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律一讲堂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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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主债务人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响主债权合法有效的认定。债权人诉请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同时,还诉请担保人及债务关联方承担担保等责任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原告的诉请、在案相关证据等,对主债权的真实性、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等进行认定, 不能仅以主债务人公司解散不再具备债务人主体资格以及 “ 担保人系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作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 ” 等为由,简单全案驳回原告起诉。
台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诉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 债务人公司解散情形下债权人诉权的认定
入库编号 :2025-10-2-103-001
入库时间:2025年5月12日
关键词
民事 借款合同 债务公司解散 担保 诉权
基本案情
台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七原告诉称:台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七家商业银行组成银行团,共同作为出借人,于 2014 年 8 月 8 日与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达成融资贷款的合意,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德国索某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共同签署了《 US$60 , 000 , 000 FACILITY AGREEMENT 》 ( 以下简称《贷款协议》 ) 。该《贷款协议》约定七原告组成的银行团向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合计 6000 万美元,借款期限三年,期内利率为年利率 4.15%+ 每个计息期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LIBOR) 之和。同日,吴某勇与银行团代表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 PERSONAL GUARANTEE 》 ( 以下简称《保证协议》 ) ,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4 年 8 月 15 日、 2014 年 8 月 29 日银行团分两笔向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发放贷款本金共计 6000 万美元,扣除《贷款协议》约定的费用后,实际到账 59111388.9 美元,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放款义务。后案涉借款通过索某(中国)有限公司转入境内,并最终交由索某(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某钢业有限公司、盛某(福建)鞋材有限公司、福建智某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骏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使用。在上述贷款发放完成后,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故诉请判令: 1. 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偿还本案原告借款本金 56577740 美元 ( 人民币 363800525.97 元 ) ,期内利息 180236.89 美元 ( 人民币 1158941.23 元 ) ,逾期利息 35726817.6 美元 ( 人民币 229727009.85 元 ) ( 暂计至 2021 年 6 月 17 日止,实际应计算至实际付款日 ) ; 2. 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因主张和维护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3. 请求判令吴某勇、德国索某集团有限公司、索某(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鑫某钢业有限公司、盛某(福建)鞋材有限公司、福建智某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骏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 1-2 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由被告方共同承担。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作出( 2022 )闽 05 民初 42 号民事裁定:驳回台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七原告的起诉。原告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5 月 22 日作出( 2023 )闽民终 666 号民事裁定: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闽 05 民初 42 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理由
本案中,台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等七原告的诉讼请求除了判令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利息和本案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等因主张和维护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外,还请求判令吴某勇、德国索某集团有限公司、索某(中国)有限公司、盛某(福建)鞋材有限公司、索某(厦门)实业有限公司、福建省骏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智某鞋业有限公司、福建鑫某钢业有限公司等被告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法院以主债务人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被宣告解散,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或承担民事责任,不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全案驳回原告的起诉不当。主债务人中国索某户外休闲控股有限公司是否被宣告解散,并不必然影响到主债权合法有效的认定。一审法院以 “ 担保人系以主债权合法有效作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基础 ” 为由,简单全案驳回起诉,未考虑原告关于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其他被告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综上,本案应当继续审理。
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22 条、第 178 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 2015 〕 5 号, 2022 年修正)第 330 条
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 )闽 05 民初 42 号民事裁定( 2022 年 6 月 30 日)
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 )闽民终 666 号民事裁定( 2023 年 5 月 22 日)
(民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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