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6日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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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12 日 ,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 ,标志着美丽中国建设迈入法治化新阶段。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 “法典”命名的法律, 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立法成果,是建设更加完善法治和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 为 推动 对 生态环境法典的理解和适用,本 刊 特邀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民法院和理论界的资深专家,就生态环境法典的价值功能与重点制度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与阐释,以飨读者。

施春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主任,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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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法律适用》2026年第5期 “ 立法、司法、学术的三维视野:聚焦《生态环境法典》编纂 ”栏目。 因文章篇幅较长,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
目次
一、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定位
二、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定名
三、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模式
四、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章结构
五、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主要内容
六、结语
摘要
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立法成果,是建设更加完善法治和更高水平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法典编纂过程中,关于法典的定位、定名、编纂模式、编章结构及内容取舍等引发讨论,涉及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基本概念、立法理念、基本原则等重要制度和学科发展、理论体系构建等长远发展问题。讨论和阐释法典编纂中的重要问题,对理解好、运用好、传播好生态环境法典,讲好中国民主故事、立法故事,构建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生态环境 法典 编纂模式 编章结构
2026 年 3 月 12 日,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领域法治化迈入新阶段。准确理解为什么要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何以“生态环境”命名,以及法典编纂模式、编章逻辑等基础性问题,是科学理解、正确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具体规范的逻辑前提。我国选择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既是对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也是立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践、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抉择,更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举措,必将为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体系、话语体系与知识体系的系统性构建、范式创新与深度发展提供核心引领与根本遵循。

一、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定位
2020 年 1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 2021 年 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继续开展法 典编纂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21 年度立法 工作计划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各方面积极推进不同领域的法典化研究,掀起 “法典化”研究热潮。 其中,比较有共识的是环境领域的法典编纂。但是,编纂一部什么样的法典,从名称到体例、调整范围都有不同意见。 官方文件也经历了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的过程。 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是一项系统工程。 对生态环境法典的准确定位,直接决定法典编纂的基本原则、价值导向和制度内核, 是开展后续各项编纂工作的逻辑前提。只有回答好 “编纂一部什么样的生态环境法典”这一核心问题,才能为后续的名称确定、体系搭建、内容取舍、制度衔接划定清晰方向,从 而在 根本上保障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系统性与科学性。
(一)政治定位
法典编纂,坚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创造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系统阐释了人与自然、保护与发展、环境与民生、国内与国际等关系,集中体现为 “十个坚持”, 为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 南。 2023 年 7 月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重大转变、重大关系 等,与 “十个坚持”构成了相互联系、有机统一的整体。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们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集中体现。 这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纲与魂。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 2018 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 “贯彻新发展理念”“生态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 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环境保护税法 、长江保护法、湿地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国家公园法 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修改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沙治沙法、循环经济促进法、 森林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矿产资源法、 渔业法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整体实现 “升级换代” , 现行有 效的 30 多部生态环境 保护 法律、 100 余件行政法规、 1000 多件 地方 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为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保障。新时代 的 生态环境 保护 立法, 其 突出特点是强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 相 统一,坚持人与 自然 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 沙 是生命共同体等理念和精神。同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全社会共识 , 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更高,希望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呼吁编纂一部全面贯彻、充分体现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法典。
(二) 功能定位
