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出版社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0日

1月20日下午,“贵法智库丛书”出版发行座谈会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数字中心隆重举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茆荣华出席座谈会并作讲话强调,这套丛书是贵州法院坚守“公正与效率”根本要求、积极服务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的生动答卷。

近年来,贵州法院将“公正与效率”贯穿工作全过程,深入实施“一体两翼三大工程”,审判质量指标连续两年全面达标,服判息诉率保持在98.55%的高位,丛书正是对这一创新实践的系统梳理。“丛书也是坚持‘问题导向’关键路径,致力于破解司法实践难题的智慧集成。”丛书还是践行“开放共融”发展理念,凝聚法治建设各方合力的重要载体。希望以丛书为窗口,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与支持;以丛书为桥梁,深化多方协作,共同提升平安贵州、法治贵州建设水平;以丛书为纽带,促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良性互动。贵州法院将以此次丛书发布为契机,持续深化改革创新,稳步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努力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亮黔中大地,为中国式现代化贵州实践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数字法院建设实践与展望》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组织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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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数字法院建设实践与展望》是 “贵法智库丛书” 的重要分册之一。本书聚焦数字法院建设主题,立足于数字中国与审判工作现代化的时代背景,全面阐述数字法院建设的意义、路径与前景。
本书基于 贵州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部署下,依托贵州作为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战略优势, 探索形成的“1+4+1”数字法院建设模式 ,即以发展规划为方位点,以 “大练兵、大比武、大培训、大服务” 为着力点,以应用评估体系为落脚点,全力推进机制、措施、协同与科技创新。围绕 “全业务平台通办、全方位数字变革、全流程数助赋能、全领域资源整合” 的四维架构,系统总结贵州在提升审判质量、优化司法服务、整合司法资源等方面的实践成效。
全书深入贯彻落实《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及《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精神,积极响应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推动数字化、智能化与审判流程、诉讼规则及司法模式的深度融合。 本书分为理论概述、实践创新、未来展望三大篇章,共七个章节,旨在为全国法院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数字化转型样本,努力打造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法院,以数智化撬动“司法生产力”,为审判工作现代化贡献贵州智慧与实践。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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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发展,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方兴未艾,大幅提升了人类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同时也带来一系列难以预知的风险挑战。我们应当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大势,把创新作为第一动力、把安全作为底线要求、把普惠作为价值追求,加快推动网络空间创新发展、安全发展、普惠发展,携手迈进更加美好的‘数字未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对推动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战略部署。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202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为“数字引擎”助推中国式现代化作出顶层设计。2025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数字法院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强调要“深入拓展数字化司法应用场景,推动智能化司法应用,以数字化、智能化推动审判流程、诉讼规则、司法模式变革”,为人民法院推动数字法院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
