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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3个案例

案例分析
专业人士
发表于 4 小时前修改于 4 小时前

来源: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08日    


2026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依法惩治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

虚假恐怖信息犯罪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清舱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案例二: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酌情从重处罚

案例三: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例一  王某深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清舱的,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18日19时25分,被告人王某深因晚到机场,无法正常办理青岛至武汉8L9870航班值机手续。王某深为泄私愤,在青岛流亭国际机场航站楼二楼国内出发大厅值机B岛15、16值机柜台前,先后两次以打电话报警称该航班上有炸弹、让航班无法正常起飞为由,要挟值机人员为其办理乘机手续。在场机场工作人员对王某深进行劝阻,并作出如再发表不当言论将报警的警示。王某深不听劝阻,掏出手机,佯装拨打110电话报警,谎称青岛流亭国际机场有炸弹。在场机场工作人员随即依照规定按程序上报机场并通报该航班所在机组。青岛流亭国际机场随即启动应急预案,该航班采取客、货清舱应急措施,包括该航班在内的5架航班起飞延误9至86分钟。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

二、诉讼经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深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深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王某深明知他人报案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深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结果犯,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民航飞行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5 号)第四条第一款明确,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致使航班复飞、清舱,或者致使民用机场采取二次安检、转移航空器等措施,影响航班、民用机场正常运行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司法机关准确认定该案例符合“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切实维护民航飞行安全和秩序。

案例二  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多次编造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酌情从重处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江某2023年9月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24年9月21日。2023年11月7日至8日期间,江某使用其电话号码,先后五次拨打南京禄口国际机场联系电话和上海市公安局110电话,谎称飞机上安装有炸弹,其中四次导致机场采取二次安检措施,一次导致民航某地空管分局启动应急响应、相关航班滑回隔离机位关车。

二、诉讼经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江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江某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江某多次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影响多个航班正常运行,应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江某当庭自愿认罪、家属代为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九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幅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情形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行为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且属于多次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应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以体现打击重点,确保刑罚效果。

案例三 陈某波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综合考虑案件各方面因素,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波的妻女计划搭乘CZ2857航班从重庆前往宁波,因超过该航班值机时间而未能登机。陈某波同日6时43分许在重庆市渝北区回兴立交附近使用手机拨打110电话报警,要求公安民警为其妻女办理机票改签未果。陈某波心生不满,在报警电话中编造CZ2857航班上有炸弹的虚假恐怖信息。该信息被公安机关通报给宁波栎社机场,宁波栎社机场为排除隐患启动一级应急预案,出动消防、医疗等力量进行处置,致使宁波栎社机场秩序混乱,后续8个航班延误,宁波栎社机场和航空公司遭受经济损失。陈某波同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行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诉讼经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波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提出的陈某波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波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编造、故意传播涉民航飞行安全虚假恐怖信息的情形多种多样,行为人的动机和目的也各不相同。司法机关要及时收集、固定通话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紧扣客观性证据确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之间的关联,综合在案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准确认定犯罪事实。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犯罪动机、行为方式、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是否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注重区别对待、宽严有度,确保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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