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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晋C扩《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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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士
发表于 2025 年 09 月 08 日修改于 2025 年 09 月 08 日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7日    


L L L 法学学术前沿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5年第5期目次与摘要

本期目录

目 录

学术关注:平台用工权益保障

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与权益保障拓补

——基于现实演进逻辑的分析

郑尚元  梁 微 1

《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

居住权的私法史

李永军  曹巧峤 26

资金占用费规范基础论:性质、路径与返还

张平华  陈玉华 46

刑法专论:犯罪附随后果研究

特约主持人:李 翔

数字治理时代犯罪附随后果的价值审视与规范化再平衡

舒洪水  王 刚 64

定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功能及完善

赖早兴 77

论犯罪附随后果的体系性建构与优化

旷 银 91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数据权专题研究

企业数据强制共享的制度构建

时 诚 106

党内法规研究

特约主持人:阳 平

职务犯罪案件指控证据体系的构建

——兼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证据审查规则的确立

邓矜婷 126

新时代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现实任务与内在指引

王 译 147

初创学者佳作

论刑事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三种方式

郝良瑀 161

学术关注:平台用工权益保障

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与权益保障拓补

——基于现实演进逻辑的分析

作  者:郑尚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 微,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当前阶段,新就业形态的规范对象为平台就业项下的平台用工,作为数字平台将平台服务之提供转化为工作任务并组织平台工人执行的过程,可将业务组成标准作为内涵界定的立法切入点。依循法律关系的演进趋向,平台用工关系认定应以劳动关系识别为逻辑起点,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形式识别与实质识别困境予以回应,根据劳动保障需求于抽象层面和具象层面的生成路径,明确劳动关系的本质指向为经济依附前提下之指示监督,经济依附与业务组成内涵相对应,指示监督则结合算法控制逻辑从亲自履行义务和平台支配管理权限予以演绎解释和整体判断。基于必要性与适当性检视,通过知情权等内容增设、非典型劳动保障之个体赋权、职业伤害保险等制度调适,实现对平台工人权益保障之拓补。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平台用工;劳动关系;业务组成;劳动权益

《民法典》的解释和适用

居住权的私法史

作  者:李永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曹巧峤,法学博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摘  要:我国《民法典》突破东亚民法影响,在用益物权中继受居住权是一大创新。对这一罗马私法制度开展当代法教义学和解释论研究,须首先对其衍生、发展和继受的中外私法史作深入溯源。古罗马法从所有权至居住权的演进,体现了对所有权人多层次利用物之需求的认可,是对朴素所有权自由和处分自由的尊重。中世纪欧洲法并不存在居住权传统,最终被欧洲主要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继受的居住权,实际上来自罗马法复兴的成果。罗马物法体系深刻影响了众多大陆法系国家对居住权的态度,但日本民法在继受西法之初因本土封建思想阻力,舍弃了包括居住权的整个人役权制度。同样受传统因素和日本、苏联民法影响,我国民法也曾长期缺乏居住权的制度和理论土壤。改革开放后,我国司法实践以裁判形式认可了多种居住权,但总体来说形成了从法定居住权至意定居住权的反向发展历程。这导致我国立法和理论界过于强调居住权的生存保障功能和社会公益价值,忽略了其作为用益物权所体现的私法价值。

关键词:人役权;所有权自由;处分自由;意定居住权;法定居住权

资金占用费规范基础论:性质、路径与返还

作  者: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玉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摘  要:理论界对资金占用费的法律性质、规范路径等规范基础问题缺乏足够的探讨。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为本金、比例与期限的乘积,其经《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5条明文规定而法定化。资金占用费的本质是资金的使用利益,即资金占用方就资金的使用本身所带来的利益,与资金占用方向第三人已收取的法定孳息应作区别。《合同编通则解释》中的资金占用费具有复合的属性:第25条第1款以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应理解为资金占用方所获资金使用利益这一得利的返还;以LPR计算的资金占用费则兼具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色彩。该条第2款提示双方互负返还义务时可采抵销方式简化清算程序。资金方自身过错、双方对待给付情况等因素会影响资金占用费的返还范围。

