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6日


碳合规法律资讯
2026年3月刊
欢迎扫码查阅PDF版

国际动态
欧盟批准2040年气候目标
近日,欧盟成员国在布鲁塞尔举行的部长会议上最终批准了新的气候目标,即到204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削减90%。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标现已完成立法程序的最后一步,将正式写入欧盟法律。
该目标是各国政府与欧盟立法机构去年经过艰难政治谈判达成的妥协方案。尽管较欧盟最初计划有所弱化,反映出各成员国在绿色议程速度和成本上的分歧,但90%的减排目标仍是全球最具雄心的气候承诺之一,为欧洲工业未来15年的绿色转型指明了方向。
具体而言,该目标要求欧洲工业在1990年水平基础上减排85%,剩余5%将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信用额度来实现。这一总体目标虽不及欧盟气候科学顾问建议的90%内部减排量,但仍比大多数主要经济体的减排承诺更为激进。
欧盟各国部长以合格多数投票通过了该目标,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和匈牙利4国投下反对票。这些国家此前一直寻求放宽减排要求,认为处境艰难的工业无法承担高昂的减排初期投资。而西班牙等主张更激进目标的国家则认为,日益恶化的干旱和山火证明了加大减排力度的必要性。
作为协议的一部分,欧盟未来还将考虑利用国际碳信用额度来完成2040年额外5%的减排量,这可能会进一步减轻欧盟内部的减排压力。协议同时将一项政治敏感的欧盟新碳市场启动时间推迟一年至2028年,此举旨在争取对气候目标持怀疑态度的成员国。
来源:新浪财经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6-03-09/doc-inhqizzp6916705.shtml
越南出台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与碳信用登记系统运行规定
越通社2月28日报道,越南农环部近日颁布《有关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与碳信用登记系统运行规定》的部门规章。
该系统运行遵循公开、透明、准确、及时、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原则,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排放配额和碳信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适用于农环部下属单位、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机关、组织,其设施被分配了温室气体排放配额或参与了碳信用交易、抵消计划。
根据规定,每个机关、组织在该系统只能注册一个且唯一的账户,即使其管理多个排放设施。该账户用于跟踪、管理并履行各设施排放配额履约义务。各单位和设施可依法进行配额转让、借贷或使用碳信用抵消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该规定还规范了注销登记及处理被收回或未履行义务的碳信用、温室气体排放配额的各种情形。
农环部是唯一有权对排放配额和碳信用颁发和管理国内代码、序列号的机构。这些标识码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一经注销不得重新颁发。该部将协同相关机关确保管理的透明性、信息安全,并定期公布排放配额和碳信用的使用、交易情况报告。数据的提供与交换必须遵守国家秘密保护、网络安全及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https://vn.mofcom.gov.cn/jmxw/art/2026/art_168141e719f04fea94164a157daaed23.html
印尼政府将明确碳排放交易政策以实现减排目标
雅加达邮报3月2日报道,印尼工业部表示年内将公布碳交易政策细节。印尼政府计划在2027年正式推出针对高排放行业的强制性碳交易计划,涵盖水泥、化肥、钢铁及纸浆和造纸四个行业。该计划将采用“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设定排放上限,允许企业买卖排放配额。超额排放的企业将面临罚款,而排放低于配额的企业可以出售剩余配额。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https://id.mofcom.gov.cn/lsfz/art/2025/art_e20a2841a65147059c9aae3018de4a40.html
联合国《巴黎协定》第6.4条机制完成首次碳信用签发
2月26日,联合国气候变化(UN Climate Change)秘书处宣布,依据《巴黎协定》建立的国际碳市场机制已完成历史性首次碳信用签发,标志着全球新一代合规碳信用体系正式从制度设计迈入实际运行阶段。本次获批项目位于缅甸,属于清洁烹饪推广项目,通过分发高效节能炉具替代传统柴火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家庭空气污染,并缓解对当地森林资源的压力。项目与韩国的授权参与方合作,部分减排成果将转移至韩国企业使用,其余减排量用于支持缅甸实现国家减排目标。
来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
古巴政府出台新决议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
古巴新闻社2月19日报道,当日,古巴财政和价格部出台第41/2026号决议,出台激励措施,以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及设备的进口、安装和使用,加速国家能源转型。该决议是古政府重振经济计划的战略组成部分,惠及自然人、法人及所有经济主体。
核心激励措施包括:
一、关税豁免。免除自然人和法人在进口以下物资时的关税: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光伏水泵、小型风力发电机、沼气设备、土工膜沼气池、沼气水泵、太阳能照明设备、用可再生能源供能的太阳能空调系统和电动汽车充电器、用于产生能源的生物质处理设备,以及上述设备的主要零部件。该政策同样适用于为投资项目或设备制造而进口必要的机械设备及其他物资的法人,以及执行发电项目的国有和非国有实体。
二、所得税减免。对于从事经济活动的法人及自然人(包括个体户、农业生产者、艺术家、知识分子及其他非国有形式),若投资可再生能源自用或向国家电网售电,可免除利润税和个人所得税。免税期限为投资回收期内,最长可达8年。古政府强调,纳税人获得税收优惠的前提是,需提交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获得国家能源合理利用及管控办公室(ONURE)的认证。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古巴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https://cu.mofcom.gov.cn/jmxw/art/2026/art_c6cec4461ff344c288a1dfc716233083.html

