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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高院

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编者按

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所有权中心主义”为逻辑基点,明示仅房屋所有权人可作为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引发核心争议——征收直接导致租约解除、经营中断,房屋承租人如何跨过所有权屏障寻求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批“法答网精选答问”(问题3)直面这一实践困局:在重申普通承租人不具原告资格的法律规定基础上,引入两件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分析“例外突破”——基于公有房屋承租人享有的福利性准物权,赋予其“类被征收人”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明确“补偿救济”——承租人可就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利益独立起诉。该意见阐释简洁清晰,举措务实可行,释放“库网融合”效能。

今天我们进入

第二期 “四川审判·法答精粹”

问题: 房屋承租人能否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答疑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被征收人即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将承租人排除在外。依据上述规定,承租人一般不具有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但从法理上讲,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判断当事人是否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重要标准。因此,对于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承租人等人群,由于其享有法律和政策所赋予的接近于所有权权能的带有福利性的使用权,有必要赋予其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例如,“李某某诉潍坊市奎文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1-3-005-002)明确,公房承租人具有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的原告资格。

同时需指出的是,虽然一般意义上的承租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并不意味着其不能对补偿利益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例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含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则可能造成承租人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有权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提起行政诉讼。“某茶馆诉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12-3-021-006)的裁判要旨也体现了上述思路。

咨询人: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任佰安

答疑专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赔偿办) 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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