我国法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应用计算机辅助工作,是各行业中较早融入信息化发展的部门之一。进入21世纪,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强对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统筹指导,在2022年底建成了支持全国四级法院“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的智慧法院信息系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推进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以数字法院助力提质增效”,正式开启全国数字法院建设新篇章。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对“完善数字法院建设体系”作出详细部署,强调要“深入拓展数字技术司法应用场景,加强审判领域技术自主创新,强化智能算法、大语言模型、数字模型等技术应用,充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办案、集约事务、防控风险、方便诉讼等作用,打造安全可靠、协同高效、普惠便捷的数字技术司法应用体系,以数字化、智能化驱动审判流程、诉讼规则和司法模式变革。”全国法院闻令而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部署积极推动“一张网”上线,夯实数字法院建设底座,推动数字法院建设迈上新台阶。
贵州法院紧跟最高人民法院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张军院长对数字法院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和贵州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发展态势,探索数字赋能“1+4+1”贵州数字法院建设模式,即以数字法院建设发展规划找准方位点,以大练兵、大比武、大培训、大服务四项抓手突出着力点,以数字法院建设应用评估体系衡量发展水平作为落脚点,全力推进机制创新、措施创新、协同创新和科技创新,努力推进形成“全业务平台通办、全方位数字变革、全流程数助赋能、全领域资源整合”的数字时代司法运行、组织和管理服务新格局,以数字化赋能现代化,助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时期,数字法院建设迎来千载难逢的发展良机。2025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十五五”经济社会发展七个方面主要目标,为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从四个方面作出部署:一是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是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三是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四是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数字法院建设是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贵州法院把握时代脉搏,梳理总结当前数字法院建设实践,组织编写了《数字法院建设实践与展望》,旨在落实党中央决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数字法院建设的工作部署,在更高起点上全面深化贵州数字法院建设,为全国法院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蓝本。本书分为理论概述、实践创新、未来展望三大篇章共七个具体章节,对为什么开展数字法院建设、如何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与数字法院建设的未来走向进行剖析论述。其目标是通过理论研究探索数字法院建设高质量发展路径,紧跟数字化发展的新趋势、新技术、新浪潮,坚持系统思维、整体理念,依托“全国法院办案办公平台”底座能力深入拓展数字技术司法应用场景,遵循“业务数据化、数据业务化”路线,加强系统设计、整体设计,一体化推进数字法院融合创新、迭代升级,着力打造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数字法院样板,以数智化撬动“司法生产力”,为审判工作现代化提供更加坚强的科技支撑。
专 家 推 荐

浙江大学数字法治实验室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熊明辉
数字法治是近年来的学科热点,核心在于人工智能如何赋能法治。贵州智慧法院建设务实深入、经验丰富,其成果值得系统性提炼与理论升华。建议可进一步依托高校与法院的紧密合作,共同推动数字法治建设实现从实践到理论的跨越。

贵州省社科院党委常委、副院长、研究员谢忠文
