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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即使是最专业的律师,也无法给出胜诉的保证呢?

执业技能
专业人士
发表于 8 小时前修改于 8 小时前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6日    


这个问题,在之前的文章中也大致说过。这里就整理一下。

一、胜诉 的定义

胜诉的含义,是法官在判决中,做出有利于本方的判决,可以通俗的理解为胜诉。胜诉分三个情形:

1、原告-请求全部被法庭支持/被告-请求全部被否决。

例如,原告诉求是被告支付100万欠款且承担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共计110万。最后判决书 上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支付原告……费用共计110万,这是原告胜诉;而判决书上判决被告完全不需要支持给原告这110万,那么这是被告胜诉。

2、原告请求部分被法庭支持,视双方的接受度判断胜败。

原告诉求被告支付100万元,判决书判决被告支付60万元。原告觉得差强人意吧,也没上诉被告也没上诉最终生效。可以理解为胜诉。如果原告觉得,当初我就是借给被告100万,现在只回来60万,不服,要上诉。这种情况下几乎所有原告都会认为自己败诉。

被告觉得原本开始的确欠原告100万元,现在只需要支付60万元,省了40万,也可以理解为胜诉。如果被告觉得自己原本可以一分钱都不出的,现在判决自己要支付60万元,也可以理解为败诉。

这种情况需要看当事人对事件的期望值有多高。

3、原告的请求没有被支持,但是通过另外的方式支持了。

原告请求被告交付房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等额现金。同样的,这需要看双方的期望值。原告觉得支付的现金无法购买诉求的房屋,可能认为是败诉;而被告认为已经支付等额现金了,也会认为自己败诉。

所以,官司的胜败,除非完全支持己方的主张,很多时候胜败是要看当事人内心的期望值的。而,经常的,当事人的期望值会不断的变化。

这里举个例子。

当事人是原告,与被告签约,原告投资被告出地,一起建设,如果某一方违约,另一方要支付原告出资金额的双倍赔偿。后被告违约,原告诉至法院,法院裁定被告只需支付原告付出的本金金额,且原告承担诉讼费。(当时我也懵逼,为啥有这种判决)

原告觉得,合同约定了违约责任,就算按照法定不超过30%,那至少有我当初支付款项的违约金吧,就算没有违约金,那么资金占用利息总的有吧?另外,既然判对方要付给我钱,为啥诉讼费我承担?于是觉得自己败诉了。

被告肯定也觉得,我凭本事拿到的钱又要返还回去?我那么多律师费白出了?于是也觉得自己败诉了。

后来原被告同时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也奇怪得很)

再过段时间,原告想着,算了,至少本金回来了,资金占用就占用吧。用原告的话来说,惨胜。也算是胜诉吧。

这个还算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我也遇到过:甲乙合伙做生意,后来生意不好,乙要退股,甲不给退。乙于是拿走店里的现金溜了。甲起诉乙,刑民一起,也就是刑事附带民事 ,要求判乙盗窃,且归还全部金额和利息。后来法庭倾向于财产取回,毕竟金额也不大几千块钱且不算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涉及犯罪。休庭期间,甲的律师给甲说,法庭可能不会判乙犯罪,但要回钱财应该会支持。刚开始甲不乐意,后来判决出来,乙归还全部拿走的现金。甲觉得自己吃亏了,没有把乙抓紧去。还到处喷代理律师,说吃干饭不干事,没把人送进去。后来乙上诉(几千块上诉也是神人),乙的律师认为一审判决没有考虑到双方没有继续合作的意愿这个因素。个体户不存在股东,但乙向店里投资的金额又证据确凿,应按照公司股权回购的计算法则类比,将店面的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按照甲乙双方投资金额的比例进行“析产”,然后将对应份额还给乙。二审法院支持了乙的主张改判。按照二审判决的意见,此时,乙不仅要拿回这几千块,甲还要另外支付3万多快给乙。后来听说甲又找自己的一审律师,觉得一审的结果还是不错的,看能不能通过什么办法维持一审判决。这个律师当然不鸟他了。后来我也没再听说他们的故事了。你问我咋知道这么清楚,我是乙的二审律师。这个案例,甲对于胜诉的心理预期在一审的时候认为自己没胜诉,二审判决出来回过头认为一审自己是胜诉的。

