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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

来源:山东高法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鲁法案例【2025】454

(图源网络 侵删)

案情简介

李某在某蛋糕店购买了提拉米苏、泡芙等食品,价款共计100余元。李某自称购买的食品有酸涩变质的口感,遂致电商家反映产品口感问题。李某与店铺工作人员互加微信后,将食品拍照上传,店铺服务员回复产品没有问题,声称产品是当天制作。李某认为商家态度不好,拨打12345进行投诉。后经市场监督部门调查,认为某蛋糕店销售散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某蛋糕店做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某蛋糕店销售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商家十倍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主张某蛋糕店销售的食品存在问题,但经市场监督部门调查,某蛋糕店销售的产品系散装食品,仅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有关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认定意见。标签瑕疵食品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案涉食品虽存在标签上的瑕疵,但李某既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自身受到实际损害,不能认定该瑕疵会对食品的安全性造成影响,故对李某关于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某蛋糕店出售食品所贴标签不符合规定是否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的根本条件,但是对于预包装食品有更加严格的标签要求。

首先,关于本案所涉食品的性质。李某购买的是提拉米苏、泡芙等食品,李某主张上述食品为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质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本案中,某蛋糕店出售的食品并非经过预先定量,也非在生产之初即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之中,且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涉案食品为散装食品,并非预包装食品。所以本案不适用上述关于预包装食品十倍赔偿的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某蛋糕店虽然在专柜上标注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但是食品标签部分信息缺失,存在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购买者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食品的标签、说明书虽存在瑕疵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五)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标签瑕疵食品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案涉食品虽存在标签上的瑕疵,但李某既没有提交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自身受到实际损害,不能认定该瑕疵会对食品的安全性造成影响,故李某某认为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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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博山法院

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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