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商法李建伟
发布日期:2026年03月16日

01
第一款解读
第 16条 的立法 旨意 是指向 有权利负担的财产出资。
出资人 以 设有抵押权的 建设用地 使用权、建筑物 和 其他土地附着物等出资 , 公司请求出资人将抵押财产的权属变更至公司名下的,应当区分情形处理。我国 民法典 规定 ,不动产不能设质押,也无法 留置。 因为质押和留置只能在动产之上设立,所以在我国的不动产上如果有担保物权的话,只能是抵押权。 本款规定的情况就是 有抵押权 。 比如 A公司要出资一栋大楼给B公司,作价三个亿,占B公司30%的股权,因为B公司注册资本十个亿 。 但是 A公司可能此前欠工商银行的钱, 因而就在这栋大楼上为 工商银行设立 了 抵押权。那么 需要知道的是 , 这栋楼在设有 抵押权的情况下,能不能用于出资呢?关于这个问题, 当时 制定公司法的时候 就 有讨论。有的 学者 认为设有抵押权 后就不 能 用来 出资 了,但 这 犯了一个 错误。 试问一下,设有 抵押权的东西就不能转让了吗? 假如抵押权人享有 抵押权, 被抵押的财产却 不能转让, 抵押权人如何变现呢 ?实际 而言,设有 抵押权的 财产 完全可以转让,但这个转让 需 要不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这就涉及到物权法的问题了。 94年担保法到07年物权法, 再 到民法典 共 变更了三次。 旧物权法规定: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转让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 刚开始 的 时候 规定转让 不需要同意,后来又 规定需 要同意,现在又改为通知, 这是 为什么呢? 比如,李某拥 有一栋大楼 但 已经抵押给工商银行了,现在 需要 转让给薛 某 ,有什么不可以转让 的 。我通知 薛某后 ,只要 他 买,他 就会 知道 存在 抵押权,因为大楼抵押权 的 成立必须登记,不登记抵押权就 无法 成立 , 这 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 只要 谨慎一点,看房产证也好,还是查阅 也罢 , 薛某 都能发现抵押权 的存在 , 也即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 如此一来,只要他 愿意买, 李某 就 会 愿意 卖 。 薛某 买了 带 有抵押权的 财产 , 但 抵押权 在 转让之后 并不消灭 。因为抵押权可以随着 动产 所有权 流转 ,只不过是 抵押人就由李某 变成了买受人 薛某 。因为他买了 带 有抵押权负担的 财产 。 因此, 抵押物可以转 让 ,出资给公司也 是 一样 的。在 这个背景下就 方便 理解 此处规定了 。
第 一 项规定 当事人未约定禁止 或者 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参照本解释 第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也就是说,只要抵押合同 、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没有 约定 抵押期间不得转让,那实际上就可以转让。既然可以转让,也 就 可以出资给公司,只不过抵押权随着抵押物继续存在,就是 抵押权 延续性继续 流转 。 第 15条 规定以未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出资除了要 交付给公司 外 ,还要 办理 权属 变更 登记。 如果出资 房屋 带有 抵押权可以出资的话,同样也 需要 交付给公司, 并且 办理权属登记 就可以了 。
第二项 规定 当事人约定禁止 或者 限制 转让 抵押财产 且已经 办理登记,抵押权 人 同意的,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抵押权 人 同意实际上就等于一个权利处分 行为 。 也即 只要公司继续 承认 抵押权存在,同意 以此出资是 没问题 的 。 抵押权人不同意的, 人民法院 可以 向公司 释明 。 公司 接受了有抵押负担的房屋出资, 却 办不了过户, 如果公司 一定要求过户登记, 法院必须向公司释明 , 公司应该 改变诉讼请求, 否则法院有权 驳回 诉讼请求 。实际上 , 通过 本条第一款可以了解到 有抵押权负担的不动产可以用于出资 ; 其次, 如果抵押权人并不禁止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 抵押财产 当然可以出资,而且可以办理权属 变更 登记 ; 再次 ,即便是当事人、抵押人 、 抵押权人有约定禁止 或者 限制转让, 但 只要抵押权人同意,仍然可以出资,仍然可以 办理 权属 变更登记;最后 , 抵押 当事人既有提前约定,消极约定,抵押权 人 也不 同意转让 ,那就 无法过户了。
因此 ,即便是当事人约定抵押财产禁止或限制转让 , 抵押权 人也 不合作的, 但无法改变 抵押财产可以用于出资 的本质 ,只不过是可能一时半会过不了户而已。但 这 时候怎么办呢?其实有 多 种办法 解决,比如出资人把欠款还清解除抵押权就可以了。 公司 也不要求出资人承担 违约责任 了 ,其他股东也 不需要出资人 承担责任 了, 债权人 也可以安心了。 或者公司 可以直接帮出资人还清欠款 ,然后 公司就 可以取得房屋 的所有权了,并且出资人的债权人变更到公司名下了。至于公司与出资人就可以协商以其他的方式解决,比如把出资人的 股权抵押给公司。 需要明白的是 ,不要建立一个非黑即白或者一个绝对禁止性的一个禁令 的思维,需要灵活多变。并不是 有抵押的财产就不能出资了。抵押权 作为一个 担保物权只是个权利负担,实际上 有多种 办法可以 化解。 所以 不要 建立抵押财产 就 不能出资的这么一个禁止的思维。
02
第二款解读
第二款规定 出资人以 设定 权利质押 或者被采取 保全措施的 知识产权、 股权 等 出资的 , 参照 前款第二项 规定 处理 。 知识产权、 股权也有可能是质押 。 权利质押 包括 四大权利,其中就 有 知识产权质押和股权质押,或者被采取了保全措施 。 总之 权利带有负担,该负担并 不是物的一个分子结构, 而是 附着在 权利 上面的一个泥巴 或者 bug, 是 可以给洗掉的。
总之,本条主要讲述的是有权利负担的不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完全可以用来出资的一个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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