丛书系统总结了贵州法院在数字法院建设、执源治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并进行了具有探索性的理论创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要求。该丛书不仅为全国法院工作提供了有益借鉴,也为数字司法、算法治理等前沿问题拓展了研究空间。

贵州省律师协会会长、省政协委员、省法院特约监督员白敏
丛书系统阐释了执源治理“抓前端、治未病”的核心理念,强调通过前端预防、多元解纷与协同治理,从源头上减少执行案件。书中构建的实践闭环为律师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清晰指引,省律师协会将积极引导行业学习相关理念,协同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贵州能源集团法律总顾问、省人大代表、省法院特约监督员张林鸿
《执源治理实践与探索》一书针对“执行难”问题,系统提出了从“末端治理”转向“源头防控”的治理新思路,书中结合大量案例阐述的可操作方法,兼具理论深度与实践价值,为增强司法公信力与社会诚信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贵州出版集团编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谢丹华
该丛书精准聚焦贵州“数字赋能”与“治理创新”的司法实践,系统提炼了数字法院建设的“贵州路径”、执源治理的“贵州方案”与类案审理的“贵州智慧”,具有鲜明的地方法治样本价值。其编排设计融合地域文化与法治元素,是对贵州法治探索的体系化总结。

贵州大学大数据与信息工程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田有亮
该书系统总结了过去十年贵州大数据与智慧法院建设的成就,实现了“一张网”与智慧法院的深度融合。该书以跨学科视角推动技术赋能司法,为人工智能在法治领域的应用提供了具体抓手,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贵州高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雷苑
“贵法智库丛书”出版是贵州法院审判工作提质增效的重要标志。丛书系统总结贵州在执源治理、数字法院等领域的实践经验与前瞻探索,秉持“从实践中来”的编写理念,为法官提供切实的裁判指引与法理支撑,有力促进裁判尺度统一与司法能力提升。
样章试读
第二节 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融合新方向
(节选)
当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与交叉应用,司法系统正经历一场从工具性辅助到系统性重塑的深刻变革。这不仅体现在审判执行效率的量变提升,更催生了司法服务模式、法院组织形态和司法治理方式的质变创新,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践行司法为民提供了强大的科技支撑。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正深刻重塑着司法生态,推动法院业务模式从传统物理空间向数字空间迁移、从分散孤立向协同联动演进、从人力驱动向数据智能转型,最终实现从数字存在到数字赋能的质变。最高人民法院调研显示,实现全业务智能化支撑的法院,其案件平均审理周期较传统模式缩短42%,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58%。在此背景下,数字时代的审判模式将突破时空限制,实现效能飞跃与治理能力升级。现代科技与法院工作的融合需突破单点技术应用的局限,实现审判执行全流程、司法服务各环节的智能化改造。智能应用的深化应聚焦诉讼服务革新、审判智能升级、执行效能跃升、司法管理智能、协同治理贯通五大领域,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需求为导向,避免为了技术而技术,确保每一项智能应用都能精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切实为法官减负、为审判提速、为正义赋能。在此过程中,人民法院需持续积累数据、优化模型、迭代应用,形成良性循环。
一、诉讼服务网络化:从现场办理到全域通办
传统立案模式长期受困于时空壁垒与材料烦琐两大痛点。诉讼服务环节的科技融合应以便利群众诉讼、提升服务体验为核心,通过重构立案流程、拓展服务渠道、优化材料审核机制,推动立案业务从物理窗口向数字门户转型,形成线上为主、线下为辅、全域通办的新格局。当前诉讼服务创新主要聚焦于跨域诉讼服务、智能诉讼引导及适老化智能改造等环节。因此,应持续推进诉讼服务平台的开放融合,通过与政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社会信用体系等对接,实现身份认证互联、数据共享互通、业务协同办理,为群众提供“一网通办”的一站式诉讼服务,真正做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与满意度。
(一)全流程在线立案:打破时空限制的数字通道