国内动态
1. 国家管网集团同步开工三条主干管道,总投资超300亿元
2026年2月28日,国家石油天然气基础设施重点工程苏皖豫干线、文23—安庆天然气管道、山东管网北干线(一期)在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同步开工,标志着天然气“全国一张网”建设进入新阶段,对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布局、推动区域能源结构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三条主干管道建成后将显著提升我国中东部地区管网密度和互联互通水平,对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布局、推动区域能源结构转型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步开工的三条主干管道总投资超300亿元,可有效带动钢铁、装备制造、建筑施工等上下游相关行业发展,更好支撑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推进高质量发展,为能源强国建设注入强劲动能。
来源:国家能源局
https://www.nea.gov.cn/20260306/e3902d405f534ec79c7859b5a381825e/c.html
2. 上海在全国率先启动“碳信托”,对标欧盟MSR
2026年2月28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简称“上海环交所”)在全国率先发布上海碳排放配额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简称“碳信托”),直接对标欧盟碳市场的“市场稳定储备机制”(MSR),依托信托机制对纳管单位的盈余配额实施有序投放,构建起类似MSR的储备池,是首创的碳市场调节机制。在碳信托机制下,纳管单位将其持有的盈余配额委托给信托公司管理,并按比例持有该碳信托的受益权份额。碳信托通过上海碳市场交易平台参与交易,取得并分配收益。碳信托鼓励纳管单位将盈余碳资产通过信托实现集中委托、科学投放,稳定企业减排成本与市场投资回报预期,为“十五五”期间落实碳排放双控目标奠定基础。此机制将在平抑碳价波动、稳定市场预期、规范涉税操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据悉,首个碳信托已经吸引石化、化工、航空、水运的多家纳管企业意向加入,将由华宝信托作为受托管理人于近期完成发起设立。
来源:中国证券网
https://www.cnstock.com/commonDetail/643028
3. 首单林业目标碳票碳减排量保险落户安徽池州
近日(2026年3月3日),全国首单林业目标碳票碳减排量保险在安徽池州市正式落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中心支公司与池州市石台县国有林场完成签约,保险覆盖森林面积3760亩,涉及碳减排量3.22万吨,总保险金额208万元。林业目标碳票碳减排量保险是一种创新型特色林业碳票保险产品,以AI遥感碳汇监测及计量测算技术为支撑,以森林生态资源受损导致碳减排量损失计量为补偿依据。保险期内,因火灾、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合同约定灾害造成森林资源受损,经AI遥感技术测算出每亩保险林木平均碳减排量的实际值低于约定值时,被保险人可依据合同约定标准申请赔付。所获保险赔款将专项用于林业碳汇资源的灾后救助与生态修复,有效促进生态系统功能恢复。此次林业目标碳票碳减排量保险的成功落地,推动了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模式的创新发展,填补了池州市乃至全国在林业碳票价值保险领域的空白。该举措有助于强化林业碳汇风险管控能力,支持碳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并为森林资源保护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
来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https://www.forestry.gov.cn/lyj/1/dfdt/20260303/661317.html
4. 深圳启动首批近零碳排放区试点
2026年3月3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深圳市深化近零碳排放区第一批试点项目名单,宝安区罗田水厂新建工程(一期)项目等24个项目入选。项目覆盖园区、社区、校园、企业、建筑等多类型场景,将聚焦低碳技术应用、能源高效利用、碳管理能力提升等重点任务,打造近零碳建设示范样板。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后续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评价,协调解决试点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打造全国领先的近零碳排放区示范项目。
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
https://www.sz.gov.cn/szzt2010/wgkzl/jcgk/jcygk/zdzcjc/content/post_12664603.html
5. 工信部绿色低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
2026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26年第4号公告,正式决定成立绿色低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负责绿色低碳领域综合性、基础性相关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第一届该标委会由71名委员组成,委员覆盖政府、科研、检测、企业、高校等多个领域,秘书处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承担,搭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标准化工作架构。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6/art_d264979c712149759a1626ff17000c05.html
6.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
2026年3月5日,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该法典是我国首部针对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典,将全面系统整合现行生态环境领域法律制度。该草案将碳达峰碳中和、应对气候变化、碳排放管控、碳市场建设 纳入绿色低碳发展专章,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气候风险预警与应急管理制度,强化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管理、信息披露与法律责任,推动形成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长效法治保障。草案同时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用监管与联合惩戒等核心制度,统筹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一体化推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生态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支撑。该法典的制定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与双碳领域法治体系进入系统化、法典化、协同化新阶段,对企业碳排放合规、碳资产管理、信息披露、法律责任认定均将产生长期且深远的影响。
来源:中国人大网
http://www.npc.gov.cn/c2/kgfb/202603/t20260306_452194.html