法典编纂,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经验。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过程中, 就已经 把生态环境放在重要位置,探索生态文明建设之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着力整治水患、加强水土保持、治理环境污染、号召 “绿化祖国”。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扎实做好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相统一,把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 以 江泽民同志 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将可持续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强调环境保护工作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以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 首次 提出生态文明理念,把 “ 建设生态文明 ” 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历史进程中,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同时,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大力推动生态文明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形成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举世瞩目的生态文明实践孕育着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其世界观、方法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然资源离任审计、主体功能区制度、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碳排放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等重要制度。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成果包括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新成效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宣布成立五个国家公园; “三北”工程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重点治理区实现从“沙进人退”到“绿进沙退”的历史性转变; 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我国已成为全球森林资源增长最快最多的国家;着力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我国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碳排放权 交易市场。 同时,我国把 “美丽中国”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基本方略,把“绿色发展”纳入新发展理念, 开创了生态文明建设新境界。成绩有目共睹,但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 ,要强化法治保障 。 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定修订,以良法保障善治。中央要求、实践需要、时代呼吁,通过完善立法,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在法律上予以确认、巩固,并指引和规范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三) 体系定位
法典编纂,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构建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改革开放和建设现代化国家过程中的伟大创造,其历程和成就在世界立法史上前所未有。 党的十七大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作出重要部署。 2021 年 10 月 13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时代在进步,实践在发展,不断对法律体系建设提出新需求,法律体系必须与时俱进加以完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法律体系的部门划分一直存在不同意见, “生态环境法”常被提起。法典编纂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将废止 10 部法律并构建起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以生态保护、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应对气候变化、循环经济等领域的相关单行法为补充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这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性成果。同时,以生态环境法典 出台 为契机,增设 “生态环境法”独立法律部门。
从开启改革开放到全面深化改革、系统推进改革的新时代,党的全部理论和实践的主题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前,我国正在经历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正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人类历史上非常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这种实践创新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具有生动的体现,为生态环境法学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注入强大动力、明确发展方向、提供根本保障。2021 年 12 月 6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加强对我国法治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加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实践中,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构建,已经反映出当前生态环境法治发展的 “时代的理论思维”,并在生态环境法学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等方面展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如何进一步将生态文明理念、政策话语转化为法学理论话语,是值得深思并加快推进的时代任务。放眼世界范围内,在生态环境方面编纂法典的国家并不多,其法典的覆盖面、体量、影响力均无法与我国的生态环境法典相比。法典编纂本身就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与法治发展、理论创新相互促进的产物,这既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律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的重要契机,也是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不断形成的必然需要,必将进一步推动实践与理论认知的深刻变化,并推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国际化传播。对此,生态环境法典总则编专门规定国家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

二、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定名
在编制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时,法典名称是 “环境法典”还是“生态环境法典”尚未确定。有些专家提出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建议,也有的专家提出以“环境法典”命名的建议。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为何选择“生态环境法典”,而不是“环境法典”,这是统筹考虑法典的政治价值、法治价值和文化价值的结果。 同时, “生态环境”名称的使用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一)国外生态环境类法典 各具特色
目前,世界范围内在生态环境领域专门编纂法典的国家并不多,有环境法典也有生态法典或者资源环境法典,多聚焦于解决环境危机、促进可持续发展,但在名称、逻辑结构、编纂模式等方面又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法国、瑞典、意大利、菲律宾、爱沙尼亚的环境法典或者环境保护法典,独立国家联合体生态示范法典和哈萨克斯坦的生态法典,哥伦比亚的可再生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典,柬埔寨的环境与自然资源法典等。另外,有两个国家的法典编纂也具有代表性、影响力,德国环境法典(专家委员会草案)采取潘德克顿体系,强调实质性编纂但尚未成功;俄罗斯生态法典(草案)也尚未出台。这些法典既有全面编纂,也有适度编纂;有实质编纂,也有形式编纂;还有的被 称 为 “ 非实质意义上的法典 ” 。
另一角度看,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IMF ) 2025 年 4 月发布的《世界经济展望》及世界银行公开数据,美国、中国、德国、日本、印度、英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巴西为 GDP 排名前十的 国家。但是,上述国家中只有少数国家编纂有生态环境相关法典,且没有类似我国 “生态环境”概念下的法典。