当前,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微信小程序已覆盖全国法院。2024年上半年,全国法院通过该微信小程序完成在线立案763万件,占同期立案总数的76.3%。这一平台的广泛推广应用,标志着立案业务进入“指尖诉讼”+“互联网”时代。为进一步优化在线立案、打破时空限制,应着力推进以下工作:一是发展智能诉讼引导。基于用户类型和诉讼需求,为当事人提供个性化的流程指引、风险提示和材料准备清单,甚至可通过虚拟法官助手进行交互式问答,降低群众诉讼门槛。二是建立材料智能校验系统。实现立案材料的自动审查与校验,根据案由自动生成材料清单,引导当事人填写信息、上传材料,并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智能校验,对缺失或不合规内容及时提示提醒。三是提升文字识别技术(OCR)的应用水平。在线立案系统不仅要能自动提取起诉状中的关键信息,减少当事人手动填写的工作量,还要确保提取数据的准确性,为后续案件办理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四是接入电子签章与在线支付系统。努力实现法律文书在线签署与诉讼费用线上缴纳的全流程、无纸化,并逐步引入权威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制,提升电子材料的对外证明力与可信度。
(二)跨域立案:破解管辖壁垒的协同机制
数字技术催生的跨域立案模式,改变了“原告就被告”的传统管辖规定,使当事人可在就近的任何一家法院提交起诉材料,通过全国法院跨域立案系统实时流转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实现“家门口起诉”。应以全国统一的办案办公平台为基础,探索“跨域+互联网”模式下跨域立案工作的网上流转、数据共享、全程留痕与可视监管。加强法院间的立案协作,建立“就近受理申请、管辖权属不变、数据网上流转”的联动办理机制。同时,针对贵州等地区的地域特点及群众文化水平构成,需逐步探索与之相适应的诉讼模式改革。例如,搭建支持民族语言转换的语音立案系统,使群众可通过语音完成诉状口述,并利用声纹识别技术进行身份核验与存证。此外,可收集并录入各地乡约村规,运用人工智能的语义理解技术,将专业的法律告知转化为通俗易懂的百姓语言,再通过语音交互向当事人传达,助力解决欠发达地区因群众法律专业能力有限而导致的诉讼难、解纷难问题。
(三)立案辅助:人工智能赋能的智能预审体系
通过深度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推动立案业务从传统人工审核向智能预审升级。基于自然语言处理技术,立案系统可自动识别起诉状中的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等关键要素,并实时比对工商登记、户籍信息等数据库,验证诉讼主体资格的合法性。系统可对案件的受诉范围、当事人适格性、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进行自动分析与综合判断,为法官判断能否立案提供精准的审核参考。同时,系统应及时向当事人反馈立案预审结果。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需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并提供清晰的指引和提示,方便当事人进行修改后重新提交立案。
二、审判业务智能化:从人工主导到人机共智
审判作为法院的核心业务,其数字化转型不仅是庭审形式的改变,更是涵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智能辅助生成等全链条的智能化重构。智能审判体系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提升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是推动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数字技术推动审判业务从人力主导向数据赋能转变,使法官得以从烦琐的一般性事务中解放出来,专注于其裁判职能。运用大数据、大模型、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覆盖案情分析、法条推送、案例参考等整个审判过程的全业态智能辅助模型,实现裁判质效提升与法律适用统一的目标。
(一)智能庭审:时空突破与效率革命
庭审记录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内容,在数字技术加持下正实现质的飞跃。当前,全国3500多家法院基本实现了在“一张网”上办案办公的目标。数字法院建设中的庭审记录改革,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变革,更是司法理念与服务模式的创新。它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使当事人能够更加便捷地参与庭审,同时也提高了司法透明度——公众可通过合法途径查阅庭审记录,了解案件审理过程,从而增强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具体而言,可通过人工智能辅助推进庭审实质化,例如辅助法官快速阅卷、整理案件事实,协助完成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选择;基于案件基本信息,初步梳理案件争议焦点,为法官提供审理思路参考;在庭审中实时进行语音转写、自动归纳争议焦点、智能记录举证质证等数据,并智能提示相关法条和类似案例,甚至对庭审节奏、程序规范性进行实时提醒,有效辅助法官驾驭庭审。此外,辅以文字校对、电子签名等智能工具,帮助法官快速完成庭审文书工作,提高审判质量。运用针对法律场景优化的专用语音模型,可以实现对庭审发言(自动区分审判长、原告、被告、证人等角色)的准确识别与转写,生成结构化的庭审笔录,并自动转换为符合法言法语的规范文本,从而大幅减轻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缩短审理周期。