“双碳”法规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该意见明确了推动全国范围内电力资源优化配置、健全电力市场功能、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广泛参与电力市场、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制度体系等多项内容,以扩大电力市场参与范围为关键切入点,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打破省间壁垒与市场分割,有效激发各类经营主体的市场参与活力。将分布式电源、新型储能、虚拟电厂等更多元、更灵活的资源纳入市场交易后,实现了从传统“源随荷动”向“源网荷储协同互动”的转变。《意见》不仅推动了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与高效流转,更对电力系统的安全、绿色与效率提升具有深远意义。该意见提出,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各类型电源和除保障性用户外的电力用户全部直接参与电力市场,市场化交易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70%左右。到2035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市场功能进一步成熟完善,市场化交易电量占比稳中有升。跨省跨区和省内交易有机融合,电力资源的电能量、调节、环境、容量等多维价值全面由市场反应,电力资源全面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以电力为主体、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全国统一能源市场体系初步形成。
来源:中央人民政府
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602/content_7057744.htm
2.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的公告》
2026年2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并于202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推动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运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标准》是我国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评价、管理的核心国家级标准,本次修订是标准自2006年首次发布以来的第二次重大修订,恰逢“双碳”目标推进的关键窗口期,不仅完成了我国生态工业园区从规划编制、建设运营到成效评价全流程标准体系的重大迭代,更重构了我国工业园区绿色低碳发展的评价体系,对全国零碳园区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产生了里程碑式的深远影响。本次修订最大亮点是突出“减污降碳协同”,并首次将碳达峰目标与方案纳入必选要求,明确要建立碳排放统计核算机制,同时对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绿电比例以及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设施设定硬性门槛。
来源:生态环境部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602/t20260228_1145097.html
3. 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
2026年3月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光伏组件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节〔2026〕48号)旨在全面提高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水平,推动产业健康有序发展。该意见设定了阶段性发展目标,到2027年,光伏组件绿色生产水平进一步提高,再生材料使用比例有效提升,组件报废评价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得到完善。表层结构拆解、层压件高效分离、组分提取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产品在金属冶炼、装备制造、建材生产等重点领域的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制定一批光伏组件绿色设计和综合利用方面的技术标准,培育一批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骨干企业,光伏组件综合利用量累计达到25万吨。 到2030年,光伏组件综合利用技术装备水平进一步提升,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明显增强,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场景和应用方式不断拓展,形成产业链上下游协同紧密、产能布局合理、能够应对大规模退役潮的废旧光伏组件综合利用能力。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https://www.miit.gov.cn/zwgk/zcwj/wjfb/yj/art/2026/art_95cd611e3c664dfc96cd76ace1aa24d7.html
4.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
2026年3月3日,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吉发改环资规〔2026〕1号)。该实施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本实施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碳排放评价,是指在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按照碳排放双控要求同步对项目碳排放水平、实施影响和降碳措施等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结果的行为。项目碳排放评价结果纳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来源: 吉林省人民政府
http://xxgk.jl.gov.cn/zcbm/fgw/xxgkmlqy/202603/t20260303_9427986.html
5.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26年3月4日,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零碳工厂培育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冀工信节函〔2026〕74号),该实施方案提出,零碳工厂培育实施分阶段梯度培育,原则上培育建设的零碳工厂应为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优先选择脱碳需求迫切、能源消费以电力为主、脱碳难度相对较小的行业先行探索,逐步完善相关规划设计、能源供应、工艺技术、管理运营和商业模式,待条件成熟后再向碳排放量强度高、脱碳难度大的行业逐步推进。2026年起,重点聚焦汽车、锂电池、光伏、电子电器、轻工、机械、电力装备、金属制品、短流程炼钢、算力设施等行业领域。
来源: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https://gxt.hebei.gov.cn/hbgyhxxht/xwzx32/tzgg83/2026030416382376352/index.html

合 规 视 角
案例“碳”察
行政处罚及典型意义
北京大柳树加油站有限公司油气排放不合标准被处罚案
案件索引: 京环境监察罚字(2026)1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及典型意义
福建省泉州市某采石场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件索引:生态环境部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sthjshpczd/202512/t20251226_1139033.shtml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及典型意义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三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件索引:生态环境部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sthjshpczd/202508/t20250815_1125471.shtml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及典型意义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案件索引:生态环境部
https://www.mee.gov.cn/ywgz/fgbz/sthjshpczd/202508/t20250815_1125471.shtml

