“办案办公一体化平台”,集约涵盖了排期、送达、扫描编目、文书上网等全案件周期的辅助事务,率先从“多系统集合”到“一平台通办”;通过整合“浙江法院网”,以诉讼节点的高度智能化促推打造一站式、多功能、智能化的在线诉讼服务体系,让当事人实现“登录一个网站、办理各种事项”。
(三)从“程序化”输出到“智慧化”生产的研发思维
在数字法院建设的底层逻辑中,人工智能和数据是其重要实践载体,相关应用、开发能力直接关系着数字正义实现的水平。在建设初始阶段,面向不同类型的数据形态,法院往往更加青睐结构化数据的价值开发,在处理方法上倾向于“符号主义学派——智能即程序”的人工智能技术应用逻辑,注重对资深法官集体智慧的输入和沉淀,基于逻辑和符号推理来导向既定的预设结果,所以信息数据录入绘制的“知识图谱”的丰富性决定着技术辅助司法的成效,人工投入的重要性和权重远大于人工智能的生产,如类案裁判智能推送等应用就是如此。随着数据汇聚融合和高效处理的协同性需求进一步增强,司法需要对裁判文书等卷宗材料数据进行要素化开发而非简单结构化利用,这对技术开发提出了更加“智慧化”的要求。故此需要进一步参考人工智能“连接主义学派”的理念,通过“小样本”训练引擎和人工智能语义理解等技术对“非结构数据”“半结构数据”进行内部挖掘和要素提炼,推动大量数据单元通过复杂的相互连接和并行运行方式让人工智能机器逐步具备理解文字、语音、图像等数据能力,实现智能学习和输出。
(四)从“技术主导”到“需求导向”的建设方法
在信息化建设前期,司法数字化依赖“法官发现问题——信息化提出需求——技术公司开发”的传统研发路径。在此过程中,由于多元主体之间存在业务知识壁垒、需求侧与开发侧的信息与思维不能有效同步,最终导致信息化建设成效与司法预期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进入数字法院改革阶段,应注意进一步突出法官的设计主导性、技术部门对自然语言与机器语言衔接(即“技术实现”)的支撑性,通过组建跨部门、跨层级的一体高效型数字化改革工作专班,全场景指导和协助技术部门开展数据建模、模型嵌入、后期模型优化等工作,实现建设成果与司法需求的无缝对接。在司法与技术互动赋能的场域中,法院是“设计主体”、法官是“设计师”、技术公司是“施工队”,人工智能等技术始终只扮演辅助者角色,法官在司法最终裁决和数字法院场景建设中始终都居于主体地位。同时,随着司法需求与开发思维渐趋融合,平台功能设计进一步丰富、承载能力进一步增强。一方面,“易学习、轻应用”的技术应用继续保留,满足数字能力相对较弱、较少涉讼的诉讼群体的使用需求;另一方面,要继续优化完善建模复杂、功能多元的信息化模块,为专业、高频诉讼群体提供更加丰富、全面、专业的诉讼服务。
(五)从“末端规制”到“源头治理”的治理方式
随着平台化、无纸化、智能化的推进,司法治理融入社会治理的方式、价值与效果发生了深刻改变。一方面,大数据技术、资源和方法为司法权进一步转向主动性公共决策提供了关联分析、风险预测等智能服务支持,司法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与治理进一步向前端迁移。大数据技术、资源和方法的赋能,可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工作的有关信息和数据在执法司法机关、调解组织之间流通和共享,使得法院有可能对案件背后的社会风险进行精准“画像”,制定有针对性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方案。同时,在数字技术的支撑下,可通过建立运算体系、构建知识图谱、设置规则引擎、形成风险画像等,融通行政机关、企事业平台等多元主体的信息数据资源,以司法的权威性强化风险研判能力,形成有对策价值的司法建议、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互联网司法指数等,有效促推司法赋能社会治理。另一方面,数字司法将“司法规则代码化”“司法决策建模化”“司法过程场景化”等思维方法渐次嵌入到社会治理体系之中,从技术层面助推构建实时预防式的智慧治理体系,迭代形成了对风险预警、矛盾治理从“治事”到“智治”与“制治”结合的回溯式、预防式治理机制,撬动了社会治理的智能化发展。如电子商务领域智能合约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治理从适应技术治理、规范技术治理发展到先于技术治理”,全面释放数字化改革效能。
五、数字法院的未来展望
