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事法库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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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对于“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由于其实质上是借诱惑侦查之名行制造犯罪之实,一般情况下不应允许, 诱惑侦查适用的目的是发现犯罪人,而绝不是“制造”犯罪人。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对被告人定罪应当慎重,一般情况下不应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应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由于已有证据显示被诱惑者具有重大犯罪嫌疑或犯罪意图,侦查人员的诱惑行为只是强化了被诱惑者固有的犯罪意图或者加重了其犯罪情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但在量刑时,应结合具体案情,对因诱惑因素而加重的犯罪情节部分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一般不应判处最重之刑。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结果
三、主要问题
四、裁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