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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6年第3期目录与内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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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05 月 11 日修改于 05 月 11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6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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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2026年第3期目录与内容摘要

《法学论坛》2026年第3期目录

【特别策划·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

1.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

程啸(5)

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姚佳(17)

3.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李西泠(32)

【学术视点】

4.论风险行政的参与程序

王贵松(46)

5.标准必要专利芯片级许可的合理性问题

易继明(56)

6.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衔接

王雷(71)

【热点聚焦】

7.论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程序的优化路径

赵恒(83)

8.刑事涉案虚拟货币集中处置论

袁义康(95)

9.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犯罪地”确定的难题与破解

奚哲涵(108)

【法治前沿】

10.论违约消极获益的区分定性

张平华、毛仙鹏(119)

11.论传染病防治信息使用目的

满洪杰、刘珺玮(131)

12.数字纪检监察的逻辑起点与法治化治理的体系化展开

李智伟(140)

13.比例原则视角下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制度完善

李雪(153)

【青年论坛】

14.论商品房消费者的司法判断标准

王懋祺(164)

【 特别策划·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研究 】

1.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的侵权责任

作者:程啸 ( 清华大学法学院 )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权责任中,如何认定肖像与声音的“可识别性”以及怎样妥当处理侵害肖像权与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的关系是两大疑难问题。肖像的可识别性应以社会一般人能否以视觉或听觉的方式通过外部形象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作为判断标准。人脸替换引发的侵害肖像权案件中,关键在于去除面部特征后的视频还能否使社会一般人仅凭借肉眼而识别出该权利人。如果虚拟人脸只是与某个或某些自然人的人脸有一定相似性的,但只要社会一般人不能凭此识别出特定的自然人,也不能认定为肖像。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新的声音有无可识别性,应以社会一般人能否依靠听觉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为标准。肖像或声音既受到肖像权的保护,作为个人信息,也受到个人信息权益保护。权利人可以选择主张侵害肖像权或个人信息权益的侵权责任。个人信息权益与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规则能够相互适用。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肖像权;个人信息权益;可识别性;人脸替换;声音克隆

2.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

作者:姚佳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界定,是认定侵权责任的核心前提。服务提供者因部署具有固有风险(如“幻觉”现象)的人工智能系统而持续开启风险,且具备事实上的风险控制能力而应尽相应注意义务,履行该义务应符合行为效益与风险防范负担之权衡原则。现行法相关规定及平台用户协议已设定了覆盖内容标识、内容安全管控、算法透明、数据质量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等多维度义务,侵权法中的交往安全义务在此难觅独立的适用空间。过失认定仍应坚持以“理性人”标准为基石,但需将注意义务的适用范围从单纯的人类行为合理性拓展至“人机交互系统的整体安全性”,以契合技术特性与风险结构。据此,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可类型化为技术特性维度的注意义务、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技术维度的注意义务以及程序性的注意义务。这一分析框架在侵权法体系内为过失认定提供了类型化的判断基准,有助于合理界定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边界,实现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协调。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理性人”标准;交往安全义务

3.生成式人工智能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作者:李西泠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以大规模数据驱动为基础,其运行机制贯穿数据收集、标注、模型训练、内容输出以及反馈与再训练等多个阶段。在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命周期为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应聚焦于其中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最为集中的数据收集、数据标注以及内容输出与反馈阶段,通过梳理各环节中个人信息来源复杂化、“已公开信息”合理预期失衡、委托处理责任模糊以及生成内容再识别风险等核心难题,进而构建来源限制、安全评估、退出与纠错机制等制度设计以调整个人信息规模化利用的正当边界。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合理隐私期待;“同意”机制;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

【 学术视点 】

4.论风险行政的参与程序

作者:王贵松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摘要:风险行政因涉及事项多、范围广、跨度大、时间长而更需要民主性的支持。因风险行政存在大量的价值判断,公众参与大有必要,公众参与可以提供更多信息、一般支持和社会监督等价值,但需要在参与程序和参与效果上更多制度的支持。专家参与既有个体的参与,也有团体的参与,成问题的参与方式常是组成专家委员会的合议制组织,专家委员会的性质、咨询的目的、审议程序等都可能对其答复意见的效力产生影响。公众参与和专家参与在风险行政中均应存在,需形成适当组合,发挥出应有的合成效果。