数字法院建设深层次推进了数字时代的司法革新,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重塑着法律认知、法治思维与司法模式的系统性变革,深刻影响着法院组织、管理、运行形态的未来走向。在信息化建构与司法理性的碰撞中,数字法院建设还存在较多亟需回应的挑战。例如,未来应采取何种方式将人工智能特别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嵌入司法程序之中,为法官提供更加全面、精准的智能支持?如何推进案件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体系建设,全面释放数字化改革效能?对此,《意见》第23条从“建设完善司法大数据库”“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司法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深入拓展数字化司法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化司法应用,以数字化、智能化推动审判流程、诉讼规则、司法模式变革”等方面为加强数字法院建设划清了重点、指明了方向。展望未来,数字法院建设的发展潜力与现实难点共生共存,绘就出一幅充满希望又隐藏着不确定性的未来图景。
(一)持续以数字技术赋能司法正义
1.进一步构建数字司法审判思维模式
“数字化改革不仅是一种技术变革, 更是一种思维模式的革命。”随着数字法院应用场景的日益多元化,数字纠纷带来的案件材料数据化、验真难以及事实复杂等问题,对司法人员的知识结构、裁判思维和工作方法都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官需要将数字思维贯穿法院工作全流程。一方面,需要算法思维的融入。在融合信息可视化技术的理论与方法基础上,法官要以数字化方法深化对法律模型构建、智慧案件管理等运行逻辑、理论要点的理解,将计算正义、法律规范思维与法治思维以更契合的方式融合和固化,推进算法技术与法官认知集合成一个新的裁判认知系统。另一方面,注重协同化思维的建立。数字法院建设的基础是司法数据资源的可共享性。随着司法数据资源共享的便捷化、泛在化和智能化程度不断提升,法官必须自觉掌握共通性的数字逻辑,用数据协同的思维方法打破司法机关内部及司法与其他部门之间不同流程、不同系统、不同领域的资源分离状态,形成统一的数字治理价值体系、打造法律知识共同体,为数字司法的协调高效运转提供有力支撑。
2.进一步构建数字司法协同治理模式
随着数字技术对人类社会生活的深入影响,新型纠纷日益呈现关系链条变长、纠纷频次增高、与社会治理关联性加强等特点,这些变化意味着数字法院建设应更加着力于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的协作,以寻求司法化解纠纷能力的突破性提升。一方面是司法系统内循环层面的优化完善。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双重叠加效应下,可以将确定的类案规则植入大模型中,以统一类案办理规则,加强裁判尺度的统一;同时,应优化典型个案裁判对类案办理的示范指引性,打通个案与类案的双向交互赋能路径,实现回溯式增效的快速迭代。另一方面是与其他机关社会治理功能的融合转化。数字技术与数据资源的联通开放性、广域共享性为数字司法融入社会综合治理体系,系统性解决领域性矛盾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这就需要更好地优化司法“办案”与“治理”的关系,从“以裁判促规则、以规则促治理”的单向线性关系转向多箭头、互促性的网络状关系,跨越性消解司法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及专业技术鸿沟,向以数字化方式更好评估、衡量和推动司法审判与司法治理工作成效演进。
3.进一步优化数字司法正义实现模式
从传统司法到数字司法,立足于数字经济社会下“自然人”与“数字人”双重行为模式的深度变革,机器学习演绎逻辑与代码正义的融合运用,司法正义的具体证成与实现方式发生了演变,数字正义从概念走向了现实。在数字司法语境下,法院可以通过电子数据对网络行为的电子留痕进行回程追溯,通过数据碰撞进行有效要素化分析和验证,从而一定程度上限缩“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之间的模糊地带,甚至在司法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下,可初步实现对纠纷发生的具体过程、场景、细节进行相对清晰的勾勒展现。这种可查可验功能大幅降低了传统司法中“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印证难度和法官自由心证的精力投入,进而有助于弥合“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间的鸿沟。故数字法院建设要考虑正义实现形态的变化需求,深化对司法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的开发应用,进一步降低对争议核心要素的事实审查投入,把目光转向寻求与新型案件具体司法场景相适应的审查策略,从而为精准化、个性化解纷开拓新方向,找到新路径。