(二)类案检索:从人工查找到语义推送
传统类案检索依赖法官手动输入关键词,效率较低且精准度不高。数字技术通过构建审判知识图谱,结合语义理解与逻辑推理,能够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条文,自动匹配并推送高度相似的案例及其裁判要点。未来,应借助智能检索技术不断降低对检索输入的专业性要求,提升检索的匹配度和精准性。理想状态下,法官或法官助理只需输入对案情的描述、具体的法律问题或检索要求,系统即可实时检索出相似典型案例或生效裁判文书。同时,系统可结合语义理解技术与公报案例等权威数据库,实现多维度参考提示与精准案例推送,并能自动分析、总结案例观点,生成类案综述报告,真正实现智能、高效的类案检索。
(三)文书生成:从手动撰写到智能辅助生成
随着信息化业务场景的全覆盖,如何实现业务流程的高效、智能流转成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审判业务的专业性决定了需求导向,应在重新梳理审判业务流程节点的基础上,将同质化业务进行整合,以“一键式操作、多渠道输入”为目标,推动业务流程从集约化向简约化转变,让法官能将更多时间聚焦于案件审理本身。例如,可探索建立智能审判流水线,对简单案件实现要素式信息提取、令状式文书智能辅助生成、裁判规则自动调取的处理;对复杂案件,则通过智能辅助系统帮助法官快速完成证据比对、事实认定和法律论证,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智能化分流处理模式。裁判文书智能辅助生成技术旨在实现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判决主文”全流程的辅助。贵州法院推广的金融要素式审判系统,基于电子卷宗中的结构化要素信息,可批量辅助生成文书,使金融类案件的文书撰写时间从平均2小时缩短至15分钟,文书格式错误率降至1%以下。然而,受当前人工智能发展水平的限制,更多案由的裁判文书智能辅助生成质量仍需优化。例如,贵州法院在引入大模型后,文书纠错和排版错误率虽大幅下降,但在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与裁判结论建议生成方面仍有不足。对此可结合智能庭审辅助,进一步测试和优化各类人工智能功能模块,通过规范大模型思维链条、构建专属知识库限制输出范围、优化提问(提示)话语等方式,减少大模型可能存在的“讨好型”或“虚构型”偏差。最终,实现人工智能的客观数据分析与法官对“情”与“理”的自由裁量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共同编织法理与情理深度融合的智能审判新模式。
(四)电子卷宗:从纸质归档到全生命周期管理
电子卷宗随案生成模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卷宗管理模式。尽管国家档案局已出台关于档案“单套制”和数字档案室建设的相关文件,但人民法院案件卷宗作为特殊档案种类,仍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配套的信息化与制度化建设。例如,对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提交的电子材料,需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存证信息;案件办理系统应增加并记录各环节的元数据,以满足电子档案“四性”(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检测要求;档案修改与留痕体系也需进一步优化,确保卷宗档案任何变动都有据可查。
三、执行工作自动化:从“人海战术”到“数据会战”
执行难长期困扰司法实践,其核心症结在于“查人找物难”。数字技术构建的“执行天眼”系统,通过打通与多个国家部委的数据接口,形成了覆盖不动产、金融资产、网络虚拟财产等全品类资产的线上查控网络,推动执行业务从依赖“人海战术”向依托“数据会战”的转型,实现了查控效率指数级提升、威慑机制立体构建、执行流程全程可视的三重突破。
执行领域的科技融合应重点解决查人找物的难点痛点,着力构建“全域查控—智能研判—精准执行”的现代化执行体系。当前的创新实践包括三维资产画像、智能执行指挥及区块链执行存证等。智能执行指挥中心应成为执行工作的智慧中枢,通过大数据可视化技术,实时展现全网执行态势、人员车辆位置、财产查控结果等信息,支持指挥人员实施远程可视化指挥与应急事件协同处置。执行工作流程化、协同化的特点,决定了其对外部数据及跨部门协作的高度依赖。因涉及的数据及业务环节众多,实现高效、智能的业务流转是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关键。应深化外部协作机制建设,构建“数据—功能—协作”一体化,将多维度、分散的协控请求转变为“一键式”智能化模式,并对查询结果进行自动分级分类,按照预设阈值进行自动化处置;需要进行人工判断的,则通过系统提醒法官及时研判。未来,可探索构建执行风险预警模型,通过对被执行人历史行为、社会关系、资产变动等数据的动态分析,预测其逃避执行的可能性,并辅助生成差异化的执行方案建议,从而实现从被动查控到主动预警的转变,提升执行的预见性与精准度。
