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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杭州中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09日    


2017年9月8日,杭州知识产权法庭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挂牌成立。八年来,法庭先后获得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全国知识产权法庭试点工作表现突出集体等荣誉,2022年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称号。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法治产品”,是践行公正司法和为民宗旨的最好“名片”。请跟随“60秒微镜头”,和杭州知识产权法庭的一线办案人员一起,回顾那些引领产业发展、凝结司法智慧的典型案例。

今日案例

净水器发明专利侵权案

本案系一起国内权利人起诉涉外品牌产品恶意侵害其专利权的纠纷,入选浙江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佛山市顺德区A饮水机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称,其系ZL201710223347.6号“复合滤芯和净水设备”发明专利权的权利人之一,经另一专利权共有人许可,有权以自己名义独立开展维权活动。其发现B环境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制造、销售,浙江C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许诺销售、销售的某品牌多款净水器的两个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发明专利权的侵害。同时,B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期间也存在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故应支付相应的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两案诉讼,请求判令:B公司、C公司停止侵害,B公司两案分别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及自涉案专利申请公布日至授权日之间的合理使用费5000万元、2800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具备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7及引用前述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8、9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B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涉案发明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B公司在涉案发明申请临时保护期内实施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虽然不构成专利侵权,但该发明申请被授权后,专利权人有权主张临时保护期的利益或损失。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C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故对要求C公司停止帮助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鉴于本案并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故其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可参照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确定,在本案中可以根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销售价格、产品利润率、专利贡献率和制造利润确定侵权获利。对于专利贡献率,通常来说,在专利权人已经完成关于侵权规模的初步举证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经法院释明,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有关侵权规模基础事实的相应证据材料,导致用于计算侵权获利的基础事实无法精准确定的,对其提出的应考虑涉案专利对其侵权获利的贡献度等抗辩理由可以不予考虑。但鉴于本案确有证据显示反渗透滤膜技术等其余技术内容对侵权产品的价值具有贡献,故应综合具体案情酌情合理确定涉案专利的利润贡献率。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净水机的结构和尺寸具有重要影响,且被诉侵权产品宣传的主要卖点均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有关,表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涉及产品整体技术方案的重要部分,故酌情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贡献率为40%。

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鉴于B公司在A公司已经明确拒绝许可并要求B公司继续磋商的情况下,未予磋商而径行实施专利技术方案,且其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时间长、规模大,侵权获利及侵权损失高,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在案事实,结合上述侵权获利的计算方法,合理确定涉案专利侵权行为发生期间的侵权获利。对于惩罚性赔偿倍数的确定,鉴于B公司委托他人作出侵权评估报告,其侵权恶意较之漠视法律的侵权人仍有区别,可酌情减轻其赔偿责任,据此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1.5倍。因两案依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侵权损害赔偿和维权费用之和均已超过A公司诉请赔偿额,故对A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遂判决:B公司停止侵害,二案分别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费用开支5000万元、2800万元。

一审宣判后,B公司对两案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因双方达成和解,B公司申请撤回两案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B公司撤回上诉。

“奥特曼”侵害信网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本案系全国首例涉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认定案件,获评浙江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2024年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2024年度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并被收录于“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年度报告(2024年)”。

案情简介

上海A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获得奥特曼形象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授权。杭州B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是某AI平台的运营者,提供Checkpoint基础模型和LoRA模型,支持文生图、图生图、模型在线训练等服务。在该AI平台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多个有关奥特曼的智能生成图片及LoRA模型,可应用、下载、发布或分享链接。奥特曼LoRA模型系由用户上传奥特曼图片,利用平台提供的基础模型,调整参数进行训练后生成。用户可通过输入提示词、选择基础模型、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进行训练后,生成与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图片。A公司认为B公司将侵权图片和LoRA模型置于信息网络中,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B公司提供可针对奥特曼的定向训练并生成大量似是而非的类奥特曼图片,构成不正当竞争,故A公司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万元。

裁判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应结合具体应用场景、具体被诉行为,分类分层分别界定侵权责任。当平台提供的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服务时,应综合考量其服务性质、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水平、避免损害的替代设计的可行性与成本、可以采取的必要措施及其效果、侵权责任的承担对行业的影响等因素,动态调整过错的认定标准。具体到本案,第一,被诉平台作为应用层直接面向终端用户,并基于定向生成的内容获益,应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第二,奥特曼作品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被诉平台在首页及“推荐”“IP作品”项下存在多个侵权模型及图片,侵权信息可明显感知;第三,用户在平台中发布的图片和LoRA模型可供其他用户反复使用,用户可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稳定输出角色形象,平台应预见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第四,B公司在用户协议中声明不对用户上传和发布内容审核,但在收到诉讼通知后采取了屏蔽及后台知识产权审核等举措,证明其有能力却怠于采取必要措施预防侵权。综上,B公司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帮助侵权。同时B公司被诉的商业模式和经营方式符合市场自由竞争和公平竞争要求,故判决驳回了A公司关于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诉求。

一审宣判后,A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未认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存在错误为由提起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灵活的补充性保护,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A公司主张的因叠加奥特曼LoRA模型,导致生成似是而非的奥特曼图片,其依据的权利基础仍是权利人对奥特曼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仍应以著作权法进行规制,不宜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重复评价。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兼具技术服务与内容供给的双重属性,其过错不能简单套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规定,应审查其是否违反公认的行为标准,同时平衡好版权保护与AI技术创新发展的关系,平衡好创作者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因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B公司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为获取不当竞争优势而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故对A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

来源:杭州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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