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9日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6年第2期要目
目 录
专 论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应 勇(3)
刑法适用方法专题
刑事案件事实的实质判断
张明楷(15)
刑法适用如何实现“三效统一”:问题、路径与方法
何荣功(34)
生态环境法典专题
论生态环境检察中的刑事案件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
赵 恒(54)
证据法学的转型与探索专题
论刑事证据合法性的积极要件
万 旭(71)
论不可靠电子数据的排除
刘金松(90)
《联合国打击犯罪网络公约》中电子数据的分类标准与国内法衔接
王仲羊(108)
诉讼理论
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的中国模式
姚 莉(126)
刑事政策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宽严相济司法治理
刘 科(143)
市场化配置改革中数据要素的差序性刑法保护
章诚豪(160)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6年第2期
目录、摘要和关键词
·专 论·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摘 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领导人民依法惩治犯罪、有效预防犯罪、开展犯罪治理的重要刑事政策,是“两个结合”在刑事法治领域的重要体现,对于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稳定、促进发展、守护民生、保障善治具有重要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司法、执行等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领会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正司法的重要论述,坚持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惩防并举、审时度势、注重效果,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检察履职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既要自身做到全面准确贯彻,又要依法监督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全面准确贯彻,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充分运用法治力量支撑和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公正司法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 法律监督
作者简介 : 应勇,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刑法适用方法专题·
刑事案件事实的实质判断
摘 要: 对刑事案件事实的实质判断,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指导,以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结果为根据,以造成法益侵害结果的构成要件行为为中心,并权衡行为是否保护了同等或者优越的法益。根据行为的前后关系或者主从关系进行的判断,既不是实质判断,也不是合理的形式判断,应当摒弃“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延伸”“按主行为定性”等观念。事实穿透的判断不可避免,但事实穿透判断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得违背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与刑法的基本原理;就具备形式要件便阻却不法的犯罪而言,不应通过事实穿透的实质判断将行为认定为犯罪。
关键词: 实质判断 前后行为判断 主从行为判断 穿透判断 罪刑法定 法秩序统一性
作者简介 : 张明楷,清华大学谭兆讲席教授。
刑法适用如何实现“三效统一”:问题、路径与方法
摘 要: 刑事案件办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此基础上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此,刑法适用应重视条文的规范目的,避免只看字面含义的机械司法。正义存在于整体而非部分中,要整体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避免简单地部分认定。要立足于案件的类型和特点,重视刑法的类型化适用。刑法适用要强调罪责刑的适应,罪责刑的适应不仅体现在行为性质和情节的认定上,还应贯彻在追缴、退赔、没收等涉案财物处置方面。轻罪案件的刑法适用要重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方面,重罪案件刑法适用在坚持依法从严的同时要重视区别对待。刑法适用还要充分彰显公正、谦抑、善意、文明和人道等刑法价值。
关键词: 规范目的 整体思维 类型判断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宽严相济
作者简介 : 何荣功,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生态环境法典专题·
论生态环境检察中的刑事案件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
摘 要: 《生态环境法典》首次明确提出“生态环境检察”概念,为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部署提出了新课题。刑事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依托于《生态环境法典》有了新的发展契机。该制度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和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之间存在深刻的内在关联,属于生态环境检察领域的标识性概念。同时,该制度适用也面临赔偿保证金性质争议、检察一体履职有待增强、从宽处罚规则模糊等困局。着眼于《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和下一步《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制定,需要在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框架内,探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保证金制度的改革要领:形成修复优先的价值共识、融贯统一的立法共识和内涵丰富的概念共识;充实《生态环境法典》配套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供给;深化“四大检察”一体履职的同时,推动多方协同合力;辨明数字技术在制度适用中的具体赋能路径。如此,方能为生态环境犯罪治理模式转型贡献源于我国本土实践的学理智慧。
关键词: 生态环境法典 生态环境检察 损害赔偿保证金 检察学 检察公益诉讼法
作者简介 : 赵恒,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证据法学的转型与探索专题·
论刑事证据合法性的积极要件
摘 要: 基于“合目的性”“语义约定”与“可操作性”标准,“证据合法性新广义论”相对于旧证据合法性论和其他针对旧论的批判性论见,均有明显的比较优势。新广义论借鉴“证据能力定案根据资格说”,区分证据合法性积极要件和消极要件。证据合法性积极要件以严格证明法则为内核,以“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为本土化表述。积极要件的实质要素是证据相关性有无判定与证据真实性初步查证,形式性要求是证据种类法定和调查程序法定。证据合法性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有稳定、明确的静态和动态关系。两个要件既有实质性差异,也有深层次的联结点,贯彻“以真求善,循善求真”的基本原则。认真对待证据合法性,应当成为可期待的中国刑事证据范畴研究的未来。
关键词: 证据合法性 严格证明法则 合目的性 语义约定 可操作性
作者简介 : 万旭,成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论不可靠电子数据的排除