(一)网络查控:从纸质协查到秒级响应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案件执行效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长期以来,执行难被视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痛点。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新类型纠纷不断涌现、财产形式多样化、财产线索发现率低、跨区域协作梗阻等难题亟待破解。面对人案矛盾加剧、财产形式多元、社会期待升级等挑战,推动执行工作从传统人力驱动向数字智能引领的跨越式变革是必然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已接入2200余家金融机构及39个中央部委和事业单位,可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14类主要财产形式进行线上查控。全国法院应进一步辅以各地建设的“点对点”查控系统,通过实现与地方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数据对接,实现对房产、车辆等的精准查控,以及失信人员布控,形成“总对总”与“点对点”互补、覆盖更广的财产管控网络。
(二)失信惩戒:从单一曝光到联合信用治理
数字技术推动失信惩戒从法院单打独斗向全社会协同治理转变。应强化失信惩戒的分级分类机制,避免僵化、机械地适用惩戒措施。例如,细化自然人、企业法人等被执行人“失能”(无履行能力)与“失信”(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具体情形,避免将仅“失能”但无“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同时,根据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及履行能力等因素,将其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等不同等级,并对应施加程度不同的惩戒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已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0家单位签署合作备忘录,构建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将失信信息嵌入行政审批、融资信贷、招投标等179个业务场景进行自动拦截。2024年,全国法院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45.7万人次。未来,应进一步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将法院失信数据深度应用于省级社会信用体系、营商环境评估及城市综合管理平台,嵌入各厅局业务办理流程,增强失信惩戒的威慑力与实效性,推动被执行人从“要我履行”向“我要履行”转变,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
(三)执行指挥:从分散管理到全域可视化调度
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不断创新执行工作模式,融合单兵执法仪、警用车载设备、无线单兵、对讲系统、视频会议、电子地图等,创建功能综合的法院执行指挥系统,建设上下贯通、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体系。该系统能实现电子地图作战、指挥中心与执法现场音视频同步、远程执法监督、后端会商、领导指挥、同步录音录像等多项功能。通过数字技术构建的执行指挥中心,集成了集群对讲、视频回传、GIS定位、数据业务展示、环境侦听、录音录像存储、融合会议、移动端接入、指挥中心集中控制等各项管理功能,实现对执行案件的全程可视化管控,为业务督导、应急指挥和决策分析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持。此外,“执行天眼”等系统具有显著的威慑力,当被执行人意识到其财产处于全天候监控之下时,其主动履行意愿会明显提升。应进一步加强执行协作机制建设,通过综合治理等平台构建失信预警、社会谴责等多元化的信用惩戒生态体系,形成“技术威慑+社会协同”模式,从根本上改善执行生态。
四、司法管理数字化:从经验决策到数据驱动
数字技术推动法院管理从传统的人为管控向现代的数据治理转型,通过构建“人员—案件—质效—政务”四位一体的智能管理体系,实现“审判态势实时感知、质效指标动态预警、政务管理智能协同、决策支持精准科学”的新型管理模式。这种转型不仅提升了内部管理效率,更通过数据的开放共享,推动了司法公开与社会治理的深度融合。
(一)审判质效管理:从事后评估到事前预警
通过信息化加持,审判质效管理已经从传统的事后评估转向实时动态监控,极大地提升了人民法院的整体管理能力。为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未来还需加强对数据价值的深度挖掘。通过引入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对海量审判数据进行深度分析和挖掘,搭建数据之间的关联模型,从而能够更加准确地预测审判态势。例如,当系统监测到某区域某类案件数量出现异常上升时,可结合宏观经济政策变化等外部数据,综合分析可能引发更多纠纷的潜在风险,并及时将这些分析预警信息反馈给党委和政府,为其制定或调整公共政策、加强源头治理提供有力的决策依据,实现将管理前置到问题萌发初期,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人员绩效评估:从主观评价到量化考核