合 规 视 角
专题文章
泰国民商法典重要制度解析(一)
作者:梁巍 赵舒杰
🔺
点击图片查看文章内容
摘要:
《泰国民商法典》(Thailand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TCCC)是泰国私法体系的灵魂,自佛历2468年(公历1925年)1月1日生效以来,它通过统一民事与商事规则,为泰国的经济活动与社会秩序构建了基本框架。
漫谈印度尼西亚民法典重要制度(二)婚姻
作者:梁巍 赵舒杰
🔺
点击图片查看文章内容
摘要:
印度尼西亚的民事法律体系核心《印尼民法典》自1848年生效以来,至今仍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 。然而,印尼并非单一的法系国家,其婚姻制度呈现出明显的“法律多元主义”特征,即印尼《民法典》、1974年《婚姻法》、伊斯兰法以及地方习惯法(Adat)在不同人群和场景下交织适用 。
对于计划在印尼定居、与印尼籍人士跨国通婚,或在印尼经营家族企业的读者来说,了解当地关于婚姻与家庭的法律框架至关重要。
漫聊印尼民法典(三)
作者:梁巍 赵舒杰
🔺
点击图片查看文章内容
摘要:
想象一下,你正站在雅加达苏迪曼中心商务区的摩天大楼下,周围是喧嚣的 21 世纪数字化生活,而支撑着这里商业秩序与社会契约的法律基石,是一部发布于 1847 年的法典。尽管印尼在 1945 年就宣告独立,但那部深深刻着荷兰烙印的《民法典》却作为法律遗产保留了下来。为什么一个主权独立的现代国家,依然在沿用前殖民者的法律框架?
拿破仑法典的影响:印尼民法典的根源可以追溯到1804年的法国《拿破仑法典》。1811年荷兰被法国吞并后,开始采用拿破仑法典。
从政策法规视角看电力改革高质量发展十年路——改革探索精神铸就电力系统优势,赋能中国进入AI时代
作者:梁巍 赵舒杰
🔺
点击图片查看文章内容
摘要:
2026年3月的“两会”期间,“人工智能”“AI”“电力”“养虾”随着席卷全球的AI大爆发成为了大家的高频热词。“AI的尽头是算力,算力的尽头是电力。”这一判断已成为科技界共识。马斯克在达沃斯论坛上的观点:电力供应能力是制约美国人工智能发展的最大瓶颈,而这是竞争对手中国无需应对的问题。这句来自竞争对手的“他山之石”,恰恰是对中国电力改革十年成果最有力的侧面印证。
2015年,是中国能源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年初,国家领导人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战略。同年3月,随着“中发〔2015〕9号”的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9号文”)颁布,深刻地改变了中国能源格局的走向。
这场以“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为核心逻辑的改革,是新时期深化能源体制革命的关键一步。当时,没有人预料到,这场旨在破解体制机制障碍、构建有效竞争电力市场的改革,十年后会成为中国参与全球人工智能(AI)竞争的最重要底牌之一。
十年电改,改变了什么?又如何在历史的偶然与必然之间,为中国赢得了AI时代的先机?笔者作为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能源业务组负责人,试通过本文从政策法规演进的视角,梳理这条改革之路。

