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话题

来源:德和衡律师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摘   要

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张卓毅与大连嗨球俱乐部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是中国足球发展进程中一个关注度极高、颇具代表性的案例。该案不仅涉及具体的青少年球员注册变更、合同履行与违约金标准认定等问题,更深层次地触及了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在《体育法》修订后的深刻变革,以及行业内部自治与司法介入之间的复杂关系。本文旨在通过梳理案件事实,重点剖析该纠纷背后所映射出的管辖权归属、体育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效力、争议解决规则适用、行业自治与司法审查的边界等核心法律问题,以期为构建更加清晰、高效的中国体育纠纷解决体系提供参考。

一、 基本案情

2024年,张卓毅与大连嗨球俱乐部签订了青少年足球培训协议,张卓毅于今年因俱乐部训练等问题,希望解除协议,回原籍西安继续足球训练。

由于协商未果,张卓毅遂将纠纷提交至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下设的纠纷解决委员会(以下简称“纠纷解决委员会”)并被受理,大连嗨球俱乐部近期就相同的事实向大连市金州区法院另行提起了诉讼,并向球员提出支付266万违约金等请求。

中国足球协会官方微博于9月5日发布通告,纠纷解决委员会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决定中止审理,再次引发热议。

足协2025-09-07_195011.jpg

二、 中国足球协会纠纷解决委员会的管辖权分析

本案的首要法律问题是,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对此次纠纷是否拥有管辖权?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这一结论源于《体育法》的重大修订及其带来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

2022年修订、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体育法》,删除了原《体育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的条款。这一删除具有深远意义,它实质上收回了对各行各业体育协会内部仲裁机构的法律直接授权,旨在终结过去各协会仲裁机构“各自为政”的局面,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独立的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CASAC) 扫清了法律障碍。

在此背景下,中国足协对标国际足联(FIFA)的架构,将其原有的“仲裁委员会”改组为“纠纷解决委员会”。尽管名称变更,但其职能延续了原仲裁委员会的核心工作,主要负责处理包括会员协会、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等在内的足球行业内部纠纷。目前,该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仍暂时适用《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

根据《工作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其管辖范围包括:“(一) 会员协会之间、俱乐部之间、会员协会与俱乐部之间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二) 会员协会、俱乐部与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与注册、转会、工作合同、培训补偿、联合机制补偿等有关的争议……”本案中,张卓毅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直接涉及“青少年球员注册”,纠纷中涉及的《青少年足球培训协议》是协会注册的基础与依据,属于注册纠纷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该纠纷完全属于上述条款的管辖范围之内。因此,纠纷解决委员会对本案拥有优先且明确的管辖权。

三、 纠纷解决委员会处理程序作为体育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定地位

新《体育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第九十六条规定对“体育社会组织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结果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纠纷处理结果之日起二十一日内申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规则》第十三、十四条也做了相同规定,而中国足协设立纠纷解决委员会,即上述规定的体育社会组织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因此足球纠纷当事人申请体育仲裁的前提之一是“经过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处理”,即纠纷解决委员会的处理。这表明,新体育法体系在立法设计上, 完全尊重并保障体育行业的内部纠纷解决机制 。中国足协纠纷解决委员会的处理程序,被明确设计为通向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外部体育仲裁的 强制性前置程序,所以纠纷解决委员会的处理程序不应被司法程序随意干涉

四、 司法介入的边界:行业自治与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平衡

本案的一个突出矛盾在于,纠纷解决委员会受理案件后,针对相同当事人、相同事实、相同或与纠纷处理程序可合并的诉讼请求,地方法院是否应再行受理?这不仅涉及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更关乎行业自治与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的平衡。

首先,同时管辖、并行审理弊大于利。 如果允许内部行业解决与司法诉讼同时进行,将引发“行业纠纷解决与司法之争”,造成管辖冲突、裁决矛盾,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并导致整个体育纠纷解决体系陷入混乱。而对于张卓毅这样的青少年球员而言,每一天都是球员成长的期,如在原有的行业内部处理和中国体育仲裁之外,再叠加法院的两级审判程序,将极大地延长纠纷解决周期,对其足球生涯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如果形成青少年球员纠纷解决叠加程序模式,不仅对青少年球员合法权利很难保护,而且源于信任缺失,对目前现行且备受争议的注册制,也可能会无人问津,无论对行业协会发展还是俱乐部利益将会带来毁灭性打击,进一步削弱非常薄弱的青训基础,进一步阻碍中国足球的发展。