从更深层次看,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路径不同,我国具有工业化与后工业化双重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生态环境法律既需规范资源、环境、生态等领域的传统环境损害,又面临着气候、生物、能源、土壤、地质等领域的现代环境风险。 可以说,尚没有涵盖上述全部内容的、成熟的法典编纂经验可以借鉴。这一客观情况也要求我们立足中国国情,制定适合我国法律体系和实际需要的生态环境法典,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律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
(二) “生态环境”概念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在理论研究中,存在 “生态”“环境”“资源环境”等近似概念。 “生态环境” 则 是 在 中国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中具有 特有 含义 的词语。国内运用 “生态环境”这一表述的起源至少可追溯至 20 世纪 50 年代。 20 世纪 80 年 代前后,少 数 学者在发表的论文中开始使用 “生态环境”的概念 。 1981 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中提出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建设社会主义,造福子孙后代的伟大事业,是治理山河,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一项重大战略措施”。这 也 是可查到的 “生态环境” 一词 最早出现 在 法律文件 中 。 1982 年,第五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讨论宪法草案时,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中国科学院院士黄秉维针对草案中 “保护生态平衡”的表述提出质疑,建议改为“保护生态环境”,旨在强调对“生态系统与环境”的整体性保护。这一建议被宪法修 改 委员会采纳, “生态环境”这一表述 被 写入宪法并 沿 用至今,即《宪法》第 26 条规定 的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 ” 此后,关于 “生态环境”的概念理解引起了一些讨论。有的观点 从语义逻辑 提出 “生态环境”这一表述将 生态、环境 作为并列成分, 带来译文及理解的分歧;有的观点 批评该术语导致概念混淆 。 2005 年,钱正英、沈国 舫 、刘昌明三位院士联名向有关领导报送了《建议逐步改正 “生态环境建设”一词的提法》 一文。 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该文组织讨论,出现不同意见 。 也有观点指出 “生态”“环境”并列使用是正当的,“生态环境”一词在国外也有使用,有些书籍名称中即使用了 “ ecological environment ”的表述。 在这些讨论中,一些意见提出 “ 生态环境 ” 突破了传统 “环境”概念的局限,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与关联性,为 我 国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概念工具, 其 至少包括三重含义:和谐的生态关系、完整的生态系统和良好的生活环境 。 “生态环境”这一词语或者说其特有内涵是应运而生的, 对 “生态环境”一词具有特有内涵的理解逐渐成为主流。
基于对基础概念的内涵外延的认识变化,有观点提出, 生态 环境法典的编纂必须克服狭隘的 “环境”,应当尊重自然的内在价值,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 有观点提出,在生态环境法典语境下, “环境污染”的概念需要突破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认知局限,将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风险的累积性以及代际公平考虑进来。 还有观点指出, “生态环境”这一概念是集历史性、学科性和实践性于一身,具有现代化意义的法学概念,是现代环境观的体现,是法典化过程不可或缺的理论支撑。 通过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过程中对有关概念的辨析,各方面 已经 普遍重视起 “生态环境”这一表述在实践中 的 独特优势 ,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 对 “生态环境”概念 的 理解不断深化 。
(三 )体现 中国 生态环境理论与话语体系的原创性价值
20 世纪 30 年代到 20 世纪 60 年代 , 以 “世界八大环境公害”为代表的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影响 人民群众 的身心健康。西方发达国家 多 走 “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 。 我国则走出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发展道路。在此背景下, “生态环境”一词在我国被赋予了独特的理论价值 ,这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息息相关。
1.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在我国, “生态环境”概念 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 。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 “天人合一” “道法自然”的哲理思想,“劝君莫打三春鸟 , 儿在巢中望母归 ”的经典诗句,“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的治家格言,这些质朴睿智的自然观,至今仍给人以深刻警示和启迪。 我 国自古就形成了丰富的生态智慧和文化传统 , 尊重自然、热爱自然是中华民族数千年生生不息的重要原因,倡导 “天人合一”思想是中华文明的鲜明特色和重要标识 。 中华文明是以农耕文明为主体的文明形态,天然蕴含着顺天时、量地利、取用有度等生态智慧,并且是延续不断、不断发展的。 《史记 ·五帝本纪》载黄帝提出“节用水火材物”,其中已有“节约资源”的思想萌芽。 《周礼》中有 “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为之厉而为之守禁”“林衡掌巡林麓之禁令,而平其守” ,设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以保护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 《吕氏春秋》中有 “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焚薮而田,岂不获得?而明年无兽” ,表现了关于维护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利用的思考 。 同时,还涌现出一批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思想,如 老子提出无为而治、顺应自然;孔子提出 “子钓而不纲,弋不射宿”;孟子提出“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荀子提出“草木荣华滋硕之时则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等等, 汇聚成了中华民族的生态哲理 。宋代张载提出 “儒者则因明致诚,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认为万事万物间是相互影响的,提出“故天地之塞 , 吾其体;天地之帅 , 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 ”。 “天人合一”中的 “天”具有丰富内涵, 包括 外在的自然及 无形的 自然规律 , 核心理念是人由自然所生,依附于自然,所以人需要遵守自然法则。
在我国, “生态环境”概念 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 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 我 国 的 传统生态哲理思想方面,在 我国古代 立法上同样有直接、明确的规定。《逸周书 ·卷四·大聚解》记载的“禹禁”和《说苑·指武》记载的“伐崇令”,都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君王命令。《秦律十八种·田律》记载, “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 …… ”。 《汉 ·二年律令》规定,春夏时“毋毒鱼”, 以 守生态平衡之道。 还有不少规定直接明确了刑罚,如 《唐律疏议 ·杂律》 的 “延烧林木者,流二千里” ; 《大明律》 的 “ 延烧林木者 , 杖一百,流三千里 ……” 。 在这些生态环境立法中,保护对象涵盖了水土、山林泽湖、鸟兽虫鱼等等,既包括野生动植物,也包括土地、矿产等自然要素,处理的是人与自然双向的、 互动 的关系。
2.从根本上不同于西方环境理论
客观上讲, 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环境和工业社会发展方面积累了 较多 经验,并形成 了 一系列理论。然而,这些理论 建立 在 “先污染后治理” 的 路径下,通过市场与技术革新来推动环境治理与发展转型。这 一发展理论 过于强调物质财富积累,经济 社会 发展与 生态 环境保护容易成为非此即彼的 “零和关系” 。 在理论发展中, 关于人与自然的关系, 产生了 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这两种生态观 的 冲突。部分西方学者秉持人类中心主义,主张一切应当以人类的利益为出发点,追求对人的 “有用”性,加剧了对自然资源的 破坏 , 乃至 威胁人类 健康与 发展。部分西方学者秉持生态中心主义,提倡人在地球上并不具有特殊地位。我国 没有 走西方 “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也没有采用西方人与自然非此即彼的环境观,而是根植于中 华优秀 传统 生态 文化,坚持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的新型生态伦理观 , 强调人类必须敬畏自然、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 彰显了新的发展内涵, 也是对西方以资本为中心、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的批判, 实现了对西方环境理论的超越 。
