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3日
编者按
依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是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十五五”规划建议都要求“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十五五”规划建议和《意见》,推动新时代刑事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官微开设“刑事审判工作经验谈”专栏,敬请关注。
用心用情做好刑事附带民事调解
韩涛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旨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妥善解决因犯罪行为造成的民事赔偿问题。它不仅关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弥补,更关乎矛盾实质性化解和社会关系修复。
耐心细致进行释法明理。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对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何在帮助被害方及时获得经济赔偿的同时,促进被告人认罪悔罪,化解双方矛盾和心结,修复由于犯罪行为而遭破坏的社会关系,非常考验法官的智慧。
在笔者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所驾驶的车辆系给老板送货的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其本人经济能力远不足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表示如果得不到足额赔偿,希望能够重判被告人。笔者通过认真梳理案情,发现该案发生在被告人为老板送货过程中,还涉及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对此,笔者主动把被告人的雇主也纳入到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范围,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和调解,最终被告人、雇主和被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在保险赔偿之外,被告人的雇主承担了一部分赔偿责任,并表示不再向被告人追偿,被告人承担了剩余部分赔偿责任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实现了案结事了。
始终坚持“如我在诉”。 刑事法官在开展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时,不能只依托卷宗材料来思考问题,而是要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采取多种策略和方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首先,耐心倾听与情感沟通是调解的基础。刑事案件中,被害方情绪激动在所难免,尤其是当了解到他们提出的民事赔偿诉求得不到支持时,会对法律不理解,甚至对法院和法官产生抵触和怨恨情绪。此时法官应当换位思考,站在被害方的立场看问题,设身处地为他们着想,努力让他们理解法律、信任法官,从而为附带民事调解工作打下基础。
其次,详细了解和分析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是促成和解的前提。法官要多了解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各自家庭经济情况、赔偿能力和接受赔偿的意愿、难以调解的症结所在等,在吃透基本案情的前提下,结合双方的心理、情绪及其他情况对症下药进行调解。
再次,“背靠背”做工作是附带民事调解的有效方式。在部分刑事案件中,被害方与被告人矛盾较深,且由于双方对法律的认知存在偏差,往往预期都比较高,在此情况下贸然组织双方直接见面调解往往会造成双方相互指责的局面,不仅难以达到调解目的,反而使双方矛盾更加激化。法官通过“背靠背”调解的方式,给双方分别做工作,一方面摸清各方的诉求和底线,另一方面站在中立的立场分别释法明理,降低各方不切实际的预期,往往能更快速有效地促成双方和解。例如在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双方矛盾激化,被害人提出不切实际的赔偿要求,被告人则认为其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更不应赔偿。笔者通过细致了解案发的前因后果,对证据反复论证,最终达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在此基础上多次“背靠背”给双方释法明理,并告知双方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使双方不切实际的预期大幅下降,最终达成了赔偿谅解。
要努力寻找双方诉求的平衡点。 良法之治在于惩恶扬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公平公正不应是一个绝对的点,而是一个相对动态平衡的范围。法官在附带民事调解过程中,对法律的理解不宜机械僵化,而应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体现灵活性和平衡性。当法官面对看起来“类似”的案件时,在民事调解过程中不应机械地坚持“一刀切”式的“同案同判”,而应既要坚持法律底线,又要看到每一个案件的特点和不同,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敏锐地捕捉到双方诉求的平衡点,做到情、理、法相结合,实现调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总之,在刑事附带民事审判领域里,法官不仅是坐堂问案的裁判者,更是巧解心结的调解人,需要用耐心去化解当事人的怨气,用智慧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用温情唤醒当事人内心的宽容与理解。这或许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最美的底色。
(作者系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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