其次,应谨慎适用司法介入的例外条款。 此次纠纷解决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仲裁裁决的做出必须以相关事项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事项无处理结果的”,做出中止审理决定,但对此条款的适用必须秉持谨慎原则。对于明确属于纠纷解决委员会管辖范围且其有能力独立处理的案件,不应随意允许当事人通过诉讼来规避行业自治程序,避免该条款被滥用。继而维护纠纷解决委员会的管辖权威,维护整个中国体育仲裁体系有效运转。前述,本案属于纠纷解决委员会管辖,而且无论纠纷解决委员会还是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长期审理青少年球员注册及相关的《青少年足球培训》效力、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案件,完全具备独立审理本案的能力,所以本案适用《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明显违背谨慎原则,将会动摇原有的足球纠纷解决模式、削弱中国足协纠纷解决的公信力。

再者,需理性看待国际足联与中国足协章程中的“排除司法管辖”条款。 国际足联章程规定成员协会在其章程中规定,禁止将足球纠纷诉诸普通法院。中国足协过往章程中亦有类似条款(虽最新版已删除)。此类条款在中国足球争议解决实践中常被视为“沉睡条款”,很少被直接适用。然而,从其立法本意看,坚持该条款的精神具有积极意义:一是与国际体育组织的规则保持一致,维护中国足球的国际交流环境;二是捍卫行业纠纷的专业自治权;三是符合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改革和案件分流的大趋势,缓解法院“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四是避免多程序带来的拖沓冗长。欧洲法院在处理与FIFA、欧足联(UEFA)的纠纷时,也会出现管辖冲突或规则适用冲突的情形,但并非一概否定行业自治,而是审查行业规则和处理程序是否违反了欧盟法律的基本原则(如竞争法、劳工自由)。只要符合法律原则,欧洲法院同样支持行业内部处理。这一“审查但不干预”的审慎原则值得我国司法实践借鉴。

五、 立法展望:清晰界定行业管辖与司法管辖的边界

张卓毅案所暴露出的核心问题,归根结底是 中国体育纠纷解决管辖与国内司法管辖的边界不清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避免未来出现更多类似冲突,需要从更高层面进行顶层设计, 需要立法机关发挥作用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监督新《体育法》实施的过程中,通过立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意见的方式,进一步细化第九十四条的适用范围,明确各类体育纠纷的解决路径图谱,保障行业纠纷处理机制,清晰划定行业内部解决、体育仲裁与司法诉讼之间的管辖界限。目标是构建一个“ 内部解决先行、体育仲裁补充、司法审查终局 ”的分层递进、有机衔接的体育纠纷解决体系。在这个体系中,行业自治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得到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获得保障,司法的最终权威性也得以维护。

结    语

张卓毅与大连嗨球俱乐部的纠纷,犹如一面镜子,映照出中国在体育法治化道路上所取得的进步与面临的挑战。新《体育法》确立了体育仲裁制度,重构了纠纷解决格局,但在从“纸面”走向“现实”的过程中,必然经历新旧观念的碰撞和制度的磨合。本案的关键启示在于,必须坚定不移地维护足球行业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前置性和权威性,同时司法应保持其应有的谦抑性和最终性,在充分尊重行业自治的基础上,为公平正义守住最后一道防线。唯有通过立法、司法和行业的共同努力,清晰界定权力边界,才能最终构建起一个既符合国际惯例又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效公正的体育纠纷解决生态系统,为中国足球乃至整个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石。

作者简介

成   焘

权益合伙人

成焘律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青岛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7年获香港《商法》杂志评选的大陆地区娱乐及体育产业大奖。青岛市李沧区第六、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青岛市李沧区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监察与司法(法制)委员会委员。山东省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律师协会文化传媒与体育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青岛市优秀律师,中国足球协会社会监督员。主要擅长政府法律顾问、商事争议解决、娱乐产业法律顾问、大型综合或专项体育赛事法律顾问。

手机:18705328577

邮箱:chengtao@deheng.com

质控人简介

李修超

高级权益合伙人

lixiuchao@deheheng.com

END

法律工作 All-in-One
律页法律工具1
律页法律工具2
律页法律工具3
律页平台
律页法律功能1
律页法律功能2
律页法律功能3
开始免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