基于我国传统生态文化、哲学文化, 生态环境保护的标识性内容是 “天人合一”,最朴素的认知是“养之有道,取之有时”“取之有 度 ,用之有节 ”。 “ 生态环境 ”一词 孕育于中 华优秀 传统生态文化,并不断 发展 ,它所产生的文化环境、理论环境、政策环境与西方的环境观有本质的区别,是 我 国特有的概念,具有原创性的价值。 在我国谈生态环境,离不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理念、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宗旨要求、绿色发展的新发展理念的战略路径、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系统观念等;依靠的是把建设美丽中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的社会力量,是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的全球倡议。 “生态环境”这一概念投射到立法 层面 ,突出了从单一污染防治向生态系统整体保护的转变,呈现 出 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内涵的包容性,既涵盖 传统的 环境要素 污染防治 ,也包括生态系统 保护、物种保护、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等 ;二是治理的系统性,强调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协同推进,体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 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标识性概念、话语和制度已经深入人心,并被广泛应用。
( 四 ) 中央有关文件和相关法律已广泛使用 “生态环境”概念
1981 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 “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 , 1982 年 12 月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提出 “管理好我国的环境,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3 年, 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将环境保护确立为基本国策,在会议文件中频繁使用 “生态环境”这一表述。 1998 年,国务院发布《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2000 年,国务院印发《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1. 党中央有关文件对“生态环境”概念的使用。 1992 年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 “要增强全民族的环境意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藏、森林、水等自然资源,努力改善生态环境 。 ” 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 “坚持计划生育、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 。 2007 年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 “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 2012 年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提出“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 2017 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 2022 年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提出 “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统筹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将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提升至新高度 。 2024 年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战略部署,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
2.有关法律 对 “生态环境”概念的使用。 在宪法指引下, 我国 形成 了 多层次的生态环境 保护 法律规范体系 。 1989 年 环境保护法将 “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 与 生态环境 ”作为立法目的,规定“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并设“保护和改善环境”专章,体现生态环境治理的系统思维。 1984 年水污染防治法 、 1985 年草原法、 1986 年渔业法、 1987 年大气污染防治法、 1988 年水法、 1993 年农 业法 、 1996 年煤炭法 等 均对 “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 相关内容作了规定 。这一阶段,上述立法基本是采用宪法的表述。 1999 年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 , 同时使用 “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避免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等概念 。 2002 年修订农业法使用了 “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等表述。 党的十八大以来 ,开始 注意区分 不同的概念表述。 2015 年国家安全法规定, “ 国家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赖以生存发展的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和条件不受威胁和破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 2020 年民法典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 2021 年长江保护法专章 规定 “生态环境修复”;湿地保护法使用“加强湿地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等表述 。 2022 年黄河保护法中专章 规定 “生态保护与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污染防治”。 2023 年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中使用 “污染青藏高原环境、破坏青藏高原生态”的表述。 2025 年国家公园法使用 “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表述。
(五)法 典定位决定以具 有丰富内涵和标识性的概念命名
法典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彰显并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有学者提出,法典编纂应当具有完备的形式与实质,包括外在的编章结构、规范表达,内在的法律精神、价值追求。 “生态环境”的表述孕育于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是在我国发展道路和生态环境理念、制度和实践中不断深化的具有特定含义的概念,与法典的定位和立法精神、价值追求相一致,更好地诠释了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与话语体系。相应地,法典的命名以及内容构成均回应了立足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与新时代新思想新战略的实践需要,也明确并进一步发展了“生态环境”一词的概念内涵。

三、 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模式
从法典编纂的定位、定名可以清晰看到, “生态环境”的内涵是超出传统的“环境污染”这一范畴的,其内容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多个方面,涉 及 30 余 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讨论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模式,与环境法法典化的研究一脉相承。
(一)确定适度法典化的编纂路径
回顾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典化研究,关于环境法是否应当法典化和法典化时机是否成熟曾引发过一些争鸣,曾有研究提出动态的适度法典化、适度法典化等观点。有些意见提出,我国的生态环境理念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还处于快速发展甚至转型阶段,编纂法典需要与单行法律并存,并为将来的发展留出制度空间。 有观点认为,环境法融合了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管理性规范与裁判性规范等,对法典编纂提出更高要求。
