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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科研经费常见违规案例及警示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02 月 15 日修改于 02 月 15 日

来源:刑事法库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4日    


案例1  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调查,大连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迟某某通报批评。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 虚报冒领劳务费或专家咨询费 ,借 学生 名义 冒领劳务费 据为己有。

案例2 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

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李某在主持相关课题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生活、消费支出。法院最终判决: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 虚构 经济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虚构事项等弄虚作假方式 截留、套取、侵占 科研经费。

案例3 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浙江大学原教授陈某某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余万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到 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

案例4 拆分报销规避 招投标监管要求

2019年9月-2020年11月,某高校老师在本人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针对同一类检测事项与同一家企业分别签订 19 份委托测试合同,共计约60万元,单份金额1万元—5万元不等,存在拆分合同拆分报销的行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处理结果: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案例警示】

不得 故意拆分报销 ,规避招投标、签订合同以及经费审批。

案例5  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科研经费

吴某某在担任北京某高校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北京某高校。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构服务内容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6  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北京某医院某课题负责人李某、课题成员王某合谋采取虚列支出方式,通过课题实验试剂、耗材供应商某生物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套取课题经费。供应商王某月在明知课题团队李某、王某上述行为情况下,仍提供其名下银行账户用于套取课题经费。经查实,李某、王某、王某月共同套取课题经费75.76231万元。最终李某、王某、王某月均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列实验试剂、耗材、设备采购、测试化验加工等科研相关支出,或与供应商串通虚构交易、抬高价格、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

案例7 伪造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

原北京某大学宋某某借用亲友、老乡等5人的身份证,在银行开设账户,并以5人为“校外劳务人员”身份,签订虚假劳务合同,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央财政资金68万元(税后实际所得人民币57.12万元)据为己有。伪造劳务人员名单,虚报劳务费用81.6万元,分别转入6个存折,并从中提出32.6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宋某某以犯贪污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科研项目参与人员、伪造劳务关系等方式虚报冒领科研经费。

案例8  违规报销个人消费支出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警示】

不得违规报销与科研活动无关的个人消费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用品、娱乐、健身、医疗、培训、参观旅游等费用‌。

案例9 虚构差旅套取科研经费

湖北省武汉市某研究院研究人员答某,以实地调研为由,携带妻子到镇江、南京、济南和青岛等地游玩,回来后制作仅几百字的调研报告和行程安排,附在差旅报销单后企图蒙混过关。答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全额退赔报销的费用。该研究院时任相关负责人被追究领导责任。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增差旅天数、编造调研行程、虚报住宿标准等方式套取科研经费。不得借科研调研之名行个人旅游之实,更不得通过虚增费用等手段侵占科研经费。

案例10 违规套取科研经费

某单位课题负责人利用虚报学生助研津贴,虚开耗材采购、外送检测发票报销,虚构科研合作项目等方式套取本人负责的科研经费用于个人使用,累计600余万元。该项目负责人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职务犯罪行为经法院审理,被认定犯贪污罪、伙同他人共同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警示】

不得通过虚构事实、伪造凭证等手段套取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管理的红线不容触碰,任何心存侥幸、铤而走险的违规行为,都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案例11 协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

某单位实验室科研助理在课题负责人授意下,通过虚报学生助研津贴的方式,协助课题负责人套取科研经费8万余元用于实验室不能报销的开支。同时该科研助理还长期负责套取经费的支取、记账工作。该科研助理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课题负责人另案处理。

【案例警示】

不得 协 助、参与他人套取科研经费 ,切勿因顾及情面或怀有侥幸心理而盲目附和,即使是在他人授意下参与,也须承担相应的 纪律责任 ,甚至面临 法律后果 。

案例12 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

某单位课题负责人利用虚开发票方式套取其名下横向科研项目经费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该课题负责人被给予记过处分。

【案例警示】

不得违规套取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校管理的横向经费均属公款,课题负责人管理使用横向经费,行使公权力,属于公职人员,接受国家监察机关监督,违规使用横向经费属于违法行为。

案例13 超范围列支项目资金

1.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通用办公设备(笔记本电脑等)、办公用品(硒鼓、复印纸、U盘、电吹风、路由器等)。

2.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境外研修费用。

3.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打印费、网络费、非项目研究周期内申请的专利年费。

4.某单位科研项目直接经费中超范围列支非本课题项目资助的论文版面费。

上述超范围列支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警示】

不得 超范围列支 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列支范围应严格遵循 相关管理办法及项目预算 ,任何与科研活动 无直接关联 的费用均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案例14 结余资金使用不规范

某单位课题组从项目结余经费中违规列支润色费、与科研无关的办公家具购置费5.4万元,所涉违规使用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警示】

不得违规使用 科研结余资金 。科研结余资金应用于本项目组的 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 严禁挪用 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购置、消费等支出。

案例15 间接经费使用不当

某单位课题组在科研间接经费中违规列支过节慰问费、物业电话费等5.27万元,所涉违规使用资金被要求原渠道退回。

【案例警示】

不得违规使用科研间接经费。科研间接经费应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经费并非“自留地”,严禁随意列支与科研管理和项目实施无直接关联的费用。

案例16 以单位下属机构 名义 签订采购合同

某单位课题组先后购买测序服务11万元、8万元,均以课题组所在部门名义与对方公司签订合同,课题组被要求完善合同签订手续。

【案例警示】

不得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对外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主体应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以单位下属机构名义签订合同不仅违反合同签订主体的相关规定,还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资金管理失控、法律责任归属不清等风险,进而引发科研经费使用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案例17 执行期间项目资金执行率偏低

某单位课题在项目执行期间资金执行率低,结题时执行率为38.5%,执行率在50%以下。此情况在科研经费检查中被列为问题。

【案例警示】

不得对项目资金执行进度疏于管理,杜绝因资金闲置导致项目进度滞后。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科学制定经费使用计划,合理安排科研进度与经费支出节奏,确保项目资金使用高效合规。

信息来源:本文来源于"南京医科大学财务处“”榕树码头“等,由内审之友编辑部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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