在数字时代,基于案件难度系数、工作量、质效指标等多维度数据,法院能够构建起更为客观、量化的绩效考核体系。系统可以自动提取并计算法官承办案件的“权重系数”,该系数综合考量案由类型、标的金额、审理程序、社会影响等多种因素,力求科学反映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法官的实际工作投入。结合结案数、调撤率、上诉率、发改率、文书质量等质效指标,系统能够自动生成法官工作的综合评分,实现全面、客观的绩效评价。为了进一步优化评估体系,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权重系数的动态调整机制,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不同类型案件的审判工作量与法官贡献。此外,开发适用于司法辅助和行政人员的绩效评估体系也是未来的重要方向。目前针对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多依赖于任务单等传统形式。通过信息化赋能,可以智能提取司法行政人员处理文件的数量、组织会议的频次与质量、完成后勤保障工作的效率等数据,并结合工作质量、协作效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从而更加全面、准确地评价其工作绩效,有效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司法行政管理:从人工管理到数字治理
司法行政管理是支撑整个司法体系高效运转的“神经中枢”,其管理模式的现代化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与群众的司法获得感。随着现代科技与司法领域的深度融合,司法行政管理正经历从传统人工管理的纸质化、经验化、分散化向数字治理的智能化、精准化、协同化的快速跨越。这一变革的核心目标,是以科技赋能推进数字法院建设,构建起“全流程在线、全业务协同、全要素智慧”的新型司法运行体系,让公平正义以更高效、更便捷的方式传递给群众。一是以数字治理为司法行政管理提供精准决策依据。通过构建覆盖案件受理、审理、执行全流程的数据分析模型,法院可实时掌握案件运行态势,实现从经验决策到数据决策的转变。同时,大数据还能对法官办案效率、案件质量、当事人满意度等进行多维度分析,为评估法官绩效、优化审判团队配置提供客观依据,减少人工考核的主观偏差,提升管理公信力。二是以数字治理推动司法行政管理实现“降本增效”。在文书处理领域,人工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可自动识别起诉状、证据材料中的关键信息,智能辅助生成庭审提纲、裁判文书初稿,对于刑事案件甚至能根据类案裁判规则提出量刑建议,将法官从重复性劳动中解放出来,使其更专注于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等核心环节。在司法服务领域,智能诉讼服务机器人、在线调解平台的应用,打破了“8小时工作制”与“物理法庭”的时空限制,群众可通过手机完成案件查询、缴费、提交证据、参与调解等操作,实现“诉讼服务不打烊、群众办事零跑腿”。三是以数字治理为司法行政管理筑牢“数据安全防线”。司法数据的真实性、安全性是数字法院建设的前提。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全程留痕的特性,为数据安全提供了有效保障。目前,全国法院已普遍将电子证据、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等关键数据上链存储,确保数据全生命周期可追溯、防篡改。这同时也为跨法院、跨部门的安全数据共享奠定了基础,有助于打破“数据孤岛”,推动司法行政管理向更高层次的协同化迈进。
从人工管理到数字治理的转型,不仅是管理方式的变革,更是司法理念的升级——旨在以科技赋能,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然而,这一转型并非一蹴而就,仍需警惕技术依赖、数字鸿沟等问题。例如,部分老年群众可能因不熟悉智能设备而难以享受在线诉讼的便利;部分法官也可能因对新技术的接受度或熟练度不足,导致智能系统使用率不高。因此,在推进数字治理的过程中,必须坚持“技术为体、人文为魂”,既要加强对干警的技术培训,也要保留必要的人工服务窗口和传统咨询渠道,确保“数字红利”能够普惠所有群体。
五、社会治理协同化:从封闭司法到开放共治的生态革新
科技融合催生法院从独立的裁判者向社会治理的积极参与者角色转变,通过数据共享与跨域协同,致力于构建开放、协同的司法治理新生态。这种转变体现了现代司法从被动裁判向主动治理的深刻变革,要求法院不仅要公正高效地处理个案,更要通过对司法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应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服务。构建协同治理体系需重点突破以下问题。
(一)跨部门数据共享:打破壁垒的治理枢纽
建立司法与政务数据的常态化、制度化共享机制,形成司法数据与社会治理数据的双向赋能。这种机制能够实现数据的深度融合,既为法院审判执行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信息支撑,也为政府部门的治理决策提供广阔的司法视角。例如,法院可通过分析案件数据,构建“矛盾纠纷预警地图”,提前识别矛盾高发领域与类型,并将预警信息推送至基层治理部门,助力其开展前端化解。通过打通法院与综治中心系统,建立基层智治综合应用平台,实现纠纷调解全流程线上流转,形成调解成功立即司法确认、调解失败无缝衔接立案的在线业务闭环。这不仅提高了纠纷化解效率,更建立了“社会调解优先、司法诉讼支撑”的分层过滤机制,优化了司法与社会资源的配置。