启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后,在环境法典的研究基础上,各方面很快就形成了 “适度法典化”的共识。与此前不同的是,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与经验成果、生态环境立法都已发生了新的跃升。但是,生态环境法典的法律属性以及立法的开放性需求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所以更多的研究仍然倾向于选择“适度法典化”的路径。客观上,传统的环境法、生态法、自然资源法等涉及的各类法律规范和法律关系各有侧重,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将相关法律全部纳入法典,难度过大。以生态环境法典的目标和宗旨为指引,聚焦生态环境的核心要义,有些法律要全部纳入,有些法律只需要择其要旨要则,有些法律只需要选取其中与生态环境紧密相关的一部分。法典化的核心是法律规范的体系化,并非法律的汇编,不能一味求大求全。因此,从法律体系化及其可行性、操作性的技术路径出发,“适度法典化”成为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路径选择。
(二)如何落实适度法典化的 要求
适度法典化是对已有生态环境法律进行一定程度的法典化,以统筹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关系。 关于如何落实适度法典化,在理论研究中有诸多方案,却少有整体设计, 特别是 具有操作性、实践性的方案。首先需要处理的问题是,适度法典化 应 对现行法律作出何种安排。《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明确提出,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涉及的现行法律分三类情况分别处理。
1.第一类情况。 与民法典类似,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将废止一部分法律,以更好地实现法律体系化的编纂目标。《生态环境法典》第 1242 条明确规定,废止环境保护法等 10 部法律。然而,这 10 部法律在法典编纂中并没有采取简单纳入的 “一刀切”方式,而是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处理:对环境保护法,进行“升级换代”;对环境影响评价法,与时俱进,进行完善发展;统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要素,总结提炼共性问题,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进行整合、归并或者衔接处理;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分拆优化;对清洁生产促进法,对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阶段绿色化、低碳化的新要求予以废止。
2.第二类情况。 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物种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和循环经济、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或者体现到生态环境法典之中。相关的现行法律有 20 余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出台后继续保留。这是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一个难点,譬如对何为 “要旨要则”就出现过不同的讨论。以生态保护编涉及的内容为例, 这部分内容涉及相关立法项目多,涉及面相对较广,其难点是如何提炼一般规则,真正实现提升法律系统性、协同性、实效性的目标。在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基本考虑。一是基于现有的法律规定,结合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提炼出一般规则,如生态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保护的基本制度等方面的内容,解决立法中可能存在的重复或者冲突问题。二是加强保护生态系统功能,考虑到现有的相关立法多是既包括生态保护的内容,也包括资源合理利用和行政管理的内容,因而宜将有关生态系统保护的内容整合纳入法典,实现由单一要素保护向生态系统保护的转变。三是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在需求,在涉及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进行制度创设,如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等领域有所创新。由此,总体上做好与相关法律的统筹协调,并保持一定的开放性、兼容性。
3.第三类情况。 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立足当下,谋划长远。 2009 年 8 月,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这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尚未制定专门法律。生态环境法典宜作出一些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今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实践发展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以体现法典的时代性、前瞻性。此类情况主要是弥补立法空白,不仅是在法典绿色低碳发展编,污染防治、生态保护领域都有相似情况,如生态保护编中的荒漠生态系统保护,也属于全新的制度安排。
(三)处理 好生态环境法典 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整合了现有的 30 多部生态环境类法律,且有 20 余部法律将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时适用。按照立法法的规定,除宪法具有特殊地位外,其他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之间并没有 “上位法与下位法”效力“高低”之分。如何处理生态环境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必须回答的一个重要问题。
1.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关系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 10 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立法法》第 103 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似不能解决所有的法律冲突问题。《立法法》第 105 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裁决。立法法为法律适用冲突提供了基本制度供给。
为减少法律的适用冲突,在具体工作中,按照《立法法》第 64 条的规定,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也就是说,这个问题可以在制定新法的过程中予以处理、作出规定。比如有的法律中规定有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即是一种衔接处理。
2.处理生态环境法典与其他法律关系的创新性实践。 处理生态环境法典与现行法律的关系,没有先例可循,不能简单地以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或者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来处理。当然,生态环境法典与生态环境领域的现行有效法律也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为妥善处理生态环境法典与现行法律的关系,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中作了专门规定,即其他法律对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有具体或者进一步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这是在立法法规定下,作出的一种创新性的制度安排,是立法技术的创新实践。这一规定既处理了当下生态环境法典与现行有效法律的关系,也处理了生态环境法典与将来立法修法的关系。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废止、修改一批法律,确保法律体系的统一,维护生态环境法典统领性法律的地位,避免存在与生态环境法典相抵触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生态环境法典保持适度的开放性,有利于维护法典的稳定性,为将来的实践发展、法律制定修改留出空间,在确保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精神相一致的前提下,可以作出具体或者进一步的规定,以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

四、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章结构
生态环境法典编纂是对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和有关规范进行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具体实施层面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分编布局。 在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过程中,有几个问题曾作过专门讨论。
