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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最高办案实务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5日    


1、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向第三人借款,形成共同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范畴?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不能限定为夫妻一方以个人单独名义所负债务。夫妻一方与他人共同向第三人借款,形成共同债务,也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范畴。

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家庭经营,后向他人借款用于归还该银行贷款,该借款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该借款应认定为家庭经营所需,此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村委会出具证明表明借款人与其配偶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借款人多年未归家,借款人未尽家庭义务,出借人主张借款为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如何举证?

村委会出具证明表明借款人与其配偶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借款人多年未归家,借款人未尽家庭义务,出借人主张借款为借款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就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经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其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应支持其该主张。

4、夫或妻在何种情况下对其中一方在外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夫或妻对其中一方在外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前提是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原告出借人在庭审中陈述知晓被告借款人将所借款项转借给他人使用,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的妻子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人民法院支持?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知晓被告将所借款项转借给他人使用,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被告的债务应属其个人债务,原告要求被告的妻子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6、在民间借贷诉讼中,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要综合审查债务人举债的目的、用途等情况,并对相关证据的内容与形式、证据的证明力、证据的盖然性予以全方位、多角度的考量。

7、借款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其女儿的书面证明材料,意图证 明借款人夫妻分居的事实,这份证明材料能支持借款人的主张吗?

借款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了其女儿的书面证明材料,但因其女儿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其出具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效力较低,不足以支持借款人的主张。

8、男方与女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相关债务全部由男方偿还,全部房产均归女方所有,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债务?

男方与女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 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被上诉人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债务。

9、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夫妻债务应以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作为判断的基本标准,具体情形如下: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合意,则不必举证证明举债的实际用途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该债务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2)是否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如认定属于家事代理权范围内所负债务,可直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 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的发生,系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10、如何认定夫妻单方举债行为属于举债合意?

债权人有理由相信举债方存在为共同财产投资或为夫妻共同生活举债的表象,并且举证证明举债方传递的信息足以推定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一方举债的意思表示归属于夫妻双方。

11、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中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有哪些?

对于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妻一方在生产经营中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基于该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以下情形除外,(1)夫妻一方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所借债务系用于公司经营,在夫妻财产与该公司并不混同的情形下,借款及所得收益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一方为第三人提供保证形成的担保之债,如果配偶对该担保行为并未同意,该担保债务及盈利,也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的;(3)夫妻一方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其个人财产产生的债务;(4)其他不属于共同生产经营的情形。

12、未举债一方在执行程序如何进行救济?

夫妻共同债务一般通过诉讼程序认定,债权人起诉时未将未举债夫妻一方列为被告主张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中将该笔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执行的,未举债一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查明事实,依法认定未举债一方是否享有阻却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13、借款人借款用于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用于其与配偶的夫妻共同生活。对借款人的借款应如何认定?

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14、民间借贷纠纷,有证据证明借款人长期参与赌博,未从事经商等正当营业,且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善意和必要的注意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借款系借款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本案借款应如何认定?

2017年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了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该案借款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15、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存在赌博恶习,曾因犯赌博罪被法院判处相应的刑罚,在此情况下,出借人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借款人的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经营所需的情形。对借款人的借款应如何认定?

该借款应认定为借款人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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