关键词:资金占用费;合同无效;使用利益;得利返还;损害赔偿

刑法专论:犯罪附随后果研究

特约主持人

李 翔

主持人按语

近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基于犯罪轻、重分层的显著特征,轻罪治理已然成为我国刑事法治的重要面向,犯罪附随后果更是轻罪治理体系的关键一环。由于我国现行犯罪附随后果未能适应重罪和轻罪的不同特点,缺乏程序规范,导致轻微犯罪案件附随后果的惩罚过于严厉、适用范围过于广泛,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刑罚倒挂的问题愈加突出。如何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避免“轻罪重罚”,真正实现罪刑均衡?如何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化解矛盾、实现预防犯罪的同时,帮助犯罪者再次回归社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公正?如何平衡惩治与教育,兼顾治罪与治理,推动构建轻罪治理体系?这些是当前亟待回答的重要问题,既关乎法治文明的底色,也考验社会治理的智慧。在此基础上,本期专题的三篇文章聚焦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分别从数字治理、犯罪预防、刑罚结构调整三个不同角度切入。在剖析犯罪附随后果的积极价值和消极弊端的同时,也从构建法律与技术的系统性协同机制、剔除犯罪附随后果中的报应观念、将犯罪附随后果纳入资格刑等不同方面, 为实现犯罪附随后果价值的再平衡提供了相应的对策。

数字治理时代犯罪附随后果的价值审视与规范化再平衡

作  者:舒洪水,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 刚,西北政法大学国家安全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社会数字化治理技术作为“制度扩大器”,在赋能犯罪附随后果正面功效的同时,也导致该制度产生了更多新型的负面问题。这些问题进一步激化了犯罪附随后果的制度性价值冲突,并正系统性消解有犯罪记录者回归社会的制度可能性。犯罪附随后果价值冲突的数字化博弈,其本质是技术现代性对法律现代性的价值僭越。因此,对犯罪附随后果价值的规范化,既要从立法层面解决犯罪附随后果的传统制度性冲突,还要构建法律与技术的系统性协同机制,解决社会数字化治理技术对犯罪附随后果负面价值的异化,实现犯罪附随后果价值的再平衡。

关键词:社会治理数字化;犯罪附随后果;技术赋权;价值平衡

定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功能及完善

作  者:赖早兴,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  要:定罪附随后果是因犯罪而附加于前罪犯刑罚以外的不利后果。从实然上看,定罪附随后果制度有惩罚前罪犯功能和预防前罪犯再犯罪的功能。但从应然的角度分析,定罪附随后果制度不应当具有惩罚功能,仅具有预防功能。因此,应当剔除报应观念,删除现行规定中具有惩罚属性的定罪附随后果,并要求司法者摒弃利用定罪附随后果惩罚被告人的思想。社会防卫理论和罪犯矫正效果的现实情况为定罪附随后果制度的预防功能提供了支撑。在承认定罪附随后果制度预防功能的同时,应当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定罪附随后果加以限制,防止其不当影响前罪犯及其亲属的权益,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

关键词:定罪附随后果;惩罚功能;预防功能;权利限制

论犯罪附随后果的体系性建构与优化

作  者:旷 银,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  要:基于大量犯罪附随后果在制定和适用上的无序性,其虽无刑罚之名但有刑罚之实,并逐渐形成制度排斥。从规范层面而言,犯罪附随后果与保安处分具有实质区别,在我国刑法没有建立“刑罚—保安处分”二元制裁体系的立法背景下将其归于保安处分存在制度和司法实务操作上的障碍,也不符合犯罪附随后果亟待完善的客观需要。基于犯罪附随后果的惩罚性与预防性,将其纳入资格刑体系更具有合理性,既能依托现有刑法规定提供的制度便利,同时也为促进我国资格刑体系的完善和刑罚配置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供了契机。间接犯罪附随后果与连坐制度均是以犯罪事实为前提产生的牵连性否定后果,并无本质区别,因其违反罪责自负原则应当予以废除。在将犯罪附随后果纳入资格刑后,应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对不同犯罪性质和犯罪类型进行区分规定。同时,有必要增设和完善单位犯罪的资格刑规定,并通过附属刑法规范促进资格刑体系的完善。