(一)将 “生态保护”纳入法典作为专门一编
研究编纂 “生态环境法典”还是“环境法典”,从立法技术和规范上,讨论较多的主要是“生态保护”的存留问题。厘清生态保护规范的内涵及其与法典其他部分之间的内在关系,是明确“生态保护”应否“入典”的前提。 “生态环境”的定位、定名已经解释了这一问题,进一步看,生态保护入典意义重大。
1.将生态保护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的生态智慧,总结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成就的重要体现。中华文明传承五千多年,积淀了丰富的生态智慧。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生态文明建设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吸收马克思主义理论和中国古代“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生态智慧,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我们抛弃西方传统工业化创造物质财富的方式,把“生态文明”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创造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创造了人类文明新形态。从“山水林田湖”到“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环境保护的范畴在不断拓展,生态保护与污染防治、绿色发展等共同成编,这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战略部署,总结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经验和立法经验的重要举措。
2.将生态保护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 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对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全面推进污染防治、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等作出部署安排,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是生态系统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共同价值追求,两者不可分割。
3.将生态保护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并单独成编,是确保高质量发展绿色底色的重要保障和客观需要。将生态保护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是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 2023 年 7 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指出,我国资源压力较大、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的国情没有改变,环保历史欠账尚未还清,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习近平总书记深刻阐述了新征程继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处理好的五个重大关系,其中排在首位的就是 “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扭转环境恶化、提高环境质量,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深刻领会处理人与自然、保护与发展、环境与民生、国内与国际等关系的方法论和价值观,需要在立法上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拓宽绿水青山转化 为 金山银山的路径,为子孙后代留下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
4.将生态保护纳入生态环境法典,是落实最严格制度 、 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求,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体系性、协调性、完备性法律制度保障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保护作为立法重点领域,填空白、补短板、强弱项的步伐明显加快,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更加健全,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巩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成果提供了法治保障。但同时也存在立法数量多、重复或者冲突等问题。法典编纂将生态保护纳入法典,适度保留一些单行法,有利于进一步总结实践经验,提高生态文明领域立法的体系性、协调性、完备性,这是适应新时代,加快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开创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的立法现实需求。
(二) 确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分编顺序
2023 年 7 月 17 日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介绍我国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分别从环境质量方面、生态保护方面、绿色转型方面作了介绍,要求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要正确处理几个重大关系,强调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环境要素的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自然地理单元的连续性、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方法论上,要综合考虑、系统处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而不能仅谈污染防治,不讲生态保护与产业结构转型;不能仅谈生态保护,不讲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运用系统思维,从全局上寻求新的生态环境治理之道,必须统筹考虑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
经研究,生态环境法典的分编确定为总则编、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之外的三编,分别体现环境质量、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三部分融会贯通,共同构成完整的生态环境法典规范体系。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分为这三个部分,也有现行的生态环境领域立法基础,能够较为清晰地划分为三个相对独立却又紧密联系的领域。 这三编的排列顺序,可以从历史逻辑、法律逻辑、实践逻辑三个维度去理解。
1.历史逻辑。从历史发展角度看,人类对生态环境问题的感知、应对和思考始于污染防治,后扩展至生态保护,进而延伸到对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思考和实践。即使到现在,环境污染与人的健康和福祉关系也最为密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首要就是环境污染问题,其最直接地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法律逻辑。从立法实践看,我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最初主要发端于污染防治类法律。我国 从 1973 年《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 197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以及 1974 年实施 的《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开始,逐步形成了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6 部污染防治类法律在内的较为健全的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构成了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成为我国生态环境法律规范体系的 “基本盘”。在污染治理过程中,遭遇要素治理模式的局限性后,人们不仅开始关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之间的关联性,而且越发关注对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的整体保护,生态环境法治也从主要专注于污染防治向更多地着眼于生态系统整体保护转变。这是饱尝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恶果之后,对生态环境法治规律认知和实践的飞跃。有关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生产方式、生产要素利用等方面的立法越来越多地回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诉求,成为生态环境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3.实践逻辑。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看,污染防治一直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三大攻坚战”之一。 2018 年 7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 境保护 、 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提出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行动计划,推动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21 年 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以更高标准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目前,污染防治攻坚战仍在推进。将污染防治编位置靠前安放,随后依次为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符合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实践逻辑。
