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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法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封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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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452

■巨野法院 :未成年骑车撞人,起诉时已成年,监护人还承担责任吗?

2024年7月25日19时许,未成年小张驾驶的电动二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机动车相撞后,又与田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多人受伤。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各当事人责任。

事发后,因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协商无果,王某等原告将小张及其父亲老张起诉至法院,此时小张已满18周岁。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事故发生时为未成年,但在起诉时已满18周岁,但是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小张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事发时小张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小张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起诉时小张已满18周岁,亦应与监护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由被告小张、老张赔偿原告王某等人4万余元,赔偿费用先从被告小张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被告老张支付。

三强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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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周村区法院 :未成年人打架引发刑附民诉讼,“调解+教育”助力当事人重启人生

近日,周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通过庭前听取诉求、庭后耐心释法,电话背靠背调解及现场面对面沟通,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近年来,周村区法院以创建“‘周’法护青葵”少审品牌为载体,通过多种形式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涉未案件审理中注重双向保护,加强家庭责任与教育引导,坚持释法明理与情感疏导相结合,彰显“法理情”融合的司法智慧,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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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 法院:物业法规进社区,共建和谐家园

“车位紧张停车难怎么办?”

“楼道灯损坏何时能维修?”

……

9月9日,临沭法院联合物业纠纷调解中心走进——万象阳光城,一场带着“烟火气”的“知物业法律,建和谐家园”普法宣传活动拉开帷幕,将法律服务精准送到居民“家门口”。

针对 社区群众关注的物业费缴纳、设施维修等问题,法院干警与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以拉家常的方式,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结合典型案例普及了物业职责、业主权利与义务等相关法律知识,引导业主与物业通过协商、调解等合法渠道解决纠纷。

同时, 还向社区群众发放了“物业问题知多少”宣传单页,让法律知识成了随手能查的“生活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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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 法院:凝共识、提质效 | 平阴法院与平阴检察院召开加强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工作联席会

为进一步深化法检良性互动、充分凝聚司法合力,提高办案质效,9月4日上午,平阴法院、平阴检察院联合召开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工作联席会议。

法检两院结合工作实际,就贯彻落实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加强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工作的通知》展开充分讨论,重点围绕加强民事终本执行监督、规范执行程序、提高执行质效等充分沟通意见。

会上,双方推动就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抽检案卷、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分析研判存在的问题、协助配合等工作机制落地。

下一步,平阴法院将以此次联席会为契机,加强与检察院就民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工作的协作配合、有序推进,法检协同发力共同破解执行难题,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效能,抓实执行工作规范提升,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

鲁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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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453

■莒南法院 :公司不同意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新股东”的身份得不到“承认”怎么办?

A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股东为王某(持股60%)、刘某(持股40%)。公司章程约定:股权转让出资的条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签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024年7月4日,孙某与刘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孙某以200万元价格购买刘某所持有的10%的股份。刘某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告知给公司及王某,并询问王某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2024年8月4日,王某向刘某回函,不同意刘某对外转让股权,并认为200万股权转让款过高,不同意按照200万价格购买该股权。2024年12月,孙某将200万元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刘某。后,孙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身份。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孙某的股权转让履行了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中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公司应当配合向新股东孙某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法院遂依法判决: 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签发出资证明、将新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将原股东持有的股权变更至现股东名下。

视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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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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