科技创新
法治季度专栏
目录
一、国家科技创新引领政策
二、 地方科技创新支持政策
三、科技成果转化纠纷司法案例
一、 国家科技创新引领政策
- 工信部修订《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共7章31条,包括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管理、风险防控、违法违规责任、保障措施、附则。本次修订新增“技术许可合同”,将技术合同类型由“四技合同”调整为“五技合同”;建立500万元以上大额技术合同专项审核机制;明确要求“发挥技术经理人在技术合同成交中的积极作用,强化技术交易服务平台的支撑作用”。
延伸阅读: https://www.miit.gov.cn/jgsj/kjs/wjfb/art/2026/art_ccf28613115d4960810b3b68253b0a25.html
- 科技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
《若干意见》围绕“保障谁、保什么、怎么保”,从五个方面聚焦发力:一是聚焦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建立全国科技保险重大技术攻关协调推进机制;二是聚焦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广便捷便利的科技保险产品;三是聚焦科技创新重点领域(企业全生命周期、科技企业“走出去”、知识产权等)和关键环节(研发、转化、产业化等),实现科技保险攻坚破局、扩面提质;四是聚焦科技保险产品服务创新,优化保险产品开发、承保理赔服务、专业化经营和发展生态;五是聚焦保险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创业投资,加强对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投资布局。
延伸阅读: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3/content_7060189.htm
- 三部门发布“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明确“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上述机构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覆盖范围包括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新型研发机构及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等。
延伸阅读: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2/content_7058004.htm
- 科学技术部部长阴和俊介绍“十五五”时期科技工作方面的重点安排和部署
一是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加强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前沿领域的科技攻关。二是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三是要提升国家创新体系的整体效能。特别是要加强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三大国际科技创新的原始创新策源功能、高端产业引领功能、顶尖人才聚集功能,打造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支撑点。四是要打造世界一流的创新生态。统筹建设一批国家重大的科技基础设施,加强高端科研仪器的攻关。
延伸阅读: https://www.most.gov.cn/kjbgz/202601/t20260127_195800.html
- 科技部公布《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
《调查处理规定》共5章54条,从调查处理主体、违规行为情形、违规处理措施、调查处理程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为相关主体开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提供制度遵循,自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在违规行为方面,《调查处理规定》以清单形式列举了6类科技活动主体的68种违规行为,覆盖了科技活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具体违规情形。针对6类科学技术活动主体的违规行为,分别提出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同时,区分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和危害程度等,细化了适用条件、处理标准。
延伸阅读: https://www.most.gov.cn/xxgk/xinxifenlei/fdzdgknr/fgzc/bmgz/202602/t20260211_195895.html
- 工信部、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
《指南》提出,到2027年,新制定科技服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0项以上,面向超过1000家企业开展贯标工作;到2030年,新制定科技服务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80项以上,基本建成满足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结构包括基础通用、重点领域、管理保障等3个部分。其中,重点领域标准主要规范研究开发服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企业孵化服务、技术推广服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工程技术服务、科技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咨询服务等具体领域标准,是科技服务业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
延伸阅读: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602/content_7057665.htm
二、 全国性实践:科技创新落地行动与成果
-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近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关于推进高水平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自主创新和原始创新重要策源地,根据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围绕标准制定、研发投入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支持政策,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有力保障。
延伸阅读: https://www.xiongan.gov.cn/20260122/48402cfa70f24406b37628a053582856/c.html
- 河北省将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前鉴定全覆盖
研发项目事前鉴定服务,是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河北省科技厅推出的一项支持企业更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服务举措。2023年,河北在全省9个县区启动研发项目事前鉴定试点,2025年6月,将全省25个县(市、区)、7家整车制造业企业和15家省属国有企业纳入其中,并于11月进一步扩大至107个重点特色产业集群,推动更多纳税人在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从“不会享”向“合规享”转变。2026年,将完善事前鉴定操作指引,推动事前鉴定服务全覆盖。
- 关于印发《河北省数智赋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印发数智赋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明确产业集群数智化转型发展目标,部署企业数字化改造、智慧集群建设、人工智能赋能等八项重点工程,并建立组织协调、政策落地等工作机制保障任务落实。
延伸阅读: https://gxt.hebei.gov.cn/hbgyhxxht/zfxxgk/fdzdgknr/gzdt68/tzgg9917/2026022416351798571/index.html
- 中共广东省委科技委员会印发《关于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总体方案》
《总体方案》从产业链完整可靠性建设、创新资源布局、创新成果应用、资金资源配置、人才支撑等五方面提出18条举措;力争到203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4%左右,新建100家国家、省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中试平台载体。《总体方案》明确,推动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由企业牵头实施的项目立项资助金额占比逐步提高至80%以上;探索项目经理人管理模式,提供立项后组织实施、对接资源、转化应用等全生命周期专业化服务;加快部署设立或优化若干重点实验室、基础研究卓越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推动省实验室强化对产业的支撑。
延伸阅读:https://gdstc.gd.gov.cn/zwgk_n/zcfg/gfwj/content/post_4865374.html
- 《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
《管理办法》将省级科技计划整合为六大类别:重大科技计划、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平台计划、创新人才计划、创新生态建设计划,并分别明确了各计划类别的功能定位和支持重点。建立行业科技计划项目和省实验室等重大创新平台自主立项项目审核备案机制,经审核备案后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实施管理环节释放了多项“松绑”举措,将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科研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执行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延伸阅读: https://kjt.hunan.gov.cn/kjt/xxgk/zcfg/tgfxwj/202602/t20260225_33920875.html