(三)在生态保护编专设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
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利用这两部分内容是否入典,以及整合规定还是分章规定,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有观点提出,法典编纂应当 反映 包括自然资源法在内的生态环境法体系的全貌; 自然资源法 “入典”,“完全排斥”不存在,“全面入典”不可行,唯有“部分入典”一途。 有的观点不反对规定自然资源法的内容,但是认为不宜将生态系统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分章规定,而是应以 “物”或者“要素”为视角分章。有的观点提出应当将自然资源的管理制度全部纳入法典;有的观点提出编纂自然资源法典。 可见,自然资源是环境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在理论研究中关注度较高。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认识自然资源保护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其内核是如何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
其一,《生态环境法典》第 2条关于生态环境的定义列举了矿藏、水、森林、山岭、草原、土地等。这些生态要素都属于宪法规定的“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生态之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密切。 2013 年 5 月 24 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六 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节约资源是保护生态环境的根本之策。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在保护生态环境问题上尤其要确立这个观点。大部分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原因是来自对资源的过度开发、粗放型使用。如果竭泽而渔,最后必然是什么鱼也没有了。因此,必须从资源使用这个源头抓起。” 2017 年 5 月 26 日,习 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资源过度开发、粗放利用、奢侈消费造成的”“要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源和水资源、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更加重视资源利用的系统效率,更加重视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目标之一,就是要打破这种分散立法模式,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价值、统一规范、统一实施的生态保护制度体系。“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与“生态保护”的关系是从属关系,是生态保护的应有之义。
其二,习近平总书 记 2014 年 3 月 14 日在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 第五次 会议上提出,生态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各种自然要素相互依存而实现循环的自然链条。一方面,生态系统及生态要素保护和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虽然联系密切,但也存在显著差异,这种差异体现在本质属性、价值追求、立法目的、法律制度等各个层面。 另一方面,生态系统是一定空间内由生物群落与无机环境构成的统一整体,对各类自然资源保护的叠加不足以承担对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尤其是法律意义上的自然资源叠加无法涵盖生态系统所要保护的对象。生态保护编基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密切关系,专设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放在“生态系统保护”一章之后,对如何统筹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作出规定。这一章与“生态保护”编其他各章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要防止将“生态系统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两章简单地理解为“一体两面”的关系。比如,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并非仅保护作为要素的“林木”或“林地”,而是旨在保护多要素共同构成的森林生态系统。这样的结构安排,尊重了不同生态要素的各自特点,体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这是生态环境法典致力于通过理论创新、实践,建构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话语体系的缩影。

五、关于生态环境法典的主要内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生态环境 法典(草案)〉的说明》对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特点用了三个词来概括,即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生态环境法典编纂不是另起炉灶,不能抛开现有的法律制度规范完全新立新定,而是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进行择取提炼、归纳概括、集成升华,突出法典编纂 “纂”的特点。
(一)总则编 :顺应时代发展 ,确立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制度
总则编集中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本内容予以法律化表达,明确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法律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原则上将适用于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的通用性制度规范予以提炼归纳。同时,处理好与有关法律的关系,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的主要内容纳入,并吸收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新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有关制度内容。此外,总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践经验,将各方面认识较为一致、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体现生态环境法典的实践性。从内容看, 这一编规定了 法典的立法目的、生态环境定义、党的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等基本制度以及监督管理、规划、标准、监测等通用性制度规范。总体上,可以说是有承继、有创新。比如,主要内容全部纳入法典的现行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法典都赋予其创新内容。从生态环境的定义就实现了新的跃升,第五章在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础上,将 “环境影响评价”扩展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扩大了制度适用范围并对一些制度规范作了修改完善,使这一制度成为更适应当前需要的基础性、通用性制度。第六章“生态保护补偿”、第七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基于现行法律供给不足的现状,结合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将成熟的、具有共识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规定,使总则编所规定的基础性、综合性制度更为全面。“保障措施”和“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也体现了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二)污染防治编 :回应社会关切,整合优化 污染防治法律规范