关键词:公众参与;专家参与;合议制组织;风险行政法

5.标准必要专利芯片级许可的合理性问题

作者:易继明 (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

摘要: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许可层级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交易成本、价格传递机制以及专利穷尽原则的适用,并对产业竞争格局和国家战略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通信行业的发展过程中,SEP许可形成了终端级许可模式和组件级许可模式两种模式。目前行业惯例即终端级许可模式的形成有其制度与市场逻辑,也深受产业结构、专利权人激励、标准组织政策及司法裁量等因素的影响。SEP许可层级变化的新动向,动力来自某些权利人特定领域或场景下的诉求或者是组件/零部件制造商获得许可的意愿,以及产业链分工的精细化及强化监管政策等客观因素。但结合通信、物联网、智能制造等新兴产业的竞争态势及国家战略需求,我国应尊重并坚持业已形成的行业惯例,探索多层级SEP许可模式的可能性,支持通信产业领域的公平竞争与技术扩散。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层级;终端级许可;组件级许可;通信行业

6.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的适用衔接

作者:王雷 (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摘要:成年意定监护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成年法定监护、法定赡养、遗赠扶养协议等并驾齐驱,共同助力老有所养。需要协调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其他养老法律制度之间的适用衔接关系。成年意定监护协议适用顺序优先于成年法定监护,成年法定监护处于补充适用的地位。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属于附法定生效条件的身份关系协议,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前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成年意定监护协议生效后监护人享有法定解除权。成年意定监护监督人对成年意定监护协议无任意解除权。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功能互补,可以合并成为非典型身份关系协议。成年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一方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须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行使法定解除权时则无赔偿对方可得利益损失问题。

关键词:成年意定监护协议;委托合同;解除权;遗赠扶养协议;适用衔接

【 热点聚焦 】

7.论刑事涉案财物审判程序的优化路径

作者:赵恒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摘要:推进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改革,重中之重在于审判程序优化。当前研究多聚焦宏观的概括探讨,亟需结合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的相关内容进行系统塑造。一审程序中,应明确财产权利人是与涉案财物处置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围绕权利义务、法庭调查与辩论、证明标准及审理期限等要素,构建相对独立的涉案财物审理机制。二审程序中,对于利害关系人仅就涉案财物处置判项提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可依法直接改判,不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同时基于一审对涉案财物权属查明及处置情况,区分适用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规定。再审程序中,既有规范存在再审事由偏重定罪量刑、利害关系人申诉主体资格模糊、强制措施适用规则缺陷等问题,应丰富法定的再审事由类型,明晰适格申诉主体范围,完善再审阶段的强制措施适用规则。借《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契机,辨明涉案财物审判程序的优化路径,全面提升人身权与财产权保障的刑事法治水平。

关键词:刑事涉案财物;涉案财物处置;审判程序;利害关系人;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法修改

8.刑事涉案虚拟货币集中处置论

作者:袁义康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察法学研究中心 )

摘要:随着数字经济发展,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数量和涉案资金数额逐年递增。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中,在规范层面存在处置方式与监管政策不协调、处置程序和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在技术层面也面临查控保管、价值评估、处置变现与跨部门协作等难点。这些问题不仅对权利人合法财产权产生严重影响,也给司法公正与金融监管带来风险。为此,可尝试通过涉案虚拟货币集中处置予以应对。通过完善政策法规构建标准化处置框架,规范评估体系服务和保障司法审判,健全保管机制降低价值贬损等风险,明确处置方式强化社会治理功能,从国家层面统一虚拟货币金融监管、规范司法处置程序。通过构建集中化、规范化、智能化的处置体系,为数字时代新型涉案财物处置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方案,也为跨境资金追缴和应对新型数字金融风险提供制度支撑。

关键词:虚拟货币;集中处置;监管政策;先行处置;公共利益原则

9.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管辖“犯罪地”确定的难题与破解

作者:奚哲涵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

摘要:“犯罪地”的确定是刑事诉讼地域管辖制度的核心。信息网络犯罪主要发生在虚拟的、非物质化的信息网络空间,与现实物理空间中发生的传统犯罪存在明显区别。当前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管辖连接点的确定,在价值取向上更偏重于全链条打击犯罪,基于“离证据最近”理念,确立了多种管辖连接点;在解决连接点混乱导致无法有效管辖问题的同时,又产生了管辖权竞合和冲突的问题。针对信息网络犯罪链条化、产业化、跨境化的发展和跨地域性加剧的问题,应基于网络主权观,删减不必要的连接点,建立健全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报案和管辖相分离制度,适当限制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并案管辖,并且基于连接点的动态变化,完善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制度。

关键词:犯罪地;地域管辖;信息网络犯罪;网络主权观;最紧密联系原则

【 法治前沿 】

10.论违约消极获益的区分定性

作者:张平华、毛仙鹏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摘要:违约消极获益如何定性不可一概而论,在不同的场合须作不同的认定。在类型上,违约消极获益可以分为成本节省型与费用析出型两类。并非所有可识别的违约消极获益均能外显且具有被独立评价的价值,这还要求其未被可得确定的现实损失以及同时存在的积极获益所覆盖。费用析出型消极获益虽然满足获益形式外观的要求,但应被作为损失的计算标准。拟制的释放费用析出的过程同时也是违约方排他性利益损失计算的过程。减价救济的法律效果可能会覆盖违约方节省的成本,成本节省型消极获益仅在实际给付相较于约定给付未发生价值减损或虽发生价值减损但相对较小时,才有必要作为获益标准被引入违约救济之中。