三、 科技成果转化纠纷司法案例
- 未对开发无果的风险承担进行约定,该风险应由谁承担
技术委托开发项目中,开发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存在研发结果无法实现的风险。由于合同双方在洽谈阶段可能对目标产品的开发难度缺乏判断,对交付结果没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法院需将不利后果在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酌情分配,因此,在开发无果的情况下,如何划分责任成了该类纠纷的重要争议焦点。
在某汽车制造公司与深圳某科技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022)最高法知民终476号]中,签约主体未在《机器人联合开发合同》及后续补充协议中对项目成果的交付标准及风险的承担方式进行明确约定,在研发未果时,生效法院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行使自由裁量权,判决风险责任由案涉两公司分担。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本案中,最高院对于深圳某科技公司要求某汽车制造公司支付深圳某科技公司3个更高版本的机器人研发费用166.8万元的上诉请求未予支持,因深圳某科技公司未通过更高版本机器人的验收,亦未进行交付。可见,在未对风险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委托方应当尽可能就受托方违反已协商确定的开发环境、步骤等条件进行开发工作,从而造成工作停滞、延误或者无法交付成果的结果进行举证。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委托方应当尽可能对开发环境、实施步骤以及阶段性成果予以明确,且尽可能明确整体交付标准及风险承担,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留有关履行情况的各种记录,以便在未来发生纠纷时可做证据使用。
- 合作开发或委托开发的权利归属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多数归属纠纷发生于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之间,归属的认定规则也较为清晰,但实践中还存在因关联公司研发人员混同而引发的权属纠纷。
在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0)京民终617号]中,一审法院认为,陈敏、刘险峰系环科院的临时工作人员,受环科院指派负责涉案课题项目所涉燃烧器的设计工作。涉案外观设计与涉案课题项目所涉燃烧器的产品种类相同,均属于燃烧器产品,且二者整体结构形状基本一致,因此,涉案专利与涉案课题项目具有紧密关联,故涉案专利与发明人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综合以上分析,在涉案专利完成之时,各发明人均系原告单位人员,涉案专利与各发明人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专利存续期间的权利归环科公司、环科院、清华大学共有。后泷涛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司法实践中,多数归属纠纷发生于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之间,归属的认定规则也较为清晰,但实践中还存在因关联公司研发人员混同而引发的权属纠纷。
在北京泷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等专利权权属纠纷案[(2020)京民终617号]中,一审法院认为,陈敏、刘险峰系环科院的临时工作人员,受环科院指派负责涉案课题项目所涉燃烧器的设计工作。涉案外观设计与涉案课题项目所涉燃烧器的产品种类相同,均属于燃烧器产品,且二者整体结构形状基本一致,因此,涉案专利与涉案课题项目具有紧密关联,故涉案专利与发明人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综合以上分析,在涉案专利完成之时,各发明人均系原告单位人员,涉案专利与各发明人的工作任务密切相关,因此,涉案专利符合《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案专利存续期间的权利归环科公司、环科院、清华大学共有。后泷涛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泷涛公司的员工陈敏、刘险峰、实习生宋少鹏参与课题项目,并负责燃烧器的设计工作。尽管如此,由于涉案课题项目系市科委以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的项目承担单位,泷涛公司并非涉案课题项目的承担单位,故不能因陈敏、刘险峰系泷涛公司的员工就据此认定泷涛公司参与了涉案课题项目或认定其所有行为都视为泷涛公司的行为。首先,涉案课题项目并非泷涛公司的项目;其次,课题项目的研发经费来自于市科委;再有,项目技术报告虽有泷涛公司的陈敏等人,但中试试验、技术评估、技术研究与开发、分析及计算等整体推进和核心工作均不是泷涛公司或其员工完成。在研发课题立项和管理、人员和财务、技术内容相关性等方面,均由环科院、环科公司、清华大学主导,陈敏、刘险峰参与的行为应归属项目单位,一审法院据此认定陈敏、刘险峰为“临时工作人员”并无不妥。
因此,企业在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时,可以关注以下几点,以保障己方权利:
-
在委托开发中,由于意思自治优先,委托方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在具备谈判优势的情况下,应积极争取将专利权归属于自己,确保对创新成果的控制权和所有权。
-
可通过约定使己方权利最大化即使在缺乏谈判优势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确保己方权利最大化,包括但不限于约定己方拥有无偿使用权、无限期使用权以及在现有技术基础上进行再开发的权利等。
-
参与项目研发≠接受委托。参与研发并不必然意味着接受委托。因此,在与委托方建立委托关系时,应通过合同来确认。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核委托方的权限,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委托资质。
-
对合同中关键用语的定义存在分歧,该如何认定其含义
在委托开发类纠纷中,一种典型的争议焦点是双方虽对目标的实现有作约定,但对其中某个或某些关键词的定义理解有异。
在2020)沪0115民初28298号上海炬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金予博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对于“产品一致性”这一关键词的理解存在分歧,且基于合同文义无法确定其指向的完整定义,应综合分析双方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结合双方合同履行情况确定关键词的定义。
本案中,关于“产品一致性”的定义,双方存在分歧。原告认为“产品一致性”仅指标准化生产的产品符合一致性要求,而被告认为“产品一致性”还应包括实际使用过程中案涉设备展开后所显示的间距需具备一致性,原告主张系因产品一致性不好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就“产品一致性”的概念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条款文义和合同约定的技术目的判断,涉案合同的约定目的为开发将装饰布和底网以一定间距自动捆扎的机器人,初始的产品应当指装饰布和底网的原始状态,而不包括使用过程中的形态,故合同文本中的原告产品一致性指向的应为原告所提供的用以扣扎伪装网的装饰布、底网等产品本身,而非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这些产品形态发生变化之后产生的其他问题。
因此,对于可能存在歧义的关键词,尤其是双方自定义的关键词,应当在合同中名词解释部分进行详细阐明。
- 当事人约定了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权利归属的,各阶段的研发成果移交权利人之前的权利归属
在广东高院(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41号中嘉力达公司诉共盈公司、派威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嘉力达公司主张其对能源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享有权利,但共盈公司认为,在2008年6月8日依据合同交付源代码之前,源代码的管理、保密由共盈公司负责,源代码的权利属于共盈公司。
法院认为:
第一、从双方签订协议及补充协议看,2006年12月19日签订的《软件开发合作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所有权由嘉力达公司享有;《补充协议》也约定,嘉力达公司与共盈公司合作开发软件成果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权由嘉力达公司享有。可见,根据上述协议,明确了开发的软件源代码所有权由嘉力达公司享有。
第二、从2008年6月8日的“确认书”来看,“文件中关于软件开发过程的方案、设计说明、需求分析、逻辑设计、各种源代码、数据库设计文档、数据库文件、测试报告等知识产权均属于嘉力达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由于协议、“确认书”均已明确合作开发的涉案软件源代码属于嘉力达公司所有,共盈公司、派威公司也认可涉案软件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且2008年6月8日共盈公司与嘉力达公司在嘉力达公司就合作过程中的开发文件已经进行了资料移交,移交内容也包括软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嘉力达公司主张商业秘密的各种源代码。
因此,可以确认涉案软件源代码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是嘉力达公司。共盈公司上诉认为因嘉力达公司违约支付开发费,软件开发成果移交前归共盈公司所有,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因此,对于研发产生的科技成果包括商业秘密的定义及归属应在合同中做明确约定。