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点工作,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核心关切。污染防治编将现行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提炼为通则,并增加了新的工作要求;对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进行整合,从体例结构上,首先考虑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其次是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然后超越现行法律规定的框架,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同时,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比如,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进行修改,增加“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落叶等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的规定,禁止焚烧的规定中增加了人口集中地区等具体区域和“规定的时段”等要求;还对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 建设 布局,防止、减少恶臭气体等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予以解决、规范 , 体现对现有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的系统整合、集成优化。
(三)生态保护编 :践行新理念总结新成果, 实现生态保护法律规范的升级换代
生态保护编站在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将立法、政策、实践成果以法典化方式加以确认。在编纂理念上,转变以往以单一生态要素为保护目标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统保护理念,旨在解决传统分要素保护模式无法解决的整体性、系统性的生态破坏和生态退化等问题, 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物种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择其要旨要则纳入。这一编的编纂有其特有的难度 , 涉及现行法律数量多、生态环境要素多。但是, “举一纲而万目张,解一卷而众篇明”,首先还是要突出“生态系统保护”,这是生态保护一编的核心内容。同时,抓住不合理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是造成 生态环境问题的源头,处理好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第三章即规定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从要素的资源侧面关注因其不当利用而导致的生态问题以及如何实现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第四章“物种保护”作为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态系统的保护、一般规定中的遗传资源相关规定,共同强化了生物多样性的法治保障。进而,在对生态系统、物种保护的一般性规定之上,第五章提出“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 这是一般规定之上的 “特别规范”。最后,通过“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和“生态修复”构建涵盖事前、事中、事后不同阶段,指向预防、治理、修复不同内容的系统完整的生态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从具体内容看,生态保护编有对现行法的承接,更有诸多创新性规定。比如,第二章“生态系统保护”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态系统保护的专门规定,这两个专节并没有现行法基础,是总结实践经验,满足新形势发展的实际需要;第四章“物种保护”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的成熟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第五章“重要地理单元保护”完善了自然保护地相关法律法规,填补了自然保护地没有专门立法的空白;第七章 “ 生态修复 ” 总结实践经验,借鉴现有立法成果,系统规范生态修复活动,明确各方义务。生态保护编 七 章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是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构筑起中国特色生态保护法律制度的四梁八柱,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生动缩影。
(四)绿色低碳发展编:聚焦基础之策,作出引领性方向性制度安排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 绿色发展是发展观的深刻革命,这是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路径,究其要义,是更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我国在绿色低碳发展、气候治理领域,以实际行动和卓越成效推翻了 “气候治理的进步必然要以牺牲经济竞争力为代价”的伪命题,成为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关键引领者。总结实践经验,绿色低碳发展编在现行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等基础上,系统整合法律制度规范,构建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并适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聚焦与生态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绿色低碳发展重要环节、重要领域,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这一编涉及的一些内容尚没有现行法律的基础,有的只有某一方面的行政法规。为此,在应对气候变化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强的创新性。
(五)法律责任和附则编:遵循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规律 和优化整合需要,全面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将法律责任和附则单独设编,遵循了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规律和特点。在编纂过程中,对于法律责任的内容是单设一编予以规定,还是分散在各编中作出规定,曾存在不同观点。经过深入研讨,对不同方案反复比对,最终确定将法律责任和附则单独设编。这一编围绕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生态保护编、绿色低碳发展编有关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领域执法司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进行平移、择取、归并、提炼,形成了对照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以全面严格合理设置法律责任。特别是,设置了 “法律责任通则”部分,对归责原则、追责期限、法条竞合、责任折抵、法律衔接适用等作出规范。还值得一提的是,附则对社会关注的法典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生态环境监管体制的调整作了回应。

六、结语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的里程碑。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推动形成 了 新的法律部门,是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其立法精神、价值理念、体例内容等蕴含的概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鲜明地体现了中国特色,体现了生态环境法治及其治理理念的时代性、前瞻性,将引领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的发展方向,深刻影响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并 在国际上也具有重要影响力。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对加快构建中国自主生态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加强生态环境法学理论研究、开展生态环境法治宣传、阐释中国特色法治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强化具有中国特色的生态环境法治理论研究的重要契机。
责任编辑:刘凌梅
助理编辑:王常阳
文章来源: 《法律适用》2026年第5期
排 ㅤ 版:王海彤
策 ㅤ 划:韩利楠
执行编辑:刘凌梅
* 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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