(二)深化人工智能在数字法院生态中的功能性应用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人工智能技术持续在各种司法场景中进行创新尝试,并演化出不同应用形态来有效破解法律专业性难题。随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在数字法院场景拓展、业务标准确立方面发挥出愈加重要的效能,对新技术的应用应从信息化建设的局部性小场景转向全流域的大场景、从“数字化工具”向“人机协同决策”的开放性功能转变。
1.深入拓展人工智能技术全链条应用场景
聚焦《意见》第23条提出的“深入拓展数字化司法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化司法应用”目标,在信息技术赋能司法的实践变革中,深化人工智能在数字法院生态中的应用已成为一项重大命题。这种深化是多个层次的:一是要求对司法人工智能技术本身进行深化,时刻紧跟技术发展步伐;二是要求对应用创新进行深化,从简单工具应用到强关联性的人机互动;三是要求对场景创新进行深化,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在完善诉讼服务能力、优化数字法院建设生态、促进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等领域的功能全覆盖。在数字司法为民服务方面,将“人机互动”模式全流程贯通于诉讼服务体系之中,为不同当事人群体提供智能问答、风险智能评估、智能案例推送等泛在化、动态化诉讼服务。在深化数助办案方面,探索开发多模态卷宗解析模型,对接“法答网”“案例库”,实现对电子卷宗数据的深度解构,形成要素式标准化说理智库,探索研发智能辅助生成裁判文书草稿的自主思考能力。在深化数字管理方面,以《意见》第23条提出的“建设统一办案办公系统,实现全国法院‘一张网’、一个平台办案办公”为重要契机,接入融合多源生产系统数据,提炼案件难易程度等多项可计量要素,实现对案件数据自动分析,推动精准识案、科学分案、均衡结案、智能管案,支撑形成涵盖办文、办公、办事、办会等全领域的数字管理新格局,实现“人为管理、经验决策”向“数助管理、智慧决策”的变迁。
2.探索“一张网”为底座的复合性司法大模型
随着DeepSeek等开源人工智能模型的出现,大语言模型在司法辅助场景中的应用已成为广泛讨论的重要话题。当前,“一张网”建设推进了全国司法资源的有效整合与优化,在数字法院建设中发挥了类似基础底座的重要功能。而可提供稳定司法智能输出的人工智能大模型可以看作是底座的核心引擎动能。因此如何突破性发展司法应用领域的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并将其有效融入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是当前数字法院建设的重要方向之一。对此,要把握三个要点。
其一,在模型的类型选择上,大模型设计功能既需要嵌入通用性模型快速理解、处理多样化自然语言的生成能力,又需要兼容法律垂直领域模型专业、准确处理司法知识和贯通司法逻辑的能力。故未来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开发路径应当是多种模型优势互补的技术发展模式,这种伴随式司法智能在固定既有法律规则和赋能不同场景应用的前提下,会自动强化模型训练中人工智能的模型安全对齐验证和学习能力,真正在将“机器智能化”转向“功能智慧化”的过程中提供创新支持。
其二,在模型的数据语料资源上,法律思维的严谨性、司法程序的规范性、司法裁判的确定性要求司法大模型的训练语料必须是来源可靠的专业知识数据,以确保大模型对法律的理解、对案情的推理论证、结果输出具有严谨性、实效性和准确性。同时,为确保司法模型的现实生命力和可扩展性,数据语料库应随着现实需要及时更新发展并进行规范标注,以期减少因语料库偏向造成的结果错误,增强模型的可信度和可解释性。
其三,在模型的功能训练上,随着“司法智能化”的侧重点逐渐从“司法流程节点智能化”向“裁判生成辅助智能化”拓展,相比较投入专家知识库以增强法律精准检索、模块化输出的传统训练模式,智能辅助裁判生成的应用场景更需要侧重机器学习的过程训练,不断优化和修正模型对海量数据的关联性分析和深度思考能力,在模型架构中主动植入更多对立论点的自动生成机制,以便人工智能模型在接受法律指令后,增强对于案件事实与法律复杂性的识别与思考能力,改变以往“单向输出”的辅助生成模式,提供多维视角与逻辑下的法律建议。