- 当事人对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提成费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时法院如何认定
在(2021)最高法民申1690号上海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诉珠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中,珠海某公司(委托方,甲方)与上海某公司(受托方,乙方)签订一份《技术开发合同》,约定双方合作开发生产重组人胰岛素技术,并进行药品注册。项目经费为430万元,分四期支付;第五期的约定为:“甲方正式生产后,每年按销售利润的5%向乙方支付技术提成费,提成年限为甲方正式销售起6年。”合同签订后,珠海某公司支付了研发费用430万元。珠海某公司相继取得了重组人胰岛素原料药和3个注射液的药品批准文号。
一审中,上海某公司与珠海某公司确认,双方合作研发项目已完成,珠海某公司已将研发费用430万元支付给上海某公司,即涉案合同第三条前四期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双方争议的是涉案合同第三条第五期的款项,即“甲方正式生产后,每年按销售利润的5%向乙方支付技术提成费”,如何确定用于计算销售利润的产品范围。上海某公司主张,计算销售利润的对象不仅包括珠海某公司生产的重组人胰岛素原料药,还应包括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
对此,法院认为,《技术开发合同》没有直接使用“重组人胰岛素原料药”“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的表述。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本案确定计算销售利润的产品范围应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从涉案合同条款约定来看,上海某公司作为技术开发受托方,主要义务是进行工程菌株的转让与发酵、分离提纯、放大试验;珠海某公司作为技术开发的委托方,主要义务是提供试验条件、支付费用、申报药品审批。在第三期时,上海某公司指导珠海某公司从20L发酵罐放大至1000L发酵罐,并扩大分离纯化人胰岛素的规模。双方按照药品注册申报的要求进行中试三批生产并完成相关纪录。到第四期时,珠海某公司申报药品注册,上海某公司协助完成药品注册。至此,上海某公司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技术开发合同》所指向的研究开发成果也已经确定下来。从上述合同约定的上海某公司的具体给付内容,结合验证内容与指标可以看出,涉案合同最终履行完毕并获取的成果系重组人胰岛素原料药。事后,珠海某公司也获得了药品通用名称为“重组人胰岛素”的原料药药品注册批件。
其次,从涉案合同第一条“标的内容、形式和要求”来看,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开发生产重组人胰岛素技术,大幅度提高重组人胰岛素产量,完成生产纯化工艺的研究。而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和参数所完成的重组人胰岛素原料药就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后续是否完成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不仅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也对合同目的没有影响。
再次,双方当事人均确认,重组人胰岛素原料药与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属于上下游产品。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虽然以原料药为主要成分,却并非简单通过直接稀释而获取,而需要通过另一阶段的研发、配比、制作、临床试验、另行申请新药审批等程序,方能作为药品予以生产流通。即便如上海某公司所述,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的鉴别、含量等标准与原料药完全相同;注册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药品,必须提供包括原料药研究资料在内的药学资料,也应承认一个基本事实,重组人胰岛素原料药与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并非同一产品。涉案合同的性质是技术开发合同,上海某公司作为受托方,其获得应是其所提供的技术成果的合同对价。上海某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参与过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的研发、生产,在二审庭审中也承认未提供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的相关配方,故上海某公司要求从重组人胰岛素注射液销售利润中获取技术提成费,理据不足。
-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545号 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李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中,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开发水客168项目,双方为此签订《水客168软件项目开发合同》(以下简称涉案合同)。涉案合同订立后,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分两次向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付款11万元。之后,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认为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未按期完成软件UI设计、未实际开发,且虚报进度收取11万元进度款,于2019年8月28日函告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开发款。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随后函告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决定暂停涉案软件项目的开发。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遂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合同解除、判令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返还全部开发款并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涉案合同于2019年8月28日解除,判令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第三、四阶段开发费用、逾期费用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分期给付的每一期开发款,除有明确约定外,并不要求均必须有相应的开发成果为对价。
一方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订立通常是基于委托方对开发方技术实力的认可与信任,故此类合同的履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且合同履行周期一般跨度较长,合同各方通常约定按照所设定工作事项的完成进度分期付款,故履行周期较长、分阶段付款是此类合同的典型特征。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方对于软件的功能需求往往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会在实际开发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所欲实现的功能需求进行相应灵活、机动的调整,故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除了呈现履行周期长、分阶段付款之特征外,还往往呈现软件功能需求随开发进程动态调整之特点。
一审法院在应否恢复原状问题的处理上,未注意到涉案合同双方关于付款方式、合同解除等事项的约定,特别是未统筹考量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是否存在违约及各自过错大小、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已经投入的工作量和完成的开发成果等因素,仅以“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在项目开发周期内还完成了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其他阶段性开发成果,故其已收取的首期款55000元无相应的有效开发成果相对应”为由,判令武汉某软件有限公司须向武汉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首期开发款,处理失当。
在各开发阶段往往相互依存、紧密衔接的情况下,委托方每一阶段支付的款项是否仅应理解为其所对应开发阶段工作成果的对价,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具体确定。
法律服务产品介绍
在“双碳”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此的法治建设尚不完善,碳排放标准、碳排放监测、碳排放权交易等关键法律制度皆有待建设,存在现有规范碎片化、新兴政策不断涌现、事前监管制度缺位、境内外碳市场体系协调性较低等问题,由此引发了不容忽视的涉碳法律风险。为助力企业合规实现绿色低碳发展,天达共和持续关注国内外碳市场发展的潜在方向,率先创建碳合规法律业务团队,推出碳合规期刊,并连续为央企、国企、大型生态环境集团以及跨国集团代理绿色项目,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重启、绿电绿证申报中代理企业全流程服务,助力企业合规开发、交易;同时,代理企业赴欧洲“出海”投资碳市场、对碳远期的国际投资进行合法化路径指导;在应对欧盟CBAM、欧盟EU ETS履约中提供合法合规方案。天达共和碳合规团队将持续为企业提供专业、高效、全面的涉碳法律服务。
我所提供的具体法律服务内容如下图所示。

