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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法库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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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手段不同,进而导致被害人处分财产时的心理状态存在本质差异。“裸聊欺骗索财”的行为人先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隐私视频,再以曝光隐私视频胁迫索要财物,行为方式同时包含欺骗和胁迫要素,但胁迫是主要手段,恐惧是主导心理,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张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承租位于国外某市的电信网络诈骗窝点,以“裸聊诈骗”方式针对国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张某、陈某通过层层联系招募“养号”“引流”“模特”“枪手”人员,纠集了孙某、吴某等20人先后偷渡到某国。同年7月至12月底,在张某指使下,“养号”刘某等人负责以在朋友圈发美女照片等方式包装注册的网络社交账号,“引流”路某等人负责添加男性被害人并冒充女性引诱被害人进行“裸聊”,被害人同意“裸聊”后,由“模特”胡某负责“裸聊”并趁机录制被害人不雅视频,诱使被害人下载手机病毒程序,获取手机内的通讯录信息后,将不雅视频、手机通讯录交由“枪手”梁某等人,再以散布不雅视频相要挟索要钱款。该案中,孙某等23人均承认其按照“被骗”金额抽成获利,均承认每天都有被骗资金入账。

争议焦点

该案中对孙某等人“裸聊欺骗索财”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裸聊欺骗索财”与电信网络诈骗同宗同源,均具有非接触性、跨地域性等特点,是同时具有欺骗与胁迫性质的行为。其行为模式是行为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引诱裸聊的欺骗行为,以散布不雅视频进行恐吓,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所以,“裸聊欺骗索财”是在电信网络诈骗基础上的敲诈,敲诈行为是诈骗行为的延伸,主要的犯罪行为是诈骗,属于诈骗与敲诈勒索的想象竞合,应按重罪诈骗罪处理,且该案中被害人是否基于恐惧心理而处分财产需要进一步确定,但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确是必然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鉴于该案中诈骗数额难以查证,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7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团伙的犯罪数额均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者多次出境赴境外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可以定性为诈骗罪。还有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该案中,孙某等人以公开散布“裸聊”视频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该案中具体犯罪数额难以查证,但犯罪嫌疑人均供述自己参与敲诈勒索3次以上,可以相互印证,自认的获利情况亦有负责财务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佐证,可以认定多次敲诈勒索的案件事实,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析意见

笔者认为,孙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

第一,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区分的关键在于被害人基于何种原因处分财物。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被害人均是基于有瑕疵的意思而处分财物,但诈骗罪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敲诈勒索罪是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

第二,犯罪嫌疑人假冒女性引诱被害人“裸聊”的行为不是诈骗罪中的“骗”,只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骗”。诈骗罪中的“骗”指的是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的行为。该案中,被害人并非基于被骗“裸聊”而处分财物,而是基于犯罪嫌疑人散布“裸聊”视频的恐吓而处分财物。

第三,该案不属于行为人既实施欺诈行为又实施勒索行为并主要是通过欺诈行为骗取财物的情形。诈骗罪中虚构的事实可以有暴力的内容,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通告的恶害也可以是虚假内容。如果这些事实既是虚假的,又让人产生恐惧心理,该行为就既符合诈骗罪又符合敲诈勒索罪,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该案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录制“裸聊”视频,而以散布“裸聊”视频恐吓被害人交付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但该案中存在真实的“裸聊”视频,故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

第四,关于敲诈勒索具体数额无法查清时的罪责认定问题。虽然无法查清团伙及犯罪嫌疑人具体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但根据财务人员关于犯罪团伙“获利数额”的记录及向实施敲诈勒索人员支付的“提成”记录,结合犯罪嫌疑人关于获利的供述,可以认定犯罪团伙非法获利的数额和具体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数额。《意见》第5条第2款“对于犯罪集团的犯罪数额,可以根据该犯罪集团从其管理控制的犯罪团伙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和方式折算。对于无法折算的,抽成分红或者收取费用的数额可以认定为犯罪数额”。该案中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数额”,均来源于敲诈勒索犯罪所得,参照上述关于犯罪集团犯罪数额认定的精神,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于张某、陈某等主犯以共同犯罪的获利数额作为其犯罪数额,对于其他从犯按照实际分得赃款认定犯罪数额。

综上,在办理跨境“裸聊欺骗索财”案件中,要善于穿透分析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实质法律关系,主要看被害人是因恐惧而被迫交付财物,还是受欺骗而自愿交付财物。

来源: 《检察日报》,2025年9月6日第3版。作者: 王磊,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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