3.重点突破:人工智能辅助的高水平赋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第5条明确,必须坚持人工智能对审判工作的辅助性定位。因此,人工智能辅助的发展方向并非设计一种“自动法律机器”,而是始终让法官成为代码正义执行者和智能程序确认者,确保法官始终保有“法律适用和法律判断的终局性权力”,机器的核心功能在于提供全方位知识支持和辅助,但这种辅助应无限接近于专业化程度高、知识储备强、不沾染自然人疲劳感与私人情感的卓越助理。这就必须让人工智能辅助更加数智化,通过考虑对DeepSeek等开源推理模型作安全化、本地化部署接入,让模型能够自主化学习前沿法律知识,并智能地将法律规则简化为自动执行的算法代码,在输入具体案情后,得出相应法律意见并生成可供参考的裁判文书说理初稿。这样能够有效弥补法官个体知识经验储备、专业背景和岗位轮换调整可能带来的特定领域认知盲点,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这种变化内在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三点。首先,目前的模型训练大多是针对应用场景,将文本、语音、视频等海量非结构化数据进行结构化,通过大量人工介入形成相应智能反馈生成模板;但未来的人工智能应当改变以往“人工”权重远远大于“智能”权重的弱产出现象,通过自主机器学习,从数据中提取案件要素、归纳争议焦点、智能分析证据等,智能生成结构化的案件检索报告和裁判文书草稿。其次,人工智能减少的应是人类在数据加工等流程中花费的精力和汗水,而非将人类从法律推理、裁判过程中完全去除,否则判决将成为“同质化”智能产品,消弭了审判与监督的实质性意义。再者,对于算法内生性风险可能带来的黑箱、偏见或歧视问题,需要认真审视技术应用的法治限度,正确判断植入算法的价值是否存在偏好、片面或影响中立性的因素,让人工智能更加“负责任”,实现“人机对齐”。人工智能辅助的真正价值是通过整合自然语言处理、深度学习、知识图谱等先进技术,为法官提供合适裁量方案,划定“正常”裁判参考范围,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受到认知偏差、情绪变化、个人消极情感等因素的过度影响,辅助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三)加强司法数据全生命周期质量管控体系建设
数据是当前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司法的基础性要素,输入数据质量好坏直接决定了智能输出的精准度。数据质量体现在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规范化、标准化等诸多方面。在数字法院建设中,要坚持“以数据抓管理”和“规范数据处理”并重,切实加强和规范案件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坚决杜绝数据造假,强化数据质量的源头管控,全方位完善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建设,以高质量的数据为司法审判与技术治理提供核心动力驱动。
1.全面规范数据的采集与开发标准
强化数据司法效能的首要策略就是要突破数据采集的碎片化和浅层次缺陷,重新审视和优化数据采集的全面性、精准性、真实性与规范性。当前,应发挥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的数据整合优势,关注司法数据的内部上下融通并强化外部应用系统的数据接入,将全域司法应用场景产生、沉淀的数据进行全面汇聚、清洗、加工、挖掘。同时,注重数据采集的安全性和标准化,根据敏感度和重要性分类分级制定相应采集规则和措施,注重制定对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非结构化数据的分类采集、识别和提取标准,提高数据采集的全面性和价值密度,为深化司法大数据应用奠定坚实基础。
2.有效提升对数据的融合处理能力
目前,海量司法数据仍处于壁垒存储、简单分析的阶段,数据的融合处理、聚合使用的能力偏弱是难以高效发挥司法大数据功能的重要原因。故应以建立真实充盈、安全可靠、融合共享的动态数据库为基础,通过全领域资源融合,深化数据挖掘、存储、关联、碰撞再生产过程的研发应用场景,并将之作为撬点,充分激活“沉睡”数据背后可能蕴含的旺盛生命力。
其一,增强数据处理的丰富性。在数据处理过程中严格建立分级分模块的处理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以法律法规知识、程序规则知识、裁判要素知识、法官办案经验知识及司法逻辑知识为数据基准分类,通过预设的算法逻辑检测、修正和更新数据,实现对系统数据的优化完善和全链条治理,提升训练和积累数据知识的能力。