碳合规研究中心介绍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碳合规研究中心,以月刊形式推出碳合规资讯及逐步完善的“双碳”“法律法规库”和“案例库”。天达共和碳合规研究中心由北京总部及全国12个地区和境外办公室多位资深合伙人、优秀律师队伍组成。碳合规研究中心负责人多年来为国务院国资委、新华通讯社、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等国家机构和国家级智库提供专家咨询意见或担任法律顾问;以及具有优良的海内外教育经历,拥有世界500强企业、跨国企业的法律服务经验;碳合规研究中心律师具有丰富的国内法经验、国际法多元的专业背景。天达共和碳合规研究中心在“双碳”业务领域专业领先,以期在未来将继续深耕该领域,为各行各界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
如您希望订阅我们的每月资讯,或有任何法律服务的需要,都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我们。
邮箱:carbonlaw@east-concord.com
电话:+86 10 6510 7403
团队主要成员

赵舒杰
碳合规研究中心
负责人

梁巍
碳合规研究中心
负责人

张和伏
北京办合伙人
东京办合伙人

翟耸君
北京办合伙人

杜国平
北京办合伙人
杨仕建
成都办合伙人

张甲征
大湾区合伙人

孙云柱
大湾区合伙人

朱向鸣
上海办合伙人

李婷
西安办合伙人

柯黄花
大湾区合伙人

蒋东霞
北京办律师

郭越
北京办律师

荣悦媛
北京办律师

马浩
成都办律师

马旭龙
上海办律师

权嘉琪
西安办实习律师

黎敏庄
大湾区实习律师
王天宇
北京办实习律师
精彩推荐
声明 Disclaime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