关键词:违约消极获益;区分定性;成本节省;释放费用;获益标准

11.论传染病防治信息使用目的

作者:满洪杰、刘珺玮 ( 华东政法大学卫生健康法治与政策研究院 )

摘要:《传染病防治法》第13条确立了传染病防治信息“不得用于传染病防治以外的目的”这一规范命题,是公共卫生领域个人信息目的限制原则的具体表达。然而,该条款的规范内涵与适用边界仍有待澄清。通过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该条款不宜采取绝对禁止的解释立场,而应将其理解为一项需要在具体情境中进行利益衡量的相对性原则。在解释论框架下,传染病防治信息目的外使用应当限于公共安全与公共服务领域,须服务于人的权利实现,目的应当具体明确并具有法律依据,以保障可预测性。具言之,目的外使用的类型化构造包括:其一,保障生命健康安全目的,涵盖紧急救助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情形。其二,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风险目的,包括科学研究、统计分析及业务监督。其三,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目的,但原则上排除一般执法目的。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法;个人信息;信息使用;目的限制原则

12.数字纪检监察的逻辑起点与法治化治理的体系化展开

作者:李智伟 (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监察研究院 )

摘要:数字纪检监察是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嵌入大数据与算法技术,对权力运行实施全周期、穿透式监督的数字化治理形态。其以数据驱动、平台整合与模型识别为基本特征,在提升监督实效的同时,也带来数据驱动下的合法性制约、算法赋能下的可解释性不足、体系监督下的权责边界模糊以及数字形式主义对监督实效的消解等法治化挑战。立足其生成逻辑,应以合法性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人的主体地位原则确立数字纪检监察法治化的治理理念。在此基础上,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展开其法治化路径:形式层面以保障数据处理的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为目标,通过规范数据流动、约束算法过程并强化监督体系的依法协同,实现技术运行的可控与可审;实质层面以提升监督结论的实体正当性与腐败认定的精准性为目标,借助数字技术强化事实识别,并通过矫正形式主义倾向,使监督回归功能本位,进而形成形式与实质相统一、内在贯通的数字纪检监察法治化治理体系。

关键词:数字纪检监察;数据驱动;穿透式监督;法治化治理;程序正当性;实质正当性

13.比例原则视角下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制度完善

作者:李雪 ( 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

摘要:《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使家庭教育指导令备受关注,在其被广泛适用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争议。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困境主要体现在规则、实践、价值三个维度,比例原则作为平衡利益冲突的有效工具,对解决当前困境具有重要启发。基于比例原则的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三个子原则的指导分析,家庭教育指导令在规则制定上应当遵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在实践应用中应当明确其辅助性定位;在价值衡量过程中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价值判断。依据以上对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应然界定,应当从设定“温和”法律责任、构建事前审查体系、提供专门化家庭教育支持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

关键词:家庭教育指导令;比例原则;国家教育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受教育权

【 青年论坛 】

14.论商品房消费者的司法判断标准

作者:王懋祺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摘要:以法释〔2025〕10号为代表的系列司法文件确立了商品房消费者优先保护的一贯态度,该立场有其合理性。而判断商品房消费者身份是优先保护商品房消费者、适用商品房消费者规范群的前提性作业,其身份的合理识别关涉商品房建设、融资中的交易安全。实践中以交易类型、买受主体以及交易客体等要素综合认定商品房消费者的动态系统论式判断方法,会导致对商品房消费者的认定向房屋数量这一不妥当的标准偏离。在商品房消费者判断领域,妥当性价值应让步于确定性价值,商品房消费者规范目的应被确定为消费保护而非生存托底。在此基础上,围绕商品房消费者的判断存在两种优化方案:一是事前明确商品房消费者身份,即要求购房人披露自身信息或公示“商品房投资者”信息;二是以事后地方性购房限制政策为蓝本构建商品房消费者的认定规则,并借用以消费保护为核心的动态体系进行辅助修正。两种方案可同时运用,以增强商品房消费者认定的妥当性与确定性。

关键词:执行异议之诉;商品房消费者;判断标准;动态系统论;确定性;妥当性

《法学论坛》

由山东省法学会主管主办,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法学研究前沿,坚持法学基础理论研究与法学应用理论研究相合,刊登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法学论坛》是CSSCl来源期刊、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法学核心科研评价来源期刊(CLSCI)。

*原文刊载在《法学论坛》2026年第3期。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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