所以胜诉与否,尽在当事人的预期接受度。

二、影响官司胜负的因素

影响官司胜负的因素有很多,咱先排除暗因素,如法官本人的偏向性(比如某些女性法官会对女性当事人有偏袒)、双方地位的不对等(行政诉讼)等因素,只谈理论上的因素,基本只有两个因素:

1、事实

涉案事实是否与己方主张的事实一致。

比如甲起诉乙,称乙在某年某月某日向甲借了钱,一直未还,现要求乙偿还。那么甲说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如果甲编造一个故事,或者编造一个细节,以至于实际情况并非是甲所主张的那般,很可能甲会败诉。比如某年某月某日乙的确向甲借钱,也写了借条,但甲并未将款项交给乙。后来乙表示你没给钱,那借条你销毁掉。后甲并未销毁,将借条作为证据起诉了乙。法庭经审查,认为甲证据不足,驳回了甲的起诉。

这里就引出一个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决定你是否胜诉的,事实最最核心的胜诉要素。

2、法律

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法律适用是否得当。

很多时候一件实事可能会涉及到多个法律关系或者涉及到多项法律规定,那么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官司“胜”或者“败”的关键因素。

比如,甲公司前股东在2017-2019年之间出现多次0元转让的情况,即A0元转给B,B0元转给C,此时甲公司没有实缴也未经营。2024年C以甲公司开展经营,经营过程中拖欠乙公司100万元货款。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请求支付货款,判决甲公司应当支付100万元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无力偿付。故乙公司执行阶段起诉将ABC三个股东都加入被执行对象承担未实缴的责任。

按照新公司法 ,未实缴股东均需承担公司欠款的补充责任的连带责任。一审判决ABC需支付100万元给乙公司。后B上诉。上诉期间最高院出台文件,发生于旧公司法 实行期间的股权转让行为产生的纠纷应以旧公司法的规定来判决。按照旧公司法,AB是不用承担责任的。于是二审判决仅C需承担责任,AB无责。

这就是典型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新公司法,ABC都要承担责任,对于他们来说那么就是败诉;如果按照旧公司法,AB不需要承担责任,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就是胜诉。

这里就是诉讼的另一条原则: 以法律为准绳。

也就是说,用不一样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

三、律师的作用

那么,律师在这两个要素之间,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1、事实

经历过诉讼的你,应该知道,法庭所说的事实,并不是当事人当庭的血泪控诉,而是证据。民事审判中,所有的事实均应以证据来呈现,且证据不仅要符合三性(真实、合法、关联),还应当具有充分性、确定性,即所有证据足够指向某一个确定的、排他的事实,而这个事实正好是己方主张的事实。

所以,律师很重要的工作是证据归纳工作。在民事审判中,律师可以极其有限的参与某些证据的收集,比如开调查令 去调查某些登记数据。大部分证据需要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在律师的意见下当事人提供(例如某些当事人会遗漏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可以提醒其查询记录并截图固定证据)。

这里就看出来,在确定实施的过程中,核心是当事人是否留存有相关的证据。律师根据逻辑对证据进行分析形成证据链 以满足充分性、确定性的要求。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形成证据链甚至部分证据为虚假证据,律师很多时候是无能为力的。

事实上,不敢说百分百,有百分之六十的当事人都会以自己的认知出发,隐藏部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证据,来误导律师,希望能在诉讼中胜出。但实际效果往往是适得其反,往往当事人自己认为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很可能是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很多当事人隐瞒的证据,反而是自己胜诉的关键证据;也有很多当事人隐瞒的证据,直接关系到诉讼策略的制定,导致策略方向失败最终败诉。

有些情况下,律师可以问,有些情况下,律师问不出来。比如遇到某位当事人,反复问是否有这回事,她信誓旦旦的说没有。到法庭上,对方拿出了证据,一看对方有证据,她顿时一言不发。最终还是自己吃亏,败诉后怪律师水平低。这种人不少见的。