其二,增强数据处理的精确性。利用回归分析、关联分析、特征分析、决策树学习等技术,以案件为核心信息数据关联点,链接当事人信息、案款信息、诉讼标的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等司法行为轨迹图进行相应数据的研发标注,使用机器学习算法来提高数据处理的准确性,打造数据治理统一底座,为法官提供实用性强、精准度高、可视化强、操作便利的数据分析模型。
其三,增强数据处理的可视性和可验证性。在应用场景开发过程中,进一步开发具有可解释性的数据利用工具,注重对数据处理、决策、输出过程的可视化、可追溯电子留痕,以帮助法官理解和验证数据处理方式与结果。
3.全面释放数据驱动的改革效能
数据驱动司法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概念,其架构涵盖了法官维度的数助办案、审管维度的数助监督、当事人维度的数助诉讼和社会治理维度的数助治理等层级内涵。但究其本质,都是在整合以“人、案、物、事”架构为核心的数据库的基础上,将数据资源融入数字法院建设的各个场景,打造数据知识图谱,实现数据支持下的查询、推送、服务和治理的能力提升。数字赋能的核心是“对既有规则与程序进行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改写和重塑”,接下来开发思路应注重从重塑数字司法形态发力,对传统审判权运行方式、法官办案方式、监督管理方式、司法融入社会治理方式进行变革性改造,真正实现从“信息赋能”到“数字赋能”的质变效应,全面释放数字化改革效能。
在法官办案维度,优化办案规则指引、类案分析、瑕疵预警、要素推送的智能敏捷性,实现数据支持下的司法裁判精准决策,并在此基础上预测类案发展趋势,从而更加主动地迈向预测性司法。
在便民服务维度,不断丰富保全到期、诉讼费缴纳期限、开庭提醒等涉及当事人重要诉讼权利的流程节点“小切口”数据服务场景,为需求不同的当事人提供更加个性化、智能化的诉讼指导和服务,切实提高公平正义的可及性。
在融入社会治理维度,进一步强化司法数据治理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关联与映射关系,对治理重点问题进行抽象提炼,要素化对应司法审判执行活动中的案由比例变化、当事人画像、裁判规则要点等核心要素,进而形成符合社会治理特征需求等指标的司法治理模型,以司法建议、数据分析报告、审判白皮书、司法指数等体系性反馈社会治理矛盾风险,提升数字正义与服务政府科学决策、优化社会治理的内在逻辑一致性。
(四)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司法数据安全保护
随着智能技术不断发展,生产力在现代化进程中呈指数式增长,但也释放了不容忽视的风险。在司法领域,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和数字化、智能化程度的加深同样可能激发潜在的信息泄露、网络安全威胁等风险。故在数字法院建设中,应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网络安全、技术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工作,这是推进技术与司法有效正向互动的题中之义。
1.筑牢网络安全的基础性屏障
随着法院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网上网下、内网外网、有线无线协调一致、互联互通的格局基本成型,对网络安全整体防护的要求日益增高。同时,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探索越来越多,部分技术应用不够成熟,客观上提高了网络安全防御的不确定性。在数字法院建设中,必须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建设与应用推广并重,打造符合技术特性的质效型运维和监管体系,加快构建网络安全生态新格局,着力推动网络安全建设高质量发展。建成和完善法院网络安全智管中心,开展专项渗透测试、修补互联网网络链路漏洞,实现安全综合态势、智能情报、攻击链回溯、应急通报、监督考核等多级联动处置,提升法院运维管理体系和管理规范化水平,制度化控制和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2.强化技术应用安全的风险防控
相较于传统技术,算法、人工智能等前沿数字技术具有更为显著的复杂性、不透明性和潜在技术控制性等技术特性。为全流程控制算法的内生性风险、有效应对数字技术司法应用可能带来的非法使用和异化风险等问题,有必要系统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框架与制度,对偏离设计目的技术使用作出准确识别和及时回应,实现有效风险防控和安全治理。
