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刑法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2日
摘要: 建构体系化的刑法理论,能够一体地解决未遂犯、共犯等难题,在遇到难办案件时易于形成司法共识,维护法安定性,实现人权保障目标。但是,体系形式化、极致化的反面是回应性缺乏。在结果归属的确定、财产罪保护法益的厘定、未遂犯和不能犯关系的梳理等方面,都应立足于刑法保护法益的政策目标探寻理论的妥当性。要实现妥当性,必须对司法实务难题抱有浓厚兴趣,关注刑法的公众认同。理论的妥当性有其限度:必须受制于由宪法派生出来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与刑法基本立场、法安定性之间存在抵触的所谓妥当性不值得提倡。
关键词: 刑法理论 法安定性 体系性 妥当性 法益保护
作者 周光权,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 1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