摘 要: 研究不可靠电子数据排除规则,不仅是电子证据法教义学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而且有助于从保障事实认定准确性的角度重新解释法院排除电子数据的实践,澄清规则建构中的理论误区。不可靠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兴起及时回应了新兴数字技术对传统证据审查制度的冲击,在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不可靠电子数据具备不可靠证据的一般特征,在具体判断要素方面又存在特殊性,从程序可靠性或实质可靠性的维度可以有效识别不可靠电子数据。不可靠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的发展具有问题导向的特征,且深受我国“唯客观证明模式”的约束,其规范目标在于确保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因而区别于非法电子数据排除规则。由于传统侦查取证法律控制模式的不足、未对不同代际电子数据进行分类规制以及证据层控主义等因素的约束,不可靠电子数据排除规则在实践中存在审查规范繁多但排除规范稀薄、“载体—数据—内容”的三元结构不周延、完整性要素适用泛化等弊端。未来,应当立足电子数据生命流程的综合审查路径,从制度定位、排除范围、排除标准和配套机制等方面对不可靠电子数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关键词: 电子数据 证据可靠性 电子数据鉴真 瑕疵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完整性
作者简介 : 刘金松,重庆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
《联合国打击犯罪网络公约》中电子数据的分类标准与国内法衔接
摘 要: 《联合国打击犯罪网络公约》将电子数据区分为用户数据、流量数据、内容数据,分别承载着不同的基本权利,对应着比例化的取证程序。然而,我国电子数据分类标准存在三重冲突,包括刑事实体法、程序法、领域法之间的规范冲突,便利办案活动、保护个人权利、维护国家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以及分类标准与分级标准、一元标准与多元标准、具体标准与抽象标准之间的要素冲突。对此,应当借鉴《联合国打击犯罪网络公约》的“三分法”,实现国内法的规范衔接。以用户数据、流量数据、内容数据作为电子数据的分类标准,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九章“其他规定”中增设电子数据的定义和分类;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一般个人信息,并以敏感性为要素,建构电子数据的分级标准;根据电子数据分类分级的不同情况,区分保全类侦查措施与取证类侦查措施、直接性侦查措施与间接性侦查措施、回溯性侦查措施与实时性侦查措施,优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协助义务,加强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关键词: 联合国打击犯罪网络公约 电子数据 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 网络服务提供者
作者简介 : 王仲羊,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副教授。
·诉讼理论·
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的中国模式
摘 要: 对刑事诉讼活动各环节全过程予以有效制约监督,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执法司法全流程制约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依托宪法性法律监督职权以及刑事诉讼程序枢纽的制度设计,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构成了刑事诉讼全流程制约监督的主体图景。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一方面,其形成与发展植根于深厚的思想基础,是对中国特色法律监督思想的赓续发展与生动诠释;另一方面,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法律监督理念为指引,我国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业已取得体系化实践成就,具体包括:全方位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规范体系、全流程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运行机制、全覆盖的大数据刑事法律监督场景。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在立法与实践中仍存在部分职权配置失衡、配套运行机制欠缺以及权利保障意蕴不足等问题。对此,应当以党中央关于全过程制约监督的顶层设计为根本遵循,立足问题导向予以持续深化完善,迈向构建高质量发展的刑事诉讼全流程法律监督体系。
关键词: 全流程法律监督 刑事检察 执法司法制约监督 中国特色
作者简介 : 姚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事政策·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宽严相济司法治理
摘 要: 信息网络犯罪的产业化演变,导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量激增。当前该罪在适用中呈现出一定程度的结构性失衡:明知的认定趋于推定化、情节严重标准被过度量化、从宽机制流于形式化,从而导致不同性质的行为人被简单化地处以相似刑罚。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在司法治理层面引入以责任分层为核心的分析框架,通过将参与者系统性地划分为高、中、低的不同责任层级,相应构建明知认定的分层判断路径、中立帮助行为的限缩规则以及“情节严重”的实质化评价标准,从而形成差异化的责任评价机制,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可操作的实施路径。具体而言,对技术型、渠道型、组织型等“高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以严为主”,对中间层参与者实行“严宽并行”的弹性处置,对边缘吸附型参与者则采取“以宽为主”的处置原则。这种分层处理机制有助于推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司法治理从粗放式惩处转向精细化规制,为构建现代化的网络犯罪治理体系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 网络犯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宽严相济 明知 中立帮助行为 情节严重
作者简介 : 刘科,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暨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
市场化配置改革中数据要素的差序性刑法保护
摘 要: 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将深刻重塑数据要素的价值形态,催生刑法保护诉求的三重跃迁:保护对象从“信息载体”升格为“核心生产要素”,保护维度从单一客体扩展为“权益束”复合结构,保护重心从维护“占有状态”转向保障“流通秩序”。然而,现行刑法深陷“混同治理”窠臼,引发三重结构性危机:评价上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单一罪名涵摄多元价值,治理上形成规制乏力与干预过度并存的双向失序,规制上过度管控前端资源入口,忽视后端数据要素增值环节的保护需求。破解之道在于遵循数据从“资源”到“资产”再到“产品”的市场化演进规律,实现法益与保护路径的差序配置。在准入环节,原始数据资源承载“基础秩序安全”,应以“技术侵入性”为门槛维护秩序,排除财产犯罪直接适用。在流通环节,结构化数据资产承载“公平竞争秩序”,应以“实质性竞争损害”为标准保障公平竞争,激活破坏生产经营罪。在实现环节,智能化数据产品承载“创新产权价值”,应以“权利属性精准分流”为原则,依独创性、秘密性、财产性分别适用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与财产犯罪。
关键词: 数据犯罪 数据法益 计算机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财产犯罪
作者简介 : 章诚豪,南昌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服务司法实践 引领学术潮流
主编
:
郭立新
副主编
:
蔡巍 陈坚
责任编辑
:
高磊 邵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