司法数据是反映社会矛盾的“晴雨表”,能为党委和政府研判社会动态、评估政策效果提供一定的依据;而社会治理的优化又能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形成“数据赋能治理,治理改善司法”的良性循环。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建立标准化的数据协同平台。平台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急用先行的原则,优先围绕财产查控、多元解纷、涉案财物管理等高频协同场景,制定数据交换标准与接口规范,保障数据安全和实现无缝对接。二是建设安全可信的数据共享沙箱。采用“数据可用不可见”的隐私计算、多方安全计算等先进技术,在确保原始数据不泄露的前提下,实现数据价值的融合与释放。例如,法院可与金融监管部门在沙箱环境中联合建模,通过分析金融纠纷案件数据,识别新型金融风险,预警区域性、系统性风险隐患。三是输出有价值的治理指数。基于司法数据,生成反映社会治理薄弱环节的分析报告,为政府绩效考核、政策制定提供参考。法院可探索构建涵盖民事案件调解率、执行合同效率等关键指标的司法治理指数体系,定期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提供,并将其纳入地方综合治理考核体系,推动形成数据驱动治理创新的工作格局。
(二)跨层级业务协同:上下贯通的司法链路
构建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人民法院的垂直化业务协同体系,实现审判指导、执行指挥的实时化与精准化。这种体系打破了信息传递的层级壁垒,确保司法标准与司法实践的直接对接与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大数据管理平台,实时监控全国法院案件质效关键指标,对超期未结案等异常情况自动预警。平台应具备智能筛查“同案不同判”案件的功能,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指导提供精准靶向。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建立辖区审判质效动态监测“仪表盘”,对辖区内的中基层法院的立案变化、审判效率、裁判质量等指标进行可视化监测与早期预警。具体应用:一是类案智能推送。系统应具备深度学习能力,通过多维度相似性匹配模型(不仅比对案件基本事实和法律关系,还考量地域、政策、社会效果等因素),根据在办案件特征自动推送最具参考价值的类案与裁判文书,并支持生成类案观点综述。系统还可设置裁判尺度偏离预警,当法官拟作出的裁判与类案尺度存在显著差异时自动提示,以规范自由裁量权,降低案件发改率。二是执行联动指挥。向扁平化、可视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建立“一方发起、多方响应”的快速协同机制。通过执行指挥云平台,可远程直接调度跨区域执行力量,集成视频指挥、GIS定位、单兵系统等功能,实现执行现场与指挥中心的实时交互,大幅提升跨区域执行效率,缩短执行周期。三是审判质效评估。建立科学、规范、差异化的评估体系。例如,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建立省级审判质效“雷达图”系统,对辖区内法院的办案质量、效率、效果进行多维度综合评估,自动生成法官绩效考核报告。评估体系应合理设定各项指标的权重,引导法官树立“质量优先、兼顾效率、注重效果”的办案理念,推动司法管理水平整体提升。
(三)跨领域社会共治:多元参与的治理网络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司法治理,构建“法院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这体现了现代社会治理的多元参与理念,有助于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化解矛盾、促进公正的强大合力。通过建立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广泛接入各类调解组织,并借助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构建“智能调解助手”,协助调解员化解纠纷,提高调解成功率和效率。平台需建立调解组织的准入、培训、评估与淘汰机制,确保其专业性与公信力。具体路径:一是智能调解辅助。开发调解策略智能推荐系统,根据纠纷类型、案件要素、当事人情况等,为调解员推荐最优调解方案与沟通语言,并提供实时辅助,助力缩短调解周期、提升协议自动履行率。二是司法公开互动。推动司法公开从单向发布向双向互动转变。建立司法公开大数据平台,在向当事人及公众公开案件信息的同时,收集并分析公众的反馈与评价信息,生成分析报告,为持续改进司法服务、提升公众法治满意度提供数据支持。平台可设置司法服务满意度评价功能,收集当事人对各诉讼环节的体验反馈。三是社会力量接入。建立规范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例如,建立司法宣传智能辅助平台,通过向符合条件的学校、社区、企业等社会组织开放部分法律知识库与典型案例资源库,为其提供标准化的普法课件、宣传视频等,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法治宣传,构建全社会参与的“大普法”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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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宣天、 李然、 张锡鹏
美术编辑:郑舒尹、胡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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