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德和衡律师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4日

2024年末至2025年,马来西亚密集出台并落地了一系列数字领域相关立法与政策文件,覆盖网络安全、个人数据保护、跨境数据传输、数字贸易、人工智能治理等多个核心维度,同时与美国签署互惠贸易协议深化国际合作。这些动作体现马来西亚打造东盟数字治理标杆、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化发展、平衡数据安全与贸易便利化的系统性布局,为本土及跨国企业在马经营划定了清晰的合规边界。
0 1
网络安全治理:
分级监管与合规强约束并行
马来西亚的网络安全立法在 2025年形成了“核心法案生效+豁免清单配套+处罚力度升级”的完整体系,将网络安全责任明确落实到服务提供商,同时兼顾头部科技企业的运营灵活性。
202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马来西亚网络安全法2025》是网络安全治理的核心纲领,其适用范围精准覆盖互联网接入、内容应用、网络服务三类核心服务,排除私信功能。法案为服务提供商设定了全方位的合规义务,包括减少有害内容暴露、搭建隐私工具与举报机制、强化儿童网络保护、制定网络安全计划等,将网络安全的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与事后监管融为一体。而马来西亚通信与多媒体委员会手握最高1000万马吉卢比(约230万美元)的罚款权,为法案落地提供了强有力的执法保障,这一高额处罚标准也体现了马来西亚对网络安全治理的决心。
与核心法案形成互补的是2025年1月28日发布的《2025年网络安全(豁免)令》,马来西亚政府将亚马逊、谷歌、微软等国际科技巨头的马来西亚本土关联企业及 Pearl Computing Malaysia Sdn. Bhd. 纳入豁免范围,使其不受《网络安全法》所有条款约束。这一差异化监管举措背后,是马来西亚在强化网络安全监管与吸引外资、保障数字基础设施运营之间的平衡考量。
此外,2025年2月11日生效的《2025年通信与多媒体(修正)法案》进一步完善了网络内容治理,不仅更新了“通信数据”定义,还加重了对淫秽、猥亵、虚假内容的处罚,最高可处100万马币罚款并监禁5年,同时明令禁止未经请求的商业电子信息。该法案与《网络安全法》形成协同,前者聚焦“内容合规”,后者聚焦“系统安全”,共同构建了马来西亚网络空间的双重保护屏障。
02
个人数据保护:
体系化修订与全流程合规落地
个人数据保护是马来西亚此轮立法的重点领域,从2024年12月到2025年10月,马来西亚通过法案修正、指南发布、公众咨询等多种方式,对《2013年个人数据保护条例》进行了系统性升级,构建了“主体明确+责任到人+权利保障+监管完善”的个人数据保护体系,核心围绕 数据控制者与数据保护官(DPO) 两大核心主体展开,同时强化数据主体的合法权利。
1.基础法律修订:明确核心概念与法定权利
2025年6月1日,《个人数据保护(修正)法案2024》核心条款(第6条、第9条)生效,成为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升级的基础。法案将原条例中的“数据用户”替换为“数据控制者”,与国际数据保护规则接轨,明确了数据处理活动中的核心责任主体;将 生物识别数据 (biometric data) 纳入敏感个人信息范畴,为生成式AI和机器学习模型的数据使用划定红线;同时确立了三项法定制度: DPO强制任命制、数据泄露强制通知制、数据可携带权 ,从责任分配、风险处置、主体权利完善了数据保护的核心框架。
为配合修正法案落地,马来西亚个人数据保护部(PDP)于2025年8月25日启动对《2013年个人数据保护条例》的修订征求意见,旨在实现旧条例与新法案的无缝衔接,确保数据保护的规则体系一致性,这一举措体现了马来西亚立法的严谨性与衔接性。
2.DPO制度:从强制任命到全流程规范化
DPO作为数据保护的核心执行主体,马来西亚为其搭建了“任命标准+能力要求+发展路径+监管规范”的全流程管理制度,让DPO的职责落地有章可循。
首先,PDP明确了DPO的 强制任命门槛 ,自2025年6月1日起,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组织必须任命DPO:

差异化规定避免了中小微企业的过度合规成本。
PDP部门发布的DPO指南提出了颇具特色的资质要求:
◆ 居住要求 :每年在马来西亚居住至少180天
◆ 语言要求 :精通马来语和英语
◆ 利益冲突禁止 : DPO 不得担任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职位
◆ 灵活性设计 :允许一名 DPO 服务多个组织(前提是资源充足),允许外包 (DPO as a Service)
这种"半本地化"要求既确保了监管沟通的有效性,又为跨国企业保留了操作空间。
3.数据泄露管理:明确标准与处置流程
数据泄露的及时处置是个人数据保护的关键环节,PDP在 2025年2月发布的指导方针中,明确了数据泄露通知的核心标准,包括“重大伤害”“重大规模”的定义、通知时间范围及管理计划,同时强调DPO作为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处理者之间的协调者角色,让数据泄露后的处置、通知、沟通形成标准化流程,避免因处置不及时导致数据主体权益进一步受损。
4.数据流通:跨境传输规范与公共数据共享双管齐下
2025年4月29日生效的跨境个人数据传输指南(CBPDT指南),为马来西亚个人数据的跨境流动设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与保障措施,核心原则是“数据保护水平等效”延续马来西亚《个人数据保护法》(PDPA)的基本原则,与以欧盟GDPR为代表的全球数据立法同行原则保持一致。
针对依赖数据主体同意进行跨境传输的,CBPDT指南要求数据控制者需履行“告知+获取明确同意+记录”的全流程义务,明确告知传输目的与第三方接收者身份,确保数据主体的知情权与同意权。
无论以何种依据进行传输,数据控制者均需完成 TIA(跨境影响评估) ,并采取适当的保障措施,可接受的措施包括具有约束力的公司规则(BCR)、合同条款,以及APEC或全球跨境隐私规则(CBPR)体系下的认证,与国际规则接轨。
值得注意的是,马来西亚目前暂未强制要求BCR制定的正式审批流程,体现了本土规则的灵活性。
5.新规拟定:更多的指南方针计划出台
PDP还启动了《个人数据保护(修正)法案2024》相关指导方针的公众咨询,其中《数据保护影响评估(DPIA)指南》明确了DPIA的流程与门槛,《设计数据保护指南》强化“隐私设计” 原则并重点保护儿童隐私,《自动决策与画像指南》规范了人工智能训练、生物识别数据使用等新兴领域的数据处理行为,这些指南将为数据处理的全流程提供更细化的合规指引,尤其针对人工智能等数字经济新业态,填补了监管空白。
03
美马互惠贸易协议:
数字贸易规则的"权力再分配"
2025年10月26日签署的《美马互惠贸易协议》在数字贸易章节(Section 3)中,马来西亚作出了远超RCEP水平的承诺:
包括:
1.数字贸易便利化:
◆不得对美国数字服务或数字分销产品采取歧视性措施
◆确保跨境数据通过电子方式在可信边界间传输,并辅以适当保护
◆与美国合作应对网络安全挑战,包括威胁信息交换、推广国际标准、能力建设
2.数字服务税:明确禁止对美国公司实施歧视性的数字服务税。
这一协议标志着马来西亚在数字贸易规则上实质性倒向美国标准,仍保有一定的平衡设计:
◆对美国的让步:数据跨境流动自由化、禁止数据本地化要求(隐性承诺)、非歧视性数字税
◆保留的筹码:协议使用" endeavor to collaborate "(努力合作)等软性措辞,为政策调整保留空间;网络安全合作不具强制约束力
◆对中国的影响:虽然协议未明确排除中国,但"可信边界" (trusted borders) 的表述为未来对华数据流动限制埋下伏笔
04
人工智能治理:
布局顶层设计,锚定东盟领先目标 体系化修订与全流程合规落地 分级监管与合规强约束并行
马来西亚正在提前布局人工智能的核心赛道,2024年12月12日,马来西亚数字部宣布启动 国家人工智能办公室(NAIO) ,标志着马来西亚人工智能治理进入顶层设计阶段,体现了马来西亚数字战略的关键拼图。
NAIO的成立与网络安全法、PDPA修正案形成了 "三位一体"的治理架构 :
◆ 网络安全法 保障基础设施安全
◆ PDPA 规范数据要素流动
◆ NAIO 引导AI技术创新
小结
2024-2025年马来西亚的数字治理立法潮揭示了一个中等数字强国在全球化与主权之间的艰难平衡术,其策略可概括为:
◆ 规则层面 :主动对接GDPR等高标准,提升国际可信度
◆ 产业层面 :通过豁免条款吸引科技投资,培育本土生态
◆ 地缘层面 :在美中之间灵活摇摆,最大化战略收益
◆ 治理层面 :建立分层监管体系,区分风险等级精准施策
马来西亚的最新立法动作,是其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回应全球数字治理需求的必然选择,甚至可能决定东南亚数字治理的未来走向。
对于企业而言,过去那种‘轻资产、快迭代、重市场扩张’的粗放型发展模式在马来西亚已难以为继。企业亟需重新审视马来西亚在区域数字治理格局中的战略定位,并将资源向合规体系建设倾斜,优先落实 数据保护官(DPO)强制任命、数据泄露通知机制及跨境传输影响评估(TIA) 等关键合规义务。
※部分内容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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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辛小天
德和衡(深圳)律师所合伙人
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总监
辛小天律师为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广东省律师协会数字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东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耕数据和网络安全法律服务领域,获得律新社2024数据合规领域品牌之星“实力律师”、2024GRCD“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中国客户首选合规律师、钱伯斯“数据保护和隐私”推荐律师、中国通信学会第一届网络空间安全战略与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金融科技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等多项荣誉和资质。辛小天律师目前带领的专业律师团队为房产、能源、智能制造、电子、车联网、大数据、金融、物流、电商领头企业提供全套数据合规法律服务。
擅长领域:数据合规、TMT合规、融资并购、公司常规维护及公司内控。
手机:13911159437
邮箱:xinxiaotian@deheheng.com

史 蕾
高级联席合伙人
史蕾,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秘书长。曾就职于环球资源(NASQ:GSOL)和奇虎360公司法务部,拥有十多年的公司内部法务工作经验。擅长股权激励、公司治理及互联网产品合规风控;专注互联网游戏、直播、互联网教育与出版、大数据和网络安全等行业领域;新三板挂牌及公司治理。
手机:15810040811
邮箱:shilei@deh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崔春花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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