从治理链路上看,应当建立涵盖合规审查、风险评估、分级治理、严格责任与事后救济的全链路、穿透式监管与治理闭环。具体来说,在引进一项具体技术嵌入相应功能模块前,应成立由法学、计算机科学、社会学与法律实务领域专家等构成的审查小组,尽可能从技术、法律、伦理等维度审查该项技术应用模块运行的基本逻辑,预判运行结果与设计目标的契合性与偏离度大小,捋顺隐藏在黑箱中的决策规则和因果关系,减少因算法内生的黑箱属性等造成的技术应用风险。在技术应用运行过程中,通过建立健全全生命周期的决策审查与检验机制,确保关键节点的流程透明化、技术可控性与行为可追溯性,有效研判和应对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确保技术安全,并在发生问题时及时做好对技术偏误的法治化干预。如确保人工智能系统中的司法数据采集管理模式、法律语义认知过程、辅助裁判推理逻辑、司法服务互动机制等各个环节,能够以可解释、可测试、可验证的方式接受相关责任主体的审查、评估和备案。
3.加强司法数据安全保护
随着司法大数据深度挖掘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介入以及司法信息化技术性工作服务外包成为常态,司法数据非法利用、泄露和出境等风险日益增加。故在维护司法安全的价值需求上,除了关注传统的网络安全、隐私保护,还必须在开发使用各类司法数据时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原则,实现数据价值释放与数据安全在法治化框架内的良性互动与平衡。
一方面,在开发使用层面,对于不同内容、来源、特征、作用的数据根据其属性及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分级治理,严格把握对国家核心数据和重要数据的审核流程,加强与公安机关、税务部门等机关数据共享的传输、使用过程安全管理,建构法院工作人员与人工智能大模型相互之间层次分明、系统完备、管理有序的数据交互规范,实现对数据安全问题的预防性治理。
另一方面,在积极防御层面,从“技术与人”能力双向提升的角度,强化对统一办案办公系统等法院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网络攻击防御能力。按照全国法院“一张网”运行架构,加强法院专网建设,建立健全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的网络安全纵深立体防护体系,以技术手段增强对网络攻击的识别、阻断和防范能力。
4.坚持以人为本的人机协同理念
随着算法等技术决策机制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日益深入,技术作用范围也从简单的程序性事务辅助拓展到实体裁判、治理规则等决策性辅助领域。在自动化决策机制中,智能算法介入并重新定义传统决策方式,决策者的理性和经验被算法技术重新清洗,而决策过程中则出现了一定的算法权力化倾向。同时,随着DeepSeek等人工智能模型的崛起,实践中当事人等主体开始频繁运用这种前沿技术手段来收集案例、搜索法条、做出处理预判。但技术本身存在的问题可能会在司法运用中被进一步放大,比如人工智能通过拼接、删减、概括、虚构法条和判决等形成“AI幻觉”,若直接引用这类“查阅结果”,可能会对法律关系形成错误认识。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坚持以人本主义的发展逻辑来看待人机二元关系,有效阻却技术在司法中的过度使用,防止人工智能对法院权威性和司法正当性造成损害。
在技术维度,明确人工智能的工具属性,通过系统优化数据库建设、修正人工智能模型架构与训练目标、规范模型推理与人机交互等进一步降低“AI幻觉”发生的可能性;同时大力推广由法院等权威法律机关或机构主导建设的人工智能应用或认知模型,避免产业界参差不齐的人工智能产品给社会公众带来偏离结果的预测和误导。在数字能力维度,持续健全普适性更强的司法服务供给机制,提供更多简便易操作的数字司法应用场景,着力提升用户的数字素养和操作技能,最大限度减少“数字鸿沟”现象。在制度规范维度,强化技术伦理准则和法律职业伦理规范,要求律师、代理人及当事人等诉讼群体对所引用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明确标识,通过强化司法审查,有效规制当事人使用未经验证的人工智能工具生成虚假证据、错误法条和参考性案例等,建立人工智能不当使用“负面清单”,打造“技术可控、伦理可依、责任可溯”的法律人工智能应用规范和行为准则,形成守护更高水平数字正义的常态化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