关键词:犯罪附随后果;资格刑;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轻罪治理;刑罚配置

新兴权利法律问题研究:数据权专题研究

企业数据强制共享的制度构建

作  者:时 诚,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院讲师。

摘  要:为实现数据上的多元利益协调、促进数尽其用,法律应当在确认数据持有者享有数据财产权的基础上,构建多层次、场景化的企业数据强制共享制度,强制要求数据持有者在某些情形下向他人提供或分享数据。依据数据共享相对方的差异,企业数据强制共享可置于下列三种场景进行观察:B2C场景中的强制共享以数据来源者权为核心,数据来源者有权获取和复制转移由其促成产生的数据;在B2B场景中,中小微型企业可以依据必需设施、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获取和使用大型数据持有者的数据;在B2G场景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用企业数据。上述规则既以标准化的人际关系为基础,又立足于具体场景权衡各方利益诉求,由此形成了企业数据强制共享的制度体系。

关键词:企业数据;数据流通;强制共享;数据获取权

党内法规研究

特约主持人

阳 平

主持人按语

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先后对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作出明确部署。新修改的《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均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重要举措。此外,根据2023年9月发布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迎来第四次修改。基于此,本组专题刊出的两篇文章聚焦完善反腐败国家立法。邓矜婷在《职务犯罪案件指控证据体系的构建——兼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证据审查规则的确立》一文中提出在“法法衔接”背景下应参照职务犯罪案件指控证据体系完整性的具体条件,对该类案件证据收集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提供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并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证据审查的规则,推动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着手构建指控证据体系。王译在《新时代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现实任务与内在指引》一文主张应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未来监察立法一方面仍须强化监察调查衔接刑事诉讼的程序转换标识,明确监察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然限度,另一方面在完善庭前协商机制的构想中,还应进一步关注监察立案管辖范围的调整、监察强制措施衔接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难点、监察证据审查判断规则以及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期待这两篇文章的刊发,能持续推动学界对国家反腐败立法特别是纪检监察证据规则的关注,并为完善国家反腐败立法提供相关理论指引和对策建议。

职务犯罪案件指控证据体系的构建

——兼论《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证据审查规则的确立

作  者:邓矜婷,中国人民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未来法治研究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摘  要:如何判断职务犯罪案件全案证据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果参照刑法学上的犯罪构成理论确立起刑事证据构成理论,以此指导形成证据构成模式,以证据构成模式为框架构建起由各证据要件组合而成的刑事指控证据体系,则解决了构建指控证据体系的具体方式问题;同时,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归纳出符合刑事指控证据体系完整性的具体条件。以刑事指控证据体系完整性条件为标准,能够对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作出判断,从而形成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破解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可参照标准的困境。在《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的当下,为了规范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提高职务犯罪案件办案质量,应当根据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特殊性,对该类案件证据收集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提供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通过证据审查规则的构建,倒逼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调查阶段着手构建指控证据体系。

关键词: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构成;指控证据体系;《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证据审查规则

新时代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现实任务与内在指引

作  者:王 译,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副教授,湘潭大学纪检监察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摘  要: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度成效显著,且在职务犯罪预防和惩治的监察实践中稳步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现实使命在于预防惩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迫切性,其关键在于通过深化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实效。从阶段性任务上,反腐败国家立法应关注监察立法中的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等要素。未来反腐败国家立法应明确“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基本思路。在2024年《监察法》修改后,进一步加强了“纪法贯通”的程序指引,提升了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定的科学性与连贯性,增强了党内法规作为立法来源的纪律约束效应,改进了反腐败国际合作的程序规则。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背景,在“法法衔接”过程中,现行立法仍须强化监察调查衔接刑事诉讼的程序转换标识,明确监察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的应然限度。在完善庭前协商机制的构想中,未来还应进一步关注监察立案管辖范围的调整、监察强制措施衔接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适用规则以及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涉案财物处置等问题。

关键词:反腐败国家立法;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权力制约;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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