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务之家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9日
作者:郑诚
近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就“双飞人”商标系列纠纷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一场持续多年的知识产权之争尘埃落定——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人制药”)注册的七枚“双飞人”相关商标被宣告无效。这份判决不仅还了 RICQLES (利佳薄荷水)品牌一个公道,也带来了一份温和的行业启示:摹仿、抢注他人品牌的“捷径”往往难以长久,唯有坚守自主创新,才能走得长远。
说起 RICQLES (利佳薄荷水),不少人或许听过它的俗称“法国双飞人药水”。这个拥有近两个世纪历史的品牌, 1838 年由 Heyman de Ricql è s 在法国创立,凭借独特的薄荷配方风靡欧洲及东南亚,上世纪 70 年代进入香港后,被当地华侨赋予了亲切的“双飞人”之称,慢慢传入内地,成为几代人心中的经典品牌。“双飞人”这一称呼,既是消费者对品牌品质的认可,也是品牌长期积累的无形资产。
令人惋惜的是,随着这个品牌被越来越多国人熟知,有人动起了 “ 走捷径 ” 的心思。双飞人制药未经相关权利人授权,擅自抢注了多枚“双飞人”相关商标,涵盖与该品牌产品高度相关的类别,并借着“双飞人”的知名度开展经营,导致市场上出现不少混淆性产品,消费者难以分辨产品来源,也给这个百年品牌的国内发展带来了阻碍。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关权利人发现商标被抢注后,立即启动维权行动,针对涉案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等法律程序,并提交了充分证据,包括品牌历史资料、“法国双飞人药水”的长期使用记录、品牌知名度证明,以及双飞人制药恶意抢注的相关佐证,证明了自身的在先权利及对方行为的违法性。该案历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一审法院审理,最终进入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给出了明确且细致的认定,厘清了这场纠纷的核心:
一方面, RICQLES 品牌权利人的双天使图形商标,经过长期市场使用,已经和 “ 双飞人药水 ” 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认知关联,相关公众容易误认为双飞人制药这家注册在江西的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使用诉争商标“双飞人药水”的商品,系来源于 RICQLES 品牌权利人,从而产生混淆。
另一方面,法院还特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已经认定法国双飞人药水所采用的“ 蓝、白、红”包装构成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双飞人制药理应知晓法国双飞人药水及其相关品牌,却未主动进行合理避让,反而持续大量申请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双飞人”文字及图形系列商标,甚至存在摹仿其“蓝、白、红”包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行为背后,具有明显的攀附他人在先品牌商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
据此,法院最终作出裁决:相关涉案商标均被宣告无效。这一判决不仅纠正了双飞人制药的不正当行为,也清晰划定了市场竞争的底线——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应秉持相互尊重、合理避让的原则,而非通过摹仿、抢注他人品牌和包装获取利益,任何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终将被依法遏制。
当下,中国企业正处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阶段,自主创新已成为许多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共识。“双飞人”商标纠纷案的结果,或许能为行业提供一份参考与启示:坚守创新初心,用心打磨产品、打造自身品牌,或许能帮助企业走出属于自己的特色发展之路,这也是该案胜诉背后,值得行业关注与思考的价值所在。
后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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