2、法律

前文的例子只是法律适用的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以什么案由来诉。案由是什么?就是将事实与法律进行关联的一种逻辑。例如,上述案例甲乙一起开店,乙的款项可以是投资款,也可以是给甲的借款,乙的行为可以是取回,也可以是盗窃、非法侵占。甲对乙的起诉是盗窃,被法庭驳回,这个诉请算是败诉了。但如果不考虑其行为,只要求其归还款项,那么一审判决其实是胜诉了。

也就是说,律师在诉讼中确定诉讼策略,并建议法官适用哪条法律,也是工作的一部分。这类工作通畅以证据事实为准,以过往经验和对法律的理解为骨架,建造一个诉讼材料的楼房。

但是,最终,律师的诉讼策略、法律适用在法官处,都是建议。法官采纳不采纳,采纳多少,都是法官决定的。

3、其他

当然,很多时候当事人自己出庭的话,法官会建议其找个律师。不是说法官是在推脱什么,而是很多时候当事人不明白很多法律定义以及证据规则,我接触到的当事人,至少有60%习惯以自己的脑补或口嗨认为是法定事实,并且认定该事实肯定会被法庭接受从而己方胜诉。所以律师在程序上的作用还在于下述方面:

(1)整理和制作诉讼文书 和其他资料。比如证据的梳理,制作证据目录,撰写法律意见书,撰写答辩状、代理词、诉状等,这需要一定的基础功底,当然律师基本都是能做这些工作的。

(2)出庭。在开庭过程中可以维持庭审秩序,保证与法官的正常沟通。一般不会在开庭时大喊大叫,说与庭审无关的内容。另外很重要的一点,我遇到过若干当事人(我给他意见,然后他决定自己去出庭,不委托我了。应该是舍不得律师费吧)后来因为忘记开庭时间,被法庭以撤诉处理了,律师一般不会出现这种失误,至少能保证正常出庭。

另外我遇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事情。当时我们起诉,庭审后,法官打电话给我,说之前从来没有审判过类似的案件,且网上也找不到类似的案件,问我们的意见。我们作为当事一方,肯定有自己的逻辑啊,于是就重申一遍我们的诉讼思路。电话第二天,法院就判决了,支持了我们的意见。当然对方上诉了。但我要说的是,如果不是律师,绝大多数当事人基本不可能从逻辑上影响到法官。

(3)会见、调查令等程序。这类事情只能由律师来做,当事人、配偶哪怕是亲妈都没资格。

四、总结

综上所述,律师在诉讼全国程中,会起到很大作用甚至是很关键的作用,但是,一个诉讼能否胜诉,通常(排除部分特例)最核心的还是涉案事实是否对己方有利,其次是当事人期待值的高低,再往后才会排到法官的因素,再往后是律师的作用。

也就是说,如果事实对自己不利,其他人再怎么努力都白搭。比如甲起诉乙要求偿还欠款,甲的证据有借条和转款记录,而乙什么证据都没有。作为乙的代理律师基本没得打,做多少努力都没用的。

整个诉讼中,律师起到的作用是很大的,但律师的努力对于最终的结果很多情况下不会是决定性的。

可以这么理解,有些时候涉案事实的澄清,已经确定官司有没有打赢的可能了,上述的乙,基本没可能打赢而甲就有很大打赢的概率。但乙是否真的没有机会?也不一定,如果乙拿出已经还款的证据,那么甲就会输。这里就说到一个情况,甲作为当事人,是有概率会隐瞒乙还款这个事实的。只要甲不说或者矢口否认,甲的律师是很难澄清这个事实的。

所以,一个诉讼是胜还是败,取决于很多要素,律师只是众多要素的一项。你要律师做出保证从理论上就是不现实的,而现实中只会更魔幻。所以律协对律师做出了严禁包赢的承诺,一旦触犯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如果你遇到打官司包赢的律师,一定要小心了,他一定不是律师。而且你只是得到他的口头保证,而他却得到了你的“律师费”。

转自 | 知乎 杜律师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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